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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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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腐败官员的惩罚

大多数研究中国反腐斗争的学者所提出的观点都把风险与惩罚结合在一起,而没有谨慎地地将其作为两个独立因素分析。在众多学者中,裴敏欣对各类数据的分析可能是最系统的。他着力研究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把案件移交给司法系统进行刑事调查和起诉的概率,他的分析表明腐败官员面临起诉和惩罚的风险或概率极低。中国政府机关中参与反腐斗争的主要有三个机构:纪律检查委员会肩负着调查有关党员违纪的指控任务,并有权采取形式多样的纪律处分,包括提出警告、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但它不是司法机关,没有提起公诉的权力,因此也没有实行刑事处罚的权力;纪委监察部在涉及国家干部的案件中也享有与纪律检查委员会类似的权力,不过它也没有司法权,只能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其中最严重的就是罢免职务;检察院是司法系统的一部分,拥有以刑事罪名起诉个人,并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法定权力。因此,如果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纪委监察部认为有必要对某一起案件提起诉讼,就将其转移给检察院,检察院开展调查,并在必要情况下向法院提起公诉。提起公诉后,案件移交给法院进行审理,检察院的身份就是公诉方。根据裴敏欣的研究,在违纪案件中,移交检察院并被提起公诉的案件所占比重大约只有1/20,即5%~6%。

这一比重是根据可公开获取的数据分析出来的,对此,我并不表示质疑,但他提出这一比重似乎在暗示其余94%~95%的未被公诉的案件都是腐败案件,我认为这一暗示有误导性。首先,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管辖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人们传统观念中的腐败,还包括其他很多违法乱纪的行为。它全面负责维持党的纪律。可公开获取的数据表明,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中,只有约1/3左右涉及经济犯罪,有约1/2的案件都不涉及传统定义中的腐败。此外,虽然我们无法根据现有数据分析这些案件的严重程度,但很多案件只是轻微违法案件,还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因此,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案件中有2/3都没有移交检察院的原因很有可能是因为它们涉及的只是各类违纪行为,而且其余1/3的案件虽然被移交给检察院了,而且很大一部分案件涉及经济犯罪,但还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所以没有被提起公诉。如果上述分析是正确的,那么纪律检查委员会移交给司法系统的严重腐败案件的比重可能是裴敏欣所分析出的数值的好几倍,但由于没有更好的数据,这一比重的具体数值是多少可能尚且无法确定。

即便实际情况真如裴敏欣所说,纪律检查委员会移交给司法系统进行刑事调查的案件数量可能极少,但司法系统调查、起诉的经济犯罪案件数量还是比较大。2001~2006年,检察院平均每年受理涉嫌腐败的案件多达58000起(见表6–1)。其中,平均每年对49000起案件开展初步调查,结案9000起,占比15%左右。在继续调查的案件中,检察院立案31500起,涉案35600人。在受理的案件中,平均有17400起未被立案,所占比重将近35%。这些案件的具体情况都没有记载。有些情况是,检察院认为这些案件涉及的指控找不到确凿证据,被指控的人是清白的。还有大批案件虽然涉及经济犯罪,但涉案金额达不到刑事处罚的标准,结果只是进行了行政处分,如降级或撤职等。被免于公诉的案件包括一些涉案官员表示悔改,或者上交了所有非法所得,或者举报了一些关于他人的腐败信息。

在立案的案件中,检察院每年已侦查终结的案件平均为29600起,涉及33400人,其中有24500人被移送审查并起诉,占比90%。检察院撤销调查的案件中有1500人被无罪释放。此外,平均有1400人被移送审查但没有遭到起诉,其他已侦查终结的案件涉及2200人。因为还没有处理办法,这些案件通常很有可能被拖到第二年甚至更久都无法结案。

2001~2004年,法院系统平均每年受理20900起腐败案,并就18200起做出判决(占比87%)。虽然目前还无法获得关于腐败案件审理的详细信息,但如果我们研究一下经济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或许可以做出一些合理的推测。在那些被指控经济犯罪的人中,21%被判处5年以上徒刑(包括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及死刑),31%的人被判处5年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36%的人被判处缓刑。6%的人被免于刑事处罚,只有1%的人被证明是清白的。因此,总的来看,在每年被检察院进行初步调查的将近50000人中,大约只有1/5的人(即大约9500人)最终会入狱,1/10的人判处缓刑,约20000人受到行政处罚。

因为中国政府并未系统性地披露关于死刑的详细判决数据,因此,很难准确地界定因腐败罪名遭到起诉的人面临死刑或长期徒刑的概率有多大。但记录在案的死刑数量是十分庞大。透明国际组织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死刑记录》(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TheDeathPenaltyLog)指出,从1995年夏季到2000年年末,中国有350人因经济犯罪被判处死刑,其中139人已被执行死刑,65人虽已被判处死刑,但透明国际组织尚且无法确认他们是否已被执行死刑,146人被判处死缓,占比42%。在我掌握的4200起备受关注的案件中,有645起案件涉及死刑,其中409起为死刑,占比63%,236起为死缓,占比37%。即便很多人没有被判处死刑,但也面临着严厉的法律制裁。在我的数据库中可以查询到2400名官员的判决数据,其中30%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有11%被判处5到10年的有期徒刑。

有时人们会说,虽然中国对腐败的惩处可能看起来非常严厉,但真正遭到惩处的只是“小苍蝇”,“大老虎”却能免受惩处或者只受到轻微惩处后就逃脱了。“大老虎”是指有权力、有政治关系的高级别官员。在中国的反腐运动中,政治因素毫无疑问地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那些“大老虎”因为有“保护伞”可能免受起诉。但如果仔细分析可公开获取的数据就会发现,实际情况可能并非如此。数据显示,1988~2008年,40304名高级别官员因涉及腐败而遭到起诉,其中包括两名政治局委员(陈希同和陈良宇)、65名省部级官员、2231名厅局级官员、32286名县处级官员。1992~2008年,至少有7070人受审,其中包括47名省部级官员、927名厅局级官员,6096名县处级官员。

可公开获取的数据还表明,实际情况并非总是“大老虎”受到轻微惩罚,而“小苍蝇”受到严厉惩罚:至少有18名高级别官员被执行死刑,18名高级别官员被判处死缓,20名被判处无期徒刑。总而言之,在明确做出判决的案例中,有1/4都是重刑(见表6–3),另外42%的高级别官员被起诉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在被判刑的低级别官员中,18%的人被执行死刑或者判处死缓,10%被判处无期徒刑,46%被判处有期徒刑。工业企业、金融企业和商业企业的经理人如果遭到惩处,则会更严重:在被起诉的人中,32%被判死刑,而37%的银行监管官员和40%多的经理人和银行家都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如果法院处理的关于经济腐败案件的总体数据能提供合理的指导,那么只有很小比重(1%~2%)的人能免受处罚。因此,至少对那些被逮捕、被起诉的腐败官员而言,审判的结果可能是非常严重的,甚至有可能被枪决。因此,我们不能不屑一顾地说腐败是基本上没有风险的,也不能以偏概全地说中国的反腐运动在某种形式上是纸上谈兵。1995年北京市原市委书记陈希同被查处,2006年上海市原市委书记陈良宇落马后,在官员群体中明显形成了恐慌与惧怕的氛围,这就意味着即便权力很大的官员也担心他们的腐败行为被曝光,而且一旦被逮捕,就很有可能面临严厉的惩处。

总而言之,有关法院系统处理案件的数据揭示出,每年平均有20000人因腐败被起诉,这些人中将近1/2的人将入狱。此外,我们有证据表明,数以百计的官员在被起诉后要么被判处死刑,要么被判处无期徒刑。因此,那种认为腐败官员只会受到轻微处罚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中国的量刑比美国联邦法院对腐败官员的量刑要严厉得多。首先,在美国,没有官员被判处死刑或死缓,而我的数据库中,2400名腐败的中国高级别官员中,有645人被判处死刑或死缓。其次,在美国,没有官员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我的数据库中,有26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因此,仅从我搜集的样品案件来看,将近1000名中国腐败官员接受的处罚都比美国官员接受的处罚严重。

从平均判刑时间对比来看,中国的腐败高官即便判决较轻,但缴纳的罚金也比美国官员多。我以美国司法部公共廉政处在2005年提起诉讼的116起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腐败案件为基础,分析发现美国的平均判刑时间为31个月,还不到3年。在我分析的中国案件中,平均判刑时间都超过了10年,几乎是美国的4倍。在美国,2005年的116起腐败案件中,10起案件的判刑超过了5年。因此,虽然美国因腐败而遭到起诉的官员中只有8.5%的人会被判处5年或以上徒刑,但中国因腐败而遭到起诉的官员中却有85%的人被判处5年或5年以上徒刑。相比之下,美国被起诉的官员中有62%的人被判处5年以下徒刑,24%的人被软禁或被判处缓刑。因此,与美国腐败官员相比,中国腐败官员面临的惩处要严厉得多。

分析了中国对被起诉腐败官员的量刑标准后就能清楚地发现,中国的法律并非“一个没有牙齿的老虎”,并且裴敏欣所说的“中国大多数罪犯都能免受惩罚”的观点是不符合事实的,腐败案件的数量之所以在初步调查、正式调查、起诉、审理、判刑这个过程中越来越少,主要是因为中国办案人员认定很多案件不需要进行正式的刑事起诉。此外,认为没有受审就是没有受罚的观点也是错误的,因为虽然腐败官员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还有行政处罚等着他们。行政处罚可能断送官员的职业前途、破坏个人名誉。官员可能丢掉工作,并发现自己成了一名没有工作的社会弃儿。即便官员不会丢掉工作,也有可能被降级或者调到一个没有前途的岗位上。更糟糕的是,行政处罚一般是针对轻微违法行为,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位官员如果受贿金额高于5000元,就可以被开除公职,而根据2005~2010年的平均汇率计算,这个数额才相当于650美元。

在进一步分析之前,我需要先做一个重要说明。我在本章节用来反映处罚严重性的案件数据不具有代表性。总体来讲,我使用的案件涉及的都是高级别、高风险的腐败。因此,几乎可以肯定地说,这些案件中的处罚比普通案件严厉得多。但不要忘记,腐败性质发生变化的驱动因素不是总体腐败态势的恶化,而是这类高级别、高风险腐败案件数量的大幅增加。因此,尽管这些样品案件明显不能代表全部的腐败案件,但这些案件的腐败类型却与改革深化有直接联系。虽然裴敏欣与何清涟都认为只有“小苍蝇”才会受到惩罚,实际上,即便是高级别官员从事贿赂或其他腐败行为也会面临惩罚,惩罚措施有可能包括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然而,只有当腐败官员被逮捕的风险达到不可忽视的程度时,惩罚的严重性才能产生重要意义。如果一位官员预计到自己被逮捕的风险低到了几乎可以忽略的地步,那么即便惩罚措施再严重,基本上也对这位官员起不到震慑作用。因此,接下来,我将论述最困难的一个问题,即腐败的风险。

腐败风险是指腐败官员被逮捕的概率,是在研究腐败问题的过程中最难准确计算的一个指标。我们无法计算出实际腐败率,就无法获得腐败暴露率等硬指标,也无法根据这些硬指标计算出被逮捕官员在腐败官员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因此,虽然我们知道被逮捕的腐败官员人数,但不知道还有多少人没被逮捕。被逮捕官员占腐败官员的1/2,还是1/10,这些问题我们无从得知。我们也无法确定实际腐败率与腐败暴露率之间的比率是长期保持恒定,出现随机变化,还是会长期维持某一个趋势。如果腐败暴露率上升了,是否意味着更多官员存在腐败问题?是否意味着政府下令发动了一场反腐运动?如果腐败暴露率下降了,是否意味着腐败官员越来越少了?是否意味着反腐力度减弱导致被逮捕贪官数量减少?有时,我们知道,腐败暴露率上升是因为中国政府宣布开展反腐运动(1982年、1986年、1989年及1993年就是这种情况)。通过推测也可以知道,在这几个时期内,落网腐败官员的数量必然会有所增加。但只要我们无法对比腐败暴露率和实际腐败率,就没有理由认为前者是后者的线性函数,因此也就没有理由认为前者的变化折射了后者的变化。

更重要的是,我们根本无法得知被起诉腐败官员在官员总数中究竟占据了多少。让专家评估清廉水平也无济于事,因为归根结底,大多数所谓的专家在进行评估时所依赖的指标也是不可靠的。简而言之,腐败暴露率只是记录了“落马人数”,而没有提供关于腐败风险的信息。如果不知道被逮捕的风险有多大,那么我们就无法确定在前面论述过的惩罚方式的意义。当然,我们不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即在中国,每年都有数以万计的腐败官员遭到惩罚,每年近10000名腐败官员锒铛入狱。但为了更加全面地理解中国共产党旷日持久的反腐运动的效果,至少必须大致了解一下腐败风险,尤其是腐败风险的变化情况。

虽然我们无法通过对比腐败暴露率和实际腐败率来评估总体的腐败风险,但可以在个案的基础上进行风险评估。从数学角度来看,腐败暴露率是被逮捕腐败官员与官员总数的比率,因此也代表着被逮捕的风险。也就是说:

实际腐败率=腐败官员数量/官员总量

腐败暴露率=被起诉官员数量/官员总量

腐败暴露率/实际腐败率=被起诉腐败官员的比率

腐败暴露率/实际腐败率≈起诉概率

因此,如果腐败暴露率是实际腐败率的1/4,而且每4名腐败官员中有1名被逮捕,那么1名腐败官员被逮捕的概率就是1/4。同样,如果每10名官员中有1名是腐败的,但每50名中只有1名遭到起诉,那么起诉概率就是20%。如果每10名官员中有1名是腐败的,但每50名中只有1名遭到起诉,那么起诉率就是4%。

我们可以根据腐败风险,重新评估腐败暴露率与实际腐败率之间的差距,所以我们暂时不讨论总体腐败程度的指标,而是从腐败个案着手,并具体分析腐败官员从开始腐败到最后被逮捕之间的时间跨度。为此,我们必须把腐败视为一个重复博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一旦官员开始采取腐败行为,那么他们就会面临一系列被逮捕的风险,每一个腐败行为都是一次博弈,要么逃避被逮捕、惩罚,要么被逮捕。每一次博弈都存在导致腐败官员逮捕的很多不确定性因素。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腐败暴露率与实际腐败率之间存在差别,而这一差别具体是多少,我们还无法准确确定。但如果分析一下官员初次从事腐败行为到最终被逮捕之间的时间跨度的变化,就可以对腐败风险的变化做出一些推测。

这个分析之所以具有一定程度的可行性,是因为它符合我们能够观察出的一个简单现象,即如果腐败官员被逮捕的概率偏高,那么腐败官员很有可能在初次从事腐败行为之后的几次博弈中就落网了,而且随着博弈越来越多,被逮捕的腐败官员人数也会随之增多。比如,如果每一次博弈中被逮捕的概率是50%左右,根据简单的概率模型可以得知,在前两轮博弈过程中,腐败官员被逮捕的概率接近于75%,而在6轮博弈中被逮捕的概率则接近于98%。如果每一次博弈中被逮捕的概率是10%,那么经过6轮博弈,腐败官员逃避侦查的概率则超过了53%,经过10轮博弈之后,逃避侦查的概率仍然高达38.7%。我们从另外一个不同的角度分析一下,假如把100名腐败官员的数据组成数据库进行分析,而每次腐败过程中,即每次博弈中被逮捕的概率是10%,那么每名腐败官员采取6次腐败行为之后,总共有47人被逮捕,而如果每次博弈中被逮捕的概率是50%,那么每名腐败官员采取6次腐败行为之后,将总共有99人被逮捕。

我们可以利用这种方法先计算出平均每一轮连续性的博弈中被逮捕的官员总数,然后再随机挑选一轮博弈作为最后一轮,那么我们就可以计算出任何一轮博弈中被逮捕官员在被逮捕官员总数中的比重。比如,我们在前文提到的情况下,如果腐败官员在经过6轮博弈之后被逮捕的概率是10%,那么假设有100名腐败官员,经过6轮腐败之后将共有47人被逮捕。基于这个数字,我们又可以推断出在被逮捕的那47名腐败官员中,有21%的人,也就是大约有10个人是在第1轮博弈中被抓的,有19%的人,也就是大约9个人是在第2轮博弈中被抓的。相比之下,如果被逮捕的概率是50%,那么在被逮捕的腐败官员中,有50%的人是在第1轮博弈中被逮捕的,有76%的人是在第2轮博弈中被逮捕的。我们还可以利用这种对比性的静态模型,根据每轮博弈中被逮捕的概率计算滞后分布模型。

从这个简单的、以单一组别为基础的模型中可以分析出,我们有可能利用一个动态的发生模型建立一个更加复杂的模型,以更好地模仿真实世界的情形,比如,这个模型可以把1000名官员作为一个组别,其中有些是腐败的,有些是清廉的。在这个模型中,可以让腐败官员采取一次腐败行为,经历一轮博弈,然后计算出被逮捕官员的数量与比重,然后让廉洁官员与在上一轮博弈中逃脱逮捕的腐败官员经历第2轮博弈,那么漏网的官员则会继续面临因历史罪行而被逮捕的风险。如果我们假定腐败官员在最终被逮捕之前会不断从事腐败行为,那么这个模型可以让那些连续从事腐败行为的官员经历多轮博弈,而在这个博弈过程中,官员因历史罪行被逮捕的概率将会低于因当前犯罪行为被逮捕的概率。我们还可以假定,在每一轮连续性的博弈中,一些在之前博弈中保持清廉的官员会在下一轮博弈中转而从事腐败行为,因此也必须面临着被逮捕的风险。最后,在每一轮博弈中都有从廉洁转为腐败的官员替代那些被逮捕的腐败官员,然后继续经历新一轮博弈,而新一轮博弈中同样是腐败官员与清廉官员并存的。无论我们利用这个模型所做的分析是简单的还是复杂的,最终我们都会发现一个共同的现象,即如果我们假定被逮捕概率偏高,那么腐败与被逮捕之间的时间跨度就会很短,滞后分布态势就会非常“陡峭”,出现迅速下跌。随着概率下滑,分布态势就会日趋平缓,在前几轮博弈中被逮捕的腐败官员的比重就会越来越低。即便不用复杂模型,凭借直觉也可以推断出,如果某一年中腐败官员初次从事腐败行为之后不久便被逮捕的概率高于其他年份,那么腐败官员在这一年中被逮捕的概率肯定也会高于其他年份。

在进行数据分析之前,有一个重要的事实需要重新说明一下,即这些数据无法让我们计算出被逮捕的概率或者评估被逮捕腐败官员的比重,但能让我们间接地对比某一年中或某一个时间段内腐败官员的被逮捕概率与其他年份或其他时间段的被逮捕概率,并评估某一年中犯罪与被逮捕之间的时间间隔分布态势是否与其他年份的被逮捕概率存在某种形式上的联系。

关于初次犯罪与最终被逮捕之间时间间隔的数据,是我根据一个由大约4300起备受关注的案件组成的数据库计算出来的,在这4300起案件中,有3037起案件的初次犯罪时间与最终被逮捕时间是可以确定。根据年度排序的起诉信息中可见,在20世纪80年代的任何一年内被起诉的腐败官员中,至少有一半的官员从事腐败行为的时间在2年或2年以下,将近90%的官员从事腐败行为的时间在5年或5年以下。在接下来10年间,短期腐败官员(指从事腐败行为的时间为1~2年的官员)的比重下降了将近一半,到21世纪初,被起诉的腐败官员中只有将近25%的人从事腐败行为的时间为2年或2年以下。与此同时,那些长期从事腐败行为的官员的人数,也就是指那些连续在5年成功逃避被逮捕命运的腐败官员人数却出现了大幅增长,而且那些被起诉的腐败官员,将近一半的人,即约2000人,都是长期腐败者。这些数据还表明,将近1/3的腐败官员都是存在腐败行为2年之后遭到起诉的,这个比重是比较稳定,而长期腐败者的比重则从20世纪80年代初的20%增加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的35%。

这里有几个因素为我们解读这些数据增加了难度。第一,正如我在第四章中所说,这些数据表明我的数据库中的高级别腐败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爆炸式增长的,这一点可以从累计腐败率及其与腐败暴露率之间的巨大差异上体现出来(见图4–7)。在这一时期,反腐力度显然滞后于腐败的增加,而且我们可以发现短期腐败者的数量减少了一半。第二,因为第四章中的数据表明,随着时间的推移,高级别腐败明显出现了稳定、大幅的增长趋势,所以就会形成一个自然的衰退过程。简单地讲,随着时间的推移,不仅腐败官员的数量增加了,过去逃避被逮捕命运的腐败官员的人数也增加了。因此,长期腐败者人数的增加反映出21世纪前10年里很多遭到起诉的官员正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新涌现的那一批腐败官员,因为20世纪90年代中期,改革的深化为腐败的加剧创造了很多新条件。第三,在分析当前被逮捕的腐败官员越来越多这个事实时,我们不能将其视为中国反腐工作软弱无力的表现,而是应该从中认识到中国破获复杂案件、打击腐败行为赖以持续的保护伞的工作更加有效了。同样,即便被逮捕概率不变,腐败官员经过的博弈次数越多,受贿次数越多,或者贪污公款次数越多,其被逮捕的概率越大。简单来讲,这就相当于在玩抛硬币的游戏,如果正面朝上你就赢了,反面朝上你就输了,那么如果你不断地抛硬币,一定会遇到反面朝上的情况,肯定有输的时候。我还要说明一点,即随着时间的推移,腐败官员往往变得越来越粗心,会留下越来越多的蛛丝马迹。因此,随着后毛泽东时代腐败问题经历了一个衰退过程,长期腐败者自然会增多,而且随着长期腐败者群体规模的扩大,长期腐败者在被逮捕的腐败官员总数中所占的比重肯定也会提高。

考虑了这些因素后,我们就会发现上述数据折射出了初次犯罪与最终被逮捕之间的滞后结构相对稳定的事实,而且从20世纪80年代腐败开始增加到20世纪90年代腐败严重加剧,腐败经历了一个衰退的过程,导致了长期腐败者的数量大幅增加。此外,在被起诉的腐败官员中,存在腐败行为不到5年就被逮捕的官员原本占据绝大部分,后来降低到50%左右,这种滞后结构的变化与20世纪90年代被起诉的高级别官员(县处级及以上)的数量增多以及累计腐败率逐渐上升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如果我们认识到,在20世纪90年代腐败性质开始出现变化,而且一种新形式的腐败开始涌现(这种腐败因其级别高、风险高的特征而一度被掩盖),那么初次犯罪与最终被逮捕之间的滞后结构出现重要变化就在情理之中了,也就是说,一旦腐败性质发生了转变,那么这种滞后结构就会保持相对稳定。这表明,在20世纪90年代的大部分时间内,腐败官员被逮捕的风险也是相对稳定的,而这又表明,腐败暴露率与实际腐败率之间的比率也是相对稳定的。如果事实果真如此的话,那么腐败暴露率在近几年内明显的下降趋势就折射出实际腐败率也在一直下降,或者说实际腐败率的变化趋势并没有偏离腐败暴露率的变化趋势,并没有迅速上升。对此,我们可以做出谨慎的分析,在最近10年的时间里,腐败程度基本上没有发生变化。

但如果说腐败风险保持稳定,而我们又无法从现有数据中提取有关初次腐败与最终被逮捕之间的时间间隔的确凿证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风险保持稳定”这个说法是否可靠?也就是说,一名存在腐败行为的官员是否存在一定的被逮捕概率?正如我反复指出的那样,实际腐败率是没有办法准确计算的,只要实际腐败率是不可知的,就没有办法准确计算腐败官员被逮捕的概率。但如果我们根据高级别、高曝光案件的数据对比累计腐败率和腐败曝光率,就能对腐败风险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某一年的起诉案年数量除以腐败官员总数,就得到了当年被逮捕官员的比重。这种运算结果表明,每年大约有10%的腐败官员被逮捕。当然,这一数值只是最终被逮捕官员的比重,只是对被逮捕风险的最低评估。

由于10%的被逮捕概率在某些官员看来实在不足为虑,即便被逮捕之后可能遭受的严厉的惩罚,这一概率对腐败几乎起不到遏制作用。但这个10%是每一轮博弈中被逮捕的概率,如果经过多轮博弈,被逮捕的概率会出现叠加。从法律层面来看,腐败官员从事腐败行为后,即便过了很长时间仍然难逃惩罚,而且现有的案件数据清楚表明,一旦官员走上了腐败的道路,很有可能会不断地从事腐败行为,因为他们逃避了惩罚之后,往往倾向于认为自己下次还能同样幸运地逃脱。但固有的腐败案件数据表明,很多腐败官员终有一天会发现自己的运气已然殆尽,因为很多人即便在初次采取腐败行为之后没有被逮捕,但几年甚至几十年之后,注定难逃被逮捕的命运。此外,如果腐败官员一而再再而三地采取腐败行为,那么一旦被逮捕,面临的惩罚肯定比初次采取腐败行为之后面临的惩罚严厉得多。因此,这就导致腐败的严重性可能产生类似于“层级效应”的现象,即采取腐败行为的次数越多,被逮捕的概率也会随之增加,所以如果一位腐败官员一次次地认为自己将是90%的“漏网者”,那么到最后,他很有可能发现自己是10%的“落网者”中的一员。从这个角度来讲,如果每年有10%的腐败官员被逮捕或许就并不像某些人所认为的那样不足为虑了。

被逮捕风险保持相对稳定也是值得注意的。正如我在本章和上一章所提到的那样,论述反腐败问题的文献资料往往着重强调系统性地削减腐败机会、提高公职人员道德素质、将腐败维持在可控制的水平的重要性,并且着重强调了腐败的危险性,认为腐败程度如果恶化,就会蚕食政府的反腐资源,降低腐败官员被逮捕概率,而且由于清廉的官员看到腐败官员一次次地逃脱,有可能会受到诱导而走上腐败之路,从而导致新的腐败行为不断涌现。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官员群体中从事腐败行为的意识越来越强烈,以至于很多专家学者在论述腐败问题时都认为腐败在这一时期呈现出了螺旋式快速恶化的态势,而且很多人认为腐败将变成一个迅速膨胀的“肿瘤”。从很多方面来看,我们在本章以及前两章分析过的数据就表明他们的看法也不是完全错误的。20世纪90年代中期,腐败明显出现了加剧态势,原先的腐败模式只是低级别贿赂和官倒行为的结合体。后来,随着大批国有资产从国家手中转移到市场上,官员开始借机大肆敛财。以高级别、高风险的腐败案为基础分析出的累计腐败率清楚地表明,20世纪90年代中期,腐败官员的总数迅速增加,而且累计腐败率和腐败暴露率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关于初次出现腐败行为与最终被逮捕之间的时间间隔的数据表明,在初次出现腐败行为之后的5年内被逮捕的腐败官员的比重显著下降。但到了21世纪初,腐败模式基本上就稳定下来了,而且初次犯罪与最终被逮捕之间的时间间隔也逐渐趋于稳定。因此,总体来看,现有数据表明,20世纪90年代中期腐败严重恶化,但这并不是说腐败态势失控了,相反,这说明政府加大反腐力度,2000~2010年成功地将腐败维持在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程度。

我们现有的腐败案件数据虽然不能代表所有案件,但研究这些数据为我们评估腐败的猖獗程度提供了一种方法。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遵循一种较为简单、直接的方法。在很多人看来,每一件新的高级别腐败案、新的涉及高级别官员和巨额资金的丑闻似乎都可以被视为腐败问题恶化的证据,实际上,换个角度来看,这些新涌现的腐败案件恰恰证明中国政府的反腐工作正在发挥作用。在中国有很多关于高级别官员涉足腐败的传闻,但能够影响我们对腐败问题的看法的那些大案几乎毫无例外是由政府查处并公开的。事实上,研究那些最引人瞩目、臭名昭著的案件除了能了解腐败猖獗程度之外,还能了解政府愿意打击涉及高级别官员腐败案件的诚意。

当然,一些高级别官员的腐败案件可能会被掩盖起来,而且有些腐败官员因为具有强大的政治权力和政治关系而免受惩罚,这是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我们要认识到,哪些腐败官员会遭到起诉,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某些起诉背后的驱动因素就是派系斗争。接下来我将研究几个重大丑闻,它们表明,即便那些位高权重、根基深厚的官员也难免遭到起诉和严厉惩罚。我接下来要讨论的这几起案件分别是“陈希同案”、“厦门走私集团案”、“陈良宇案”。我在其他章节也讨论过这些腐败大案,因此,我再次讨论的目的不是为了揭露一些新的东西,而是强化这样一个观点:虽然现有数据表明腐败官员被逮捕的概率可能比较小,但还不至于小到可以忽略的地步,即便那些政治人脉广泛的官员也不能忽略这一点。

陈希同曾经担任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以及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市委书记。他的案件是1995年4月初被曝光的。当时,北京市原副市长王宝森因涉嫌江苏省无锡市一家公司的案件而接受质询,两天后,他便自杀了。1995年年初,无锡市当地的调查人员就已经开始调查一个破产投资公司的财务交易,这家公司就是无锡市新兴实业公司(下文简称“新兴公司”)。他们很快发现,新兴公司本身是一个巨大的“庞氏骗局”,在这个骗局中,投资者被许诺可获得丰厚的投资回报。在短短6年的时间内,该公司非法集资的数额估计高达32亿元(约合3830万美元),被骗的投资者遍及中国12个省、市的368家单位和31个个人,涉案人员达200多人,其集资金额巨大,涉案人数众多,造成危害的程度严重,都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罕见的。新兴公司并没有把早期投资者的资金用于投资,而是将后来投资者的钱作为快速盈利付给最初的投资者,以诱骗更多人上当。最后,新投资者的钱不足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结果这个“庞氏骗局”一夜之间就破产了,留下了巨额债务。随着调查人员逐步揭开新兴公司的财务黑洞,他们便拘捕了两名北京的官员,即李敏和陈健。这二人均承认自己是王宝森的手下,并从北京的一个“小金库”中挪走了巨额资金。这个“小金库”是一个贿赂基金,王宝森等人把多种来源的资金都存在了这个“小金库”中,其中包括开发商支付的佣金、不合法的收入以及部分市属企业的收入。李敏时任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陈健时任王宝森的秘书,两人都供认曾经收受周北方等商人的贿赂。周北方时任北京首钢总公司助理总经理,兼任中国首钢国际贸易工程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这些商人行贿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在获取贷款、投资过程中取得优势,同时李敏和陈健二人还帮助行贿者获准前往香港以及海外旅游。1995年4月2日,中国共产党的一个调查委员会质问王宝森本人在多个开发项目中所起到的作用,时任北京市市委书记的陈希同也是这个调查委员会的成员之一。当时有传言称,香港商人李嘉诚给一些官员输送了大量贿金,让他们撤回一个期限20年的房产租赁合同。这处房产位于北京市王府井大街和长安街的交叉口,地理位置极佳,原本政府将其租赁给了麦当劳,李嘉诚希望自己能从政府手中租下这处房产。在这次调查中,王宝森显然没有透露多少信息,调查人员便让他回家了。后来,他乘车去了自己在怀柔修建的奢华别墅,之后就举枪自杀了。他自杀的几周后,调查人员发现王宝森不仅为新兴公司提供大量贷款,还违规动用公款为其弟弟(王宝顺)、情妇以及多名心腹的投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经过更加深入的调查,调查人员还发现王宝森、陈希同二人经常收受开发商贿赂,为开发商在北京城区获取土地开发权提供帮助,陈希同的受贿金额高达2亿元(约合2400万美元)。他们还发现陈希同的妻子和儿子陈小同也曾大肆索贿,索贿对象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其他各类有求于他们的人。1995年夏季,陈希同落网后,大批人先后被捕。后来,陈希同被清除出中共中央政治局,保留党籍以观后效,过了两年,即到1997年,陈希同被开除党籍,之后移交检察院和法院处理,1998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和玩忽职守罪依法逮捕陈希同。1998年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13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16年。他的儿子陈小同因接受贿赂、滥用公款两项罪名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

陈良宇曾任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以及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市委书记,与陈希同的职位有点儿相似,但两人并无关系。陈良宇因违规运营社保基金、从事非法投资而落马。陈良宇批准下属将上海市养老金借给很多投资者和商人,而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将养老金存入浦东发展银行。这些人包括郁知非、张荣坤、韩方河等。郁知非是一位曾力图在上海修建F1(世界一级方程式锦标赛)赛道的商人。张荣坤曾是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的所有人和福禧投资集团的董事长,这个投资集团参与建设了上海—杭州高速、嘉定—金山高速、苏州—杭州高速。韩方河时任华安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这家公司是中国最大的投资公司之一。根据调查人员所说,从上海市养老金账户中挪走的资金将近339亿元(约合49亿美元),其中大部分都贷款给了郁知非的上海国际赛车场项目或者张荣坤的高速公路项目。例如,据报道,张荣坤从养老金账户中获得的贷款总计34.5亿元(约合4960万美元)。2002年,在陈良宇的安排下,张荣坤的福禧投资集团以非常低的价格收购了上海市政府在上海路桥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回报,张荣坤为陈良宇骄奢淫逸的生活提供资助,包括支付其包养多名情妇所需的费用。

陈良宇还先后利用自己作为上海市市长、上海市市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为其弟弟陈良军获得土地开发权提供帮助。在陈良宇的安排下,陈良军曾经以3.44亿元(约合5000万美元)的价格买下了一大块地皮,而这个价格远远低于这块地皮的真实价值。他的弟弟迅速将其转手卖掉,瞬间获利1.18亿元(约合1700万美元)。陈良宇的儿子陈维力受雇于中国华闻控股有限公司,年薪超过30万元(约合43000美元)。这家公司雇用陈维力的目的很有可能是为了借助其父亲的影响力。陈良宇妻子黄毅玲曾担任上海慈善基金会名誉副会长一职,也被指控以陈良宇名义收受贿赂,并在周正毅的帮助下投机股市,获得暴利。周正毅是上海的一位开发商,2003年被指控犯有诈骗罪而被判入狱,但后来刑期未满就被释放了。陈良宇的连襟朱文锦是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也因受贿罪被逮捕。

到调查结束之际,在这起案件中已有超过36人遭到起诉,包括14名上海市官员,还包括时任国家统计局局长的邱晓华。陈良宇因其在挪用养老金案件中负有重要责任,再加上从郁知非、张荣坤、韩方河以及其他房地产开发商那里受贿239万元(约合34.4万美元),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张荣坤被判处19年有期徒刑,3人被判死缓,5人被判无期徒刑。

在这两起案件中,主导因素似乎并非政治因素。陈希同是在无锡新兴公司非法集资案曝光、李敏和陈健这两名官员被逮捕之后才东窗事发的,而且是王宝森举枪自尽之后,陈希同案才露出了马脚。“陈良宇案”究竟是由什么原因引起的,目前似乎还并不清楚,但几乎可以肯定的是,陈良宇是在赴京参加政治局的一个会议之后被逮捕的,在此之前一段相当长的时间里,调查人员就已经对上海混沌的商界展开了调查,调查的内容就包括上海市养老金遭到转移并被用于非法放贷的问题。

“陈希同案”与“陈良宇案”的持续时间也迥然不同。据报道,他们二人都是在1990年开始出现腐败的。当时,陈希同已经担任北京市市长一职。1992年,陈希同被提拔为北京市市委书记,而当时正是邓小平视察南方之际,之后不久,中国就迎来了新一轮的经济繁荣。但提拔还不到3年,他就因腐败行径东窗事发而被逮捕了。相比之下,在20世纪90年代,陈良宇还只是上海的一名区长,还在努力地向上爬。1996年,他被任命为上海市副市长,2001年年末出任上海市市长。2年后,他被选为上海市市委书记。就逃避调查而言,陈良宇显然比陈希同成功得多,因为在被逮捕之前的很多年,一直都有传言说陈良宇过着与其薪资水平严重不符的“花花公子式”的生活,但他总是能成功地逃避调查,直到2006年他的腐败行径才暴露。虽然陈希同显然不会公开炫耀其非法所得,但其儿子陈小同经常当众炫耀。当然,“陈希同案”与“陈良宇案”所处的时代背景也发生了很大变化。1995年,也就是“陈希同案”曝光的时候,私家轿车、奢华别墅以及高档夜总会还很稀少,而到了2006年,也就是“陈良宇案”曝光时,这些事物在上海和其他大城市已经非常普遍了。此外,1995~2006年这10年间,中国精英阶层的财富也呈现出了“爆炸式”增长。因此,陈良宇可以过上1995年无法想象的骄奢淫逸的生活。但最终二人还是被逮捕了,虽然他们的政治人脉资源可能会短时间地帮助其逃脱调查,但最终他们的力量还是不足以保护自己免受起诉和审判。

与“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中的涉案犯罪集团相比,陈希同或陈良宇所领导的腐败集团简直是小巫见大巫。1999年秋,来自北京等地的数百名调查人员齐聚厦门。当时,据报道,1996~1999年,赖昌星领导的走私团伙走私了总价值高达530亿元(约合64亿美元)的物资,包括成品油、食用油、香烟、汽车、电子产品、药品以及其他物资。在此过程中,他们设法逃避了300亿元(约合36亿美元)的关税。赖昌星的走私活动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恰恰相反,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关税非常高,很多商品在中国国内的价格较高,而在国外的价格较低,存在很大的差价,导致走私活动很普遍。但赖昌星的走私活动可谓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他和他的犯罪团伙并不是利用渔船的舱底走私几箱香烟,也不是利用海运集装箱走私几辆汽车,而是不停地用油轮走私石油,用集装箱货船走私其他物资,而且通常是通过国有贸易公司和运输公司来运输、储藏和分销这些物资。这个走私团伙也不是偷偷摸摸地行事,而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大摇大摆地将走私物资运到厦门港。

因为其走私规模巨大,显然无法掩盖,所以赖昌星就建立了一个庞大的“保护伞”,其中包括市级、省级以及中央级的官员。他建立了一家集俱乐部、宾馆、按摩、色情服务为一体的“红楼”,并利用远华集团为其走私活动作掩护,拉拢了厦门市的高级党政干部、厦门海关的领导、当地公安局、税务局官员以及大型国企和银行的管理人员。他的关系网还包括时任公安部副部长的李纪周、时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情报部常务副部长的姬胜德。总的来看,赖昌星的走私活动至少涉及600人,其中有360名官员不仅为赖昌星提供保护,准许他走私的物资在厦门港自由通关,还帮助赖昌星在福建当地的地下钱庄洗钱。在这些地下钱庄里,赖昌星通过走私获得的非法所得被兑换成了硬通货,然后被转移到了香港,用来购买不动产,或者作为外来投资输送回中国内地,以用作未来走私活动的资金来源。

到1999年,远华以及其他走私活动已经变得异常猖獗,走私人员几乎不屑于掩盖自己的行为。根据詹姆斯·穆尔维农所说,1998年,走私者将4200万桶石油带回了中国国内,走私石油在中国的石油销量中所占比重高达1/4~1/3。石油的合法进口量急剧减少,国内石油产业每年损失100亿~200亿元,因为它的价格无法同走私石油相比,走私者买入石油的价格是每吨900元,而合法进口价格则高达每吨1500元,前者只有后者的60%。面对走私活动骤然加剧的状况,中央政府于1998年7月下令打击走私。“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是在另一个大型走私团伙——广东湛江走私团伙于1998年9月被调查之后才东窗事发的。与赖昌星类似的是,湛江走私团伙的核心人物陈励生也同姬胜德建立了非法的合作关系,因此,当湛江的案件曝光后,姬胜德与“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的关系也就浮出了水面。同一时间,纪委监察部收到了一封很长的举报信,信中详细叙述了远华走私案的一些问题,并且其中也提到了李纪周的犯罪行径。之后不久,中央政府就派遣了一组调查人员前往福建省,开始逮捕走私人员及腐败官员,被捕人员的范围包括福建、广东、海南、山东、浙江、陕西与上海等。根据调查人员的报告,从1998年夏到1999年年末,他们共破获了25000起走私案,逮捕了数以千计的走私人员,缴获物资总价值高达325亿元(约合39亿美元)。

中国政府在1998~1999年开展的打击走私运动以及像“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之类的案件给我们的分析造成了困惑:一方面,走私活动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已经达到了猖獗的程度;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却在此时选择严厉打击走私行为。这两个事实中,哪一个更重要呢?在很多人看来,政府没有控制住走私活动的蔓延,这表示政府工作存在重大失误。然而,我却认为,政府最终采取了强硬措施加以应对,并把一批高级别官员送进了监狱,包括姬胜德(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李纪周(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等,这就表明了中国政府坚决打击走私的意愿和能力。我们应该注意到,在“陈希同案”、“陈良宇案”以及打击走私案中,中央政府都认为,要打击根深蒂固的腐败,必须从外部部署调查团队,这就很清楚地说明,在存在高级别官员腐败、腐败官员抱团的地方上,常规的反腐工作很有可能已经瘫痪了,对腐败的遏制作用非常小。地方上反腐工作失效,外部调查成功破案,把这两种现象结合在一起来看,就表明中国当前的反腐能力还存在不完善之处,反腐工作的性质错综复杂。虽然陈希同被判入狱,在1998~1999年打击走私案和其他案件中腐败的高级别官员受到了严厉惩罚,但那时的陈良宇依然没有受到任何震慑,大肆采取腐败行为,这就表明,虽然高级别官员有可能被逮捕,有可能遭到严厉惩罚,但被逮捕风险毕竟太低,不足以震慑某些官员,也不足以完全预防腐败。裴敏欣等人认为,虽然存在被逮捕风险,官员不会因此而停止腐败行为,但这不一定意味着他们不会在此后被查处。

虽然很多案件都是由随机事件引发的,比如“湛江特大走私案”暴露了“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等。等到这些案件以及陈良宇的案件得到处理时,腐败已经十分猖獗了,让人很难想象事情怎么会发展到这一地步。腐败都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李玲曾在《“关系”、礼物和腐败—腐败主体的能动性和腐败交换的运作模式》一文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腐败方式得当,腐败甚至可以成为一种艺术。腐败过程中的交换从来都不是直接交换,当金钱转手时,双方必须谨小慎微。受贿者与行贿者之间并不是在“以物易物式”的协定上进行利益交换的。更重要的是,贿金必须隐藏好,而且腐败官员必须避免公然炫富的行为。因此,在很多案件中,贿金不是直接送给腐败官员的,而是送给腐败官员的妻儿、亲戚或情妇之类的中间人,而且行贿通常是以商业所得、咨询费、佣金等隐秘形式进行的。近几年,越来越多的高级别官员子女前往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留学,很多人上的是昂贵的私立学校。因此,为这些官员子女支付学费和生活费也就成了一种日益普遍的行贿方式。如果用现金行贿,那么当贿金数额巨大时行贿就可能非常麻烦,因为人民币最大面值是100元,大额现金支付就需要用很多箱子转移现金,而且官员还得想方设法洗钱,比如存在以虚假姓名开立的银行账户中,通过地下金融系统转移到海外或者设法转变成外资并以投资的方式输回国内等。如果无法洗钱,那么官员就会发现很难把一箱箱的现金隐藏好。

分析到这里,我们就遇到了一个关键问题:如果一名官员想要成功,一定不能给人留下腐败的印象,但腐败似乎总会让人上瘾。随着官员越来越腐败、开始大肆索贿时,他们就会放松警惕,开始享受滥用权力带来的果实。一旦他们开始肆无忌惮地过着明显超出自身合法收入水平的生活,并开始公开炫富时,腐败官员就很容易成为反腐工作人员查处的目标,而且只有在政府的反腐力度还不够时,以及其周围同事和外部调查人员选择装聋作哑时,腐败官员才有可能幸存下去。通常情况下,一些被腐败官员收买或者关系亲近的人通常会选择装聋作哑。如果政府希望向公众表明反腐决心,不再对腐败置若罔闻,那么这些公然炫富、生活中充斥着声色犬马、骄奢淫逸的腐败官员迟早会落马。

我们在前面研究过的几起案件都是这种情况:王宝森自杀之前就流传着很多关于北京市区土地转让的高级别腐败传言。“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的涉案范围广、严重程度深,比之前的“湛江特大走私案”犯罪性质更恶劣,这么大的一起案件很难逃避被调查的命运。被转移的上海养老金数额巨大,负有监管责任的浦发银行肯定也会注意到其中的端倪。这些案件表明,即便被逮捕的概率低,而且有些人因为政治关系能够暂时逃避惩罚,但如果一次又一次地出现腐败行为,最终肯定会引火烧身。

总的来看,界定中国政府的反腐工作效率高低的标准是比较抽象的。最关键的是中国政府的反腐工作一直在进行,这比那些超级腐败、沦为盗贼统治的国家强得多,因为在这些国家,政府要么纯粹出于政治考虑而绝不反腐,要么为了打击政敌而反腐,甚至会纵容自己“小集团”内的人公然掠夺和打劫。

裴敏欣批评中国反腐工作的观点在某种程度上来讲是正确的,毕竟中国政府没有成功地降低腐败的总体恶劣程度。事实上,其反腐工作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方面,几乎没有证据表明中国腐败态势在2000年之后严重加剧,但也几乎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腐败态势在近几年来有大幅弱化。另一方面,虽然有证据表明腐败官员被逮捕的概率在近几年来已经下降,但同时还有证据表明即便过去被逮捕的概率偏低,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被逮捕的概率仍然很大。而且一旦被逮捕,惩罚措施是很严厉的,那些腐败行为恶劣的官员甚至会被判处死刑。

虽然20世纪90年代初出现了很多新的腐败机遇,而且腐败开始逐渐蔓延到了更高级别的官员群体中,但2000~2010年这10年间,总体腐败程度基本上是保持不变的。从理论层面来看,出现这种现象的部分原因在于,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不仅催生了新的腐败条件,还逐渐消除了一些旧的腐败条件。比如,人们都知道,随着消费品生产率的提高以及配额供给制逐渐消失,人们不必再像20世纪七八十年代那样为了获得一些消费品的配额而行贿,因此,与此相关的轻微腐败现象就逐渐消失了。此外,随着价格双轨制的逐步取消,官员利用计划内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套利的腐败现象也随之消失了。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石油、汽车等物资的进口关税大幅降低,甚至有些商品的进口关税直接被取消了,导致与走私活动相关的腐败现象也大幅减少了。最近,中国规范了行政权力的行使方式,而且着力提高公开招标过程的透明性,这些措施也都有助于减少暗箱操作和相关腐败行为。

但我认为腐败态势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趋于平稳,除了改革深化减少或铲除了部分腐败存在的根基之外,更主要的原因在于中国政府在反腐败问题上一直保持着高压态势。在某种程度上,改革、腐败与反腐败是协同并进的。改革催生了新的腐败机会,导致贿赂、挪用公款、贪污等案件大幅增加。面对腐败不断加剧的情况,政府担心会引起一发不可收拾的政治后果,便在改革的同时采取了一些反腐措施,其反腐能力在20世纪80年代不断加强,不仅拟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强化了纪委、监察以及司法等系统,使其负责反腐工作。中国政府在1982年、1986年和1989年发起了引人瞩目的反腐运动。到了20世纪90年代,改革进一步深化,但也加剧了高级别、高风险的腐败,并促使这类腐败不断扩展到新的领域,中国政府也与时俱进地调整了反腐策略,不再“一把抓”,而是重点查处那些级别较高的腐败分子,包括县处级及以上级别的官员、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一直以来,中国政府都在着力提高机构工作能力。比如,近年来,中国建立了国家预防腐败局,并且注重打击贿赂过程中的需求方,即为了获得优越待遇而需要行贿的企业。此外,中国还颁布了新的法律,允许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起诉官员,打击官员利用虚假姓名开立银行账户、隐藏非法所得的行为。中国还加强了国家审计署的职能建设,提高其通过审计发现违法行为的能力,强化对政府等公共机构的审计力度。行政程序也进行了变革,削弱了官员行政的自主权,实行了更加规范的预算审批和审计程序,限制官员接触公共事务过程中的现金交易。中国还着力取消各类单位为存储非法所得而私设的“小金库”。中国在多所大学建立了反腐研究机构,一方面是为了加强学术界对腐败问题的研究,为反腐工作建言献策,另一方面是为了培训公务员,帮助政府部门更好地控制公共资金的分配与处置。

总之,改革的深化为腐败不断创造新的条件,中国政府的反腐工作似乎已不足以大幅降低总体腐败程度,但成功地控制了腐败态势,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虽然不可能根据被逮捕官员的比例衡量中国反腐工作的成效,但可以公开获取的案件数据表明,每年都有大量的官员被逮捕,而且很多人遭到了严厉惩罚。我以一个由4000起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组成的数据库为基础进行分析,得出的结果表明,不仅“小苍蝇”会面临惩罚,就连那些高级别官员、高级别管理人员和金融官员也无法逃避惩罚,每年很多人因腐败而锒铛入狱,还有数百人被执行死刑。即使那些级别非常高的官员也会被判处入狱或者被判处死刑。中国绝对不属于盗贼统治的国家,因为在盗贼统治的国家中腐败不受任何节制,肆意扩散,只有那些得罪了级别最高的官员的人,才有可能面临惩罚。而在当代中国,情况却不是这样,腐败官员仍然面临着一定的风险,甚至有可能为腐败行为付出生命代价。因此,中国的反腐工作对腐败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这种遏制作用在其他腐败猖獗的国家中可能是失效的。因此,腐败不断加剧与经济持续增长能够并存的一部分原因在于腐败寄生于经济改革,随改革而演变,改革催生的高速经济增长为腐败的持续存在提供了养分。另一部分原因在于尽管腐败态势恶化,反腐工作至少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就,防止了腐败失控,否则,腐败可能会对中国经济体的活力产生更加严重或明显的削弱作用。

我在本书伊始曾提到,后毛泽东时代的中国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景象:一种是经济奇迹,另一种是腐败猖獗。但这两种景象都不是虚假的,相反,中国的经济增长幅度很大,而且毛泽东时代的那种低级别的、隐秘的腐败逐渐演变成了猖獗的、高级别的腐败。因为经济学家曾经预测腐败与经济增长率之间呈负相关,所以这两种景象看起来似乎相互矛盾。如果经济学家是正确的,那么为什么中国经济能在腐败问题加速恶化之际实现快速的增长呢?

一种简单的回答就是,虽然基于计量经济学视角的研究结果表明,总体上来看,腐败问题的恶化会拉低经济增长率,但更加深入地分析案例后发现,某些国家的腐败是发展型腐败,这种腐败有利于各派政治力量建立起一个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的发展型联盟,从而在经济建设过程上实现成功,东亚一些发展中国家就是这种情况。由于发展型腐败往往具有高度结构化的属性,深深地根植于政治进程之中,所以并不像盗贼统治国家里那种公然的掠夺性腐败那么明显。因此,大多数人基于计量经济学视角分析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状况时,往往会低估这类腐败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强劲的经济增长态势,再加上这类腐败隐藏得深,所以腐败的现实很可能被掩盖住,误导观察者相信这类腐败是良性或无害的。此外,因为发展型腐败与经济快速增长并存的国家的数量远远比不上那些盗贼统治与经济衰败并存的国家,所以一些经济学家提出腐败与经济增长负相关的观点也不令人惊讶。理解了这一点,我们便可以把中国的腐败加剧与经济增长并存的情况视为一个例外。而且,事实上,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中国的确是个例外,因为与那些腐败程度类似的国家相比,中国的年均经济增长率的确比较高。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4日 15:11 来源:中信出版社 编辑:王千雪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