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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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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作者:[美]魏德安 著,蒋宗强 译

出版时间:2014年1月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作者简介】

魏德安,现任佐治亚州立大学政治学教授,15年来一直研究中国的腐败问题。曾在北京大学、南京大学——约翰·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台湾大学等多所大学担任访问教授。著有《从毛泽东到市场:寻租,地方保护主义,中国的市场化》等著作,其文章经常被刊登在《中国季刊》、《中国评论》、《当代中国》等报刊上。

【内容简介】

“腐败”一直与“经济增长”密不可分。人们常认为,腐败问题越严重,经济增长越缓慢,但《双重悖论》将颠覆你对“腐败”的理解。作者大胆提出中国的经济增长与腐败共存的悖论,腐败并没有遏制中国的经济增速。

作为一名研究腐败问题15年的外国专家,魏德安深谙各国腐败的特殊性。本书中,在剖析了韩国、中国台湾、赤道几内亚、塞拉利昂等国家或地区的腐败问题后,作者总结了发展性、退化性和掠夺性等几种腐败形式,然后指出:中国的腐败具有特殊性,虽然腐败的本质与上述国家或地区没有区别,但在对经济的影响上却大相径庭。

作者认为中国改革后“价格双轨制”为腐败官员的权力寻租行为提供了充裕的空间,这也是中国腐败独具特色的核心所在。同样地,中国的经济增长也在改革后蓬勃发展,因此,腐败只是腐蚀了改革后经济增长的部分,还未对中国经济的整体发展造成危害。但如果不能合理地抑制腐败,中国经济增长与腐败并存的双重悖论将不复存在。

对此,作者指出,国家控制应该从经济中“撤出来”,不管这种撤出对今后的中国经济发展是遏制还是推进,都能够有效地削减腐败。他同时认为,中国政府的反腐决心和力度非纸上谈兵,中国有能力并且正在努力消除腐败。

【目录】

推荐序

前 言

第一章 双重悖论

第二章 发展性腐败 

韩国:政府与企业的发展性联盟

中国台湾:国民党的政治机器

第三章 退化性腐败

腐败的加剧与经济的增长

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腐败等于真正的掠夺

第四章 腐败及其与改革的先后顺序

腐败程度的测量

中国腐败的起源

中国腐败的加剧 

第五章 经济体制过渡中的腐败问题

从掠夺到交易

腐败变成了商业活动?

第六章 中国的反腐斗争

对腐败官员的惩罚

腐败风险

第七章 遏制腐败问题与保持经济快速增长

有美国特色的腐败

中国的“镀金时代”?

致谢

译后记

【精彩文摘】

前言

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读了保罗·莫罗(PaoloMauro)的《腐败与增长》(CorruptionandGrowth)一文后,我就开始酝酿这本书。因为莫罗在文中提出,从统计学角度看,腐败与经济增长是负相关的关系,这一点让我感想颇多。当时,透明国际组织刚刚开始发布清廉指数。莫罗的观点中,有一个事实让我深感惊讶:1996年,中国的腐败程度在全世界排名第六,但其经济增长率却达到10%,而这个数字与前几年相比还有所减少。此外,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日本、韩国的政府也绝非清廉楷模,它们都有严重腐败的历史,不仅低级官员腐败,而且执政党领导人也腐败。1996年,我写了一篇文章,对比了刚果民主共和国、菲律宾以及韩国的腐败及政治、经济状况。虽然蒙博托(Mobutu)政府的掠夺对刚果民主共和国的经济造成了毁灭性的影响,虽然马科斯(Marcos)政府的大肆搜刮掏空了菲律宾经济,但我认为,在韩国,腐败似乎为执政党推动经济快速增长提供了一条路径,也为推动经济发展注入了动力。之后,我发现了一些关于遭到省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查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数据,这些数据让我产生了更多的疑问。似乎经济增长率居前列、在经济改革过程中享有“先行一步”美誉的省份,也是纪律处分发生概率较高的省份。在1996年的那篇题为“自上至下的腐败”(RottingFromtheHeadDown)的论文中,我大胆地指出,经济增长与腐败的关系非但不是负相关,而且具有正相关性。当然,这篇论文遭到了《比较政治学》(ComparativePolitics)杂志编委们的坚决否定。当时,他们认为分析腐败的政治与经济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并且说我对此了解太少,认为我不知道如何处理有关中国腐败状况的数据。然而,他们的确认同我的论断存在一定的合理性。日益猖獗的腐败行为真像莫罗所说的那样影响了经济增长吗?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作为一名经济学家,莫罗先后在多家机构担任重要职务,其中包括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美国国际开发署,他一直呼吁对腐败进行系统性的打击,以此推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

1995年春夏之交,我收到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的宣传材料后,开始对中国的腐败感到困惑。这个会议于同年10月在北京召开,我对参会很感兴趣,但当我源源不断地收到新的宣传册子时,我有些不解。后来,读了有关北京市原副市长王宝森自杀以及北京市原市委书记陈希同以腐败罪名被逮捕的报道之后,我才有了答案。王宝森曾经担任国际反贪污大会的副主席,而我收到的新宣传册中却将他的照片删除了,因为当时他被发现卷入一桩腐败案之后自杀了。在这桩案件中,王宝森与陈希同曾试图从在北京市区拿地的房地产开发商那里收受数千万美元的“佣金”。(讽刺的是,国际反贪污大会会址所在地北京新世纪大饭店的总经理正是陈希同之子陈小同,他被指犯有接受贿赂罪,与其父亲的活动有关。)这桩丑闻的复杂性与调查背后的政治因素令我很感兴趣,后来,就陈希同案我还在《中国评论》(ChinaReview)上发表了一篇分析性文章。

1997年夏,我受邀在香港中文大学的中国研究服务中心发表有关中国腐败问题的演讲。令我深感惊讶的是,虽然我当时只是一位初出茅庐的学者,但《南华早报》的记者邓伊凡不仅亲自听我演讲,还采访了我。第二天,邓伊凡发表了一篇关于这次演讲的文章,说我宣称“腐败有利于中国大陆的经济增长”。我赶紧向我的导师里克·鲍姆(RickBaum)求证我是否说过这句话,他也参加了那次演讲。后来我确信自己并没有说过这句话,我只是提出经济增长与腐败负相关的言论是有问题的,因为经济发展最成功的几个国家,比如日本与韩国,都在经济腾飞阶段出现过严重的腐败事件。中国似乎也不例外。之前,在关于经济增长与腐败为何能够并存的问题上,我向邓伊凡解释说,这是因为很多非法资金被投资于中国。但由于我公开把中国经济快速增长与腐败状况日益恶化联系起来,我觉得必须提出一个更好的解释。

那时,每到夏季,我都会在香港中文大学的中国研究服务中心待一段时间,仔细研究中文媒体的资料,搜寻关于腐败的文章。这是很艰苦的工作,因为当时还没有可供检索的数字媒体,大部分中文期刊也还没有可靠的索引。我在汗牛充栋的资料中苦苦搜寻之际发现,《检察日报》、《法制日报》等报刊上有关腐败的信息量之大令我深感震惊。到了秋季,我总是带着一摞摞的复印资料返回我的学校。当我的同事和朋友知道我所做的研究涉及中国的腐败后,经常会问我两个问题:第一,研究中国腐败危险吗?第二,我能否得到相关数据?当我的文件柜和书架塞得满满时,获取关于腐败的数据显然已经不成问题了,而摆在我面前的真正问题是如何处理大量看似不合逻辑的数据。在日本和韩国,大企业给执政党输送政治献金,以这种形式存在的“政治腐败”相当于“金融胶水”,把右翼势力黏合在一起,不然他们就会争吵不休。而且这样一来还能防止执政党分裂成相互对立的派系,把执政党的经济和政治利益与商业盟友对发展和盈利最大化的不断追求糅合在一起。然而,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实力的壮大不依靠企业的献金,也不需要出于营利动机而促进经济快速增长。相反,由于“大跃进”运动、“文革”,中国共产党似乎把经济快速增长视为一种政治需求。此外,显而易见的是,虽然日本和韩国的腐败是结构性、制度性的,但在中国,腐败却是无秩序的、掠夺性的。中国的腐败官员不是从企业的盈利中揩油,而是在企业还没有受益于政府的经济增长政策时就直接逼迫企业拿钱,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免遭官员的伤害,还有些官员直接挪用公款。中国的腐败与日本的腐败不同,它更类似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腐败。于是,我便提出了“双重悖论”的概念,核心问题并不在于腐败与经济增长能否并存,因为只要我们回顾日本和韩国的政治、经济发展状态就能回答这个问题,核心问题在于是否有可能在掠夺性腐败猖獗、官员打劫经济的情况下维持经济快速增长。

本书的写作进度非常慢,因为我花费了很长时间才弄清楚中国的反腐机构和如何解读涉及中国反腐的信息。研究腐败的难度异乎寻常,因为无论你获得什么资料,它们所描述的情况充其量只是冰山一角,而其背后还有很多你根本看不到的、无法评测的情况。事实上,在我们所了解的案件中只知道某个人或某些人被逮捕了,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政府决定公开案件,公众才能获取相关数据。我的采访工作进行得令人沮丧,因为那些了解实情、具有真知灼见的人显然不愿意多讲,而那些愿意讲的人往往并不是当事人,他们只是道听途说而已。此外,在中国,每年出现的腐败案件数量多达数万起,数量之多简直令人应接不暇,而只有小部分案件的详细信息会被披露出来。因此,如果执着地研究个别案件,很容易出现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问题。然而,要想真正理解腐败产生的影响,关键就在于摆脱个别树木的困扰,通过考察部分树木判断整个森林的形态。

在本书中,我尽心竭力地阐述了自己对后毛泽东时代的腐败形态与动态的理解,并力图阐释为什么即便在20世纪90年代腐败加剧之后中国经济依然能维持快速增长。由此得出的结论就是我对前文提到的“双重悖论”(即经济快速增长与腐败加剧并存)的回答。我不敢说我的结论无懈可击,但它的确回答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众所周知,中国改革进程启动之后,腐败问题开始恶化。自从我们意识到这个现象,一直有人预言腐败将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中国共产党的生存构成致命的威胁。事实上,中国也经常被外界描述为一个严重腐败的国家,政治权力与公共权威沦为了腐败官员谋求私利的工具。在很多国内及国外人士看来,腐败已经侵蚀到了中国政权的领导核心。他们认为,从根本上讲,中国政府由“盗贼”统治,贪官数量远超清官数量,甚至中国共产党核心领导层也直接或间接涉贪。很多人还认为,虽然中国共产党宣称开展反腐斗争,但这种反腐与京剧表演中的某些场景相似:演员们在一片锣鼓喧嚣中拼命地围着舞台转来转去,偶尔揪出来一个“坏人”,加以指责并示众。但尽管舞台上的喧嚣与演员的愤怒让观众感觉煞有其事,但这只不过是一场表演。反腐斗争同样如此,被逮捕的贪官只是一些不幸运、不聪明、没有政治盟友的“小鱼”而已。很多人认为,如果一位高官受到惩罚,要么是因为他在派系斗争中马失前蹄了,要么就是被挑出来做替罪羊的。他们宣称,无论中国政府决定公开什么信息,都是谎言,目的是欺骗公众,让公众相信政府致力于反腐斗争,实际上,中国共产党明白,即便腐败影响其执政根基并阻碍经济发展,但真要认真反腐肯定会以更快的速度导致党亡政息。他们得出的结论是:高层领导只是放出一些高调的言论,将反腐之战说成是事关党与国家生死存亡的斗争,实际上却对自己的妻子、儿女、亲戚、朋友及下属的腐败视若无睹、置若罔闻。

从某种程度上讲,我并不同意上述的一些观点。毫无疑问,中国在将近30年的反腐斗争中采取部分举措的目的的确是搞好公共关系,也并没有成功地抑制腐败,每个被逮捕的贪官背后肯定有更多的贪官,他们只是因为幸运或者得到了政治保护而免于被逮捕,这一点肯定是没有错的。而且我们得到的有关腐败的数据都是不完整的,无法知道真实的腐败程度,这一点也是毋庸置疑的。我也认为,在中国,腐败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但如果说“有中国特色的腐败”以某种方式促进了经济增长,或者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腐败有本质性区别,我是不认同的。我们必须认识到,虽然有很多人预言中国的腐败将陷入失控的局面,但中国经济却一直保持着引人瞩目的增幅。由于经济学的传统智慧一直认为(而且实证研究结果似乎也证明),腐败与经济增长是负相关的,所以我们难免会问为什么日益加剧的腐败没有对中国经济造成重大的危害?为什么中国能够在腐败问题日益恶化的情况下保持经济高速增长呢?

第四章 腐败及其与改革的先后顺序

当代中国的腐败不是由改革催生的,在改革之前中国就存在腐败,但规模小且具有离散性。改革只是为官员以权谋私创造了新条件,从而加剧了腐败态势。随着改革逐步展开,腐败方式也在不断演变。改革初期,官员主要利用价格双轨制以及物资紧缺套利,因为计划内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存在很大的差价。

到20世纪90年代初,由于中国的商品生产能力大幅提升,中国社会开始出现物资过剩的情况,致使物资稀缺的状况逐渐好转,官员通过投机倒把谋求私利的行为也逐渐减少了。但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谈话之后,改革不断深化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腐败机会。更重要的是,由于土地、房产、工厂等大量珍贵的国有资产被转移到了个人或企业名下,市场改革便加剧了腐败态势,导致了一些高级别、高风险的腐败案件的发生。因为国有资产的名义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所以很多官员纷纷攫取改革红利,结果进一步加剧了腐败态势。因此,改革加剧了腐败,导致了腐败问题的严重恶化。

如果改革的深化是腐败态势加剧背后的罪魁祸首,为什么腐败没有挫败改革者着力提高经济增长率的主观意志?为什么日益加剧的腐败没有颠覆改革进程并降低经济增长率?答案有两个方面。第一,在改革初期,就广度与深度而言,腐败只是有限的腐败,改革者不必在采取经济改革措施、提高经济增长率的同时劳心费力地应对根深蒂固的腐败。而在我们此前讨论过的其他大多数国家中,经济开始腾飞之前就已经存在高级别、高风险的腐败,以至于腐败直接扼杀了政府为促进经济迅速增长做出的努力。因为中国改革初期的腐败算不上严重,所以当中国政府采取经济刺激措施时,中国经济显然具有在腐败态势严重恶化之前实现高速增长的可能性。

第二,中国的腐败赖以存在的基础是中国的渐进式改革催生的一系列经济矛盾。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原有的腐败行为逐步丧失了动力与机会,但也为新形式的腐败创造了条件。

因此,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不同形式的腐败呈现出了此消彼长的发展态势。邓小平等国家领导人并没有立即着手全面推进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相反,他们只是希望先取消集体农业,然后激励工业企业提高生产率,从而为毛泽东时代的病态经济注入一丝活力。他们注重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因此他们拒绝国有经济的私有化,并着力促进集体经济的增长。所谓集体经济,就是生产资料归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与国有经济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其运行过程是独立于计划经济体制之外的。为了保留计划经济,他们拒绝了经济全面私有化,而是采取了价格双轨制。在这个制度下,商品的价格是根据商品是不是在计划内来制定的,如果这些商品的使用属于计划内,则其商品价格是由国家规定的且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如果这些商品的使用属于计划外,则其价格往往较高,在更大程度上由市场决定,但计划外商品在定价过程中仍然受到政府的调控。

价格双轨制直接为官员从事非法套利交易创造了条件。由于同一件商品的计划内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存在明显的差价,所以如果官员和企业以计划内价格购入商品,然后以市场价格将其非法倒卖到市场上,就会获得巨额的非法收益。与此同时,商品紧缺催生了远远高于市场价格的黑市价格,进而加强了官员贪污腐败的动机。计划内商品倒卖到市场的过程加剧了腐败态势(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腐败,也包括制度性腐败),催生了地方保护主义,同时还推动了非正规的价格改革进程。在这个过程中,商品的实际价格与市场结算价格逐渐趋同。随着价格改革进程的展开,计划内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逐渐缩小,官员利用价格双轨制谋求私利的机会就少了许多。因此,可以说腐败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这种非正规的、自下而上的价格改革,而这种改革也弱化了价格双轨制,为20世纪90年代的价格改革奠定了基础。而官方的价格改革一旦开始,基本消除了计划内价格。曾经由行政因素导致的价格扭曲现象基本上被消除了,官方通过从事套利行为而谋求私利的动机彻底消失了,于是,这种基于价格双轨制的腐败也随之消失了。

虽然官倒行为逐渐消失了,但新形式的腐败随之而来。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谈话后,中国政府决定实行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革,并允许私营经济异军突起,从而为高级别的腐败创造了新机遇。后来,中国政府决定实行国有土地出让政策,将国有土地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为腐败创造了更多的机会。由于没有一个良性运作的市场决定国有资产的价格,所以如果负责监督国有资产出让工作的官员把国有资产价格定得非常低,他们则能够从买家那里收取巨额回扣,从而攫取巨额非法收益。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的管理者也可以通过操控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的条件和国有土地出让条款攫取巨额非法收益。这种以操纵国有资产从国家转向市场而获得意外收益的行为造成了权力寻租,往往只是“一锤子买卖”。一旦国有资产转移到市场后完全按照市场定价,这些权力寻租就会消失。但由于中国共产党希望实行长期的渐进式改革并在这个改革过程中继续控制工业、商业、金融业等部门,所以中国政府拒绝迅速而全面的私有化改革,导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国有资产的转移涉及一些不正当的交易。但从理论上来讲,一旦大多数国有资产实现了转移,并完成了市场定价,以价格差异为前提的腐败也会逐渐销声匿迹。

此外,基础设施建设的突飞猛进,公共工程开支的大幅增加,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腐败的蔓延。就世界范围而言,公共工程项目向来都因易滋生行贿受贿、虚报瞒报、收受回扣而臭名昭著。承包商通常事先行贿有关官员,把部分利润输送给官员。然后官员再把合同分给他们控制的空壳公司,利用建设基金中饱私囊。巡查人员索取贿赂的理由则是可以忽略劣质工程或审查建筑问题,而一旦被他们找出什么问题,承包商纠正起来的成本将非常大。参与融资的银行以及其他机构通常也要求别人支付一定的佣金和咨询费,只有这样,才能摆脱繁文缛节的困扰,确保贷款及时发放。在改革时期,由于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投资稳步、快速增长,20世纪90年代的腐败加剧是意料之中的。如果中国反腐工作的效能没有大幅提高,居高不下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将持续性地加深腐败程度。

20世纪八九十年代,由于关税壁垒高,汽车等诸多商品的进口受到严格限制,对走私活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最著名的一起案件就是由赖昌星领导的走私人员同公职人员相互勾结,涉案官员包括一位公安部原副部长。在这起案件中,走私货物总价值530亿元(约合64亿美元),走私物品包括植物油、汽车、香烟以及450万吨成品油。在此之前的一起案件也轰动一时,广东省湛江市有200名公职人员因参与一桩走私金额高达100亿元(约合12亿美元)的走私案而遭到逮捕。但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开始大幅削减关税,走私利润被降低了,走私分子的行贿能力也被削弱了,不过走私活动肯定不会在一夜之间彻底消失。从长远来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降低关税应该能够削弱走私动机并减少腐败。

并非所有的腐败都是由渐进式改革及基础设施建设引发的。随着中国的经济改革不断开展,官员面临的政治压力呈现整体缓和的态势,由此产生了一种新的腐败形式。在这种相对缓和的政治氛围中,官员更有可能滥用权力。在某些情况下,这种腐败形式表现在享受特权上。这些特权包括公款宴请、公款旅行、任人唯亲(比如利用职务之便为亲戚、子女、情妇等安排工作),还包括不恰当地使用公房与公车。行贿受贿之风不断蔓延,以至于有些医生在诊治病人之前要求病人送上装有现金的信封,有些教师和教授会接受学生的贿赂,尤其是期末考试前后。一开始,行贿的物品只是一条“红双喜”牌香烟或几瓶白酒,到后来逐渐演变成了劳力士牌手表、几箱从法国进口的名酒等高档商品。

此外,行贿者偶尔还会将价格昂贵的进口轿车以“借车”为名送给官员使用,或者让官员居住自己的奢华住房,或者为在海外留学的官员子女支付高昂的学费。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些形式的腐败之所以能够不断蔓延,与中国经济的改革和增长创造了巨额财富是分不开的。毕竟在过去,很多有行贿想法的人能力有限,贿金数额相对较小,但随着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普通公民能够承担的行贿金额也上涨了。此外,随着新兴企业家和商人获得的收益越来越多,许多官员对贿金的期待也相应上升,并且将贿赂视为分享改革红利的适当途径。

腐败程度的测量

在前文中,对于中国经济为什么能够在腐败态势不断恶化的情况下保持高速增长,我给出的第一个解释就是,高级别腐败是在改革启动之后才开始恶化的。为了佐证我的观点,在这里有必要按照时间顺序描绘一下腐败程度的演变历程。这项工作实属不易,因为要准确测量腐败程度通常是极其困难的。腐败官员自然也会隐藏得很深,他们的贪污腐败行为一般发生在非常隐秘的场合,而且一切涉事人员掩盖罪行的动机都非常强烈。他们的下属和上司有可能以从犯的身份卷入了这些腐败案件,隐藏罪行的动机也很强烈。同样,除了涉事官员,腐败交易的其他参与方也都竭力避免自己的罪行曝光。如毒品销售和运输一样,腐败也是一种隐秘的罪行,只有涉事人员才能看到,除非有关部门有所察觉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被曝光,否则这些犯罪行为都会一直处在“隐身”状态。

腐败的硬指标,比如起诉数量、逮捕数量、审判数量以及定罪数量,只能说明部分情况,因为在现实中被曝光和查处的腐败案件只是“冰山一角”。因此我们或许可以说,这些数据测量的只是腐败暴露率,而不是实际腐败率。以腐败暴露率为基础的数据具有两个严重缺陷:第一,数据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反腐力度的变化决定的。假定实际腐败率维持在某一恒定水平,那么如果政府加大反腐力度,腐败暴露率就会上升。相反,如果政府降低反腐力度,腐败暴露率就会下降。在中国,反腐力度不一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在1982年、1986年及1989年,腐败暴露率都出现过非常明显的上升,原因是政府发动了反腐运动。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实际腐败率与腐败暴露率之间的差距在长期内的变化非常大。因为我们知道,如果政府发动反腐运动,二者之间的差距就会非常明显。即便我们知道了实际腐败率与腐败暴露率之间差距波动的影响因素,也不能确定腐败暴露率就是实际腐败率的线性函数。只要腐败暴露率不是实际腐败率的线性函数,那么它就不是一个完全可靠的参考对象。

第二,如果我们想要测评实际腐败率的长期变化规律,那么以腐败暴露率为参考就会引发一些问题,因为这个数据只能表明腐败官员因被起诉或被逮捕终止腐败行为的时间,并不能表明他们开始从事腐败行为的时间。如果反腐工作不完善,那么从官员开始从事犯罪行为到被逮捕之间的时间间隔可能很长。

因此,要追溯中国腐败从什么时候开始出现大幅上升,有另外一个指标或许能为我们提供更高的参考价值,我们可以称其为新兴腐败率。它基于官员首次从事腐败行为的时间。遗憾的是,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公开发布的数据可以直接测量新兴腐败率。从理论角度而言,通过分析个别的腐败案例是有可能计算出新兴腐败率的。但这种方法的有效性受到了案件数据的限制。虽然包括大众媒体在内的中文信息来源公开发布了很多数据,但被披露详细内幕的案件数量只占到每年被起诉案件总数的一小部分。此外,有关改革早期的案件,信息的数量与质量更加有限,导致要测量20世纪80年代早期的新兴腐败率更加困难。而对于我的论证而言,这个时期是最关键的。此外,不能认为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件具有代表性,因为媒体的报道有可能事先经过了政府的审查过滤,而且媒体有可能只重点关注那些涉及高级别官员、巨额资金、色情、毒品、赌博或其他道德丑闻的腐败案件。随着中国国内媒体的商业化改革,这种关注趋势日益明显。因此,媒体公开披露的主要是非常引人注目的案件而不具有代表性。但讽刺的是,这些公开发布的案件信息虽然具有严重倾向性,但有助于我们研究高级别、高风险的腐败,而这类腐败正是对经济危害最严重的一类。

但郭勇对此有不同的看法。2008年,郭勇在《中国季刊》(ChinaQuarterly)上发表的文章《中国过渡阶段的腐败:实证分析》(CorruptioninTransitionalChina:AnEmpiricalAnalysis)一文中,认为最关键的测量腐败程度的指标既不是腐败暴露率,也不是实际腐败率,而是他所谓的累计腐败率。郭勇指出,在任何一个阶段,都有一定比重的腐败官员逃脱了被曝光的命运,因此就形成了一批隐藏的腐败者。根据累计腐败率指标,利用从个别案例中得出的数据,就有可能评估出腐败官员的总数,而不只是被逮捕的腐败官员的数量。因为这个指标囊括了所有腐败官员,所以比新兴腐败率或腐败暴露率更加接近于实际腐败率。但它仍不是实际腐败率,因为新兴腐败率和累计腐败率只有利用已有的案件数据才能做出分析,所以二者都是由腐败暴露率推动的。假定某些腐败官员永远都未被逮捕,则累计腐败率只能体现出最后被逮捕的腐败官员的比重。最后一点是,因为计算累计腐败率所需的数据只有在官员被逮捕之后才能披露出来,从官员开始腐败到被披露出来之间难免存在时间差,所以在计算累计腐败率时不可能把未来被逮捕的官员考虑进去,这样就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压低了累计腐败率。

虽然存在这些局限性,累计腐败率为我们提供了一些不能从其他指标上获取的重要信息。虽然累计腐败率的变动是新兴腐败率和腐败暴露率之间互动的结果,但不一定与二者同步和正相关。如果每年被逮捕的腐败官员数量(体现在腐败暴露率上)与转向腐败的廉洁官员的数量(体现在新兴腐败率上)大抵相当,那么隐藏的腐败官员的数量则维持相对稳定的水平。然而,如果腐败暴露率低于新兴腐败率,那么隐藏的腐败官员的数量则会膨胀。相反,如果腐败暴露率高于新兴腐败率,则随着时间的推移,隐藏的腐败官员的数量则会减少。因此,就理论角度而言,我们可以根据已知的腐败暴露率和未知的实际腐败率之间的互动推断出一些结论,至少我们可以从中模糊地测量出他们之间的差距究竟是在扩大还是在缩小。

由于使用硬指标测量腐败程度存在诸多缺陷,很多研究腐败及其影响的学者便采用了其他测量方式,包括民意调查。所谓民意调查,就是询问专家、商人等相关人士,让他们根据自我感知能力就真实的腐败程度提供最佳的猜测。近年来,用来测量清廉指数的方法已经比较先进了,这些指数的主观色彩比较浓厚,大部分都是根据多重民意调查分析出来的,还有一些是利用先进的统计技巧计算出来的,这些统计技巧能考虑到一些无法通过可观指标加以分析的因素。虽然清廉指数能在一定程度上揭露一些“内幕知识”,但我们不得不承认这类指数背后的驱动因素仍然是腐败暴露率。所谓“内幕知识”,指人们基于直接或间接经验对腐败行为的了解。分析人士和专家在评估清廉水平时,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腐败暴露率的波动引起的警示信号。中国的情况就是这样,人们在研究中国的腐败时,根据使用非常广泛的各种清廉指数编制了一个综合指数,密切追踪腐败暴露率的波动趋势,但20世纪80年代末的数据严重缺失。1989年,中国政府发动了一场反腐运动,导致腐败暴露率大幅上升,而清廉水平则相对比较稳定(见图4–1)。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有两点原因:第一,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清廉指数唯一的依据就是政治风险服务集团发布的国际国家风险指南,而根据其编制者所说,这一指南主要是为了评估与腐败有关的风险,而不是测量真实的腐败程度。根据这个说法,腐败突然加剧并不一定意味着风险也随之上升。比如,原本很多分析人士以为1989年的大规模反腐运动会降低实际腐败率,并预测1990~1991年度的腐败程度评估数值也会下降,但后来关于腐败的报道层出不穷,清楚地表明反腐工作并没有取得重大成果。结果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腐败暴露率和清廉指数之间的差距完全消失了。

在研究中国腐败危机的起源时,我们面临的最后一个难题就是我们能获取的改革前的数据非常有限。第一,在“文革”中,肩负调查和起诉腐败行为和不端行为职责的机构的大部分要么被正式解散,要么停止工作,只有法庭还在维持运作。但那时的法庭通常是革命法庭,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庭。这一时期,只有少数几个省份发布了有限的反腐数据,而且据我所知,目前还找不到全国性腐败的数据。

第二,在1979年之前,中国没有一部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给出腐败定义并区别腐败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在“文革”期间,腐败是根据特定政治需求而定义的,具有特殊性。当时派系斗争和阶级斗争比较激烈,所以对腐败的定义难免夹杂着政治标准,这时对腐败的定义与改革启动之后对腐败的定义是不同的。定义上的差别导致我们在对比改革前后的腐败数据时缺乏准确性。

第三,反腐战争的参与方包括四个重要机构。第一个是检察院。检察院是司法体系的一部分,负责调查腐败官员,并在获得授权时对腐败官员提起刑事起诉。第二个是法院。法院负责审理检察院提起的腐败案件。第三个是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共产党党内负责纪律检查的专职机构,对党组织与党员遵守党纪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惩戒,但不履行司法权。第四个是纪委监察部。纪委监察部也承担着监督、调查、惩戒国家官员的职责,但也不履行司法权。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纪委监察部的权力存在重叠部分,两个机构通常合署办公,统称纪检监察机关。在理论上,这些机构的运作应该是清晰缜密、环环相扣的,即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初步调查,然后对非刑事犯罪的人进行党纪处罚或行政处罚,并将涉嫌犯罪的人移交给检察院,由检察院起诉,法院审理。实际上,由于不同机构在管辖权和对腐败的定义上存在差异,导致它们之间的衔接工作并不完善。比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中包括很多与腐败无关的工作,比如,它有权惩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当然,也包括调查犯有政治错误的党员。

虽然我们不清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处理过的案件的分类情况,但有几个省份的数据表明,腐败案件在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过的案件中约占了50%,而且经济犯罪案件在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过的案件总数中所占的比重从20世纪80年代的20%提高到了21世纪初的50%以上。纪律检查委员会不会定期发布办案的详细信息。因此,就全国范围而言,我们无法完整地获知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过多少案件。从1992年开始,我们才得到有关反腐的全国性数据。前些年,某些省份的省志中会提供一些系统的反腐数据,而且一些省级的年鉴也会包括一些涉及省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的信息,但这些数据的质量参差不齐,也不完整。从某些省份的年鉴中也可以获得监察系统的数据,但这些数据的质量也不佳。此外,有关监察系统的报道经常混杂在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活动中。

总体来讲,我们能获得的有利于研究腐败的数据都出自检察院。自1987年,检察院每年都会发布一部年鉴,即《中国检察年鉴》,对检察院系统处理的经济案件和其他各类案件进行汇总,并且根据案件类型对反腐数据进行分类。这个年鉴还包括有关各省的报告。各省的年鉴和省志也能提供一些额外的信息,甚至提供了改革之前的反腐数据。因为检察院在“文革”期间遭到解散,所以20世纪六七十年代检察院的反腐数据基本上处于空白。法院在20世纪80年代末也开始在《中国法律年鉴》中发布全国性的反腐数据,而之前只有个别省份公布反腐数据。省级法院对经济犯罪的审理、宣判也是标准不一、参差不齐。比如,《中国法律年鉴》中不包括所有省份,而且省级法律年鉴的条目的质量远远低于检察院发布的检察年鉴。此外,法院汇总经济案件数据的方式不同于检察院,结果导致这两个系统的反腐数据并不完全具备可比性。然而,这些反腐数据之间的差别还不算大,可以相互作为参考。

总之,我们能获取的反腐数据是不完整的。这些数据存在重大缺失,我们所拥有的系统的数据主要用于测量腐败暴露率,而腐败暴露率体现的是反腐工作的力度,无法完整体现出实际腐败率(我们其实也无法准确地测量出实际腐败率)。虽然我们获得的反腐数据以大案、要案为主,但我们可以利用这些有代表性的案件数据计算出新兴腐败率和累计腐败率。由于我们的数据有限,从表面上看,似乎无法根据这些反腐数据判断腐败是否在改革刺激经济快速增长之后才开始恶化。但我相信这些数据足以说明改革是在腐败态势恶化之前实施的。更重要的是,我相信我们的反腐数据足以确定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对经济危害最大的高级别腐败才开始加剧,而在此之前,中国的经济改革已经开展了10年,经济也加速增长了10年。当然,我们必须综合考虑多重指标后再评估实际腐败率以及腐败性质的变动情况。因为我的论点是,中国之所以能在腐败加剧的情况下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就是因为改革先于腐败,所以这里的关键问题就是要确定实际腐败率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出现大幅提升的,或者更加准确地讲,高级别、高风险的腐败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加剧的。

中国腐败的起源

中国共产党战胜国民党之后面临的严峻的问题之一就是猖獗的腐败。由国民党建立的中华民国政府被众人视为一个腐败成风的政府,而且很多人相信腐败导致了它的灭亡。因此想要消除根深蒂固的腐败以及官僚主义就成了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中国共产党还发现,长期以来坚定支持自己的人也开始搞腐败、搞特权。很多干部在投身革命以前都是农民,成长于贫困的环境中,历经艰辛。因此,在胜利之后,他们很快就开始利用刚刚获得的公权力攫取胜利的果实,行为举止也开始傲慢不羁,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历朝历代中,农民起义军胜利后都表现出了这个特征。用毛泽东的话来讲,他们在“糖衣炮弹”面前打了败仗。

根据天津人民出版社于1993年出版的《新中国反腐败通鉴》的记载,鉴于这种形势,中国共产党于1951年8月掀起“三反”运动,1952年1月掀起“五反”运动,1953年1月又掀起“新三反”运动。这些运动针对的都是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内的腐败行为。中国共产党于1955年发起的反对“隐藏的反革命分子”的运动以及1957年发起的整风运动也包括打击滥用职权的行为,清除政治上不忠诚的官员和干部。这些早期的反腐运动产生了很大影响,法院发布的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数据表明,在开展这些运动的那几年,腐败暴露率出现了大幅提升(见图4–2)。腐败暴露率的第二次大幅提升是在1958年,当时是“大跃进”运动时期。

在中国共产党建立政权之初,那些被指腐败的人所犯的罪行明显较轻,大部分情况下都是如此。根据吕晓波在《干部与腐败》(CadresandCorruption)一书中统计,在1951~1952年的“三反”运动中,那些因腐败被指控的人当中,只有2.8%的人贪污金额超过1000元,这个数目在今天看来并不大,但根据中国统计出版社于1990年出版的《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统计资料汇编(1949–1989)》中的数据显示,1952年,国有企业的工人年均工资还不到500元,相比之下,1000元无疑是一个不小的数目。根据吕晓波的统计:总体来看,因腐败被指控的人当中,有75%的人被免除处罚,21%的人受到行政处分,只有3.6%的人因刑事犯罪而遭到起诉。起初因腐败被指控的人数超过29万,但到最后只有9942人入狱。在被判以刑事处罚的人当中,有67人被判无期徒刑,42人被判死刑,9人被判死缓。

记录20世纪60年代初腐败严重程度的数据十分有限。不过局部数据表明,虽然在20世纪60年代初司法系统处理的经济犯罪案件数量经历了大幅下滑,但腐败仍然较为严重。例如,在1963年1~7月,河北、山西、湖南、广东、辽宁、黑龙江、四川等12个省份共“揪出”了250254件投机案,其中,有827起案件的涉案金额超过了10000元,26105件的涉案金额居于1000~10000元之间。而“四清”运动(1963~1966年)中居然没有发现此类案件。“四清运动”是在“大跃进”运动时期以及随后的三年自然灾害时期在农村地区开展的反腐运动。至少在湖南,腐败案件没有被检察机关受理,只是在一系列群众运动中得到了处理,这些群众运动包括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在江西,省级检察院于1960年发起了一次“新三反”运动,发现了23679人存在形式多样的腐败行为,其中2853人的涉案金额居于200~1000元之间,208人的涉案金额超过了1000元。两年后,江西省又发起“五反”运动。1965年,《二十三条》发布之后,江西省又发起了新的群众反腐运动。所谓《二十三条》,是一个高级别的政府文件,毛泽东及其支持者在文件中呼吁打击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

到了20世纪50年代末,司法系统的运作受到政治的影响。大概在1958年或1959年,大多数地方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法院都合并成了统一的机构,这种现象被称为“公检法联合办公”。1966年之后,很多地方的检察工作都陷入了瘫痪或暂停状态,直到1967年或1968年军方接管残余的司法机构后,这种局面才算结束。1971年,在某些地方重新建立了检察院,但此时的检察院不是独立运作的机构,而是被置于军方的控制之下。还有一些地方的情况是,检察院在“文革”早期停止工作,但直到20世纪70年代初才被正式解散。虽然各地情况有很多不同,但总体形势就是腐败监管体制衰落,之后陷入瘫痪,继而彻底崩溃。在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到1966年8月就基本上停止了运作。1966年12月,江青等极端分子要求砸烂公检法,到1968年年底,司法系统被正式解散。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也停止了运作,并在1969年的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被撤销。

大约到了1978年,司法系统得到了重建,重新开始运作。法院也恢复了运作,但在“文革”的混乱和政治内斗的环境中,法院正常的司法工作似乎陷于停滞,审理的经济犯罪案件数量一直维持在很低的水平。直到1978~1979年开始实行改革之后,经济犯罪案件的审理数量才开始再度上升。

从1966年到20世纪70年代末这一阶段内,偏低的犯罪案件起诉水平并不意味着腐败就完全消失了。相反,有证据表明,腐败一直贯穿这一时期。正如丹尼斯·伍德沃德(DennisWoodward)所指出的,虽然“左”派破坏了公检法机构,但根除腐败一直是贯穿“文革”时期的一个斗争主题,1969~1972年在农村开展的各项群众运动中,反腐仍然是一个相当重要的主题。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不久,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打三反”运动,即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和反对铺张浪费。在这场运动中,暴露的经济犯罪案件数量大幅上升,至少在几个有据可查的省份中,情况的确如此。但这场运动很快演变成了新一轮政治内斗,政敌之间动辄就被扣上了腐败的帽子。

虽然政府掀起了新一轮打击腐败的运动,但有一种与腐败相关的现象却在悄然蔓延,这种现象就是以关系为基础建立起的复杂人际网络,很多人利用关系“走后门”、搞特权、攫取利益。在20世纪60年代初自然灾害肆虐的艰苦时期,依赖内部关系搞特权的现象变得越发普遍。当时,食品以及其他物资长期供应不足,获得这些紧缺物资的唯一办法就是巴结那些控制着这些物资分配权的干部和官员。但是,在这种环境中,金钱几乎无法直接产生作用,而且随着私营部门逐步被撤销,私营部门里没有人愿意向官员行贿了,这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情况相类似。这样一来,“走后门”的主要途径就是培养关系、交换产品与服务或者在他人的产品与服务的交换过程中充当掮客。在某些情况下,关系是从社会关系中分化而来的,这种社会关系包括血亲、姻亲、老乡、校友、同事、战友以及共患难的人。人们还可以通过自己的小圈子同其圈子外的人建立关系,拓展人脉,扩大自己的关系网。通过施予恩惠和赠送礼物等途径也可以建立关系。一般来讲,在“文革”期间以及20世纪80年代,人们送礼主要是送一些常见的东西,比如白酒、肉、香烟,但由于当时物资紧缺,这些东西就显得十分珍贵。在当时那种政治监督十分严格的环境中,小礼物和小恩惠更加容易掩饰和隐藏。根据吕晓波在《干部与腐败》一书中的说法,关系对于获得参军、上大学、知青返城等方面的机会都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所谓知青,就是被派到农村地区工作的年轻人,或者在“文革”期间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他们希望回到城市,回到他们之前的岗位上。即便在“文革”期间,被吕晓波称作封建“俸禄”的搞特权之风仍在蔓延,因为在当时,干部试图要求根据自己的级别享受相应的紧缺产品与服务。 

因此,虽然“文革”期间腐败暴露率明显降低,但这并不是官员腐败程度降低的结果,而是制度变革的结果,因为在“文革”时期的制度下,腐败从一种违反党纪国法、滥用公权力的问题转变成了涉及修正主义、阶级斗争、走资本主义道路的政治问题。“文革”还催生了关系和送礼的不良风气,通过这两种途径,个人试图操纵正式的权力架构以谋求私利。通过解体司法机关,“文革”还掩盖了腐败的真实程度与严重性,数据的缺失导致我们很难准确地测量和分析这个时期的腐败。

1978年,检察院重新建立之后,正式提起公诉的经济犯罪案件的数量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1980(可以获得数据的第一年)~1989年(见图4–3),这个数量在9000件的基础上增加了75%,达到了约77000件。其中的三个年份(1982年、1986年及1989年),反腐运动导致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数量快速上升。1989年之后,这一数字则开始逐年递减。1997年,中国拥有了一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腐败进行了重新定义,一系列低级别腐败被免除了刑事责任,结果导致检察院起诉的案件数量再次大幅下跌。但这种下跌趋势是具有误导性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之前,很多轻罪也会被检察院起诉,然后进行裁决,最后实施形式多样的行政处罚,而不是刑事起诉。还有一些案件被起诉到法院后,犯罪者要么短期入狱,要么根本就不用入狱。而1997年之后,这些案件则改由腐败官员所在的单位进行行政记过或者由监察系统进行处理。因此,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修订时就把很多普通案件的受审职责移出了司法体系,导致统计数据出现了一个很大的断层。但我们应该认识到,实际腐败率并没有因为一些低级别腐败被免除刑事责任而受到影响,1997~1998年的腐败案件受理数量骤然下跌应该被视为一个数据断层,而不代表实际腐败率的下降。在图4–3中,我们还能看到,自1998年之后,检察院经办的腐败案件数量呈现逐年减少的趋势,只是减少的幅度较为缓和。

检察院起诉的经济犯罪案件的总体变动趋势似乎符合人们的一种普遍假设,即改革加剧了腐败。这种假设存在几点问题。第一,在改革之前,腐败水平之所以较低,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反腐力度较低导致的。我们在前面提到过,在“文革”初期,检察院系统和纪检监察系统基本上处于瘫痪状态,在改革之际,这些机构还在重建中。因此,当经济改革开始放松控制时,官员的反腐能力仍然比较薄弱,反腐力度比较松懈,实际腐败率和腐败暴露率之间的差距可能比政府反腐能力改善之后二者的差距要大。第二,用来追踪腐败态势的数据是根据腐败暴露率分析得出来的,这些数据只能测量反腐工作的执法力度,不能测量真实的腐败态势。如果我们假定政府的反腐工作是反应性的,即出现了腐败现象之后才被迫采取反腐措施,那么腐败暴露率的上升可能是腐败本身不断加剧与反腐力度不断加大共同作用的结果。

鉴于上述分析,我们目前可以获取的数据表明:在改革早期,虽然存在腐败,但程度相对有限。此外,这些数据还意味着低级别腐败占据着主导地位。在改革早期,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大多是普通案件(见表4–1)。截至1989年,涉案金额超过10000元的重大案件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总量中所占比重还不到20%,被起诉的高级别官员相对较少。1983~1987年,检察院以经济犯罪为由起诉了309名县处级及以上的官员(在中国的法律用语中,这种案件被称为“要案”)。平均每年起诉的要案数量为62件,还不到起诉案件总量的2‰。相比之下,1988~1989年,被逮捕的高级别官员多达932名,其中包括在1989年反腐运动中被逮捕的742人。从能公开获取的有限的数据中,我们可以判断,虽然改革早期的一些重大案件可以追溯到毛泽东时代,但大部分情况下,官员都是在改革启动之后才开始出现腐败迹象。如果说我们能获得的少量有关高级别腐败案件的数据有何启发意义的话,那就是这些数据表明腐败态势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大幅加剧,具体时间是在开始进行农村改革和第一轮城市改革之后。

总而言之,有关改革之前以及改革初期的数据表明,尽管20世纪50年代受到调查、起诉的腐败案件的数量较多,但起诉率在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下降,而在“文革”期间几乎一度降低至零,这种现象不是因为腐败彻底消失了,而是因为负责调查、起诉腐败案件的机构在政治动荡中被解散或者暂时停止运作了。“文革”结束后,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检察院重新建立起来,反腐工作也逐步恢复了。20世纪80年代初,起诉率开始攀升,到1989年,起诉率接近于1980年起诉率的9倍。但1979年之后的新增腐败案件主要是普通案件,官员级别一般低于县处级。更重要的是,我们根据现有的有关大案的数据分析,腐败问题是在改革之后开始恶化的,而这意味着在改革之初着力推动经济增长时,腐败程度相对较低。简而言之,腐败是在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加剧的。但我在下文中将进一步解释,高级别腐败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才开始加剧的。

中国腐败的加剧

在评估腐败的严重性时,我们应该区别腐败的数量与程度。数量测量的实际上是腐败的广度。我们在前文中基于多个来源整合的数据测量的就是腐败案件的数量,而程度测量的则是腐败案件的严重性。毕竟,虽然同为腐败案件,但每个案件的严重性肯定存在差别,有些腐败案件对经济产生的冲击更加严重。

比如,一名巡逻警察每周从12名超速司机那里每人勒索20美元的贿金而不开罚单,那么这种腐败行为对政治结构中的法律和秩序产生的影响则比较小。而如果一名政府高官先是从银行家那里收了数千美元的贿金,从而对这名银行家鲁莽的、掠夺性贷款的行为坐视不管,然后当这家银行的坏账将要把它拖垮之际,该高官又从那名银行家那里收了数千美元的贿金,安排政府部门对该银行提供政府救助,那么这种腐败行为对经济产生的冲击要远远超过巡逻警察勒索超速司机。此外,我们还可以合理地认为,虽然低级别官员可能利用公权力操纵法律以谋求私利,但如果高级别官员系统性地扭曲公共政策为自己和追随者谋求非法利益,那么这种腐败行为将产生更加严重的破坏力。如果我们接受上述观点,那么就会认同,虽然普通腐败可能会对后毛泽东时代的经济增长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但这些消极影响与高级别、高风险的腐败对经济增长造成的影响相比简直不值一提。在改革初期,腐败主要是低级别、低风险的腐败,对经济增长的威胁不大。高级别腐败开始加剧时,经济早已实现了快速增长。

我们可以公开获取的、能够进行量化分析的数据使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腐败程度进行分析:第一,被司法机关定义为重大案件的腐败案件在案件总量中所占的比重;第二,每起案件追回的资金数量(或者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平均贿金规模”);第三,被起诉高官在案件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在这三个方面,前两个存在一些需要注意问题。

1979~1997年,如果贪污、贿赂案件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上,则被划为重大案件。如果挪用公款案件涉案金额在50000元以上,则被划为重大案件。1997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把两类重大案件的涉案金额门槛分别提高到了50000元和100000元。如果没有通货膨胀和收入上涨这两个因素的影响,倒还可以根据这种固定的涉案金额判断案件的严重性。然而,改革启动之后,中国出现了通货膨胀,居民收入也实现了快速增长。根据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统计年鉴》发布的关于通货膨胀和工资水平的官方数据,1979~1997年,通货膨胀推动物价增长了416%。在同一时期,中国产业工人的年平均工资从668元增加到了6444元,增长了900%。排除通货膨胀和收入上涨这两个因素,贪污、贿赂的重大案件门槛的购买力实际上就从10000元降低到了2400元,它与中国产业工人的年均工资的比率也从14∶1降低到了1.6∶1。在改革初期看起来非常巨大的涉案金额,到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后可能就显得不算突出了。如果腐败干部为了维持非法收入的购买力而抬高索贿和贪污的标准,以期抵消通货膨胀和工资上涨对货币购买力的侵蚀,那么涉案金额超过重大案件门槛的案件数量稳定上升应该并不令人惊讶,因为要获得10000元贿金在1979年所带来的购买力,那么到1997年,腐败干部不得不受贿40000元左右。

虽然货币的实际价值下降,但重大案件的涉案金额门槛仍然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尽管在1979~1997年的通货膨胀和工资上涨降低了10000元的价值,但与重大案件相关的惩罚措施却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结果是,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即便一名腐败官员的贪污腐败金额并不惊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这位官员实际上已经承担巨大的风险。通货膨胀和工资上涨还对刑事诉讼门槛的高低产生了影响。根据高格的《定罪与量刑》以及孟庆华的《受贿罪研究新动向》中的分析,在1979年的法律准绳下,如果个人被指控贪污或受贿数额不足2000元,则可免除刑事诉讼。1979~1997年,通货膨胀把这个数额的实际价值从2000元降低到了不足500元,这样一来,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即便官员的受贿数额只有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1/4,仍然有遭到刑事诉讼的风险。因此,保持量刑门槛固定不变就意味着,随着通货膨胀、收入上涨降低了人民币的实际价值,腐败官员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即使受贿数额不大,但已经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迫使他们铤而走险地提高受贿金额,致使超越重大案件与普通案件分界线的官员数量有可能越来越多。

我对平均受贿数额的评估也是不尽完美的。检察院每年都会公布从经济犯罪案件中追回的资金数额。这些数据的计算标准还不清楚,而且我也不知道这些公布出来的数字是表示追回的资金,还是表示对腐败交易的金额以及腐败对国家造成的损失的评估。此外,通货膨胀与收入上涨也会扭曲受贿数额,这与它们对重大案件的量刑标准产生的扭曲作用是一样的。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虽然我们可以公开获取的数据表明,总体腐败态势在改革初期有所加剧,但高级别腐败的加剧却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1979~1997年,检察院每年提起公诉的所有经济案件中,重大案件所占的比重一直稳步提高,从1980年的2%提高到了1982年的12%,再到1986年的28%(见图4–4)。接下来4年内,这个比重维持在20%左右。但到了1992年,这个比重骤然提高到了40%。3年之后,即到了1995年,重大案件在当年经济案件中所占的比重达到了50%。1997年,这个比重继续攀升,达到了2/3。由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之后提高了重大案件的立案门槛,一度降低了重大案件在经济案件中所占的比重,但不到5年的时间,这个比重就出现了反弹。到了2007年,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经济案件中,接近2/3都是重大案件。

可以公开获取的数据表明,1983~1988年,共有302名高级别官员遭到起诉。为了便于说明,我依据省份对其进行了分类。但不幸的是,省级数据极其有限,只有甘肃、湖南、上海报告了在这个时期被起诉的高级别官员的数量。

每起公诉案件追回的资金数额也不断提高。1979年为1200元,1980年增加到了2400元(见图4–5)。20世纪80年代,平均每起公诉案件追回的资金数额持续提高,80年代初为4000元,80年代末为10000元。1993年,这个数额突然增加到了近40000元,到1999年增加到了近140000元。稳定了数年之后,到2006年继续攀升,超过了225000元,到2007年又达到273000元,这个数额是1979年的228倍。当然,通货膨胀弱化了这个增长幅度产生的恶劣影响。但即便考虑到通货膨胀这一因素,从实际价值来看,2007年每起案件追回资金数额仍然是1979年的50多倍。

最后,被指经济犯罪的高级别官员(县处级及以上)数量从1988年的190人增加到了1990年的1100多人,到1996年增加到了近2500人(见图4–4)。1996年之后,除1997年,这个数字一直徘徊在2500人左右。1997年之所以是例外情况,是因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提高了重大案件的立案门槛,导致被提起公诉的高级别官员数量跌至1700人以下。平均来讲,每10000件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经济案件中,涉及高级别官员的案件比重不断攀升:1982年只有4件,1988年为277件,1993年为313件,自此之后,这个数字持续上升,1998年为658件,2007年为1000多件。换句话讲,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经济案件中,有1/10的案件涉及县处级及以上级别的官员。县处级官员在被起诉的官员群体中占多数(见表4–2)。这个事实并不令人惊讶,因为在高级别官员(县处级官员、厅局级官员、省部级官员)群体里,县处级官员的规模是最庞大的。此外,在三个等级的高级别官员群体中,起诉案件数量增加的时间基本一致。

因此,前文提到的腐败程度的三个指标表明,尽管总体腐败程度在改革启动后立即呈现出了上升的趋势,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高级别、高风险的腐败才开始迅速增加。这一点从每起案件追回资金的数额上就能明显地看出:

1992年,这个数额为9000元,1993年为38900元,5年之后的1998年攀升至近140000元。此外,被起诉高官的数量开始大幅增加的时间则稍早一些:1987年为190人,而到了1989年则增加了5倍,超过了1100人。1990年、1991年出现两次下降之后,到了1992年再度攀升,2000年,每年被起诉的高官数量已从90年代初的1000人左右增加到了2600多人。重大案件的数量在改革启动后的前10年稳步上升,到了1991年,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有1/4的案件都是重大案件,但由于通货膨胀,是不是重大案件这一影响因素在评估腐败态势的过程中效力最低,因为通货膨胀严重降低了重大案件立案的门槛,原本看起来非常惊人的涉案金额到后来已变得很常见。接下来的一年里,重大案件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总数中所占的比重上升到了40%。到1995年,超过50%的案件都被定性为重大案件。两年后,接近70%的案件的经济涉案金额都超过了10000元。尽管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把重大案件的立案标准提高到了原有的5倍,但到2006年,超过60%的经济案件的涉案金额都超过了50000元。

我们在前面提到过的众多数据只能测量出腐败暴露率的变化,而不能测量出实际腐败率。因为腐败暴露率能反映出政府的反腐力度,所以这就意味着,这些数据可能表明中国政府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才开始打击高级别、高风险的腐败,因此,这类腐败问题开始恶化的时间可能更早。因此,经过分析我们可以得知,高级别腐败有可能不是在经济改革启动并逐步深化之后才开始加剧的,腐败问题有可能在改革刺激经济快速增长之前就已经恶化了。

由于没有评估实际腐败率的方法,要弄清楚腐败态势是否在政府加大反腐力度之后才开始加剧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利用可获得的案件数据粗略地评估出新兴腐败率,以此确定腐败官员从何时开始出现腐败行为以及何时被逮捕。这个方法并非完美:第一,我们只能获得关于部分案件的数据,也就是能够计算出腐败暴露率的那部分案件,而无法获得完整的数据;第二,正如我们在前文所说,我们获得的数据主要集中在能够引人注目的大案、要案上,因为大部分数据都是源自公开出版的汇编资料或媒体报道;第三,因为中国政府对准备公开报道的案件实行严格控制,所以被公开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而且哪些案件可以公开报道是需要经过预先挑选的,这种挑选过程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中国共产党希望把自己认为最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报道出去,通过这些案件展示政府的反腐决心与能力。而外国媒体报道的案件很多都是以中国媒体的报道为基础的。我们应该知道,这些外国媒体的报道肯定经历了二次过滤,因为外国媒体希望通过这些案件说明中国腐败态势的严重性。因此,综上所述,我们必须认识到,可以公开获取的数据只是实际腐败案件的一小部分,而且这些案件不是随机挑选出来的,具有代表性。

讽刺的是,这些可以公开获取的案件数据虽然不能代表所有的腐败案件,却有助于我们评估危害最大的那种腐败的变化态势。当前经济学的正统理论中几乎没有说明最能影响经济运行状况的是腐败的数量,还是腐败的程度。也许数量和程度都会产生负面影响。如果低级别的腐败无处不在,低级别官员不停为了索要贿赂而设置行政路障和抛出无穷无尽的繁文缛节来为难企业,则肯定会给企业造成沉重的负担,以至于企业根本无法有效运作。虽然低级别官员有可能为了索贿歪曲规则并盗用公款,但高级别官员可能不会刻意歪曲规则,而是有可能为了攫取非法利益而直接制定方便自己获利的新规则,这一情况的危害性更大。事实上,最严重的情况是高级别官员会完全颠覆公共政策以实现个人的经济利益。同样,他们有可能接触到更多的公共资源和资金,有机会从中偷走一部分据为己有。最后,如果腐败自下而上地逐步蔓延,以至于连高级别官员也开始从事腐败行为,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这种情况标志着腐败问题已经严重恶化了,国家甚至处在了沦为盗贼统治的边缘。总而言之,虽然我们没有足够的案件数据评估整体的新兴腐败率,但我们掌握的有代表性的和高级别腐败案件的少量数据却可以帮助我们评估腐败开始加剧的时间。根据腐败暴露率评估政府的反腐力度,进而评估反腐力度在多大程度上滞后于未知的实际腐败率的变化。

这些数据表明,腐败在经济改革启动很久之后才开始加剧。在20世纪80年代,当前一年的新兴腐败率上升时,第二年的腐败暴露率一般会随之上升(见图4–6)。直到1991年,新兴腐败率才出现大幅上升。因此,尽管新兴腐败率与腐败暴露率之间存在时间差,但它们揭露出相似的总体腐败态势,因为两者都表明,在20世纪90年代初,高级别腐败开始出现急剧增加的现象,而此时改革已启动了10年。但新兴腐败率与腐败暴露率在20世纪90年代末就开始出现波动不同步的现象,新兴腐败率稳步下跌,而腐败暴露率的波动趋势呈现U型,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下跌,到20世纪90年代末及之后又开始上升。就理论层面而言,这样一个波动态势就折射出政府的反腐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这个结论肯定会受到这样一种认识的回击,即犯罪与被逮捕之间的时间差将导致新兴腐败率在最近几年出现人为压低的现象。

我们还可以利用这些数据计算官员开始腐败和最终被逮捕之间的时间差,进而粗略地估算出累计腐败率。在一些关键方面,累计腐败率是最接近于实际腐败率的,因为腐败暴露率只包括被逮捕的官员,新兴腐败率只考虑刚刚有腐败行为的官员,而累计腐败率则同时包括这两个群体以及那些还在积极从事腐败活动却还未被逮捕的官员。我们利用既有的数据估算出的累计腐败率同样表明,这种危害最大的高级别腐败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迅速加剧的(见图4–7),并且在90年代中后期达到了一个峰值。累计腐败率清楚地表明高级别腐败是在邓小平视察南方以及中国政府决定更加大胆地迈向市场经济之后才开始加速恶化的。正如我们在前文提到的,最近累计腐败率出现的下跌趋势可能具有误导性,因为腐败官员被逮捕与被媒体曝光之间也存在一定的时间差。

总而言之,多个指标一致表明,尽管腐败暴露率在20世纪80年代呈现总体增长趋势,但高级别腐败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加剧的,此时经济改革已经启动了10年。这一点从某些腐败测量指标上也能清楚地体现出来,比如,从1992年、1993年开始,每起公诉案件追回资金数额开始大幅提高。而涉案金额超过10000元的案件在当年案件总数中的比重和涉及县处级及以上级别的官员的案件数量开始大幅攀升的速度都比较快,前者从1979年的不足2%攀升到了1991年的25%,后者从1981~1982年的10余件增加到了1990年的190件。但在20世纪90年代初,这两个指标都呈现出了大幅上升的态势。比如,涉案金额超过10000元的案件在当年案件总数中的比重从1991年的25%增加到了1992年的40%,之后继续攀升,到1997年达到了68%。从1991年到1993年,被指控经济犯罪的高级别官员人数从652人增加到了1768人,到1993年又增加到了2285人。对新兴腐败率和累计腐败率的评估也表明20世纪90年代初正是高级别腐败开始加剧的时段。因此,广义而言,从定量角度分析,腐败是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增加的,当时腐败案件的总数大幅增加;而从定性角度分析,腐败则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加剧的,因为当时腐败案件带来的风险以及涉案高官的数量大幅上升。 

大多数人在分析后毛泽东时代的腐败态势时都认为,腐败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政府启动经济改革之后才开始快速增加的,而且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而呈现了爆炸式、几何式的增长。从表面来看,这种观点是正确的,但仔细分析腐败案件的数据,就会发现实际情况更为复杂。在改革之前,腐败暴露率的确很低,但起诉率也偏低的部分原因在于“文革”期间司法系统被摧毁了。在这个时期,不仅检察院和法院被解散或停止运作,腐败也被视为意识形态上的修正主义的表现形式,需要借助阶级斗争打击腐败。即便如此,在“文革”最后几年,中国政府还是发动了几次新的反腐运动。

很多数据清楚地表明,毛泽东时代并没有彻底铲除腐败。相反,尽管在20世纪50年代初的几场大规模反腐运动削弱了20世纪40年代末猖獗的腐败态势,但到了“大跃进”运动失败后的三年自然灾害时期,腐败行为又开始猖獗起来。面对大规模的物资紧缺,很多干部不仅优先照顾好自己的家人,他们本人还通过“走后门”的方式获得稀缺的商品用以构建关系网络。“文革”期间,低级别腐败也开始恶化了。“文革”期间的大部分时间里,利用现金支付的情况较少,大部分交易都是围绕着“关系”进行。“关系”通常是借助礼物和恩惠的交换建立起来的,可以让人们绕过官方的限制获得产品、服务以及其他机遇。到“文革”从最严重的混乱走向尾声时,“走后门”的现象在官场里已经非常普遍了。那些能给重要官员输送利益的人肯定比那些没有关系、没有资源的人处于更加有利的位置。长期的物资紧缺以及配额供给体制导致金钱处于次要地位,而关系则处于主要的地位。只有先同主管官员建立了个人关系,才能获得配额,之后金钱就能派上用场。因此,毛泽东时代典型的极端思潮以及物资紧缺就有助于打压以攫取金钱为目的的腐败行为,但无法彻底消灭腐败。此外,紧张的政治气氛导致那些利用个人关系搞特权的人想方设法地避免在公众面前暴露自己的关系和特权。因此,腐败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关起门来进行的,掩藏得非常好,但不可能永远掩藏得天衣无缝,终究有一天公众会知道这些官员利用关系享受特权。长期物资紧缺以及配额供给体制导致某些掌握一定权力的人开始从事低级别、小规模的腐败行为。送礼成为常见的贿赂方式,人们通过送礼抵消长时间地等待获得自行车、缝纫机等物品,不过这个时期,贿赂官员送的礼物通常只是几包烟或几瓶酒。

第一轮改革之后,腐败明显加剧了。但可以公开获取的数据表明,最初加剧的主要是低级别的、普通的腐败,高级别的腐败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才开始大幅加剧。单纯从定量角度来看,这些数据表明高级别腐败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超过低级别腐败。通过区分高级别腐败和低级别腐败,就能清楚地发现腐败态势的波动呈现出了两个不同的方向,20世纪80年代只是腐败的数量有所增加,而20世纪90年代腐败的程度也开始加剧(见图4–8)。

这种波动方式对经济增长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我在第五章中将更加详细地指出,中国刚刚进入改革时期时,其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物资长期紧缺、投资分配不当以及物价遭到毛泽东时代行政指令的扭曲。鉴于这些情况,政府启动了经济改革,并放松了对经济的控制,通过合法途径谋求利益的市场行为体的数量有所增加,但由于计划内价格被人为压低,而市场价格,尤其是黑市价格则偏高,所以很多企业家和官员就很容易通过利用这种价格差异从事套利行为,从而很快地获取大量财富。由于新的商业游戏规则存在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使负责审批、调控、税务等领域的官员可以趁机从私营企业主那里索取贿赂。

20世纪80年代早期,虽然大规模腐败爆炸的条件已经成熟,但腐败并没有为经济增长设置无法逾越的障碍。相反,因为在毛泽东时代腐败已经被削减或者被迫转移到秘密场所进行,所以在改革初期,腐败还没有根深蒂固,而且我们也几乎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腐败官员会出于为腐败机构和体制辩护的目的而结成联盟。因此,腐败官员还不会提出过分的索贿要求,他们的腐败程度也不足以直接将改革时期新生的创业型经济扼杀在萌芽状态。相反,随着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化,官员利用公权力谋求私利的机会也越来越多,腐败也不断恶化。而由于改革能催生新的商业活动,进而为官员谋求私利创造新机遇,所以官员们为了个人利益,会积极支持推进改革,而不是竭力维持旧体制。虽然旧体制维护了他们的特权和地位,但也导致了长期的物资紧缺,就连官员的生活水平也被压低。至少在基层,腐败官员是支持改革的,因为他们谋求私利的行为与中国新兴商人与企业家阶层追逐商业利润的活动并不冲突。

由于没有高级别的腐败,也没有根深蒂固的腐败体制,腐败官员以改革之名控制经济、歪曲政策、谋求私利的可能性就被削减了。我们在前面曾经分析过,盗贼统治的特征与其说是“竭泽而渔式”的疯狂劫掠,不如说是国家领导层全面歪曲国家政策以谋求个人利益。官员控制高利润商业活动,权力寻租,操纵税收政策与调控政策。而中国的情况则不是这样,改革不是以腐败为动机,而是一种共同的认知,即如果没有经济增长,中国共产党可能会丧失执政的合法性。因此,他们采取改革政策的目的是促进经济增长,而不是方便官员谋求私利。虽然个别高级别官员可能会因滥用权力走上腐败之路,但在改革早期主要是低级别的腐败,还不足以危害到改革的进行。

总而言之,我认为,要解释为什么腐败的不断恶化没有阻碍中国经济在20世纪70年代末的经济改革之后实现快速增长,最关键的原因就是当改革启动之际,腐败程度还非常有限,无法对经济增长构成威胁。我们在前文分析过的那些盗贼统治国家中,大部分都是在经济开始腾飞之前腐败就已经根深蒂固了,腐败对社会发展产生的恶劣影响已经极其严重,在这种环境中,很难想象经济还有发展的可能性。事实上,如果先确立了盗贼统治,那么这个国家的经济就会被严重扭曲,即便经济出现增长,增长率也会非常低,而且很快会跌至负增长。即便在赤道几内亚也是如此,由于发现了石油资源,该国的经济增长率在1978年之后一度跻身世界前列。很显然,一旦石油转化成了财富,腐败官员很快就会将石油财富洗劫一空,领导阶层要么将其挥霍到奢华的生活上,要么将其转移到海外。相反,在中国,腐败的蔓延往往略微滞后于经济增长,低级别腐败先蔓延,高级别腐败才开始蔓延。这就意味着在高级别腐败开始拖累经济之前,中国的经济依然有时间实现增长,积累能量与动力。事实上,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讲话后,中国改革进一步深化,经济迎来了新一轮的繁荣,结果刺激了高级别腐败的加剧。换句话讲,20世纪90年代的腐败加剧可以说是改革不断深化造成的一种应激反应,但这个时期的腐败非但没有阻碍经济增长,还寄生在国有资产的转移过程中。国有资产从国有部门转移到私营部门,而计划内价格只是名义价格,一旦转移到新兴的商业、工业和房地产市场上,价格就会大幅上升,计划内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巨大差价催生了极大的利益,腐败官员将这部分意外之财的一部分据为己有。

附录:本章所援引的数据与表格出自以下省志

《重庆市志:公安志、检察审判志、司法行政志、军事志、外事志》(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福建省志:检察志》(方志出版社,1997年)《甘肃省志:检察志》(甘肃文化出版社,1996年)《广东省志:纪检监察志》(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广西通志:检察志》(广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贵州省志:检察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海南省志:检察志》(海南出版社,1997年)《湖南省志:政法志》(湖南出版社,1996年)《江苏省志:检察志》(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江西省志:检察志》(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5年)《吉林省志:司法公安检察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青海省志:检察志》(黄山书社,2000年)《山东省志:司法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山西省志:政法志》(中华书局,1998年)《四川省志:检察审判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6年)《天津通志:检察志》(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

经济改革刺激了经济增长,而经济增长又刺激了腐败问题的恶化。我在第四章里表达的核心论点就是中国经济在腐败根深蒂固之前就已经实现了增长,而且中国的经济改革也没有因为某些腐败官员谋求私利而遭到扭曲(我们在第三章讨论过的掠夺性腐败就扭曲了国家经济政策)。因为腐败态势是在经济实现增长之后才开始加剧的,我认为腐败寄生于经济增长,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经济增长的一种副产品,催生这种副产品的正是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的经济改革带来的经济繁荣。此外,我认为20世纪90年代的腐败加剧是中国采取新一轮改革之后才出现的,因为新一轮改革导致了土地等国有资产控制权的转移,这些资产从国家手中转移到了公司经理人手中,甚至是私营部门的企业主手中。

在这一章中,我的论述重点从腐败的数量与程度的变化转移到了腐败性质的变化。我们可以把某些形式的腐败同深化改革过程中的某些阶段联系起来,由于政策变动为官员利用公权力攫取非法收益创造了新机遇,所以新的腐败形式随之产生。在本章中,我试图论证随着改革不断深化,腐败模式从掠夺性腐败以及小规模腐败变成了形式多样的交易型腐败,在这种交易型腐败中,腐败官员将“恩惠”卖给寻求盈利机遇的个人或企业。

但我的论点中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从广义角度上讲,中国的经济改革促使很多国有资产的控制权从国家手中逐渐转移到了非国家行为体手中。但这种转移不一定是完整的所有权转移,有可能只是使用权或控制权的转移,包括分享某些资源的经营成果的权利。例如,在改革初期,中国政府就批准建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根据这种制度,集体所有、耕种的土地被划分成了很多区块后承包给家庭,家庭享有耕种土地的权利。

起初,土地承包期限较短,而且国家实行强制性的公共提留,限制农民公开销售农产品,致使农户的收益权利受到严格限制。后来,土地承包期限被延长,公共提留逐步削减,农户可以享受到更多的劳动成果。在工业方面,中国先后实行了企业的管理层责任制和公司化改革,提高了企业的利润留成,并拓宽了管理层在分配留存利润问题上的自主空间。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的所有权完全从国家转移到了个人手上,在更多情况下,国有企业被完全转变成了股份公司,但所有权仍然掌握在国家手中。在这些企业中,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控制着全部股份或大部分股份,但管理层在该企业的财务管理问题上享有更大的控制权,因此,就更有能力决定该企业收入和利润的分配方式。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家不仅将国有企业的控制权转移给了企业的管理层,还开始把土地使用权从国家手中转移到了开发商手中。不过在这次改革中,土地所有权仍然归国家所有,开发商享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只是长期租借给了开发商。非国家行为体有权开发国家转让的土地,并享有相应的经营利润。

在很多情况下,控制权转让为那些获得控制权的人创造了意外利润。在国有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中,意外利润的来源有很多种,例如彻底接管一家现有的企业、卖掉企业的部分资产、逐步卖掉一家企业的所有资产。

第五章 经济体制过渡中的腐败问题

经济改革刺激了经济增长,而经济增长又刺激了腐败问题的恶化。我在第四章里表达的核心论点就是中国经济在腐败根深蒂固之前就已经实现了增长,而且中国的经济改革也没有因为某些腐败官员谋求私利而遭到扭曲(我们在第三章讨论过的掠夺性腐败就扭曲了国家经济政策)。因为腐败态势是在经济实现增长之后才开始加剧的,我认为腐败寄生于经济增长,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经济增长的一种副产品,催生这种副产品的正是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的经济改革带来的经济繁荣。此外,我认为20世纪90年代的腐败加剧是中国采取新一轮改革之后才出现的,因为新一轮改革导致了土地等国有资产控制权的转移,这些资产从国家手中转移到了公司经理人手中,甚至是私营部门的企业主手中。

在这一章中,我的论述重点从腐败的数量与程度的变化转移到了腐败性质的变化。我们可以把某些形式的腐败同深化改革过程中的某些阶段联系起来,由于政策变动为官员利用公权力攫取非法收益创造了新机遇,所以新的腐败形式随之产生。在本章中,我试图论证随着改革不断深化,腐败模式从掠夺性腐败以及小规模腐败变成了形式多样的交易型腐败,在这种交易型腐败中,腐败官员将“恩惠”卖给寻求盈利机遇的个人或企业。

但我的论点中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从广义角度上讲,中国的经济改革促使很多国有资产的控制权从国家手中逐渐转移到了非国家行为体手中。但这种转移不一定是完整的所有权转移,有可能只是使用权或控制权的转移,包括分享某些资源的经营成果的权利。例如,在改革初期,中国政府就批准建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根据这种制度,集体所有、耕种的土地被划分成了很多区块后承包给家庭,家庭享有耕种土地的权利。

起初,土地承包期限较短,而且国家实行强制性的公共提留,限制农民公开销售农产品,致使农户的收益权利受到严格限制。后来,土地承包期限被延长,公共提留逐步削减,农户可以享受到更多的劳动成果。在工业方面,中国先后实行了企业的管理层责任制和公司化改革,提高了企业的利润留成,并拓宽了管理层在分配留存利润问题上的自主空间。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的所有权完全从国家转移到了个人手上,在更多情况下,国有企业被完全转变成了股份公司,但所有权仍然掌握在国家手中。在这些企业中,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控制着全部股份或大部分股份,但管理层在该企业的财务管理问题上享有更大的控制权,因此,就更有能力决定该企业收入和利润的分配方式。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家不仅将国有企业的控制权转移给了企业的管理层,还开始把土地使用权从国家手中转移到了开发商手中。不过在这次改革中,土地所有权仍然归国家所有,开发商享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只是长期租借给了开发商。非国家行为体有权开发国家转让的土地,并享有相应的经营利润。

在很多情况下,控制权转让为那些获得控制权的人创造了意外利润。在国有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中,意外利润的来源有很多种,例如彻底接管一家现有的企业、卖掉企业的部分资产、逐步卖掉一家企业的所有资产。意外利润还可能来自于接管业绩不佳的企业,然后对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重组,迅速提高生产率。在房地产市场上,获得意外利润的途径之一就是先以国家规定的名义价格购入土地的使用权,然后再以市场价格将其转卖,这就是所谓的“炒地皮”。开发商以低价购入土地后进行开发,也可以获得巨额利润。随着中国城市的不断扩张,获得城郊农田地带的开发权可能获利更多。在上述这些情况下,国有资产的转让价格都是根据名义价值确定的,或者被人为压低,结果导致使用权的转让都能给受让方带来巨额的利润。

因为腐败官员通常都是先确定一项国有资产的价值,然后再从多家竞标方中间挑选最终谁将获得这项资产,所以他们能够操纵转让过程,以确保这项资产的国家确定的价值与转让后的市场价值出现巨大的差价。然后,腐败官员才会确定把这个意外之财送给谁。在这一情况下,来自私营部门的竞标方的竞争动力非常大,如果谁能够胜出,便愿意把很大一部分利润输送给腐败官员。此外,由于转让过程非常复杂,而且竞标方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批准才能获得国有资产的开发许可证和审批、融资的权利等,这样一来,又为腐败官员以权谋私创造了很多机会。

换句话说,将国有资产控制权从国家手中转让给非国家行为体的过程,自然而然地会为高风险腐败的产生创造新条件。因为被转让资产的价值会与日俱增,所以腐败的规模也是会不断扩大。在改革初期,资产转让主要集中在农田耕种权上,这种转让给农民带来的收益并不明显,而且很有限。致使农民根本没有动力行贿官员,即便有,动力也很弱。当然,也有一些农户愿意行贿那些负责监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落实情况、有权主导农村土地分配过程的官员,不过贿赂形式可能仅局限于赠送白酒、香烟或者一些现金。但经历了“大锅饭时代”,只有少数农户可能积累起巨额现金,绝大多数农户由于没有足够的现金而无力行贿,因此更有可能单纯利用个人关系的影响力谋求私利。某些农村资产,包括有利可图的副业经营、集体作坊、农村工厂等,价值或许非常大,所以为了获得它们而付出巨额贿金也是值得的。实际上,我们有充足的证据表明,很多更有价值的资产并没有经过公开公正的招标,而是在权力的运作下直接转让给地方官员及其家人。

随着改革不断深化,转让给非国家行为体的资产规模也与日俱增,最初,这些资产只包括农村和城市的集体企业,后来发展到小型国企,到最后大型国企也成为被转让的对象。由于标的物的价值越来越高,竞标方愿意给出的贿金也越来越多。其中,土地转让领域的贿金是最多的。此时,很多非国家行为体在改革早期已经积累了巨额财富,有能力提供巨额贿金。

在转让资产价值不断提高的同时,有权决定资产价格和分配的官员的级别也不断提高。小规模资产转让的决策权一般掌握在当地官员手中,但大规模资产的转让,比如大型国企、城市与城郊的大片土地,可能只有更高级别的官员才具有决定权。例如,中国很多大型国有企业都是由市级、省级甚至中央级的机构直接管辖,因此,要转让这些资产的控制权,就需要高级别官员的批准。如果涉及大片城市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可能也需要由该市的高级别领导批准。因此,随着转让资产的价值越来越高,我们可以预料到涉案腐败官员的级别肯定也会越来越高。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低级别官员不会偷偷地转让他们无权管辖的资产。事实证明,在大量案件中,下级官员偷偷地把国有资产“卖”了出去,而上级官员却被蒙在鼓里。此外,虽然很多低级别官员无权控制资产转让,但要完成整个转让过程,需要经过错综复杂的程序,盖不计其数的章,这些低级别官员完全可以在这个过程中索贿受贿。然而,我们可以合理地推测,随着转让资产的价值越来越高,高级别官员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参与腐败交易。而且随着越来越多的高级别官员参与充斥着腐败行为的资产转让过程,企业的非法支付(比如贿赂与给予回扣)肯定也会迅速增加。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预期,非法资金的数额越来越大的部分原因在于转让资产的预期价值越来越大。但我们还必须认识到,如果高级别官员被逮捕,那么他们失去的东西也会比低级别官员多,即犯罪成本更大,所以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合法收入评估非法收入的价值,从而要求获得更多的贿金。总而言之,我们有理由认为,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国有资产控制权逐步转让给私营部门或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官员接受的贿金数额应该会水涨船高,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腐败官员的级别肯定也会越来越高。

从涉案金额的多少和涉案官员的级别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腐败的严重性越来越大,但从理论上来讲,资产控制权的转让应该是一次性的,一旦国有资产被全部转让,这种腐败形式就终结了。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合理预期,即由于被转让的国有资产的计划内价值和市场价值存在巨大差价,所以转让价格就被人为压低了。那些受让人一旦获得这些资产,肯定会享有大量的意外收益,因此,他们愿意把一部分预期收益输送给负责分配这些资产的官员,而且这些官员也会要求受让人把部分利润分享给自己。由于一旦转让完成,受让人就获得了国有资产的控制权,所以贿赂、回扣也只是存在于转让过程中,如果全部或绝大部分国有资产被全部转让,那么在国有资产转让的过程中滋生的腐败就会慢慢减少。

但我们必须注意到,大多数转让都无法确保受让人能够完整地获得国有资产的控制权。因此,我们可以预料到,贿赂与给予回扣等行为会在转让结束后继续存在。受让人可能需要无止境地向官员输送部分利润。但大多数情况下,受让人并不愿意这样无休止地同官员分享利润,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受到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官员索贿的能力也会下降。因此,我们可以合理地认为,企业大多数非法支付的目的都是由于想要从转让控制权的过程中获取意外收益。

当然,国有资产转让及其带来的意外收益并非唯一的腐败源头,腐败还与宏观调控密切相关。因为官员有权操纵规章、政策,使其保护或伤害经济行为体的利益。如果宏观调控架构错综复杂,有关部门出台的宏观调控政策具有高度的模糊性、重叠性、矛盾性,而且实施部门享有高度的自主裁量权,执行缺乏透明度,那么这种宏观调控一般都会导致官员的高度腐败。面对模糊不清的规则及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不可预期性与武断性,经济行为体可能就会愿意通过贿赂去影响官方的宏观调控结果。

在经济改革伊始,中国的宏观调控体系并不完善,调控能力薄弱,无法适应新兴的准市场化经济体制。随着改革不断深化,难免会在准备不足的状态下制定宏观调控政策,以至于政策随机性强、彼此之间缺乏良性协调。不久便形成了一套错综复杂的宏观调控体系,在这个体系下,地方级和中央级的多个机构及部门都享有一定的宏观调控权,同一个经济实体或企业必须同时接受多个机构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政策难免是“迷宫式”的、隐性的,甚至是秘密的,而且企业通常没有任何追索权,即使有,也非常有限。简而言之,在这种情况下,官员进行大规模贿赂与勒索的时机已经成熟了。中国的宏观调控体系似乎是为了促进腐败而设计的。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宏观调控工作的规律性和透明性越来越强,个别官员在行使权力时的自主裁量空间被削减,宏观调控环境有所改善。但即便到了今天,中国的宏观调控体系仍然易于滋生较为重大的腐败案件。

中国的金融体系同样存在高级别腐败。在改革过程中,虽然中国政府在农业、工业与商业领域逐步放松控制,赋予私营企业及国有企业更大的自主经营权,借用狄忠蒲(BruceDickson)的话就是中国形成了一批“红色资本家”。但就金融体系而言,政府坚决维护自身的高度控制权。绝大部分银行信贷都流向了国有企业,至于具体哪家企业有权获得信贷,行政决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相比之下,非国有企业能够获得的银行信贷非常有限,需要依赖非正式的资本市场。在这些条件下,大部分借款人都面临着强大的阻碍,不得不行贿能够控制信贷分配的官员,希望以此影响他们的决策。资本稀缺性还促使官员在未经上级批准的情况下,利用国家资金进行非法放贷与投资,然后将收益装入私囊。在中国的法律中,这种非法行为被定义为“挪用公款”。

总而言之,我们可以把改革视为一个动态的过程,国家逐步削弱对经济的直接控制,国有资产控制权逐步转让给私营企业或国有企业(所有权仍归国家),这些资产在转让前的计划内价值与转让后的市场价值之间的差价为腐败加剧提供了强大动力。为了以优惠价格获得这些资产,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都愿意从预期利润中拿出一部分输送给主管资产转让的官员。而官员发现自己的收入水平与新兴的企业家和经理人阶层相比呈现逐渐下降的趋势,并且他们知道这些资产的转让前价值与转让后价值肯定会出现很大差价,所以他们也迫切希望把这些资产拍卖给那些愿意与其共享利润的人。从理论层面而言,由此引发的应该是一股短暂的腐败浪潮。之后,由于大部分宝贵资产都被转让了,高级别腐败应该呈现下降趋势。但由于转让过程是旷日持久的,而且最初转让的只是价值较低的资产(农田使用权转让给农户),结果却导致了一个漫长的腐败过程。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后,资产转让的规模与价值都大幅提升,间接地对腐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到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最后一次对国有经济进行结构调整,开始把房地产开发权转让给开发商,从而把腐败程度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推动腐败日趋恶化的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宏观调控体系不尽完美和资本获取严格受限是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面临的共同问题,为了获得银行信贷,企业主不得不行贿官员。这样一来,宏观调控体系、金融体系等结构性力量就容易催生高级别腐败。而且一些转型问题,比如国有资产控制权从国家转向市场,也容易催生一股短暂的腐败浪潮。从理论层面而言,在这种复合型腐败模式中,转型问题催生的腐败应该呈现出“先加强、后衰落”的趋势,因为资产转让的范围和规模会逐步下降,经济的市场化程度会越来越高,削弱了官员利用权力谋求贿赂与回扣的能力。如果腐败真的寄生于改革中,那么我们应该能看到腐败的演变态势形成了一个倒立的U型,在这个图形中,随着改革逐步深化以及资产转让的规模越来越大,腐败会首先出现增长态势,之后,随着转型过程接近于尾声,腐败便呈现下降态势。然而,因为在宏观调控和体制因素的影响下高级别的腐败仍会加剧,而且资产转让过程往往比较漫长,所以虽然腐败上升的趋势比较迅猛,但下降的趋势比较平缓。

然而,还有一个因素也能影响到腐败态势的演变。我们将在第六章中讲到中国的反腐问题。如果说改革刺激了腐败的加剧并为其创造了易于滋生的环境,那么中国政府的反腐决策则抑制了腐败的加剧。虽然我们认为中国政府的反腐运动在改革早期比较松懈,未能预料到改革会导致腐败问题严重恶化,但我们必须认识到中国共产党从来没有忽略过腐败问题恶化的迹象。中国共产党在1982年发动了自改革开放之后的第一场反腐运动,随后又在1986年、1989年和1992年发动了三次反腐运动。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没有掩盖腐败,也不能说明中国的反腐决心坚定不移。相反,一个很明显的事实是,中国的反腐工作一直都是不完美的。

虽然不完美,但中国的反腐工作却很重要,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对腐败蔓延起到了遏制作用,起码让有腐败企图的官员明白了腐败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腐败官员可能面临着严厉的法津制裁,甚至被判处死刑,而且每年被惩处的腐败官员数量非常大。从更加广泛的角度来看,可以发现中国政府持续性的反腐工作与那些从来不反腐或者反腐工作纯粹由政治内部斗争驱动的国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但我要说明的一点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反腐工作没有政治因素的驱动。显然,地方政府会掩盖某些具有政治敏感性的腐败案件。我也不认为政治因素不会影响被起诉的对象。但中国政府的确曾经打击过一些政治上的“大老虎”,包括北京市原市委书记陈希同和上海市原市委书记陈良宇,二者都曾是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虽然我们认为在这些案件中派系政治可能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一个无可辩驳的事实是在这两起案件中涉案官员都曾处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层,可最终却都被曝光、起诉、被判入狱了。所以,我在第六章指出,在改革逐步深化、国有资产逐步转让给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刺激腐败加剧的同时,中国共产党持续的反腐运动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的加剧。

如果说中国的腐败加剧真的是转型时期的特殊现象,那么我们应该能看到中国腐败的性质以及腐败高发领域都出现了很大变化。具体来讲,我们应该能看到自体腐败(比如官员盗窃国家财产)与交易型腐败(比如官员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利益交换)之间的平衡态势出现了变化。在改革早期,大部分有利可图的资产都被国家控制着,结果试图以权谋私的官员就会盗窃、掠夺国家财产,而后来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兴起为官员出卖权力、收受贿赂、以权谋私创造了新条件。因此,我们应该能看到中国法律定义的贪污和行贿之间的对比态势会发生变化,而且我们还应该能看到挪用公款的情况越来越多。挪用公款是一种腐败形式,是指官员在未经批准、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非法利用公共资金放贷或从事经营活动,将利息或利润据为己有的行为。除了掠夺与贿赂之间的对比态势发生了变化,我们还应该看到涉及国有资产非法转让、金融交易、土地转让以及商业贿赂的案件也呈现出日益增多的趋势。

我认为中国的腐败与改革是共同演变的,而且1992年邓小平提出大力深化改革的号召之后,腐败性质开始出现变化。持有这种观点的并非只有我一个人,事实上,很多分析人士都认为中国的腐败经历了演变历程。比如,孙岩就把中国改革时期区分为“计划内时期”(1980~1992年)与“计划外时期”(1992年之后)。孙岩认为:在计划内时期,腐败的主要特征是官倒、公共合同欺诈与操纵政府宏观调控;在计划外时期,腐败则蔓延到了公共投资、信贷分配、土地转让、区域规划、税收等领域。孙岩还指出,在官员任期即将结束时容易出现任人唯亲、贪赃枉法的现象。公婷也以1992年为分界线,她认为在邓小平视察南方之前,占主导地位的腐败模式是官员利用计划内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套利,而改革的拓展与深化导致腐败蔓延至众多新领域,包括房地产开发、股票市场、税收系统、金融系统与商业部门。与此同时,由于对外贸易日益增多、关税税率偏高,导致走私活动的猖獗,引发了腐败行为。公婷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腐败官员逐渐形成了正式的组织,腐败过程的组织性大为提高,结果出现了她所谓的“集体腐败”。

同孙岩和公婷一样,何清涟也把后毛泽东时代的腐败演变历程划分为两个阶段,但他认为这两个阶段的分界线应该靠后一点儿。他在《制度性腐败对未来发展的影响》一文中指出:在1995年之前,腐败“局限于个体贪腐行为”;在1995年之后,腐败开始由个人行为向组织行为发展,高级别的组织化腐败司空见惯。组织化腐败的主要特征包括: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即“一把手”)带头腐败;组织机构拥有的公共权力成为该组织成员进行“权钱交换”的主要资本;较低级别的社会组织运用组织拥有的公共资源对上级进行贿赂,从而争取更多的财政支持、更优惠的政策倾斜以及更多的机会。结果,中国进入了一个体制性腐败的阶段,在这个阶段,腐败官员逐渐把廉洁官员排挤走了。因此,何清涟得出结论认为,今天所有的中国官员都在收受回扣,腐败已经失控并演变成了“体制性腐败”。黄亚生(YashengHuang)的观点与何清涟的观点如出一辙,他于2008年在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特色的资本主义》(CapitalismwithChineseCharacteristics)一书中指出,20世纪90年代,中国腐败进入了“重大盗窃”和“掠夺”的阶段,这就预示着类似于拉丁美洲的退化堕落的“权贵资本主义”即将兴起。

因此,我在腐败演变问题上的观点在很多方面都反映了孙岩、公婷、何清涟和黄亚生的观点,不过我的观点有一个关键的独特之处:虽然孙岩和公婷都把腐败的演变过程视为一个“渐进式恶化”的过程,我却认为这是一个“过渡式过程”,即腐败的演变是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的短暂现象,腐败性质变化的驱动力来源于不断深化的改革过程以及国有资产从国家转让给市场的过程。因为我把腐败同国有资产转让联系起来,所以我认为虽然一开始资产转让会导致官员勾结私营企业或国有企业,瓜分价格双轨制带来的意外收益,然而一旦这些资产转移到市场之后,腐败现象虽然不会一夜之间彻底消失,但官员继续腐败和权力寻租的机会会逐步减少。因此,我与何清涟的观点存在巨大差异,因为他拒绝接受“腐败具有过渡性”的观点,并指出腐败问题的核心是中国共产党垄断了政治权力。

不过,我需要对我的观点中的三个关键点做出说明:第一,腐败的减少取决于市场运作的透明性和竞争性,只要市场还受制于大量的行政干预,腐败的机会和动力就仍然很大;第二,腐败现象的减少幅度取决于能否建立起一套比较安全的财产权保护制度;第三,只有把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分开,才能有效地减少腐败,否则市场化将催生一套新的权贵资本主义制度。接下来,我将研究掠夺、贿赂与挪用公款之间平衡态势的变动,并从定性角度分析腐败案件在不同部门之间分布情况的变化。

从掠夺到交易

关于腐败问题的文献资料中,针对腐败提出了多种分类方法。一些引用较为广泛的分类方法包括:根据腐败人员是政治家还是官僚将腐败分为政治腐败(或立法腐败)与官僚腐败(或行政腐败);根据涉案官员的级别将腐败分为重大腐败或轻微腐败;根据腐败行为的规律性和贿金数额将腐败分为特别腐败与常规腐败;根据腐败行为的政治后果将腐败分为稳定型腐败与分裂型腐败;根据社会对腐败的容忍度将腐败分为“黑色腐败”、“灰色腐败”或“白色腐败”。还有一些人根据腐败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眼前利益还是为了在未来获得利益或建立关系而将腐败分为交换型腐败与扩散性腐败。很多学者还根据腐败行为主体是个体官员还是多名官员而将腐败分为个体腐败与组织腐败、集体腐败或集团腐败。吕晓波对组织腐败给出了如下定义:

组织腐败指公共机构利用其对市场的调控权或对关键资源的垄断权而组织官员谋求货币利益或物质利益的行为。

根据肖恩·谢的观点,集体腐败有别于组织腐败,因为它涉及多个部门、企业及个体之间的勾结,不仅仅局限于公共机构、国有企业或公职人员,可能还牵涉私营部门的企业和企业家、非政府组织以及犯罪组织。

公婷解释说,集体腐败本质上是一种有组织犯罪,官员以及其他人相互勾结,不仅通过受贿、贪污、勒索和走私等活动获得非法钱财,还竭力利用“保护伞”阻碍外部调查,以掩盖自己的非法活动。同样,哈佛大学教授安德烈·施莱弗尔与芝加哥大学教授罗伯特·维什尼共同提出了无政府式腐败与垄断式腐败之间的关键区别,他们认为无政府式腐败涉及一系列彼此之间缺乏协调的腐败机构或角色,而在垄断式腐败中,单一的机构个体有能力控制、策划政府官员与机构的腐败活动。

学者赛义德·侯赛因·阿拉塔斯(SyedHusseinAlatas)则从另一个角度将腐败划分为五大类型:交易型腐败,涉及公私之间的互利交换;勒索型腐败或自卫型腐败,一般指官员勒索个人,个人被迫行贿官员以免导致某些消极结果;自发型腐败,指官员利用内幕消息挣得或取得非法收益;裙带型腐败,指官员以不妥当的方式招聘资质不够但可靠的朋友与亲戚,使其担任公职;支持型腐败,指利用暴力或智力手段为腐败活动提供支持和保护。同阿拉塔斯一样,多纳泰拉·德拉·波尔塔(DonatelladellaPorta)和阿尔贝托·万努奇(AlbertoVannucci)也对“体制交换”与“腐败交换”做了区分,他们认为前者指政客与国家代理人之间的非法交换,后者指公方与私方之间的非法交换,这里的私方包括合法私营企业、普通公民,可能涉及有组织犯罪。孙岩在分析当代中国的腐败问题时也做出了类似的界定,她把腐败分为“交易型腐败”与“非交易型腐败”,认为前者是指官员与公民之间的利益交换,后者则指官员侵吞公共资源,而非私人资源。我在之前的著作中也对“掠夺”、“攫取价格差”、“收取红利”进行了区分,我的区分依据主要有以下三条:第一,看官员是否为了个人利益直接挪用公共资源;第二,看官员是否为了自己、家属或仆从者攫取价格差而刻意歪曲经济政策;第三,看官员是否实行了促进经济增长的宏观经济政策,然后又从私营部门的利润中收取一部分红利作为回报。

为了简要地回顾我在第三章进行的理论探讨,并且为了便于分析,我现在只将腐败分为两种类型:掠夺性腐败和交易型腐败。所谓掠夺性腐败,是指官员利用公权力攫取国家资金或资产,并将其挪到个人控制之下。所以,掠夺性腐败是官员贪污国家资金、盗窃国家财产,一般情况下并不涉及私营部门,但如果有私营部门的人协助官员隐藏盗窃的财产,则另当别论。我和阿拉塔斯一样,也认为交易型腐败是腐败官员和私人之间的一种非法交换。交易型腐败可能是正和交换,或者说互利交换。在这种交换中,私人行贿官员以获得某种利益,比如,如果私人行贿官员,那么作为回报,官员会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这个人。但交易型腐败也有可能是负和交换,在这种交换中,私人行贿腐败官员以避免官方对自己采取某些不利措施,比如,一名建筑质量巡查员以某种不正当目的搜查质量不达标的地方或者一处非法建筑。在负和交易中可能存在官员勒索的情况,但仍然有可能为私人带来一定的利益,尤其是当私人正在从事非法活动或未经批准的活动时(就像前面举的那个例子一样)。

我区分掠夺性腐败和交易型腐败的目的是更加深入地理解中国法律的内容。在中国的法律语境中,掠夺性腐败就是贪污,交易型腐败就是贿赂,不过它们之间并不是完全对等的。要区分贪污和贿赂,关键是要看这种腐败行为究竟是只涉及官员盗窃国家财产,还是涉及官员与私人之间的利益交换(这里的私人也包括控制着国有企业的经理人)。我们可以认为贿赂与掠夺性腐败有根本性的区别,因为它涉及公权力的商品化。在前面,我曾把改革过程描述为国家财产商品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资产从基于权力的分配体制转移到了基于市场的分配体制。公权力的市场化也体现了相似的道理。公权力市场化之后,就形成了一个买卖公权力的市场,在这一市场上,官员可以出售其掌握的公权力,非官方的行为体可以购买公权力。从表面上看,这可能代表着一种堕落现象。但从深层次看,经济行为体之所以愿意通过行贿官员的方式操纵公权力,是因为他们有逐利动机。或许我们可以认为,行贿受贿的过程中通常存在官员索贿的情况,贿赂的结果通常是负和交换。我毫不怀疑在很多情况下,官员都使用了直白的或含蓄的手段威胁他人行贿,而且所谓的贿赂通常就是交保护费。但我们还必须记住一个重要的事实,即行贿受贿过程中不仅有一个“供给方”,还有一个“需求方”,很多情况下行贿行为是心甘情愿的,因为行贿人相信自己可以由此获利或者受贿官员将保护自己的非法活动。比如,从事赌博、卖淫、贩毒、放高利贷、敲诈勒索的人往往愿意给警方交保护费,因为警方的保护可以使他们赚取更多的利润或者赚取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赚取的利润。同样,如果一块地皮的转让价格是1.5亿美元,一位开发商为一位官员输送500万美元的贿金作为“佣金”,以1亿美元的价格拿下了这块地皮,那么这位开发商相当于赚了4500万美元,这简直是一桩“一本万利”的生意(前提是这位开发商不被逮捕)。

当然,我并不是说基于贿赂机制的腐败商品化现象就能为我们创造一个高效的、理想的市场,就能为经济增长与发展提供一个强有力的引擎。相反,贿赂有可能严重损害公众利益,可能导致公众为此付出高额的经济代价。比如,某位官员为了损公肥私、套取回扣而将建筑合同以高价转让给开发商,结果导致建筑质量不达标;官员以高于市场价格的方式采购产品或服务;不良风气与犯罪活动的蔓延等,都是腐败造成的恶果。用经济学术语来讲,贿赂驱动下的经济增长肯定属于“次优选择”。但一个很关键的事实是,与掠夺相比,贿赂更有可能是在逐利动机的驱使下进行的,而且贿赂过程中涉及的经济活动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创造经济的净增长。此外,在一个国家控制资源、资源使用效率低下的经济体中,贿赂机制可以帮助这些资源从国家控制下转移到市场上。虽然这种转移可能带有非法行为,而且这些资源的最初买家和腐败官员可以从中获得巨大的意外收益,但从长远来看,这种资源的转移过程可能带来长远收益。我认为,资源从利用效率低下的场所转移到市场上的过程不是由贿赂催生的,相反,这种资源转移往往会导致越来越多的贿赂,因为这个转移过程涉及很大的价值差异和意外收益。因此,根据我的理解,贿赂加剧不是资源转移的原因,而是政策驱动下的资源转移造成的一个结果。如果我们把掠夺性腐败与退化性腐败和盗贼统治联系在一起,那么我们就会看到在掠夺与贿赂的对比中,贿赂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这就意味着腐败过程中的市场驱动力越来越强,公权力也越来越明显地变成了一种可交易的商品。

20世纪90年代中期,人们不仅见证了公权力和腐败的商品化,还见证了腐败的商业化。虽然官员有可能把通过掠夺或受贿的途径获取的非法资金投入工商业经营活动,但以这种方式使用腐败所得的现象毕竟不常见,因为这并不是腐败行为最明确的、直接的目的。除贪污受贿之外,中国法律还规定了第三个重要的经济犯罪形式——挪用公款。挪用公款的直接目的就是通过非法手段运用公共资金进行投资,大部分情况下是投资到了生产活动中。表面来看这似乎属于贪污公款,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挪用公款只是指官员非法使用公款,而不是像贪污公款那样直接盗窃公款,将公款据为己有。比如,如果一位官员或机构偷偷地利用公款放贷,无法在三个月内把这些资金归还给公款账户,并且把放贷的利息装到私囊里,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挪用公款。有时,挪用公款的行为可能有利于官员在官方银行账户之外进行,挪用的资金是该单位或者从其他单位借来的闲置资金。这些闲置资金由国家拨付,但因为原有资金足以支付该单位运作过程中的日常费用,所以这些闲置资金就被挪用了。从理论层面来讲,一家单位在银行里有一个官方账户,该单位的资金必须存在银行里,银行可以利用这些资金进行合法放贷,但官员可能绕过官方账户以挪用闲置资金进行非法放贷。还有一些情况是,放贷资金来源于不入账的预算外资金。很多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都会通过出租自己控制的资源获得租金,或者从事副业经营获得一些收入,这样就产生了形形色色的预算外收入。在这些单位获得的收入中有的是经过合法授权的,有的则是非法的。比如,其他单位或个人向这个单位支付的贿金就属于非法收入。这些预算外收入就被存在了该单位内部的账户里,这就是众所周知的“小金库”。有时,设立“小金库”的单位会在没有得到上级批准的前提下从中抽取一部分资金,为该单位的员工发奖金或各种各样的福利,甚至修建住房以及其他设施以供员工使用,或者继续放贷和投资。

对于一家单位或个人而言,挪用公款的定罪门槛是很高的。1988年,中国第一次出台相关法律将“挪用公款”列为独立的罪名,当时的定罪门槛是50000元(根据当时的官方汇率,相当于13500美元,但根据黑市汇率,则接近于25000美元)。1998年,相关法律文件以挪用公款150000元(相当于18000美元)作为挪用公款罪名的起点。

因此,中国法律定义了三种互不相同的腐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从功能视角来看,贪污指的是官员利用公权力盗窃国家财产,我认为这种腐败形式相当于“自体腐败”和掠夺性腐败;贿赂则是交易型腐败的一种形式,涉及公权力的商品化与出售;挪用公款则是逐利型腐败的一种形式,涉及非法利用公款放贷和投资。当然,除了上述三种腐败形式之外,腐败还有其他形式,比如买官卖官,这种腐败形式经常被称作任人唯亲、裙带关系,但更加准确地讲,这是滥用职权。这里所说的买官卖官,不仅仅局限于官员与寻求购买公职的私人之间的交易,还包括下级为了寻求升职或工作调动而向上级行贿的情况。此外,不同的腐败形式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有些情况下,一些官员可能同时从事多种形式的腐败行为,比如,贪污公款、收受试图购买土地的开发商的贿赂、收受寻求升职的下属的贿赂、接受公共工程承包商给的回扣、勒索走私人员提供保护费。因此,关于腐败数据的分类不可能非常清楚,而且数罪并存的腐败趋势越来越明显。

如果说从定量角度测量腐败存在难度,那么从定性角度描述腐败难度更大。一个基本问题是,我们在描述腐败时有两套数据可用,但这两套数据的质量都不尽如人意。一套是系统性的数据,从法律角度把腐败分为了贪污、贿赂和挪用公款三类。这套数据虽然具有系统性,但缺乏深刻性,因为关于犯罪性质、罪犯身份等方面的信息并不详细,因此,这套数据只能用来进行泛泛的描述。另外一套是关于个别案件的详细数据,这些数据包含了案件的罪犯身份、犯罪时间和犯罪方式等,但目前我们只能得到少量案件的数据,与案件总量比起来,这只是冰山一角,其原因并不是已公开案件的信息不全(实际上,凡是已公开的案件,在中文媒体上可以找到大量的相关数据),而是因为案件的公开数量与实际总量之间的差别太大。

此外,运用数据样本描述腐败是存在问题的,因为顾名思义,凡是数据样本,即便具有很强代表性的数据样本,也只是包含了被逮捕、揭发、起诉、公开报道的腐败官员的一部分。我们必须认识到,在很大程度上,中国政府会选择性地公开一些腐败案件,以达到教育其他官员的目的,或者为了展示其反腐决心,甚至是打击“大老虎”(指高级别官员)的决心。我们还必须认识到,无论是中国的国内媒体还是国际媒体,可能会重点关注一些吸引眼球包含丑闻的案件。因此,这些案件数据可能只包含少量案件,没有代表性,而且有可能只是级别较高、关注较多的大案、要案。由于国际媒体可能只关注最吸引眼球的案件,忽略了中文媒体上报道的普通案件,所以从国际媒体的报道中汇总得出的数据可能还没有中文媒体上的数据具有参考价值。

虽然这些数据不完善,但如果我们将宏观的系统数据与微观的案件数据结合起来分析就会发现,它们能揭示出一些非常值得关注的事实。为了便于比较,在分析改革时期的腐败演变历程之前,有必要把改革前与改革后这两个时期分开分析。我们能得到的数据是很有限的,目前还找不到全国性的数据。就省级数据而言,我们可以找到湖南省检察院审理的一些案件的分类信息,也可以找到辽宁、海南、四川、云南这几个省的省级法院审理的案件的分类信息。一般地讲,这些数据表明:在所处理的案件总量中,贪污案占大多数。湖南省检察院发布的数据是最完整的,覆盖的年份为1950~1966年。在这一时期,除1952年、1953年、1956年外,其他年份的贪污案均占据案件总量的80%以上。而且在这段时间内没有关于贿赂案的报道。与检察院相比,法院的腐败案件数据有点儿难以处理,因为法院不会按照检察院的方式汇总案件数据。不过总体来看,不同来源的数据具有很大的相似性。比如,云南省法院的数据只包括了9件贿赂案,而同期的贪污案多达6041件。在辽宁,1945~1955年,省级法院共审理了14102件贪污案和226件贿赂案。1950~1969年,四川省法院审理了30288件贪污案和96件贿赂案,而且这些贿赂案均发生于1952年。

虽然总体数据表明掠夺性腐败在改革前期占据了主导地位,但进行个案研究后得出的数据展现了一个更加复杂的情况。这些有限的数据包含了“大跃进”运动之前的高级别腐败案件,它们表明,在中国共产党还在对中国经济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时,超过一半(55%)的案件涉及贪污、侵吞国家资产,只有勉强超过1/10(12%)的案件涉及贿赂(见表5–1)。官倒、投机和走私案件在案件总数中所占比重将近1/3(31%)。虽然大多数案件都涉及官员掠夺国家资产,但只有一小部分属于交易型腐败,这些数据表明腐败官员已经从事了数额巨大的商业经营活动并以此寻求私利。据说在投机案件中,涉案官员通常会勾结奸商、非法商人或者走私贩。换句话讲,这些官员同私营部门的商人相互勾结,在日益社会主义化的经济中投机倒把,在黑市上倒卖原为计划内使用的资产。在这一时期,很多遭到起诉的官员都被指控犯有出卖国家经济机密罪,在大多数情况下,犯有这个罪名就意味着他们把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倒卖给从事非法商业活动的人。但关于这些腐败官员如何同投机者和走私者相互勾结,目前还不清楚。事实上,他们的勾结很可能是建立在贿赂或回扣的基础上。如果真是如此,那么追求利润和交易型腐败之间的界限可能就会变得模糊甚至消失。

无论这些案件的属性究竟是追求利润还是行贿受贿,与投机和走私相关的指控主要发生在1950~1952年。当时,中国政府正努力实现对经济的控制,并对某些关键的经济资产进行国有化改革。随着国家逐步控制住了国民经济,交易型腐败和追求利润型腐败的数量逐渐减少。经济国有化之后,私营部门基本上不存在了,因此没有人愿意行贿腐败官员。简单来说,社会主义化经济确保了经济活动在国内的正常运作,从而消除了腐败的需求方。因此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交易型腐败和追求利润型腐败基本上消失了,这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但来自四川省法院的数据表明,投机活动的高涨时期不仅包括1950~1953年这个时期,还包括1959~1960年和1963~1964年这两个时期。1950~1953年正好是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这一时期的私营经济发展受到国家的阻碍。1959~1960年是“大跃进”运动失败之后的大规模饥荒开始的时期。1963~1964年是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时期,当时毛泽东及部分国家领导人正努力恢复国家对经济的控制,因为在这之前的20世纪60年代早期,刘少奇、周恩来和邓小平为了尽快恢复国家经济并结束“大跃进”运动之后接踵而至的大规模饥荒,曾经一度放松了对市场活动的控制。

因为四川省法院的数据把所有与投机有关的案件都汇总了在一起,包括了非国家行为体的投机倒把活动,所以很难确定在这三个时期内追求利润型腐败的恶劣程度。但案件数据表明,在20世纪50年代初,追求利润型腐败案件的涉案官员数量非常多。关于“大跃进”运动之后的一些逸闻性质的记录也表明很多官员的确在1959~1960年和1963~1964年这两个时期存在腐败行为。1963~1966年的那场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核心目标之一就是整肃官员的腐败行为,包括投机倒把。四川省法院的数据还表明,投机案件高涨的时期还有第四个。在1974~1978年这个时期,投机案件从1974年的218件增加到了1977年的1258件,增加了将近50%。然而,这些数据也没能准确地表明官员存在投机行为的恶劣程度,无论是在官员独立进行的还是通过与私营部门的投机者勾结进行的案件中。然而,四川省法院的数据却确凿无疑地表明,在毛泽东时代的确有很多人为了追求利润走上了腐败道路。

总体来看,可以公开获取的证据似乎表明,在中国经济基本上处于国家控制之下的毛泽东时代,交易型腐败的发生频率远远低于掠夺性腐败。交易型腐败往往发生于政治与经济的交叉范围内,而在毛泽东时代,由于国民经济全面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就没有了私营部门,私营部门的经济行为体也就随之消失了,这样一来,交易型腐败的机遇和需求也就减少到了几乎可以忽略的地步。结果,官员就成了腐败高发的群体,官员利用权力挪用国家资产,以便个人使用和控制。在毛泽东时代,贿赂案件的数量也大幅下降,因为中国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消除了私营部门的经济行为体,而这一群体原本是主要的行贿群体。

1978年以后,中国经济的市场化改革对腐败性质变动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中国官方发布的系统数据与中国国内外的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件数据都能体现出这一点。在改革早期,贪污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总量中占据非常大的比重(见图5–1)。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比重相对下降,1979~1980年,这一比重大致为70%,1991~1992年,下降到了大约40%。相比之下,贿赂案件在这一时期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总量中所占比重则呈上升趋势,1979~1980年的比重大约为10%,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增长到了25%左右,然后到了2006~2007年,则增长到了40%以上。从法律角度来讲,以挪用公款、追求利润的形式出现的腐败在1988年之前是不存在的,因为即便到了1988年,利用公款非法放贷的行为仍然被纳入贪污罪名的范畴。1988年,为了打击官员非法放贷,中国对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了修订,对挪用公款罪进行了重新定义,并将其列为一项独立的罪名。到1991年,挪用公款案件在经济犯罪案件总量中所占比重达到了25%,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这个比重达到了30%到40%。

此后,到了2002年,这一比重跌至不足25%,到2005~2006年跌至20%。不过,挪用公款案件所占比重的下降主要是贿赂案件所占比重逐渐上升导致的结果。因此,从1988年开始,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经济犯罪案件类型要么是交易型腐败(贪污),要么是追求利润型腐败(挪用公款)。虽然这些数据无法帮助我们准确地测量这些交易型腐败涉及的勒索成分,也无法测量在多大程度上是私人为了避免官方对自己采取不利行动而被迫行贿的,但这些数据却清楚地表明,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腐败是发生在政治权力与经济的交叉范围内。事实上,在挪用公款案件中,掌握政治权力的人与追求利润的人频繁勾结。

在研究了4040起高曝光腐败案件之后得出的数据为我们揭示了一幅略微不同但也不矛盾的腐败图景。由于一名罪犯可能被同时指控多项罪名,所以这个数据库总共涉及了5175项罪名,其中,在3677件案件中官员第一次从事腐败行为的年份可以确定。根据这些数据,贿赂在改革开放前似乎更加常见,在1978年以前的罪名中,有1/5都涉及贿赂(见表5–2)。

但总体数据表明,贿赂案是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入开展而日益普遍的,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贿赂罪在所有罪名中所占比重将近60%。与此同时,贪污和盗窃公款罪在改革开放前占据了将近50%的比重,但近年来这个比重则下降到了1/4。在高曝光腐败案件中,挪用公款罪曝光的频率较低,这可能是因为西方记者未能完全理解盗用公款罪和挪用公款罪之间的区别,因此,把挪用公款罪报道成了盗窃公款罪。此外,这些数据还显示在改革开放早期投机倒把罪发生的频率较高。在改革前,投机倒把罪占所有罪名的1/5。在改革开放的第一阶段中,投机倒把罪占所有罪名的1/10左右。这可能是因为很多官员利用较低的计划内价格和较高的市场价格从事投机倒把活动。但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价格双轨制基本消失了之后,投机倒把罪的发生频率降低到了几乎可以忽略的水平。

随着改革进程不断深化,原有的计划经济日益衰弱,新生的准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公司化和市场化改革深入开展。在国有经济体制之外,私营部门的经济行为体再次实现了崛起,结果却导致贿赂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更为准确地说,交易型腐败的数量大幅上升。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由于国家逐步控制了国民经济,消除了私营部门和腐败的需求方,导致交易型腐败几乎已经消失。但贿赂很有可能从未彻底消失。虽然大规模贿赂消失了,小规模贿赂却仍然存在,因为物资紧缺的情况日益严重,助长了利用个人关系“走后门”的风气。实际上,改革再次创造了贿赂的需求方,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商人等群体在利益的驱使下纷纷利用赠送现金和礼品等方式影响官员的决策。

当中国政府于20世纪90年代开展了新一轮改革时,生产企业和国家土地资产的控制权被转让给了私人或企业,谁能操纵转让条款,谁就有机会获得巨大的额外收益。于是,企业家、商人、开发商和投机者纷纷通过直接行贿或者通过把部分意外收益输送给官员的方式行贿,导致贿赂案件的大幅度增加,增幅不止100%。这一时期的高级别、高风险腐败案件也大幅增加,这并不足为奇。随着经济开始实现增长,企业对资本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由于银行业处于国家控制之下,行政指令在决定信贷去向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很多企业被迫开始行贿主管官员。具有金融管理权力的官员也有机会利用公款非法放贷或进行投资,然后把利息或经营利润装入私囊。结果,随着改革深化,交易型腐败案件和挪用公款案件迅速增加,但这两类案件的增加并不意味着原来那种通过贪污和盗窃公款掠夺国家财产的犯罪形式就会相应减少。相反,可公开获取的数据表明,中国官员一直都存在盗窃国家财产的行为,尤其是当下级官员看到上级这么做时,便鼓励了他们更加快速地盗窃国家财产。因此,总而言之,在20世纪90年代,由于交易型腐败和挪用公款案件的数量都有所增加,腐败的性质也发生了转变。

腐败变成了商业活动?

除了用罪名来分类,还可以根据腐败官员从事的行业及腐败交易的类型划分腐败种类。分析腐败官员从事的工作在中国尤为重要。在大部分资本主义经济体中,政商的界线是相对清晰的,而在中国,经济改革先是扩大了准国有集体经济的范围,然后又培育了新的、迅速发展的私营部门,将政商之间的界线模糊化。在改革前,国家干部不但包括官员和党的干部,还包括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大部分国有企业已经改制为由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公司,而其日常管理和内部财务的控制权越来越多地落到了公司经理身上。这些企业管理人员虽然名义上仍为国家工作,实际上已经是企业家。因此,他们在市场经济中应被叫作“商人”,而且滥用公权力(如发生腐败行为)的人在中国不可能依然担任政府官员,会被指控贪污腐败。随着时间的推移,国有经济在经济中所占比重逐渐降低,但“国家”在中国代表一个混合的概念,既是行政、政治部门,也依然在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

在改革的大部分时期,腐败官员中为数最多的是担任行政和政治职务的官员(见表5–3),这并不令人奇怪。而腐败人数仅次于行政和政治官员的群体存在于国有企业,这些群体是市场经济中被列为商业领域中的国家雇员。

随着改革的深入,国家开始把更多的经济所有权转让给私营部门,因此被指控腐败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腐败官员总数中所占比重也显著下降。金融业在市场经济中应该由私营银行主导,但在中国,金融业仍然由国有银行体系控制,这个领域是腐败的“重灾区”之一。在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领域的腐败在腐败总数中所占比重上升;1992年后的经济繁荣又刺激了资本需求的增长。在这两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改革开放的第一个10年里,金融领域的腐败官员占腐败官员总数的近一半,到90年代初下降至1/3,2000年后下降至1/4左右。换言之,在中国官员被指控腐败罪名的人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不属于国家部门的,他们的罪名也因此不能称为腐败,而是非法挪用资金、偷窃、金融诈骗、违反信托责任,或者在很多情况下进行合法但不道德的利益获取。我们也许能以此推断,商业和金融领域的腐败明显下降反映了市场化将一部分官员转型为商人,而他们所犯的罪行也从腐败(其定义是为获得个人利益而滥用公权力)变为经济犯罪(其定义是为获得私人利益而滥用信托权力)。腐败官员人数中排名第四的是司法官员,包括法院工作人员、警察等,而且资料显示,改革越到后期,司法腐败越严重。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也许可以把后毛泽东时代中国腐败案件中的部分原因归于国家对总体经济的持续控制及腐败官员参与各种商业活动,尽管这些商业活动很多是灰色的。然而如果根据非法行为的目的对腐败进行分类的话,我们就能发现,尽管这类交易型腐败占据了腐败案件中的大部分,其中涉及的很多交易是掠夺性的。来自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和商业活动领域的腐败是具有腐败案件中最主要的三类,它们加起来占据腐败案件总数的1/4(见表5–4)。虽然这些领域的高级别腐败符合我之前的论点,即从行政命令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滋生了腐败,但很多其他主要腐败类别则基于掠夺。明显的掠夺性行为包括盗用公款、包庇犯罪、参与走私,分别占据腐败类别的前五位,这三类加起来占腐败案件总数的近29%。但这些行为不一定都是对财物的掠夺。例如,走私可能与宏观经济政策,特别是高进口关税导致的国内外商品价格差价有关。因此,走私犯为寻求官员庇护进行的贿赂可以看作由保护性关税产生的利益的部分转移。

此外,投机分子和牟取暴利者进行贿赂的贿金也可能是从行政规定的物价或人为的商品紧缺造成的利益中产生的。最后,资产剥离和国有资产的转让也意味着资源从国家转向市场,因此也可能是在逐利的动机下进行的。如果我们进一步分析数据,只观察那些主要罪名是受贿的案件的话会发现,其性质也主要是交易型腐败。与其他类型腐败的情况一样,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仍然是受贿案件频发的主要领域(占20%),紧随其后的是商业利益贿赂(占15%),走私、金融和投机占了19%。就是说大部分的贿赂案件(54%)都与商业活动相关,除此之外也有非商业性质的贿赂交易。在纳入分析范围的贿赂案件中,约10%是犯罪分子及犯罪团伙向官员行贿,此外“裙带关系”和贪赃枉法所占比重相当。

从时间上看,腐败数据的分布总体符合我说的腐败与改革共同演化的观点。举例来说,投机倒把和牟取暴利这两种形式的腐败在20世纪80年代最为普遍,因为当时的价格双轨制体系给予了官员们利用计划内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差价牟取私利的空间,但后来随着大部分商品的价格都由市场而非行政命令决定,这类腐败也逐渐消失了。同样,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中的腐败随着公共工程开支的增加及国家逐渐把土地的控制权转让给开发商而加剧。走私类腐败则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造成国内外商品价格差距的关税降低后迅速减少。而国家控制的逐渐放松则给非法活动和有组织犯罪可乘之机,与犯罪活动相关的腐败呈增长趋势。同样,政治控制的放松和党纪的弱化也给官员的任命和提拔创造了滋生腐败的条件,其结果就是文学作品中常提到的“裙带关系”随着改革的推进越发恶化。

总体来说,这些数据并不能清楚地证明交易型腐败取代了掠夺性腐败。这一点并不惊人。如前文所说,由于无法准确地衡量腐败率,我们只能使用不充分的数据,因此对现实的认识可能只是模糊的。尽管如此,这些数据仍足以显示随着经济改革的推进,这种掠夺性和交易型并存的腐败形态逐渐向以交易型腐败为主发展,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贪污和侵占公款为主要形式的掠夺性腐败在中国改革的第一个10年里始终占有较高比重并持续加剧。但到了80年代末和90年代,腐败的增长则主要源于以贿赂和挪用公款为主要形式的交易型腐败。案件数据显示,新出现的贿赂和挪用公款案件中的部分案件与掠夺和敲诈勒索有关。

但自愿和被迫行贿之间的界线并不总是那么清晰,毕竟贿赂总是有着供给方(腐败官员)和需求方(私人利益)。有些情况下,企业主和公司化的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不得不行贿以避免官员的骚扰,或防止他们使用手中的权力妨碍企业的商业活动,但如果据此就推断企业一定是腐败的受害者那就错了。事实可能相反,商人很可能是自愿参与,甚至主动进行腐败交易;或如道格拉斯•比茨(DouglasBeets)所言,企业可能是腐败的受害者,可能是参与者,还可能是作恶者。行贿很可能是商人用以获取最大利益的手段。如果行贿能让一个高速公路承包商将合同价格抬高200万美元的话,那么他也许很乐意用100万美元贿赂合同管理人员,因为这样他仍然能从中获得100万美元的利益。同理,一家船运公司也可能希望通过赠送给海关官员几瓶威士忌或几条昂贵的香烟的方式帮助他们比其他强劲的竞争者更快通关。就像施莱弗尔指出的,企业可能贿赂官员以获得税赋或关税减免,或影响政策和行政规定以获取利益甚至损害竞争者的利益。

企业还可能通过行贿避免官员对他们的灰色产业进行监督或控制。一位银行经理可能会愿意收买政府的审计人员,只要后者能向银行储户隐瞒银行财务报表上存在的重大问题。否则一旦储户发现银行有大量坏账、几乎已经丧失偿付能力的话,就可能把他们的存款提走。还有许多进行非法活动的个人,不管是毒贩、组织卖淫者、放高利贷者、工会诈骗者或造假售假者,为逃脱逮捕和惩罚都有着强烈的行贿动机。挪用公款同样有着需求方,只要能获得非法贷款,借款人常常愿意向官员支付高额的利息、贿金或回扣。因此,挪用公款行为也可能是由商人、企业主和投机者发起的,而并非都是由官员为了寻求短期掠夺性利益的结果。因此,在对交易型和逐利型腐败的增加进行分析时,至关重要的一点是要认识,到改革的深入不仅给官员涉足腐败制造了新机会,而且极大地刺激了市场对腐败的需求。

总而言之,案件数据和集合数据都表明,腐败与改革的进程同步。不管是从腐败官员的总数还是从腐败的程度上,改革都导致了腐败问题的恶化。这也是理解中国的腐败和快速经济发展之间的悖论的关键所在。尽管腐败毫无疑问对经济发展有着负面影响并造成制度的严重扭曲,我们却不能据此断定腐败就会阻碍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改革初期,中国政府内部的腐败问题显然并没有根深蒂固到遏制经济增长的程度。但这并不是说在这一时期不存在腐败,有明确的证据显示中国在改革前就存在腐败。总体而言,在改革前甚至在改革初期,中国的腐败现象比较轻微,一般是小额的贿赂用来“走后门”或建立关系等。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价格双规制导致了官员投机倒把活动泛滥,他们利用低廉的计划内价格和较高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快速套利。而就在价格改革基本淘汰了价格双规制之后,90年代中期,改革的深入以及国有资产的大规模市场化又刺激了新一轮的高级别、涉案金额巨大的腐败。在这个过程中,腐败不仅恶化了,而且在掠夺和交易之间逐渐走向交易型腐败。

究其根本,改革滋生了更多腐败的原因是,国家放松控制给官员创造了利用手中的权力获取非法个人利益的机会;同时,改革也是一个将政府与经济分离的过程,因此刺激了对腐败交易的需求。在改革开放以前,国家控制着大部分关键经济资产,而随着改革的进行,越来越多的资产实际上转移到了新的管理者手中。虽然这批新的经济管理者中有部分是个体商人,但他们的身份却比较复杂,他们有的是被派到企业中的政府官员,有的是主动放弃国家公职转而“下海”但与原来的单位和同事仍保持业务往来的官员,有的是继续担任国家公职但到私营部门中捞取利益的官员,后来更出现了许多身份不明的经营者或是彻底的抢劫团伙。高层官员的子女,也就是所谓的“太子党”,发现他们能利用自己对内部消息(如党政体系的运作)的掌握及他们的交际圈赚钱。这种新的经济形式的出现导致那些愿意通过贿赂、回扣、佣金、礼品和给予其他好处收买官员和主管单位的人数增加,或者更准确地说是这种收买形式的扩大,因为在改革之前这类黑色和灰色市场已经存在。因此,在改革之前,腐败的主要形式是掠夺,即腐败官员非法获取国家权力和资产,而在改革期间,交易型腐败越来越多。整体来看,在改革前,腐败案件大部分是贪污案件;而到了20世纪90年代,腐败案件中的大部分是贿赂案件。在90年代中期,随着经济引擎全力开动,市场对资本的需求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而以逐利为目的的挪用公款案件也迅速增加。这一时期,交易型和逐利型腐败案件占据了检察部门立案的腐败案件中的大多数。

交易型和逐利型腐败案件的增加改变了腐败的形式。一些研究认为,随着改革不断推进,腐败进入了新的时期,其形式也发生了改变。一位孙姓学者提出,在改革开放早期的20年里,腐败逐渐变得越来越市场化和商业化,程度不断加深,那些对产权分配、投资资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合同、商业及法律的执行、税收评估及征税、人事任免等事务有控制权的高级别官员也成为涉案人员。另一位龚姓专家也认为,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的改革为与股市、房地产、金融交易、税收、走私以及她称为“干部企业家化”等问题相关的腐败提供了滋生空间。郭姓的研究员还制作了一个阶段模型,用来演示中国经济的转型过程中如何繁衍了新型腐败。我的观点在上述观点基础上更进一步,我认为,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腐败不但渗入新兴领域,程度恶化,而且其形式也发生了改变,不再主要是掠夺,而更多的是对公权力的买卖。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中国经济的市场化也导致了腐败的市场化,使腐败活动不再局限于政府机构内部,而是越来越向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交界处移动。中国的腐败活动逐渐脱离盗窃国家资源的形式,而趋于滥用公权力为腐败官员和不道德商业行为牟取共同利益。掠夺性腐败行为在中国的一些领域继续存在,在有的情况下,这种赤裸裸的掠夺同在赤道几内亚发生的情况一样。而证据显示,新的腐败形式比掠夺更具寄生性,因为它依附于经济的增长部分而非主要部分。

谈到腐败的寄生性,就会想到一个关键的问题:为什么中国的腐败没有恶化到阻碍经济发展的地步呢?一个普遍的认识是,不断恶化的腐败问题最终将走向失控,因为具有传染性的腐败先是成为一种“流行病”,最终会不断扩散并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致命顽疾。对这种现象的一种解释是,不断蔓延的腐败会培植出这样一种文化,即腐败变成官员潜意识中可接受的东西,因为他们会认为,“既然每个人都这样做,那我为什么不能用我的权力换取利益,分得我的一杯羹呢”?另一种解释则是,一旦腐败猖獗到一定程度,它将摧毁所在政权的反腐能力,届时,腐败将迅速蔓延,对其进行侦查的可能性将微乎其微。

但如第六章所说,尽管中国改革的深化令国家不断放松控制,从而给非法活动可乘之机并令腐败问题恶化,但中国的腐败并没有恶性循环到失控的地步。相反,当腐败开始恶化时,中国政府先是开展了一系列短期的反腐行动,当这些行动未能有效遏制腐败问题的恶化时,政府又展开了持久的反腐行动。不同于典型的纵容腐败问题恶化的“强盗政权”,中国政府的确已经努力与腐败作战,尽管其努力不算完全成功,也许甚至不算成功,但这个政权尽力与腐败斗争的做法令腐败不至于泛滥到失控的地步。中国共产党持续的反腐斗争起到了调节作用,尽管不够完善,但至少把腐败控制在了一定范围内。

第六章 中国的反腐斗争

中国共产党的反腐斗争到现在已经进行了将近30年,但中国的反腐仍被普遍当作一场闹剧。有些人觉得中国共产党一直以来对腐败的口诛笔伐以及偶尔的整治行动只不过是精心编排的政治演出,制造其坚决与腐败作斗争的假象,真实成效几近于无。因此,有些人只把中国的反腐斗争当成笑话。也有人认为,尽管中国的高层领导人可能真心实意希望展开有力的反腐行动,但从来未能真正地与腐败全面作战。有一句据说出自国民党前主席蒋介石之口的话: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害怕遏制腐败会令他们失去政权,因为腐败已经侵入中国共产党的“骨髓”。

大部分对中国反腐斗争的批评都指向其查处率低、惩处松懈以及腐败官员之间官官相护,导致反腐工作收效甚微。像前文提到的,何清涟断言腐败已成为一种社会“普遍现象”,“所有官员都收取回扣”,而廉洁的官员则遭到排挤。范承泽和赫谢尔·格罗斯曼的观点更进一步地阐明,中国共产党政权采取了一种不成文的“选择性容忍”和“选择性执法”。他们认为,腐败给地方官员发展本地经济提供了一种非法动力,因为他们能从中分一杯羹。而只要经济发展了,中央政权便对当地的腐败选择了包容。范承泽和格罗斯曼还指出,这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也是国家对地方官员的一种控制手段,因为只要掌握了他们的“把柄”,国家就可以有选择性地对那些行事太过我行我素或政治上不够忠心的官员进行惩戒。

对腐败案件起诉的原始数据进行分析后就能发现其中的复杂性。尽管对中国反腐成效持批评态度的人认为腐败已经发展至失控地步,但腐败暴露率从2000年以来呈下降趋势,外部专家对腐败程度的估计自1996年以来也基本持平,这都表明中国的腐败似乎并不像人们通常推测的那样逐渐恶化。但是高层官员腐败人数在腐败总人数中的上升态势表明,虽然腐败案件总数没有增加,人们对过去十几年腐败问题恶化的猜测可能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来自于这样一种强烈的感觉:由于政府对腐败的打击力度远远不够,导致针对高层官员的反腐斗争停滞不前。

裴敏欣认为,腐败指控数量的减少没有任何意义,只是反映了反腐斗争的失败。他搜集的数据表明,每4条公众举报的腐败线索中,只有1条受到了调查;在受到调查的案件中,只有不到40%被正式立案,最终被处罚的案件比重就更低了。裴敏欣指出,受到腐败指控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只有5%~6%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他的结论是,官员们受到处罚的“概率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从而“使腐败成为一种低风险、高回报的行为”。裴敏欣还指出,处罚率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显著降低的。最近10年,尽管检察机构的人数大幅增加,检察部门受理和调查的案件却在1990~2003年下降了50%,这意味着执法力度进一步减弱。

裴敏欣认为在过去10年里,实际腐败率和腐败暴露率之间的差距拉大了;到2005年前后,腐败暴露率只有实际腐败率的1%,甚至更低。如果他的数据属实,那么腐败活动为官员带来的被曝光的风险实在非常低,低到令人不禁想象只有最胆小、最不敢冒险的人才会因为这一点儿风险而却步。但是,在实际腐败率根本无法计算的情况下,我们无法判断裴敏欣的分析是否属实。事实上,裴敏欣的观点完全建立在没有实际计算且无论如何都无法计算的推论上。从根本上说,裴敏欣的论点要成立的话需要证明一个可计算的数值(腐败暴露率)与一个不可计算的数值(实际腐败率)是有偏差的。裴敏欣的观点和大众普遍所持的中国的反腐斗争不起作用这一观点都是建立在假设而非实际观察的基础上,并且裴敏欣进行推理的方法也存在问题。如果对这些数据进行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尽管中国的反腐斗争没有取得显著成效,腐败程度仍然较高,但在一定意义上还是成功实现了对腐败加剧的控制。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分析令官员们选择腐败和拒绝腐败的原因。如加里·贝克尔(GaryBecker)和其他学者所言,一个人对是否进行某项非法活动的考虑,很大程度上是对犯罪带来的预期价值和保持廉洁带来的预期价值之间的比较:冒险犯罪的预期价值就是罪行得逞所带来的利益减去一旦罪行暴露所受到的惩罚,后者是由被绳之以法的概率和惩罚的严重性共同决定的。例如,当一名酒馆里的收款员在考虑要不要从钱柜里抽走一张20美元的钞票时,如果他是一个完全理智的人,他就会思考20美元所对应的风险:他被发现的概率多大,因此被炒、失去工作以及坐牢的可能性,从而决定面对这些风险是不是应该打消念头,老老实实地保住饭碗。当然除了这个例子中的简单思考过程,面对腐败问题还需要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例如,如果涉足腐败的官员人数增加了,但执法力度保持不变的话,那么腐败的曝光率应该会下降。必须考虑人的风险规避心理,因为有腐败倾向的官员是无法确切地知道自己从事腐败行为的曝光概率的,只能依靠猜测。因此,行事谨慎的人会更担心东窗事发,而胆子大的人更愿意相信他们总能逃脱法律制裁。

根据官员在面临选择保持廉洁和走向腐败时进行的理性思考模式,一个政权或监管部门在对腐败进行打击和控制时有很多可以选择的方法:

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官员的诚信度,如向官员和公众宣传腐败造成的负面后果,教育大家认识到腐败是道德败坏的表现,并鼓励知情人或受到官员勒索的人举报非法活动。

通过加强对官员行为的控制和内部监督减少腐败现象,如通过适当削减官员的自主权以及规范政策和条例的执行来实现。

.让政府职能更透明,从而令涉足腐败及有腐败倾向的官员难以掩藏不法行为或想要从事不法行为的想法。

.通过给予公众更多的民主权利、加强公众的问责、允许媒体积极报道腐败线索、建立公众匿名举报腐败的机制(如设置举报热线、网站、投诉信箱)等措施监督和约束官员的权力。

.通过简化规章制度及办事环节,使其合理并以此缩短官僚程序,从而减少官员利用审批时间和权力向办事人敲诈勒索钱财的机会。

.加强预算控制,开展审计行动,调查财政不合规现象。

.要求官员申报财产,对无法解释财产来源的官员进行处罚。

.通过建立新的反腐机构或增加现有机构的反腐资源,强化它们的独立性,从而提高反腐调查的效率。

.开展不定期的反腐行动。在行动的开始阶段,可以给予坦白交待腐败行为的官员全部或部分豁免,然后转向高压政策,扩大调查范围和加强调查力度,降低起诉门槛,加大惩处力度。

.指派卧底人员贿赂官员或提供回扣,迫使腐败官员现身。

.对腐败实行零容忍政策,通过更严苛的法律惩治涉案官员。

以上仅仅是最常用和明显的反腐措施。反腐部门既可以采用其中的部分措施,也可以全部采用。不管一个政权采用什么样的措施,其最终目标都是通过提高侦察率和腐败曝光的风险,以及加强法律的制裁,降低腐败官员对腐败的期待值。因此,有效的反腐工作的目标不仅是惩罚那些有腐败行为的官员,更重要的是能让廉洁的官员继续保持清廉。换句话说,一方面反腐工作是一场斗争,另一方面也是一场心理战,因为其最终目标是通过加强执法力度消灭现存的腐败,并且设法减少官员滥用职权的机会,从而预防腐败的产生。

上述常用的反腐措施中,被中国共产党采用的有许多。这并不是说中国的反腐行动已竭尽全力,也不是说中国的所有反腐策略都执行得有力和恰当。不过中国政府还是采取了提高腐败风险和加重惩罚的措施抑制腐败。当腐败程度持续加深时,人们一般会认为反腐工作要么是没有诚意,要么是能力不足。但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正如第五章中提到的,我们要记住在中国共产党试图反腐的同时,不断深化的改革急剧增加了腐败官员所能获取的利益,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把国有资产商品化并转移给成长中的私营部门。在下文中,我将首先分析,面对多重压力,中国对腐败行为的惩罚情况,腐败官员可能面对的处罚的严重程度,其次还将探讨更复杂的问题,即腐败官员被逮捕的风险有没有发生变化。

对腐败官员的惩罚

大多数研究中国反腐斗争的学者所提出的观点都把风险与惩罚结合在一起,而没有谨慎地地将其作为两个独立因素分析。在众多学者中,裴敏欣对各类数据的分析可能是最系统的。他着力研究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把案件移交给司法系统进行刑事调查和起诉的概率,他的分析表明腐败官员面临起诉和惩罚的风险或概率极低。中国政府机关中参与反腐斗争的主要有三个机构:纪律检查委员会肩负着调查有关党员违纪的指控任务,并有权采取形式多样的纪律处分,包括提出警告、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但它不是司法机关,没有提起公诉的权力,因此也没有实行刑事处罚的权力;纪委监察部在涉及国家干部的案件中也享有与纪律检查委员会类似的权力,不过它也没有司法权,只能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其中最严重的就是罢免职务;检察院是司法系统的一部分,拥有以刑事罪名起诉个人,并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法定权力。因此,如果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纪委监察部认为有必要对某一起案件提起诉讼,就将其转移给检察院,检察院开展调查,并在必要情况下向法院提起公诉。提起公诉后,案件移交给法院进行审理,检察院的身份就是公诉方。根据裴敏欣的研究,在违纪案件中,移交检察院并被提起公诉的案件所占比重大约只有1/20,即5%~6%。

这一比重是根据可公开获取的数据分析出来的,对此,我并不表示质疑,但他提出这一比重似乎在暗示其余94%~95%的未被公诉的案件都是腐败案件,我认为这一暗示有误导性。首先,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管辖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人们传统观念中的腐败,还包括其他很多违法乱纪的行为。它全面负责维持党的纪律。可公开获取的数据表明,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中,只有约1/3左右涉及经济犯罪,有约1/2的案件都不涉及传统定义中的腐败。此外,虽然我们无法根据现有数据分析这些案件的严重程度,但很多案件只是轻微违法案件,还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因此,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案件中有2/3都没有移交检察院的原因很有可能是因为它们涉及的只是各类违纪行为,而且其余1/3的案件虽然被移交给检察院了,而且很大一部分案件涉及经济犯罪,但还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所以没有被提起公诉。如果上述分析是正确的,那么纪律检查委员会移交给司法系统的严重腐败案件的比重可能是裴敏欣所分析出的数值的好几倍,但由于没有更好的数据,这一比重的具体数值是多少可能尚且无法确定。

即便实际情况真如裴敏欣所说,纪律检查委员会移交给司法系统进行刑事调查的案件数量可能极少,但司法系统调查、起诉的经济犯罪案件数量还是比较大。2001~2006年,检察院平均每年受理涉嫌腐败的案件多达58000起(见表6–1)。其中,平均每年对49000起案件开展初步调查,结案9000起,占比15%左右。在继续调查的案件中,检察院立案31500起,涉案35600人。在受理的案件中,平均有17400起未被立案,所占比重将近35%。这些案件的具体情况都没有记载。有些情况是,检察院认为这些案件涉及的指控找不到确凿证据,被指控的人是清白的。还有大批案件虽然涉及经济犯罪,但涉案金额达不到刑事处罚的标准,结果只是进行了行政处分,如降级或撤职等。被免于公诉的案件包括一些涉案官员表示悔改,或者上交了所有非法所得,或者举报了一些关于他人的腐败信息。

在立案的案件中,检察院每年已侦查终结的案件平均为29600起,涉及33400人,其中有24500人被移送审查并起诉,占比90%。检察院撤销调查的案件中有1500人被无罪释放。此外,平均有1400人被移送审查但没有遭到起诉,其他已侦查终结的案件涉及2200人。因为还没有处理办法,这些案件通常很有可能被拖到第二年甚至更久都无法结案。

2001~2004年,法院系统平均每年受理20900起腐败案,并就18200起做出判决(占比87%)。虽然目前还无法获得关于腐败案件审理的详细信息,但如果我们研究一下经济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或许可以做出一些合理的推测。在那些被指控经济犯罪的人中,21%被判处5年以上徒刑(包括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及死刑),31%的人被判处5年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36%的人被判处缓刑。6%的人被免于刑事处罚,只有1%的人被证明是清白的。因此,总的来看,在每年被检察院进行初步调查的将近50000人中,大约只有1/5的人(即大约9500人)最终会入狱,1/10的人判处缓刑,约20000人受到行政处罚。

因为中国政府并未系统性地披露关于死刑的详细判决数据,因此,很难准确地界定因腐败罪名遭到起诉的人面临死刑或长期徒刑的概率有多大。但记录在案的死刑数量是十分庞大。透明国际组织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死刑记录》(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TheDeathPenaltyLog)指出,从1995年夏季到2000年年末,中国有350人因经济犯罪被判处死刑,其中139人已被执行死刑,65人虽已被判处死刑,但透明国际组织尚且无法确认他们是否已被执行死刑,146人被判处死缓,占比42%。在我掌握的4200起备受关注的案件中,有645起案件涉及死刑,其中409起为死刑,占比63%,236起为死缓,占比37%。即便很多人没有被判处死刑,但也面临着严厉的法律制裁。在我的数据库中可以查询到2400名官员的判决数据,其中30%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有11%被判处5到10年的有期徒刑。

有时人们会说,虽然中国对腐败的惩处可能看起来非常严厉,但真正遭到惩处的只是“小苍蝇”,“大老虎”却能免受惩处或者只受到轻微惩处后就逃脱了。“大老虎”是指有权力、有政治关系的高级别官员。在中国的反腐运动中,政治因素毫无疑问地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那些“大老虎”因为有“保护伞”可能免受起诉。但如果仔细分析可公开获取的数据就会发现,实际情况可能并非如此。数据显示,1988~2008年,40304名高级别官员因涉及腐败而遭到起诉,其中包括两名政治局委员(陈希同和陈良宇)、65名省部级官员、2231名厅局级官员、32286名县处级官员。1992~2008年,至少有7070人受审,其中包括47名省部级官员、927名厅局级官员,6096名县处级官员。

可公开获取的数据还表明,实际情况并非总是“大老虎”受到轻微惩罚,而“小苍蝇”受到严厉惩罚:至少有18名高级别官员被执行死刑,18名高级别官员被判处死缓,20名被判处无期徒刑。总而言之,在明确做出判决的案例中,有1/4都是重刑(见表6–3),另外42%的高级别官员被起诉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在被判刑的低级别官员中,18%的人被执行死刑或者判处死缓,10%被判处无期徒刑,46%被判处有期徒刑。工业企业、金融企业和商业企业的经理人如果遭到惩处,则会更严重:在被起诉的人中,32%被判死刑,而37%的银行监管官员和40%多的经理人和银行家都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如果法院处理的关于经济腐败案件的总体数据能提供合理的指导,那么只有很小比重(1%~2%)的人能免受处罚。因此,至少对那些被逮捕、被起诉的腐败官员而言,审判的结果可能是非常严重的,甚至有可能被枪决。因此,我们不能不屑一顾地说腐败是基本上没有风险的,也不能以偏概全地说中国的反腐运动在某种形式上是纸上谈兵。1995年北京市原市委书记陈希同被查处,2006年上海市原市委书记陈良宇落马后,在官员群体中明显形成了恐慌与惧怕的氛围,这就意味着即便权力很大的官员也担心他们的腐败行为被曝光,而且一旦被逮捕,就很有可能面临严厉的惩处。

总而言之,有关法院系统处理案件的数据揭示出,每年平均有20000人因腐败被起诉,这些人中将近1/2的人将入狱。此外,我们有证据表明,数以百计的官员在被起诉后要么被判处死刑,要么被判处无期徒刑。因此,那种认为腐败官员只会受到轻微处罚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中国的量刑比美国联邦法院对腐败官员的量刑要严厉得多。首先,在美国,没有官员被判处死刑或死缓,而我的数据库中,2400名腐败的中国高级别官员中,有645人被判处死刑或死缓。其次,在美国,没有官员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我的数据库中,有26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因此,仅从我搜集的样品案件来看,将近1000名中国腐败官员接受的处罚都比美国官员接受的处罚严重。

从平均判刑时间对比来看,中国的腐败高官即便判决较轻,但缴纳的罚金也比美国官员多。我以美国司法部公共廉政处在2005年提起诉讼的116起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腐败案件为基础,分析发现美国的平均判刑时间为31个月,还不到3年。在我分析的中国案件中,平均判刑时间都超过了10年,几乎是美国的4倍。在美国,2005年的116起腐败案件中,10起案件的判刑超过了5年。因此,虽然美国因腐败而遭到起诉的官员中只有8.5%的人会被判处5年或以上徒刑,但中国因腐败而遭到起诉的官员中却有85%的人被判处5年或5年以上徒刑。相比之下,美国被起诉的官员中有62%的人被判处5年以下徒刑,24%的人被软禁或被判处缓刑。因此,与美国腐败官员相比,中国腐败官员面临的惩处要严厉得多。

分析了中国对被起诉腐败官员的量刑标准后就能清楚地发现,中国的法律并非“一个没有牙齿的老虎”,并且裴敏欣所说的“中国大多数罪犯都能免受惩罚”的观点是不符合事实的,腐败案件的数量之所以在初步调查、正式调查、起诉、审理、判刑这个过程中越来越少,主要是因为中国办案人员认定很多案件不需要进行正式的刑事起诉。此外,认为没有受审就是没有受罚的观点也是错误的,因为虽然腐败官员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还有行政处罚等着他们。行政处罚可能断送官员的职业前途、破坏个人名誉。官员可能丢掉工作,并发现自己成了一名没有工作的社会弃儿。即便官员不会丢掉工作,也有可能被降级或者调到一个没有前途的岗位上。更糟糕的是,行政处罚一般是针对轻微违法行为,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位官员如果受贿金额高于5000元,就可以被开除公职,而根据2005~2010年的平均汇率计算,这个数额才相当于650美元。

在进一步分析之前,我需要先做一个重要说明。我在本章节用来反映处罚严重性的案件数据不具有代表性。总体来讲,我使用的案件涉及的都是高级别、高风险的腐败。因此,几乎可以肯定地说,这些案件中的处罚比普通案件严厉得多。但不要忘记,腐败性质发生变化的驱动因素不是总体腐败态势的恶化,而是这类高级别、高风险腐败案件数量的大幅增加。因此,尽管这些样品案件明显不能代表全部的腐败案件,但这些案件的腐败类型却与改革深化有直接联系。虽然裴敏欣与何清涟都认为只有“小苍蝇”才会受到惩罚,实际上,即便是高级别官员从事贿赂或其他腐败行为也会面临惩罚,惩罚措施有可能包括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然而,只有当腐败官员被逮捕的风险达到不可忽视的程度时,惩罚的严重性才能产生重要意义。如果一位官员预计到自己被逮捕的风险低到了几乎可以忽略的地步,那么即便惩罚措施再严重,基本上也对这位官员起不到震慑作用。因此,接下来,我将论述最困难的一个问题,即腐败的风险。

腐败风险是指腐败官员被逮捕的概率,是在研究腐败问题的过程中最难准确计算的一个指标。我们无法计算出实际腐败率,就无法获得腐败暴露率等硬指标,也无法根据这些硬指标计算出被逮捕官员在腐败官员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因此,虽然我们知道被逮捕的腐败官员人数,但不知道还有多少人没被逮捕。被逮捕官员占腐败官员的1/2,还是1/10,这些问题我们无从得知。我们也无法确定实际腐败率与腐败暴露率之间的比率是长期保持恒定,出现随机变化,还是会长期维持某一个趋势。如果腐败暴露率上升了,是否意味着更多官员存在腐败问题?是否意味着政府下令发动了一场反腐运动?如果腐败暴露率下降了,是否意味着腐败官员越来越少了?是否意味着反腐力度减弱导致被逮捕贪官数量减少?有时,我们知道,腐败暴露率上升是因为中国政府宣布开展反腐运动(1982年、1986年、1989年及1993年就是这种情况)。通过推测也可以知道,在这几个时期内,落网腐败官员的数量必然会有所增加。但只要我们无法对比腐败暴露率和实际腐败率,就没有理由认为前者是后者的线性函数,因此也就没有理由认为前者的变化折射了后者的变化。

更重要的是,我们根本无法得知被起诉腐败官员在官员总数中究竟占据了多少。让专家评估清廉水平也无济于事,因为归根结底,大多数所谓的专家在进行评估时所依赖的指标也是不可靠的。简而言之,腐败暴露率只是记录了“落马人数”,而没有提供关于腐败风险的信息。如果不知道被逮捕的风险有多大,那么我们就无法确定在前面论述过的惩罚方式的意义。当然,我们不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即在中国,每年都有数以万计的腐败官员遭到惩罚,每年近10000名腐败官员锒铛入狱。但为了更加全面地理解中国共产党旷日持久的反腐运动的效果,至少必须大致了解一下腐败风险,尤其是腐败风险的变化情况。

虽然我们无法通过对比腐败暴露率和实际腐败率来评估总体的腐败风险,但可以在个案的基础上进行风险评估。从数学角度来看,腐败暴露率是被逮捕腐败官员与官员总数的比率,因此也代表着被逮捕的风险。也就是说:

实际腐败率=腐败官员数量/官员总量

腐败暴露率=被起诉官员数量/官员总量

腐败暴露率/实际腐败率=被起诉腐败官员的比率

腐败暴露率/实际腐败率≈起诉概率

因此,如果腐败暴露率是实际腐败率的1/4,而且每4名腐败官员中有1名被逮捕,那么1名腐败官员被逮捕的概率就是1/4。同样,如果每10名官员中有1名是腐败的,但每50名中只有1名遭到起诉,那么起诉概率就是20%。如果每10名官员中有1名是腐败的,但每50名中只有1名遭到起诉,那么起诉率就是4%。

我们可以根据腐败风险,重新评估腐败暴露率与实际腐败率之间的差距,所以我们暂时不讨论总体腐败程度的指标,而是从腐败个案着手,并具体分析腐败官员从开始腐败到最后被逮捕之间的时间跨度。为此,我们必须把腐败视为一个重复博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一旦官员开始采取腐败行为,那么他们就会面临一系列被逮捕的风险,每一个腐败行为都是一次博弈,要么逃避被逮捕、惩罚,要么被逮捕。每一次博弈都存在导致腐败官员逮捕的很多不确定性因素。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腐败暴露率与实际腐败率之间存在差别,而这一差别具体是多少,我们还无法准确确定。但如果分析一下官员初次从事腐败行为到最终被逮捕之间的时间跨度的变化,就可以对腐败风险的变化做出一些推测。

这个分析之所以具有一定程度的可行性,是因为它符合我们能够观察出的一个简单现象,即如果腐败官员被逮捕的概率偏高,那么腐败官员很有可能在初次从事腐败行为之后的几次博弈中就落网了,而且随着博弈越来越多,被逮捕的腐败官员人数也会随之增多。比如,如果每一次博弈中被逮捕的概率是50%左右,根据简单的概率模型可以得知,在前两轮博弈过程中,腐败官员被逮捕的概率接近于75%,而在6轮博弈中被逮捕的概率则接近于98%。如果每一次博弈中被逮捕的概率是10%,那么经过6轮博弈,腐败官员逃避侦查的概率则超过了53%,经过10轮博弈之后,逃避侦查的概率仍然高达38.7%。我们从另外一个不同的角度分析一下,假如把100名腐败官员的数据组成数据库进行分析,而每次腐败过程中,即每次博弈中被逮捕的概率是10%,那么每名腐败官员采取6次腐败行为之后,总共有47人被逮捕,而如果每次博弈中被逮捕的概率是50%,那么每名腐败官员采取6次腐败行为之后,将总共有99人被逮捕。

我们可以利用这种方法先计算出平均每一轮连续性的博弈中被逮捕的官员总数,然后再随机挑选一轮博弈作为最后一轮,那么我们就可以计算出任何一轮博弈中被逮捕官员在被逮捕官员总数中的比重。比如,我们在前文提到的情况下,如果腐败官员在经过6轮博弈之后被逮捕的概率是10%,那么假设有100名腐败官员,经过6轮腐败之后将共有47人被逮捕。基于这个数字,我们又可以推断出在被逮捕的那47名腐败官员中,有21%的人,也就是大约有10个人是在第1轮博弈中被抓的,有19%的人,也就是大约9个人是在第2轮博弈中被抓的。相比之下,如果被逮捕的概率是50%,那么在被逮捕的腐败官员中,有50%的人是在第1轮博弈中被逮捕的,有76%的人是在第2轮博弈中被逮捕的。我们还可以利用这种对比性的静态模型,根据每轮博弈中被逮捕的概率计算滞后分布模型。

从这个简单的、以单一组别为基础的模型中可以分析出,我们有可能利用一个动态的发生模型建立一个更加复杂的模型,以更好地模仿真实世界的情形,比如,这个模型可以把1000名官员作为一个组别,其中有些是腐败的,有些是清廉的。在这个模型中,可以让腐败官员采取一次腐败行为,经历一轮博弈,然后计算出被逮捕官员的数量与比重,然后让廉洁官员与在上一轮博弈中逃脱逮捕的腐败官员经历第2轮博弈,那么漏网的官员则会继续面临因历史罪行而被逮捕的风险。如果我们假定腐败官员在最终被逮捕之前会不断从事腐败行为,那么这个模型可以让那些连续从事腐败行为的官员经历多轮博弈,而在这个博弈过程中,官员因历史罪行被逮捕的概率将会低于因当前犯罪行为被逮捕的概率。我们还可以假定,在每一轮连续性的博弈中,一些在之前博弈中保持清廉的官员会在下一轮博弈中转而从事腐败行为,因此也必须面临着被逮捕的风险。最后,在每一轮博弈中都有从廉洁转为腐败的官员替代那些被逮捕的腐败官员,然后继续经历新一轮博弈,而新一轮博弈中同样是腐败官员与清廉官员并存的。无论我们利用这个模型所做的分析是简单的还是复杂的,最终我们都会发现一个共同的现象,即如果我们假定被逮捕概率偏高,那么腐败与被逮捕之间的时间跨度就会很短,滞后分布态势就会非常“陡峭”,出现迅速下跌。随着概率下滑,分布态势就会日趋平缓,在前几轮博弈中被逮捕的腐败官员的比重就会越来越低。即便不用复杂模型,凭借直觉也可以推断出,如果某一年中腐败官员初次从事腐败行为之后不久便被逮捕的概率高于其他年份,那么腐败官员在这一年中被逮捕的概率肯定也会高于其他年份。

在进行数据分析之前,有一个重要的事实需要重新说明一下,即这些数据无法让我们计算出被逮捕的概率或者评估被逮捕腐败官员的比重,但能让我们间接地对比某一年中或某一个时间段内腐败官员的被逮捕概率与其他年份或其他时间段的被逮捕概率,并评估某一年中犯罪与被逮捕之间的时间间隔分布态势是否与其他年份的被逮捕概率存在某种形式上的联系。

关于初次犯罪与最终被逮捕之间时间间隔的数据,是我根据一个由大约4300起备受关注的案件组成的数据库计算出来的,在这4300起案件中,有3037起案件的初次犯罪时间与最终被逮捕时间是可以确定。根据年度排序的起诉信息中可见,在20世纪80年代的任何一年内被起诉的腐败官员中,至少有一半的官员从事腐败行为的时间在2年或2年以下,将近90%的官员从事腐败行为的时间在5年或5年以下。在接下来10年间,短期腐败官员(指从事腐败行为的时间为1~2年的官员)的比重下降了将近一半,到21世纪初,被起诉的腐败官员中只有将近25%的人从事腐败行为的时间为2年或2年以下。与此同时,那些长期从事腐败行为的官员的人数,也就是指那些连续在5年成功逃避被逮捕命运的腐败官员人数却出现了大幅增长,而且那些被起诉的腐败官员,将近一半的人,即约2000人,都是长期腐败者。这些数据还表明,将近1/3的腐败官员都是存在腐败行为2年之后遭到起诉的,这个比重是比较稳定,而长期腐败者的比重则从20世纪80年代初的20%增加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的35%。

这里有几个因素为我们解读这些数据增加了难度。第一,正如我在第四章中所说,这些数据表明我的数据库中的高级别腐败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爆炸式增长的,这一点可以从累计腐败率及其与腐败暴露率之间的巨大差异上体现出来(见图4–7)。在这一时期,反腐力度显然滞后于腐败的增加,而且我们可以发现短期腐败者的数量减少了一半。第二,因为第四章中的数据表明,随着时间的推移,高级别腐败明显出现了稳定、大幅的增长趋势,所以就会形成一个自然的衰退过程。简单地讲,随着时间的推移,不仅腐败官员的数量增加了,过去逃避被逮捕命运的腐败官员的人数也增加了。因此,长期腐败者人数的增加反映出21世纪前10年里很多遭到起诉的官员正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新涌现的那一批腐败官员,因为20世纪90年代中期,改革的深化为腐败的加剧创造了很多新条件。第三,在分析当前被逮捕的腐败官员越来越多这个事实时,我们不能将其视为中国反腐工作软弱无力的表现,而是应该从中认识到中国破获复杂案件、打击腐败行为赖以持续的保护伞的工作更加有效了。同样,即便被逮捕概率不变,腐败官员经过的博弈次数越多,受贿次数越多,或者贪污公款次数越多,其被逮捕的概率越大。简单来讲,这就相当于在玩抛硬币的游戏,如果正面朝上你就赢了,反面朝上你就输了,那么如果你不断地抛硬币,一定会遇到反面朝上的情况,肯定有输的时候。我还要说明一点,即随着时间的推移,腐败官员往往变得越来越粗心,会留下越来越多的蛛丝马迹。因此,随着后毛泽东时代腐败问题经历了一个衰退过程,长期腐败者自然会增多,而且随着长期腐败者群体规模的扩大,长期腐败者在被逮捕的腐败官员总数中所占的比重肯定也会提高。

考虑了这些因素后,我们就会发现上述数据折射出了初次犯罪与最终被逮捕之间的滞后结构相对稳定的事实,而且从20世纪80年代腐败开始增加到20世纪90年代腐败严重加剧,腐败经历了一个衰退的过程,导致了长期腐败者的数量大幅增加。此外,在被起诉的腐败官员中,存在腐败行为不到5年就被逮捕的官员原本占据绝大部分,后来降低到50%左右,这种滞后结构的变化与20世纪90年代被起诉的高级别官员(县处级及以上)的数量增多以及累计腐败率逐渐上升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如果我们认识到,在20世纪90年代腐败性质开始出现变化,而且一种新形式的腐败开始涌现(这种腐败因其级别高、风险高的特征而一度被掩盖),那么初次犯罪与最终被逮捕之间的滞后结构出现重要变化就在情理之中了,也就是说,一旦腐败性质发生了转变,那么这种滞后结构就会保持相对稳定。这表明,在20世纪90年代的大部分时间内,腐败官员被逮捕的风险也是相对稳定的,而这又表明,腐败暴露率与实际腐败率之间的比率也是相对稳定的。如果事实果真如此的话,那么腐败暴露率在近几年内明显的下降趋势就折射出实际腐败率也在一直下降,或者说实际腐败率的变化趋势并没有偏离腐败暴露率的变化趋势,并没有迅速上升。对此,我们可以做出谨慎的分析,在最近10年的时间里,腐败程度基本上没有发生变化。

但如果说腐败风险保持稳定,而我们又无法从现有数据中提取有关初次腐败与最终被逮捕之间的时间间隔的确凿证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风险保持稳定”这个说法是否可靠?也就是说,一名存在腐败行为的官员是否存在一定的被逮捕概率?正如我反复指出的那样,实际腐败率是没有办法准确计算的,只要实际腐败率是不可知的,就没有办法准确计算腐败官员被逮捕的概率。但如果我们根据高级别、高曝光案件的数据对比累计腐败率和腐败曝光率,就能对腐败风险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某一年的起诉案年数量除以腐败官员总数,就得到了当年被逮捕官员的比重。这种运算结果表明,每年大约有10%的腐败官员被逮捕。当然,这一数值只是最终被逮捕官员的比重,只是对被逮捕风险的最低评估。

由于10%的被逮捕概率在某些官员看来实在不足为虑,即便被逮捕之后可能遭受的严厉的惩罚,这一概率对腐败几乎起不到遏制作用。但这个10%是每一轮博弈中被逮捕的概率,如果经过多轮博弈,被逮捕的概率会出现叠加。从法律层面来看,腐败官员从事腐败行为后,即便过了很长时间仍然难逃惩罚,而且现有的案件数据清楚表明,一旦官员走上了腐败的道路,很有可能会不断地从事腐败行为,因为他们逃避了惩罚之后,往往倾向于认为自己下次还能同样幸运地逃脱。但固有的腐败案件数据表明,很多腐败官员终有一天会发现自己的运气已然殆尽,因为很多人即便在初次采取腐败行为之后没有被逮捕,但几年甚至几十年之后,注定难逃被逮捕的命运。此外,如果腐败官员一而再再而三地采取腐败行为,那么一旦被逮捕,面临的惩罚肯定比初次采取腐败行为之后面临的惩罚严厉得多。因此,这就导致腐败的严重性可能产生类似于“层级效应”的现象,即采取腐败行为的次数越多,被逮捕的概率也会随之增加,所以如果一位腐败官员一次次地认为自己将是90%的“漏网者”,那么到最后,他很有可能发现自己是10%的“落网者”中的一员。从这个角度来讲,如果每年有10%的腐败官员被逮捕或许就并不像某些人所认为的那样不足为虑了。

被逮捕风险保持相对稳定也是值得注意的。正如我在本章和上一章所提到的那样,论述反腐败问题的文献资料往往着重强调系统性地削减腐败机会、提高公职人员道德素质、将腐败维持在可控制的水平的重要性,并且着重强调了腐败的危险性,认为腐败程度如果恶化,就会蚕食政府的反腐资源,降低腐败官员被逮捕概率,而且由于清廉的官员看到腐败官员一次次地逃脱,有可能会受到诱导而走上腐败之路,从而导致新的腐败行为不断涌现。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官员群体中从事腐败行为的意识越来越强烈,以至于很多专家学者在论述腐败问题时都认为腐败在这一时期呈现出了螺旋式快速恶化的态势,而且很多人认为腐败将变成一个迅速膨胀的“肿瘤”。从很多方面来看,我们在本章以及前两章分析过的数据就表明他们的看法也不是完全错误的。20世纪90年代中期,腐败明显出现了加剧态势,原先的腐败模式只是低级别贿赂和官倒行为的结合体。后来,随着大批国有资产从国家手中转移到市场上,官员开始借机大肆敛财。以高级别、高风险的腐败案为基础分析出的累计腐败率清楚地表明,20世纪90年代中期,腐败官员的总数迅速增加,而且累计腐败率和腐败暴露率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关于初次出现腐败行为与最终被逮捕之间的时间间隔的数据表明,在初次出现腐败行为之后的5年内被逮捕的腐败官员的比重显著下降。但到了21世纪初,腐败模式基本上就稳定下来了,而且初次犯罪与最终被逮捕之间的时间间隔也逐渐趋于稳定。因此,总体来看,现有数据表明,20世纪90年代中期腐败严重恶化,但这并不是说腐败态势失控了,相反,这说明政府加大反腐力度,2000~2010年成功地将腐败维持在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程度。

我们现有的腐败案件数据虽然不能代表所有案件,但研究这些数据为我们评估腐败的猖獗程度提供了一种方法。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遵循一种较为简单、直接的方法。在很多人看来,每一件新的高级别腐败案、新的涉及高级别官员和巨额资金的丑闻似乎都可以被视为腐败问题恶化的证据,实际上,换个角度来看,这些新涌现的腐败案件恰恰证明中国政府的反腐工作正在发挥作用。在中国有很多关于高级别官员涉足腐败的传闻,但能够影响我们对腐败问题的看法的那些大案几乎毫无例外是由政府查处并公开的。事实上,研究那些最引人瞩目、臭名昭著的案件除了能了解腐败猖獗程度之外,还能了解政府愿意打击涉及高级别官员腐败案件的诚意。

当然,一些高级别官员的腐败案件可能会被掩盖起来,而且有些腐败官员因为具有强大的政治权力和政治关系而免受惩罚,这是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我们要认识到,哪些腐败官员会遭到起诉,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某些起诉背后的驱动因素就是派系斗争。接下来我将研究几个重大丑闻,它们表明,即便那些位高权重、根基深厚的官员也难免遭到起诉和严厉惩罚。我接下来要讨论的这几起案件分别是“陈希同案”、“厦门走私集团案”、“陈良宇案”。我在其他章节也讨论过这些腐败大案,因此,我再次讨论的目的不是为了揭露一些新的东西,而是强化这样一个观点:虽然现有数据表明腐败官员被逮捕的概率可能比较小,但还不至于小到可以忽略的地步,即便那些政治人脉广泛的官员也不能忽略这一点。

陈希同曾经担任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以及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市委书记。他的案件是1995年4月初被曝光的。当时,北京市原副市长王宝森因涉嫌江苏省无锡市一家公司的案件而接受质询,两天后,他便自杀了。1995年年初,无锡市当地的调查人员就已经开始调查一个破产投资公司的财务交易,这家公司就是无锡市新兴实业公司(下文简称“新兴公司”)。他们很快发现,新兴公司本身是一个巨大的“庞氏骗局”,在这个骗局中,投资者被许诺可获得丰厚的投资回报。在短短6年的时间内,该公司非法集资的数额估计高达32亿元(约合3830万美元),被骗的投资者遍及中国12个省、市的368家单位和31个个人,涉案人员达200多人,其集资金额巨大,涉案人数众多,造成危害的程度严重,都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罕见的。新兴公司并没有把早期投资者的资金用于投资,而是将后来投资者的钱作为快速盈利付给最初的投资者,以诱骗更多人上当。最后,新投资者的钱不足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结果这个“庞氏骗局”一夜之间就破产了,留下了巨额债务。随着调查人员逐步揭开新兴公司的财务黑洞,他们便拘捕了两名北京的官员,即李敏和陈健。这二人均承认自己是王宝森的手下,并从北京的一个“小金库”中挪走了巨额资金。这个“小金库”是一个贿赂基金,王宝森等人把多种来源的资金都存在了这个“小金库”中,其中包括开发商支付的佣金、不合法的收入以及部分市属企业的收入。李敏时任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陈健时任王宝森的秘书,两人都供认曾经收受周北方等商人的贿赂。周北方时任北京首钢总公司助理总经理,兼任中国首钢国际贸易工程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这些商人行贿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在获取贷款、投资过程中取得优势,同时李敏和陈健二人还帮助行贿者获准前往香港以及海外旅游。1995年4月2日,中国共产党的一个调查委员会质问王宝森本人在多个开发项目中所起到的作用,时任北京市市委书记的陈希同也是这个调查委员会的成员之一。当时有传言称,香港商人李嘉诚给一些官员输送了大量贿金,让他们撤回一个期限20年的房产租赁合同。这处房产位于北京市王府井大街和长安街的交叉口,地理位置极佳,原本政府将其租赁给了麦当劳,李嘉诚希望自己能从政府手中租下这处房产。在这次调查中,王宝森显然没有透露多少信息,调查人员便让他回家了。后来,他乘车去了自己在怀柔修建的奢华别墅,之后就举枪自杀了。他自杀的几周后,调查人员发现王宝森不仅为新兴公司提供大量贷款,还违规动用公款为其弟弟(王宝顺)、情妇以及多名心腹的投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经过更加深入的调查,调查人员还发现王宝森、陈希同二人经常收受开发商贿赂,为开发商在北京城区获取土地开发权提供帮助,陈希同的受贿金额高达2亿元(约合2400万美元)。他们还发现陈希同的妻子和儿子陈小同也曾大肆索贿,索贿对象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其他各类有求于他们的人。1995年夏季,陈希同落网后,大批人先后被捕。后来,陈希同被清除出中共中央政治局,保留党籍以观后效,过了两年,即到1997年,陈希同被开除党籍,之后移交检察院和法院处理,1998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和玩忽职守罪依法逮捕陈希同。1998年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13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16年。他的儿子陈小同因接受贿赂、滥用公款两项罪名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

陈良宇曾任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以及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市委书记,与陈希同的职位有点儿相似,但两人并无关系。陈良宇因违规运营社保基金、从事非法投资而落马。陈良宇批准下属将上海市养老金借给很多投资者和商人,而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将养老金存入浦东发展银行。这些人包括郁知非、张荣坤、韩方河等。郁知非是一位曾力图在上海修建F1(世界一级方程式锦标赛)赛道的商人。张荣坤曾是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的所有人和福禧投资集团的董事长,这个投资集团参与建设了上海—杭州高速、嘉定—金山高速、苏州—杭州高速。韩方河时任华安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这家公司是中国最大的投资公司之一。根据调查人员所说,从上海市养老金账户中挪走的资金将近339亿元(约合49亿美元),其中大部分都贷款给了郁知非的上海国际赛车场项目或者张荣坤的高速公路项目。例如,据报道,张荣坤从养老金账户中获得的贷款总计34.5亿元(约合4960万美元)。2002年,在陈良宇的安排下,张荣坤的福禧投资集团以非常低的价格收购了上海市政府在上海路桥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回报,张荣坤为陈良宇骄奢淫逸的生活提供资助,包括支付其包养多名情妇所需的费用。

陈良宇还先后利用自己作为上海市市长、上海市市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为其弟弟陈良军获得土地开发权提供帮助。在陈良宇的安排下,陈良军曾经以3.44亿元(约合5000万美元)的价格买下了一大块地皮,而这个价格远远低于这块地皮的真实价值。他的弟弟迅速将其转手卖掉,瞬间获利1.18亿元(约合1700万美元)。陈良宇的儿子陈维力受雇于中国华闻控股有限公司,年薪超过30万元(约合43000美元)。这家公司雇用陈维力的目的很有可能是为了借助其父亲的影响力。陈良宇妻子黄毅玲曾担任上海慈善基金会名誉副会长一职,也被指控以陈良宇名义收受贿赂,并在周正毅的帮助下投机股市,获得暴利。周正毅是上海的一位开发商,2003年被指控犯有诈骗罪而被判入狱,但后来刑期未满就被释放了。陈良宇的连襟朱文锦是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也因受贿罪被逮捕。

到调查结束之际,在这起案件中已有超过36人遭到起诉,包括14名上海市官员,还包括时任国家统计局局长的邱晓华。陈良宇因其在挪用养老金案件中负有重要责任,再加上从郁知非、张荣坤、韩方河以及其他房地产开发商那里受贿239万元(约合34.4万美元),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张荣坤被判处19年有期徒刑,3人被判死缓,5人被判无期徒刑。

在这两起案件中,主导因素似乎并非政治因素。陈希同是在无锡新兴公司非法集资案曝光、李敏和陈健这两名官员被逮捕之后才东窗事发的,而且是王宝森举枪自尽之后,陈希同案才露出了马脚。“陈良宇案”究竟是由什么原因引起的,目前似乎还并不清楚,但几乎可以肯定的是,陈良宇是在赴京参加政治局的一个会议之后被逮捕的,在此之前一段相当长的时间里,调查人员就已经对上海混沌的商界展开了调查,调查的内容就包括上海市养老金遭到转移并被用于非法放贷的问题。

“陈希同案”与“陈良宇案”的持续时间也迥然不同。据报道,他们二人都是在1990年开始出现腐败的。当时,陈希同已经担任北京市市长一职。1992年,陈希同被提拔为北京市市委书记,而当时正是邓小平视察南方之际,之后不久,中国就迎来了新一轮的经济繁荣。但提拔还不到3年,他就因腐败行径东窗事发而被逮捕了。相比之下,在20世纪90年代,陈良宇还只是上海的一名区长,还在努力地向上爬。1996年,他被任命为上海市副市长,2001年年末出任上海市市长。2年后,他被选为上海市市委书记。就逃避调查而言,陈良宇显然比陈希同成功得多,因为在被逮捕之前的很多年,一直都有传言说陈良宇过着与其薪资水平严重不符的“花花公子式”的生活,但他总是能成功地逃避调查,直到2006年他的腐败行径才暴露。虽然陈希同显然不会公开炫耀其非法所得,但其儿子陈小同经常当众炫耀。当然,“陈希同案”与“陈良宇案”所处的时代背景也发生了很大变化。1995年,也就是“陈希同案”曝光的时候,私家轿车、奢华别墅以及高档夜总会还很稀少,而到了2006年,也就是“陈良宇案”曝光时,这些事物在上海和其他大城市已经非常普遍了。此外,1995~2006年这10年间,中国精英阶层的财富也呈现出了“爆炸式”增长。因此,陈良宇可以过上1995年无法想象的骄奢淫逸的生活。但最终二人还是被逮捕了,虽然他们的政治人脉资源可能会短时间地帮助其逃脱调查,但最终他们的力量还是不足以保护自己免受起诉和审判。

与“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中的涉案犯罪集团相比,陈希同或陈良宇所领导的腐败集团简直是小巫见大巫。1999年秋,来自北京等地的数百名调查人员齐聚厦门。当时,据报道,1996~1999年,赖昌星领导的走私团伙走私了总价值高达530亿元(约合64亿美元)的物资,包括成品油、食用油、香烟、汽车、电子产品、药品以及其他物资。在此过程中,他们设法逃避了300亿元(约合36亿美元)的关税。赖昌星的走私活动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恰恰相反,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关税非常高,很多商品在中国国内的价格较高,而在国外的价格较低,存在很大的差价,导致走私活动很普遍。但赖昌星的走私活动可谓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他和他的犯罪团伙并不是利用渔船的舱底走私几箱香烟,也不是利用海运集装箱走私几辆汽车,而是不停地用油轮走私石油,用集装箱货船走私其他物资,而且通常是通过国有贸易公司和运输公司来运输、储藏和分销这些物资。这个走私团伙也不是偷偷摸摸地行事,而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大摇大摆地将走私物资运到厦门港。

因为其走私规模巨大,显然无法掩盖,所以赖昌星就建立了一个庞大的“保护伞”,其中包括市级、省级以及中央级的官员。他建立了一家集俱乐部、宾馆、按摩、色情服务为一体的“红楼”,并利用远华集团为其走私活动作掩护,拉拢了厦门市的高级党政干部、厦门海关的领导、当地公安局、税务局官员以及大型国企和银行的管理人员。他的关系网还包括时任公安部副部长的李纪周、时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情报部常务副部长的姬胜德。总的来看,赖昌星的走私活动至少涉及600人,其中有360名官员不仅为赖昌星提供保护,准许他走私的物资在厦门港自由通关,还帮助赖昌星在福建当地的地下钱庄洗钱。在这些地下钱庄里,赖昌星通过走私获得的非法所得被兑换成了硬通货,然后被转移到了香港,用来购买不动产,或者作为外来投资输送回中国内地,以用作未来走私活动的资金来源。

到1999年,远华以及其他走私活动已经变得异常猖獗,走私人员几乎不屑于掩盖自己的行为。根据詹姆斯·穆尔维农所说,1998年,走私者将4200万桶石油带回了中国国内,走私石油在中国的石油销量中所占比重高达1/4~1/3。石油的合法进口量急剧减少,国内石油产业每年损失100亿~200亿元,因为它的价格无法同走私石油相比,走私者买入石油的价格是每吨900元,而合法进口价格则高达每吨1500元,前者只有后者的60%。面对走私活动骤然加剧的状况,中央政府于1998年7月下令打击走私。“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是在另一个大型走私团伙——广东湛江走私团伙于1998年9月被调查之后才东窗事发的。与赖昌星类似的是,湛江走私团伙的核心人物陈励生也同姬胜德建立了非法的合作关系,因此,当湛江的案件曝光后,姬胜德与“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的关系也就浮出了水面。同一时间,纪委监察部收到了一封很长的举报信,信中详细叙述了远华走私案的一些问题,并且其中也提到了李纪周的犯罪行径。之后不久,中央政府就派遣了一组调查人员前往福建省,开始逮捕走私人员及腐败官员,被捕人员的范围包括福建、广东、海南、山东、浙江、陕西与上海等。根据调查人员的报告,从1998年夏到1999年年末,他们共破获了25000起走私案,逮捕了数以千计的走私人员,缴获物资总价值高达325亿元(约合39亿美元)。

中国政府在1998~1999年开展的打击走私运动以及像“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之类的案件给我们的分析造成了困惑:一方面,走私活动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已经达到了猖獗的程度;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却在此时选择严厉打击走私行为。这两个事实中,哪一个更重要呢?在很多人看来,政府没有控制住走私活动的蔓延,这表示政府工作存在重大失误。然而,我却认为,政府最终采取了强硬措施加以应对,并把一批高级别官员送进了监狱,包括姬胜德(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李纪周(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等,这就表明了中国政府坚决打击走私的意愿和能力。我们应该注意到,在“陈希同案”、“陈良宇案”以及打击走私案中,中央政府都认为,要打击根深蒂固的腐败,必须从外部部署调查团队,这就很清楚地说明,在存在高级别官员腐败、腐败官员抱团的地方上,常规的反腐工作很有可能已经瘫痪了,对腐败的遏制作用非常小。地方上反腐工作失效,外部调查成功破案,把这两种现象结合在一起来看,就表明中国当前的反腐能力还存在不完善之处,反腐工作的性质错综复杂。虽然陈希同被判入狱,在1998~1999年打击走私案和其他案件中腐败的高级别官员受到了严厉惩罚,但那时的陈良宇依然没有受到任何震慑,大肆采取腐败行为,这就表明,虽然高级别官员有可能被逮捕,有可能遭到严厉惩罚,但被逮捕风险毕竟太低,不足以震慑某些官员,也不足以完全预防腐败。裴敏欣等人认为,虽然存在被逮捕风险,官员不会因此而停止腐败行为,但这不一定意味着他们不会在此后被查处。

虽然很多案件都是由随机事件引发的,比如“湛江特大走私案”暴露了“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等。等到这些案件以及陈良宇的案件得到处理时,腐败已经十分猖獗了,让人很难想象事情怎么会发展到这一地步。腐败都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李玲曾在《“关系”、礼物和腐败—腐败主体的能动性和腐败交换的运作模式》一文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腐败方式得当,腐败甚至可以成为一种艺术。腐败过程中的交换从来都不是直接交换,当金钱转手时,双方必须谨小慎微。受贿者与行贿者之间并不是在“以物易物式”的协定上进行利益交换的。更重要的是,贿金必须隐藏好,而且腐败官员必须避免公然炫富的行为。因此,在很多案件中,贿金不是直接送给腐败官员的,而是送给腐败官员的妻儿、亲戚或情妇之类的中间人,而且行贿通常是以商业所得、咨询费、佣金等隐秘形式进行的。近几年,越来越多的高级别官员子女前往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留学,很多人上的是昂贵的私立学校。因此,为这些官员子女支付学费和生活费也就成了一种日益普遍的行贿方式。如果用现金行贿,那么当贿金数额巨大时行贿就可能非常麻烦,因为人民币最大面值是100元,大额现金支付就需要用很多箱子转移现金,而且官员还得想方设法洗钱,比如存在以虚假姓名开立的银行账户中,通过地下金融系统转移到海外或者设法转变成外资并以投资的方式输回国内等。如果无法洗钱,那么官员就会发现很难把一箱箱的现金隐藏好。

分析到这里,我们就遇到了一个关键问题:如果一名官员想要成功,一定不能给人留下腐败的印象,但腐败似乎总会让人上瘾。随着官员越来越腐败、开始大肆索贿时,他们就会放松警惕,开始享受滥用权力带来的果实。一旦他们开始肆无忌惮地过着明显超出自身合法收入水平的生活,并开始公开炫富时,腐败官员就很容易成为反腐工作人员查处的目标,而且只有在政府的反腐力度还不够时,以及其周围同事和外部调查人员选择装聋作哑时,腐败官员才有可能幸存下去。通常情况下,一些被腐败官员收买或者关系亲近的人通常会选择装聋作哑。如果政府希望向公众表明反腐决心,不再对腐败置若罔闻,那么这些公然炫富、生活中充斥着声色犬马、骄奢淫逸的腐败官员迟早会落马。

我们在前面研究过的几起案件都是这种情况:王宝森自杀之前就流传着很多关于北京市区土地转让的高级别腐败传言。“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的涉案范围广、严重程度深,比之前的“湛江特大走私案”犯罪性质更恶劣,这么大的一起案件很难逃避被调查的命运。被转移的上海养老金数额巨大,负有监管责任的浦发银行肯定也会注意到其中的端倪。这些案件表明,即便被逮捕的概率低,而且有些人因为政治关系能够暂时逃避惩罚,但如果一次又一次地出现腐败行为,最终肯定会引火烧身。

总的来看,界定中国政府的反腐工作效率高低的标准是比较抽象的。最关键的是中国政府的反腐工作一直在进行,这比那些超级腐败、沦为盗贼统治的国家强得多,因为在这些国家,政府要么纯粹出于政治考虑而绝不反腐,要么为了打击政敌而反腐,甚至会纵容自己“小集团”内的人公然掠夺和打劫。

裴敏欣批评中国反腐工作的观点在某种程度上来讲是正确的,毕竟中国政府没有成功地降低腐败的总体恶劣程度。事实上,其反腐工作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方面,几乎没有证据表明中国腐败态势在2000年之后严重加剧,但也几乎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腐败态势在近几年来有大幅弱化。另一方面,虽然有证据表明腐败官员被逮捕的概率在近几年来已经下降,但同时还有证据表明即便过去被逮捕的概率偏低,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被逮捕的概率仍然很大。而且一旦被逮捕,惩罚措施是很严厉的,那些腐败行为恶劣的官员甚至会被判处死刑。

虽然20世纪90年代初出现了很多新的腐败机遇,而且腐败开始逐渐蔓延到了更高级别的官员群体中,但2000~2010年这10年间,总体腐败程度基本上是保持不变的。从理论层面来看,出现这种现象的部分原因在于,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不仅催生了新的腐败条件,还逐渐消除了一些旧的腐败条件。比如,人们都知道,随着消费品生产率的提高以及配额供给制逐渐消失,人们不必再像20世纪七八十年代那样为了获得一些消费品的配额而行贿,因此,与此相关的轻微腐败现象就逐渐消失了。此外,随着价格双轨制的逐步取消,官员利用计划内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套利的腐败现象也随之消失了。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石油、汽车等物资的进口关税大幅降低,甚至有些商品的进口关税直接被取消了,导致与走私活动相关的腐败现象也大幅减少了。最近,中国规范了行政权力的行使方式,而且着力提高公开招标过程的透明性,这些措施也都有助于减少暗箱操作和相关腐败行为。

但我认为腐败态势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趋于平稳,除了改革深化减少或铲除了部分腐败存在的根基之外,更主要的原因在于中国政府在反腐败问题上一直保持着高压态势。在某种程度上,改革、腐败与反腐败是协同并进的。改革催生了新的腐败机会,导致贿赂、挪用公款、贪污等案件大幅增加。面对腐败不断加剧的情况,政府担心会引起一发不可收拾的政治后果,便在改革的同时采取了一些反腐措施,其反腐能力在20世纪80年代不断加强,不仅拟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强化了纪委、监察以及司法等系统,使其负责反腐工作。中国政府在1982年、1986年和1989年发起了引人瞩目的反腐运动。到了20世纪90年代,改革进一步深化,但也加剧了高级别、高风险的腐败,并促使这类腐败不断扩展到新的领域,中国政府也与时俱进地调整了反腐策略,不再“一把抓”,而是重点查处那些级别较高的腐败分子,包括县处级及以上级别的官员、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一直以来,中国政府都在着力提高机构工作能力。比如,近年来,中国建立了国家预防腐败局,并且注重打击贿赂过程中的需求方,即为了获得优越待遇而需要行贿的企业。此外,中国还颁布了新的法律,允许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起诉官员,打击官员利用虚假姓名开立银行账户、隐藏非法所得的行为。中国还加强了国家审计署的职能建设,提高其通过审计发现违法行为的能力,强化对政府等公共机构的审计力度。行政程序也进行了变革,削弱了官员行政的自主权,实行了更加规范的预算审批和审计程序,限制官员接触公共事务过程中的现金交易。中国还着力取消各类单位为存储非法所得而私设的“小金库”。中国在多所大学建立了反腐研究机构,一方面是为了加强学术界对腐败问题的研究,为反腐工作建言献策,另一方面是为了培训公务员,帮助政府部门更好地控制公共资金的分配与处置。

总之,改革的深化为腐败不断创造新的条件,中国政府的反腐工作似乎已不足以大幅降低总体腐败程度,但成功地控制了腐败态势,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虽然不可能根据被逮捕官员的比例衡量中国反腐工作的成效,但可以公开获取的案件数据表明,每年都有大量的官员被逮捕,而且很多人遭到了严厉惩罚。我以一个由4000起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组成的数据库为基础进行分析,得出的结果表明,不仅“小苍蝇”会面临惩罚,就连那些高级别官员、高级别管理人员和金融官员也无法逃避惩罚,每年很多人因腐败而锒铛入狱,还有数百人被执行死刑。即使那些级别非常高的官员也会被判处入狱或者被判处死刑。中国绝对不属于盗贼统治的国家,因为在盗贼统治的国家中腐败不受任何节制,肆意扩散,只有那些得罪了级别最高的官员的人,才有可能面临惩罚。而在当代中国,情况却不是这样,腐败官员仍然面临着一定的风险,甚至有可能为腐败行为付出生命代价。因此,中国的反腐工作对腐败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这种遏制作用在其他腐败猖獗的国家中可能是失效的。因此,腐败不断加剧与经济持续增长能够并存的一部分原因在于腐败寄生于经济改革,随改革而演变,改革催生的高速经济增长为腐败的持续存在提供了养分。另一部分原因在于尽管腐败态势恶化,反腐工作至少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就,防止了腐败失控,否则,腐败可能会对中国经济体的活力产生更加严重或明显的削弱作用。

我在本书伊始曾提到,后毛泽东时代的中国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景象:一种是经济奇迹,另一种是腐败猖獗。但这两种景象都不是虚假的,相反,中国的经济增长幅度很大,而且毛泽东时代的那种低级别的、隐秘的腐败逐渐演变成了猖獗的、高级别的腐败。因为经济学家曾经预测腐败与经济增长率之间呈负相关,所以这两种景象看起来似乎相互矛盾。如果经济学家是正确的,那么为什么中国经济能在腐败问题加速恶化之际实现快速的增长呢?

一种简单的回答就是,虽然基于计量经济学视角的研究结果表明,总体上来看,腐败问题的恶化会拉低经济增长率,但更加深入地分析案例后发现,某些国家的腐败是发展型腐败,这种腐败有利于各派政治力量建立起一个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的发展型联盟,从而在经济建设过程上实现成功,东亚一些发展中国家就是这种情况。由于发展型腐败往往具有高度结构化的属性,深深地根植于政治进程之中,所以并不像盗贼统治国家里那种公然的掠夺性腐败那么明显。因此,大多数人基于计量经济学视角分析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状况时,往往会低估这类腐败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强劲的经济增长态势,再加上这类腐败隐藏得深,所以腐败的现实很可能被掩盖住,误导观察者相信这类腐败是良性或无害的。此外,因为发展型腐败与经济快速增长并存的国家的数量远远比不上那些盗贼统治与经济衰败并存的国家,所以一些经济学家提出腐败与经济增长负相关的观点也不令人惊讶。理解了这一点,我们便可以把中国的腐败加剧与经济增长并存的情况视为一个例外。而且,事实上,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中国的确是个例外,因为与那些腐败程度类似的国家相比,中国的年均经济增长率的确比较高。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4日 15:11 来源:中信出版社 编辑:王千雪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