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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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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腐败的加剧

在评估腐败的严重性时,我们应该区别腐败的数量与程度。数量测量的实际上是腐败的广度。我们在前文中基于多个来源整合的数据测量的就是腐败案件的数量,而程度测量的则是腐败案件的严重性。毕竟,虽然同为腐败案件,但每个案件的严重性肯定存在差别,有些腐败案件对经济产生的冲击更加严重。

比如,一名巡逻警察每周从12名超速司机那里每人勒索20美元的贿金而不开罚单,那么这种腐败行为对政治结构中的法律和秩序产生的影响则比较小。而如果一名政府高官先是从银行家那里收了数千美元的贿金,从而对这名银行家鲁莽的、掠夺性贷款的行为坐视不管,然后当这家银行的坏账将要把它拖垮之际,该高官又从那名银行家那里收了数千美元的贿金,安排政府部门对该银行提供政府救助,那么这种腐败行为对经济产生的冲击要远远超过巡逻警察勒索超速司机。此外,我们还可以合理地认为,虽然低级别官员可能利用公权力操纵法律以谋求私利,但如果高级别官员系统性地扭曲公共政策为自己和追随者谋求非法利益,那么这种腐败行为将产生更加严重的破坏力。如果我们接受上述观点,那么就会认同,虽然普通腐败可能会对后毛泽东时代的经济增长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但这些消极影响与高级别、高风险的腐败对经济增长造成的影响相比简直不值一提。在改革初期,腐败主要是低级别、低风险的腐败,对经济增长的威胁不大。高级别腐败开始加剧时,经济早已实现了快速增长。

我们可以公开获取的、能够进行量化分析的数据使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腐败程度进行分析:第一,被司法机关定义为重大案件的腐败案件在案件总量中所占的比重;第二,每起案件追回的资金数量(或者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平均贿金规模”);第三,被起诉高官在案件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在这三个方面,前两个存在一些需要注意问题。

1979~1997年,如果贪污、贿赂案件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上,则被划为重大案件。如果挪用公款案件涉案金额在50000元以上,则被划为重大案件。1997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把两类重大案件的涉案金额门槛分别提高到了50000元和100000元。如果没有通货膨胀和收入上涨这两个因素的影响,倒还可以根据这种固定的涉案金额判断案件的严重性。然而,改革启动之后,中国出现了通货膨胀,居民收入也实现了快速增长。根据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统计年鉴》发布的关于通货膨胀和工资水平的官方数据,1979~1997年,通货膨胀推动物价增长了416%。在同一时期,中国产业工人的年平均工资从668元增加到了6444元,增长了900%。排除通货膨胀和收入上涨这两个因素,贪污、贿赂的重大案件门槛的购买力实际上就从10000元降低到了2400元,它与中国产业工人的年均工资的比率也从14∶1降低到了1.6∶1。在改革初期看起来非常巨大的涉案金额,到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后可能就显得不算突出了。如果腐败干部为了维持非法收入的购买力而抬高索贿和贪污的标准,以期抵消通货膨胀和工资上涨对货币购买力的侵蚀,那么涉案金额超过重大案件门槛的案件数量稳定上升应该并不令人惊讶,因为要获得10000元贿金在1979年所带来的购买力,那么到1997年,腐败干部不得不受贿40000元左右。

虽然货币的实际价值下降,但重大案件的涉案金额门槛仍然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尽管在1979~1997年的通货膨胀和工资上涨降低了10000元的价值,但与重大案件相关的惩罚措施却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结果是,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即便一名腐败官员的贪污腐败金额并不惊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这位官员实际上已经承担巨大的风险。通货膨胀和工资上涨还对刑事诉讼门槛的高低产生了影响。根据高格的《定罪与量刑》以及孟庆华的《受贿罪研究新动向》中的分析,在1979年的法律准绳下,如果个人被指控贪污或受贿数额不足2000元,则可免除刑事诉讼。1979~1997年,通货膨胀把这个数额的实际价值从2000元降低到了不足500元,这样一来,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即便官员的受贿数额只有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1/4,仍然有遭到刑事诉讼的风险。因此,保持量刑门槛固定不变就意味着,随着通货膨胀、收入上涨降低了人民币的实际价值,腐败官员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即使受贿数额不大,但已经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迫使他们铤而走险地提高受贿金额,致使超越重大案件与普通案件分界线的官员数量有可能越来越多。

我对平均受贿数额的评估也是不尽完美的。检察院每年都会公布从经济犯罪案件中追回的资金数额。这些数据的计算标准还不清楚,而且我也不知道这些公布出来的数字是表示追回的资金,还是表示对腐败交易的金额以及腐败对国家造成的损失的评估。此外,通货膨胀与收入上涨也会扭曲受贿数额,这与它们对重大案件的量刑标准产生的扭曲作用是一样的。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虽然我们可以公开获取的数据表明,总体腐败态势在改革初期有所加剧,但高级别腐败的加剧却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1979~1997年,检察院每年提起公诉的所有经济案件中,重大案件所占的比重一直稳步提高,从1980年的2%提高到了1982年的12%,再到1986年的28%(见图4–4)。接下来4年内,这个比重维持在20%左右。但到了1992年,这个比重骤然提高到了40%。3年之后,即到了1995年,重大案件在当年经济案件中所占的比重达到了50%。1997年,这个比重继续攀升,达到了2/3。由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之后提高了重大案件的立案门槛,一度降低了重大案件在经济案件中所占的比重,但不到5年的时间,这个比重就出现了反弹。到了2007年,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经济案件中,接近2/3都是重大案件。

可以公开获取的数据表明,1983~1988年,共有302名高级别官员遭到起诉。为了便于说明,我依据省份对其进行了分类。但不幸的是,省级数据极其有限,只有甘肃、湖南、上海报告了在这个时期被起诉的高级别官员的数量。

每起公诉案件追回的资金数额也不断提高。1979年为1200元,1980年增加到了2400元(见图4–5)。20世纪80年代,平均每起公诉案件追回的资金数额持续提高,80年代初为4000元,80年代末为10000元。1993年,这个数额突然增加到了近40000元,到1999年增加到了近140000元。稳定了数年之后,到2006年继续攀升,超过了225000元,到2007年又达到273000元,这个数额是1979年的228倍。当然,通货膨胀弱化了这个增长幅度产生的恶劣影响。但即便考虑到通货膨胀这一因素,从实际价值来看,2007年每起案件追回资金数额仍然是1979年的50多倍。

最后,被指经济犯罪的高级别官员(县处级及以上)数量从1988年的190人增加到了1990年的1100多人,到1996年增加到了近2500人(见图4–4)。1996年之后,除1997年,这个数字一直徘徊在2500人左右。1997年之所以是例外情况,是因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提高了重大案件的立案门槛,导致被提起公诉的高级别官员数量跌至1700人以下。平均来讲,每10000件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经济案件中,涉及高级别官员的案件比重不断攀升:1982年只有4件,1988年为277件,1993年为313件,自此之后,这个数字持续上升,1998年为658件,2007年为1000多件。换句话讲,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经济案件中,有1/10的案件涉及县处级及以上级别的官员。县处级官员在被起诉的官员群体中占多数(见表4–2)。这个事实并不令人惊讶,因为在高级别官员(县处级官员、厅局级官员、省部级官员)群体里,县处级官员的规模是最庞大的。此外,在三个等级的高级别官员群体中,起诉案件数量增加的时间基本一致。

因此,前文提到的腐败程度的三个指标表明,尽管总体腐败程度在改革启动后立即呈现出了上升的趋势,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高级别、高风险的腐败才开始迅速增加。这一点从每起案件追回资金的数额上就能明显地看出:

1992年,这个数额为9000元,1993年为38900元,5年之后的1998年攀升至近140000元。此外,被起诉高官的数量开始大幅增加的时间则稍早一些:1987年为190人,而到了1989年则增加了5倍,超过了1100人。1990年、1991年出现两次下降之后,到了1992年再度攀升,2000年,每年被起诉的高官数量已从90年代初的1000人左右增加到了2600多人。重大案件的数量在改革启动后的前10年稳步上升,到了1991年,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有1/4的案件都是重大案件,但由于通货膨胀,是不是重大案件这一影响因素在评估腐败态势的过程中效力最低,因为通货膨胀严重降低了重大案件立案的门槛,原本看起来非常惊人的涉案金额到后来已变得很常见。接下来的一年里,重大案件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总数中所占的比重上升到了40%。到1995年,超过50%的案件都被定性为重大案件。两年后,接近70%的案件的经济涉案金额都超过了10000元。尽管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把重大案件的立案标准提高到了原有的5倍,但到2006年,超过60%的经济案件的涉案金额都超过了50000元。

我们在前面提到过的众多数据只能测量出腐败暴露率的变化,而不能测量出实际腐败率。因为腐败暴露率能反映出政府的反腐力度,所以这就意味着,这些数据可能表明中国政府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才开始打击高级别、高风险的腐败,因此,这类腐败问题开始恶化的时间可能更早。因此,经过分析我们可以得知,高级别腐败有可能不是在经济改革启动并逐步深化之后才开始加剧的,腐败问题有可能在改革刺激经济快速增长之前就已经恶化了。

由于没有评估实际腐败率的方法,要弄清楚腐败态势是否在政府加大反腐力度之后才开始加剧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利用可获得的案件数据粗略地评估出新兴腐败率,以此确定腐败官员从何时开始出现腐败行为以及何时被逮捕。这个方法并非完美:第一,我们只能获得关于部分案件的数据,也就是能够计算出腐败暴露率的那部分案件,而无法获得完整的数据;第二,正如我们在前文所说,我们获得的数据主要集中在能够引人注目的大案、要案上,因为大部分数据都是源自公开出版的汇编资料或媒体报道;第三,因为中国政府对准备公开报道的案件实行严格控制,所以被公开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而且哪些案件可以公开报道是需要经过预先挑选的,这种挑选过程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中国共产党希望把自己认为最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报道出去,通过这些案件展示政府的反腐决心与能力。而外国媒体报道的案件很多都是以中国媒体的报道为基础的。我们应该知道,这些外国媒体的报道肯定经历了二次过滤,因为外国媒体希望通过这些案件说明中国腐败态势的严重性。因此,综上所述,我们必须认识到,可以公开获取的数据只是实际腐败案件的一小部分,而且这些案件不是随机挑选出来的,具有代表性。

讽刺的是,这些可以公开获取的案件数据虽然不能代表所有的腐败案件,却有助于我们评估危害最大的那种腐败的变化态势。当前经济学的正统理论中几乎没有说明最能影响经济运行状况的是腐败的数量,还是腐败的程度。也许数量和程度都会产生负面影响。如果低级别的腐败无处不在,低级别官员不停为了索要贿赂而设置行政路障和抛出无穷无尽的繁文缛节来为难企业,则肯定会给企业造成沉重的负担,以至于企业根本无法有效运作。虽然低级别官员有可能为了索贿歪曲规则并盗用公款,但高级别官员可能不会刻意歪曲规则,而是有可能为了攫取非法利益而直接制定方便自己获利的新规则,这一情况的危害性更大。事实上,最严重的情况是高级别官员会完全颠覆公共政策以实现个人的经济利益。同样,他们有可能接触到更多的公共资源和资金,有机会从中偷走一部分据为己有。最后,如果腐败自下而上地逐步蔓延,以至于连高级别官员也开始从事腐败行为,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这种情况标志着腐败问题已经严重恶化了,国家甚至处在了沦为盗贼统治的边缘。总而言之,虽然我们没有足够的案件数据评估整体的新兴腐败率,但我们掌握的有代表性的和高级别腐败案件的少量数据却可以帮助我们评估腐败开始加剧的时间。根据腐败暴露率评估政府的反腐力度,进而评估反腐力度在多大程度上滞后于未知的实际腐败率的变化。

这些数据表明,腐败在经济改革启动很久之后才开始加剧。在20世纪80年代,当前一年的新兴腐败率上升时,第二年的腐败暴露率一般会随之上升(见图4–6)。直到1991年,新兴腐败率才出现大幅上升。因此,尽管新兴腐败率与腐败暴露率之间存在时间差,但它们揭露出相似的总体腐败态势,因为两者都表明,在20世纪90年代初,高级别腐败开始出现急剧增加的现象,而此时改革已启动了10年。但新兴腐败率与腐败暴露率在20世纪90年代末就开始出现波动不同步的现象,新兴腐败率稳步下跌,而腐败暴露率的波动趋势呈现U型,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下跌,到20世纪90年代末及之后又开始上升。就理论层面而言,这样一个波动态势就折射出政府的反腐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这个结论肯定会受到这样一种认识的回击,即犯罪与被逮捕之间的时间差将导致新兴腐败率在最近几年出现人为压低的现象。

我们还可以利用这些数据计算官员开始腐败和最终被逮捕之间的时间差,进而粗略地估算出累计腐败率。在一些关键方面,累计腐败率是最接近于实际腐败率的,因为腐败暴露率只包括被逮捕的官员,新兴腐败率只考虑刚刚有腐败行为的官员,而累计腐败率则同时包括这两个群体以及那些还在积极从事腐败活动却还未被逮捕的官员。我们利用既有的数据估算出的累计腐败率同样表明,这种危害最大的高级别腐败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迅速加剧的(见图4–7),并且在90年代中后期达到了一个峰值。累计腐败率清楚地表明高级别腐败是在邓小平视察南方以及中国政府决定更加大胆地迈向市场经济之后才开始加速恶化的。正如我们在前文提到的,最近累计腐败率出现的下跌趋势可能具有误导性,因为腐败官员被逮捕与被媒体曝光之间也存在一定的时间差。

总而言之,多个指标一致表明,尽管腐败暴露率在20世纪80年代呈现总体增长趋势,但高级别腐败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加剧的,此时经济改革已经启动了10年。这一点从某些腐败测量指标上也能清楚地体现出来,比如,从1992年、1993年开始,每起公诉案件追回资金数额开始大幅提高。而涉案金额超过10000元的案件在当年案件总数中的比重和涉及县处级及以上级别的官员的案件数量开始大幅攀升的速度都比较快,前者从1979年的不足2%攀升到了1991年的25%,后者从1981~1982年的10余件增加到了1990年的190件。但在20世纪90年代初,这两个指标都呈现出了大幅上升的态势。比如,涉案金额超过10000元的案件在当年案件总数中的比重从1991年的25%增加到了1992年的40%,之后继续攀升,到1997年达到了68%。从1991年到1993年,被指控经济犯罪的高级别官员人数从652人增加到了1768人,到1993年又增加到了2285人。对新兴腐败率和累计腐败率的评估也表明20世纪90年代初正是高级别腐败开始加剧的时段。因此,广义而言,从定量角度分析,腐败是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增加的,当时腐败案件的总数大幅增加;而从定性角度分析,腐败则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加剧的,因为当时腐败案件带来的风险以及涉案高官的数量大幅上升。 

大多数人在分析后毛泽东时代的腐败态势时都认为,腐败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政府启动经济改革之后才开始快速增加的,而且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而呈现了爆炸式、几何式的增长。从表面来看,这种观点是正确的,但仔细分析腐败案件的数据,就会发现实际情况更为复杂。在改革之前,腐败暴露率的确很低,但起诉率也偏低的部分原因在于“文革”期间司法系统被摧毁了。在这个时期,不仅检察院和法院被解散或停止运作,腐败也被视为意识形态上的修正主义的表现形式,需要借助阶级斗争打击腐败。即便如此,在“文革”最后几年,中国政府还是发动了几次新的反腐运动。

很多数据清楚地表明,毛泽东时代并没有彻底铲除腐败。相反,尽管在20世纪50年代初的几场大规模反腐运动削弱了20世纪40年代末猖獗的腐败态势,但到了“大跃进”运动失败后的三年自然灾害时期,腐败行为又开始猖獗起来。面对大规模的物资紧缺,很多干部不仅优先照顾好自己的家人,他们本人还通过“走后门”的方式获得稀缺的商品用以构建关系网络。“文革”期间,低级别腐败也开始恶化了。“文革”期间的大部分时间里,利用现金支付的情况较少,大部分交易都是围绕着“关系”进行。“关系”通常是借助礼物和恩惠的交换建立起来的,可以让人们绕过官方的限制获得产品、服务以及其他机遇。到“文革”从最严重的混乱走向尾声时,“走后门”的现象在官场里已经非常普遍了。那些能给重要官员输送利益的人肯定比那些没有关系、没有资源的人处于更加有利的位置。长期的物资紧缺以及配额供给体制导致金钱处于次要地位,而关系则处于主要的地位。只有先同主管官员建立了个人关系,才能获得配额,之后金钱就能派上用场。因此,毛泽东时代典型的极端思潮以及物资紧缺就有助于打压以攫取金钱为目的的腐败行为,但无法彻底消灭腐败。此外,紧张的政治气氛导致那些利用个人关系搞特权的人想方设法地避免在公众面前暴露自己的关系和特权。因此,腐败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关起门来进行的,掩藏得非常好,但不可能永远掩藏得天衣无缝,终究有一天公众会知道这些官员利用关系享受特权。长期物资紧缺以及配额供给体制导致某些掌握一定权力的人开始从事低级别、小规模的腐败行为。送礼成为常见的贿赂方式,人们通过送礼抵消长时间地等待获得自行车、缝纫机等物品,不过这个时期,贿赂官员送的礼物通常只是几包烟或几瓶酒。

第一轮改革之后,腐败明显加剧了。但可以公开获取的数据表明,最初加剧的主要是低级别的、普通的腐败,高级别的腐败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才开始大幅加剧。单纯从定量角度来看,这些数据表明高级别腐败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超过低级别腐败。通过区分高级别腐败和低级别腐败,就能清楚地发现腐败态势的波动呈现出了两个不同的方向,20世纪80年代只是腐败的数量有所增加,而20世纪90年代腐败的程度也开始加剧(见图4–8)。

这种波动方式对经济增长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我在第五章中将更加详细地指出,中国刚刚进入改革时期时,其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物资长期紧缺、投资分配不当以及物价遭到毛泽东时代行政指令的扭曲。鉴于这些情况,政府启动了经济改革,并放松了对经济的控制,通过合法途径谋求利益的市场行为体的数量有所增加,但由于计划内价格被人为压低,而市场价格,尤其是黑市价格则偏高,所以很多企业家和官员就很容易通过利用这种价格差异从事套利行为,从而很快地获取大量财富。由于新的商业游戏规则存在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使负责审批、调控、税务等领域的官员可以趁机从私营企业主那里索取贿赂。

20世纪80年代早期,虽然大规模腐败爆炸的条件已经成熟,但腐败并没有为经济增长设置无法逾越的障碍。相反,因为在毛泽东时代腐败已经被削减或者被迫转移到秘密场所进行,所以在改革初期,腐败还没有根深蒂固,而且我们也几乎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腐败官员会出于为腐败机构和体制辩护的目的而结成联盟。因此,腐败官员还不会提出过分的索贿要求,他们的腐败程度也不足以直接将改革时期新生的创业型经济扼杀在萌芽状态。相反,随着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化,官员利用公权力谋求私利的机会也越来越多,腐败也不断恶化。而由于改革能催生新的商业活动,进而为官员谋求私利创造新机遇,所以官员们为了个人利益,会积极支持推进改革,而不是竭力维持旧体制。虽然旧体制维护了他们的特权和地位,但也导致了长期的物资紧缺,就连官员的生活水平也被压低。至少在基层,腐败官员是支持改革的,因为他们谋求私利的行为与中国新兴商人与企业家阶层追逐商业利润的活动并不冲突。

由于没有高级别的腐败,也没有根深蒂固的腐败体制,腐败官员以改革之名控制经济、歪曲政策、谋求私利的可能性就被削减了。我们在前面曾经分析过,盗贼统治的特征与其说是“竭泽而渔式”的疯狂劫掠,不如说是国家领导层全面歪曲国家政策以谋求个人利益。官员控制高利润商业活动,权力寻租,操纵税收政策与调控政策。而中国的情况则不是这样,改革不是以腐败为动机,而是一种共同的认知,即如果没有经济增长,中国共产党可能会丧失执政的合法性。因此,他们采取改革政策的目的是促进经济增长,而不是方便官员谋求私利。虽然个别高级别官员可能会因滥用权力走上腐败之路,但在改革早期主要是低级别的腐败,还不足以危害到改革的进行。

总而言之,我认为,要解释为什么腐败的不断恶化没有阻碍中国经济在20世纪70年代末的经济改革之后实现快速增长,最关键的原因就是当改革启动之际,腐败程度还非常有限,无法对经济增长构成威胁。我们在前文分析过的那些盗贼统治国家中,大部分都是在经济开始腾飞之前腐败就已经根深蒂固了,腐败对社会发展产生的恶劣影响已经极其严重,在这种环境中,很难想象经济还有发展的可能性。事实上,如果先确立了盗贼统治,那么这个国家的经济就会被严重扭曲,即便经济出现增长,增长率也会非常低,而且很快会跌至负增长。即便在赤道几内亚也是如此,由于发现了石油资源,该国的经济增长率在1978年之后一度跻身世界前列。很显然,一旦石油转化成了财富,腐败官员很快就会将石油财富洗劫一空,领导阶层要么将其挥霍到奢华的生活上,要么将其转移到海外。相反,在中国,腐败的蔓延往往略微滞后于经济增长,低级别腐败先蔓延,高级别腐败才开始蔓延。这就意味着在高级别腐败开始拖累经济之前,中国的经济依然有时间实现增长,积累能量与动力。事实上,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讲话后,中国改革进一步深化,经济迎来了新一轮的繁荣,结果刺激了高级别腐败的加剧。换句话讲,20世纪90年代的腐败加剧可以说是改革不断深化造成的一种应激反应,但这个时期的腐败非但没有阻碍经济增长,还寄生在国有资产的转移过程中。国有资产从国有部门转移到私营部门,而计划内价格只是名义价格,一旦转移到新兴的商业、工业和房地产市场上,价格就会大幅上升,计划内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巨大差价催生了极大的利益,腐败官员将这部分意外之财的一部分据为己有。

附录:本章所援引的数据与表格出自以下省志

《重庆市志:公安志、检察审判志、司法行政志、军事志、外事志》(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福建省志:检察志》(方志出版社,1997年)《甘肃省志:检察志》(甘肃文化出版社,1996年)《广东省志:纪检监察志》(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广西通志:检察志》(广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贵州省志:检察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海南省志:检察志》(海南出版社,1997年)《湖南省志:政法志》(湖南出版社,1996年)《江苏省志:检察志》(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江西省志:检察志》(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5年)《吉林省志:司法公安检察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青海省志:检察志》(黄山书社,2000年)《山东省志:司法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山西省志:政法志》(中华书局,1998年)《四川省志:检察审判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6年)《天津通志:检察志》(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

经济改革刺激了经济增长,而经济增长又刺激了腐败问题的恶化。我在第四章里表达的核心论点就是中国经济在腐败根深蒂固之前就已经实现了增长,而且中国的经济改革也没有因为某些腐败官员谋求私利而遭到扭曲(我们在第三章讨论过的掠夺性腐败就扭曲了国家经济政策)。因为腐败态势是在经济实现增长之后才开始加剧的,我认为腐败寄生于经济增长,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经济增长的一种副产品,催生这种副产品的正是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的经济改革带来的经济繁荣。此外,我认为20世纪90年代的腐败加剧是中国采取新一轮改革之后才出现的,因为新一轮改革导致了土地等国有资产控制权的转移,这些资产从国家手中转移到了公司经理人手中,甚至是私营部门的企业主手中。

在这一章中,我的论述重点从腐败的数量与程度的变化转移到了腐败性质的变化。我们可以把某些形式的腐败同深化改革过程中的某些阶段联系起来,由于政策变动为官员利用公权力攫取非法收益创造了新机遇,所以新的腐败形式随之产生。在本章中,我试图论证随着改革不断深化,腐败模式从掠夺性腐败以及小规模腐败变成了形式多样的交易型腐败,在这种交易型腐败中,腐败官员将“恩惠”卖给寻求盈利机遇的个人或企业。

但我的论点中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从广义角度上讲,中国的经济改革促使很多国有资产的控制权从国家手中逐渐转移到了非国家行为体手中。但这种转移不一定是完整的所有权转移,有可能只是使用权或控制权的转移,包括分享某些资源的经营成果的权利。例如,在改革初期,中国政府就批准建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根据这种制度,集体所有、耕种的土地被划分成了很多区块后承包给家庭,家庭享有耕种土地的权利。

起初,土地承包期限较短,而且国家实行强制性的公共提留,限制农民公开销售农产品,致使农户的收益权利受到严格限制。后来,土地承包期限被延长,公共提留逐步削减,农户可以享受到更多的劳动成果。在工业方面,中国先后实行了企业的管理层责任制和公司化改革,提高了企业的利润留成,并拓宽了管理层在分配留存利润问题上的自主空间。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的所有权完全从国家转移到了个人手上,在更多情况下,国有企业被完全转变成了股份公司,但所有权仍然掌握在国家手中。在这些企业中,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控制着全部股份或大部分股份,但管理层在该企业的财务管理问题上享有更大的控制权,因此,就更有能力决定该企业收入和利润的分配方式。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家不仅将国有企业的控制权转移给了企业的管理层,还开始把土地使用权从国家手中转移到了开发商手中。不过在这次改革中,土地所有权仍然归国家所有,开发商享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只是长期租借给了开发商。非国家行为体有权开发国家转让的土地,并享有相应的经营利润。

在很多情况下,控制权转让为那些获得控制权的人创造了意外利润。在国有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中,意外利润的来源有很多种,例如彻底接管一家现有的企业、卖掉企业的部分资产、逐步卖掉一家企业的所有资产。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4日 15:11 来源:中信出版社 编辑:王千雪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