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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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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程度的测量

在前文中,对于中国经济为什么能够在腐败态势不断恶化的情况下保持高速增长,我给出的第一个解释就是,高级别腐败是在改革启动之后才开始恶化的。为了佐证我的观点,在这里有必要按照时间顺序描绘一下腐败程度的演变历程。这项工作实属不易,因为要准确测量腐败程度通常是极其困难的。腐败官员自然也会隐藏得很深,他们的贪污腐败行为一般发生在非常隐秘的场合,而且一切涉事人员掩盖罪行的动机都非常强烈。他们的下属和上司有可能以从犯的身份卷入了这些腐败案件,隐藏罪行的动机也很强烈。同样,除了涉事官员,腐败交易的其他参与方也都竭力避免自己的罪行曝光。如毒品销售和运输一样,腐败也是一种隐秘的罪行,只有涉事人员才能看到,除非有关部门有所察觉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被曝光,否则这些犯罪行为都会一直处在“隐身”状态。

腐败的硬指标,比如起诉数量、逮捕数量、审判数量以及定罪数量,只能说明部分情况,因为在现实中被曝光和查处的腐败案件只是“冰山一角”。因此我们或许可以说,这些数据测量的只是腐败暴露率,而不是实际腐败率。以腐败暴露率为基础的数据具有两个严重缺陷:第一,数据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反腐力度的变化决定的。假定实际腐败率维持在某一恒定水平,那么如果政府加大反腐力度,腐败暴露率就会上升。相反,如果政府降低反腐力度,腐败暴露率就会下降。在中国,反腐力度不一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在1982年、1986年及1989年,腐败暴露率都出现过非常明显的上升,原因是政府发动了反腐运动。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实际腐败率与腐败暴露率之间的差距在长期内的变化非常大。因为我们知道,如果政府发动反腐运动,二者之间的差距就会非常明显。即便我们知道了实际腐败率与腐败暴露率之间差距波动的影响因素,也不能确定腐败暴露率就是实际腐败率的线性函数。只要腐败暴露率不是实际腐败率的线性函数,那么它就不是一个完全可靠的参考对象。

第二,如果我们想要测评实际腐败率的长期变化规律,那么以腐败暴露率为参考就会引发一些问题,因为这个数据只能表明腐败官员因被起诉或被逮捕终止腐败行为的时间,并不能表明他们开始从事腐败行为的时间。如果反腐工作不完善,那么从官员开始从事犯罪行为到被逮捕之间的时间间隔可能很长。

因此,要追溯中国腐败从什么时候开始出现大幅上升,有另外一个指标或许能为我们提供更高的参考价值,我们可以称其为新兴腐败率。它基于官员首次从事腐败行为的时间。遗憾的是,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公开发布的数据可以直接测量新兴腐败率。从理论角度而言,通过分析个别的腐败案例是有可能计算出新兴腐败率的。但这种方法的有效性受到了案件数据的限制。虽然包括大众媒体在内的中文信息来源公开发布了很多数据,但被披露详细内幕的案件数量只占到每年被起诉案件总数的一小部分。此外,有关改革早期的案件,信息的数量与质量更加有限,导致要测量20世纪80年代早期的新兴腐败率更加困难。而对于我的论证而言,这个时期是最关键的。此外,不能认为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件具有代表性,因为媒体的报道有可能事先经过了政府的审查过滤,而且媒体有可能只重点关注那些涉及高级别官员、巨额资金、色情、毒品、赌博或其他道德丑闻的腐败案件。随着中国国内媒体的商业化改革,这种关注趋势日益明显。因此,媒体公开披露的主要是非常引人注目的案件而不具有代表性。但讽刺的是,这些公开发布的案件信息虽然具有严重倾向性,但有助于我们研究高级别、高风险的腐败,而这类腐败正是对经济危害最严重的一类。

但郭勇对此有不同的看法。2008年,郭勇在《中国季刊》(ChinaQuarterly)上发表的文章《中国过渡阶段的腐败:实证分析》(CorruptioninTransitionalChina:AnEmpiricalAnalysis)一文中,认为最关键的测量腐败程度的指标既不是腐败暴露率,也不是实际腐败率,而是他所谓的累计腐败率。郭勇指出,在任何一个阶段,都有一定比重的腐败官员逃脱了被曝光的命运,因此就形成了一批隐藏的腐败者。根据累计腐败率指标,利用从个别案例中得出的数据,就有可能评估出腐败官员的总数,而不只是被逮捕的腐败官员的数量。因为这个指标囊括了所有腐败官员,所以比新兴腐败率或腐败暴露率更加接近于实际腐败率。但它仍不是实际腐败率,因为新兴腐败率和累计腐败率只有利用已有的案件数据才能做出分析,所以二者都是由腐败暴露率推动的。假定某些腐败官员永远都未被逮捕,则累计腐败率只能体现出最后被逮捕的腐败官员的比重。最后一点是,因为计算累计腐败率所需的数据只有在官员被逮捕之后才能披露出来,从官员开始腐败到被披露出来之间难免存在时间差,所以在计算累计腐败率时不可能把未来被逮捕的官员考虑进去,这样就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压低了累计腐败率。

虽然存在这些局限性,累计腐败率为我们提供了一些不能从其他指标上获取的重要信息。虽然累计腐败率的变动是新兴腐败率和腐败暴露率之间互动的结果,但不一定与二者同步和正相关。如果每年被逮捕的腐败官员数量(体现在腐败暴露率上)与转向腐败的廉洁官员的数量(体现在新兴腐败率上)大抵相当,那么隐藏的腐败官员的数量则维持相对稳定的水平。然而,如果腐败暴露率低于新兴腐败率,那么隐藏的腐败官员的数量则会膨胀。相反,如果腐败暴露率高于新兴腐败率,则随着时间的推移,隐藏的腐败官员的数量则会减少。因此,就理论角度而言,我们可以根据已知的腐败暴露率和未知的实际腐败率之间的互动推断出一些结论,至少我们可以从中模糊地测量出他们之间的差距究竟是在扩大还是在缩小。

由于使用硬指标测量腐败程度存在诸多缺陷,很多研究腐败及其影响的学者便采用了其他测量方式,包括民意调查。所谓民意调查,就是询问专家、商人等相关人士,让他们根据自我感知能力就真实的腐败程度提供最佳的猜测。近年来,用来测量清廉指数的方法已经比较先进了,这些指数的主观色彩比较浓厚,大部分都是根据多重民意调查分析出来的,还有一些是利用先进的统计技巧计算出来的,这些统计技巧能考虑到一些无法通过可观指标加以分析的因素。虽然清廉指数能在一定程度上揭露一些“内幕知识”,但我们不得不承认这类指数背后的驱动因素仍然是腐败暴露率。所谓“内幕知识”,指人们基于直接或间接经验对腐败行为的了解。分析人士和专家在评估清廉水平时,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腐败暴露率的波动引起的警示信号。中国的情况就是这样,人们在研究中国的腐败时,根据使用非常广泛的各种清廉指数编制了一个综合指数,密切追踪腐败暴露率的波动趋势,但20世纪80年代末的数据严重缺失。1989年,中国政府发动了一场反腐运动,导致腐败暴露率大幅上升,而清廉水平则相对比较稳定(见图4–1)。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有两点原因:第一,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清廉指数唯一的依据就是政治风险服务集团发布的国际国家风险指南,而根据其编制者所说,这一指南主要是为了评估与腐败有关的风险,而不是测量真实的腐败程度。根据这个说法,腐败突然加剧并不一定意味着风险也随之上升。比如,原本很多分析人士以为1989年的大规模反腐运动会降低实际腐败率,并预测1990~1991年度的腐败程度评估数值也会下降,但后来关于腐败的报道层出不穷,清楚地表明反腐工作并没有取得重大成果。结果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腐败暴露率和清廉指数之间的差距完全消失了。

在研究中国腐败危机的起源时,我们面临的最后一个难题就是我们能获取的改革前的数据非常有限。第一,在“文革”中,肩负调查和起诉腐败行为和不端行为职责的机构的大部分要么被正式解散,要么停止工作,只有法庭还在维持运作。但那时的法庭通常是革命法庭,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庭。这一时期,只有少数几个省份发布了有限的反腐数据,而且据我所知,目前还找不到全国性腐败的数据。

第二,在1979年之前,中国没有一部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给出腐败定义并区别腐败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在“文革”期间,腐败是根据特定政治需求而定义的,具有特殊性。当时派系斗争和阶级斗争比较激烈,所以对腐败的定义难免夹杂着政治标准,这时对腐败的定义与改革启动之后对腐败的定义是不同的。定义上的差别导致我们在对比改革前后的腐败数据时缺乏准确性。

第三,反腐战争的参与方包括四个重要机构。第一个是检察院。检察院是司法体系的一部分,负责调查腐败官员,并在获得授权时对腐败官员提起刑事起诉。第二个是法院。法院负责审理检察院提起的腐败案件。第三个是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共产党党内负责纪律检查的专职机构,对党组织与党员遵守党纪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惩戒,但不履行司法权。第四个是纪委监察部。纪委监察部也承担着监督、调查、惩戒国家官员的职责,但也不履行司法权。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纪委监察部的权力存在重叠部分,两个机构通常合署办公,统称纪检监察机关。在理论上,这些机构的运作应该是清晰缜密、环环相扣的,即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初步调查,然后对非刑事犯罪的人进行党纪处罚或行政处罚,并将涉嫌犯罪的人移交给检察院,由检察院起诉,法院审理。实际上,由于不同机构在管辖权和对腐败的定义上存在差异,导致它们之间的衔接工作并不完善。比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中包括很多与腐败无关的工作,比如,它有权惩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当然,也包括调查犯有政治错误的党员。

虽然我们不清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处理过的案件的分类情况,但有几个省份的数据表明,腐败案件在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过的案件中约占了50%,而且经济犯罪案件在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过的案件总数中所占的比重从20世纪80年代的20%提高到了21世纪初的50%以上。纪律检查委员会不会定期发布办案的详细信息。因此,就全国范围而言,我们无法完整地获知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过多少案件。从1992年开始,我们才得到有关反腐的全国性数据。前些年,某些省份的省志中会提供一些系统的反腐数据,而且一些省级的年鉴也会包括一些涉及省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的信息,但这些数据的质量参差不齐,也不完整。从某些省份的年鉴中也可以获得监察系统的数据,但这些数据的质量也不佳。此外,有关监察系统的报道经常混杂在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活动中。

总体来讲,我们能获得的有利于研究腐败的数据都出自检察院。自1987年,检察院每年都会发布一部年鉴,即《中国检察年鉴》,对检察院系统处理的经济案件和其他各类案件进行汇总,并且根据案件类型对反腐数据进行分类。这个年鉴还包括有关各省的报告。各省的年鉴和省志也能提供一些额外的信息,甚至提供了改革之前的反腐数据。因为检察院在“文革”期间遭到解散,所以20世纪六七十年代检察院的反腐数据基本上处于空白。法院在20世纪80年代末也开始在《中国法律年鉴》中发布全国性的反腐数据,而之前只有个别省份公布反腐数据。省级法院对经济犯罪的审理、宣判也是标准不一、参差不齐。比如,《中国法律年鉴》中不包括所有省份,而且省级法律年鉴的条目的质量远远低于检察院发布的检察年鉴。此外,法院汇总经济案件数据的方式不同于检察院,结果导致这两个系统的反腐数据并不完全具备可比性。然而,这些反腐数据之间的差别还不算大,可以相互作为参考。

总之,我们能获取的反腐数据是不完整的。这些数据存在重大缺失,我们所拥有的系统的数据主要用于测量腐败暴露率,而腐败暴露率体现的是反腐工作的力度,无法完整体现出实际腐败率(我们其实也无法准确地测量出实际腐败率)。虽然我们获得的反腐数据以大案、要案为主,但我们可以利用这些有代表性的案件数据计算出新兴腐败率和累计腐败率。由于我们的数据有限,从表面上看,似乎无法根据这些反腐数据判断腐败是否在改革刺激经济快速增长之后才开始恶化。但我相信这些数据足以说明改革是在腐败态势恶化之前实施的。更重要的是,我相信我们的反腐数据足以确定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对经济危害最大的高级别腐败才开始加剧,而在此之前,中国的经济改革已经开展了10年,经济也加速增长了10年。当然,我们必须综合考虑多重指标后再评估实际腐败率以及腐败性质的变动情况。因为我的论点是,中国之所以能在腐败加剧的情况下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就是因为改革先于腐败,所以这里的关键问题就是要确定实际腐败率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出现大幅提升的,或者更加准确地讲,高级别、高风险的腐败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加剧的。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4日 15:11 来源:中信出版社 编辑:王千雪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