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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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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变成了商业活动?

除了用罪名来分类,还可以根据腐败官员从事的行业及腐败交易的类型划分腐败种类。分析腐败官员从事的工作在中国尤为重要。在大部分资本主义经济体中,政商的界线是相对清晰的,而在中国,经济改革先是扩大了准国有集体经济的范围,然后又培育了新的、迅速发展的私营部门,将政商之间的界线模糊化。在改革前,国家干部不但包括官员和党的干部,还包括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大部分国有企业已经改制为由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公司,而其日常管理和内部财务的控制权越来越多地落到了公司经理身上。这些企业管理人员虽然名义上仍为国家工作,实际上已经是企业家。因此,他们在市场经济中应被叫作“商人”,而且滥用公权力(如发生腐败行为)的人在中国不可能依然担任政府官员,会被指控贪污腐败。随着时间的推移,国有经济在经济中所占比重逐渐降低,但“国家”在中国代表一个混合的概念,既是行政、政治部门,也依然在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

在改革的大部分时期,腐败官员中为数最多的是担任行政和政治职务的官员(见表5–3),这并不令人奇怪。而腐败人数仅次于行政和政治官员的群体存在于国有企业,这些群体是市场经济中被列为商业领域中的国家雇员。

随着改革的深入,国家开始把更多的经济所有权转让给私营部门,因此被指控腐败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腐败官员总数中所占比重也显著下降。金融业在市场经济中应该由私营银行主导,但在中国,金融业仍然由国有银行体系控制,这个领域是腐败的“重灾区”之一。在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领域的腐败在腐败总数中所占比重上升;1992年后的经济繁荣又刺激了资本需求的增长。在这两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改革开放的第一个10年里,金融领域的腐败官员占腐败官员总数的近一半,到90年代初下降至1/3,2000年后下降至1/4左右。换言之,在中国官员被指控腐败罪名的人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不属于国家部门的,他们的罪名也因此不能称为腐败,而是非法挪用资金、偷窃、金融诈骗、违反信托责任,或者在很多情况下进行合法但不道德的利益获取。我们也许能以此推断,商业和金融领域的腐败明显下降反映了市场化将一部分官员转型为商人,而他们所犯的罪行也从腐败(其定义是为获得个人利益而滥用公权力)变为经济犯罪(其定义是为获得私人利益而滥用信托权力)。腐败官员人数中排名第四的是司法官员,包括法院工作人员、警察等,而且资料显示,改革越到后期,司法腐败越严重。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也许可以把后毛泽东时代中国腐败案件中的部分原因归于国家对总体经济的持续控制及腐败官员参与各种商业活动,尽管这些商业活动很多是灰色的。然而如果根据非法行为的目的对腐败进行分类的话,我们就能发现,尽管这类交易型腐败占据了腐败案件中的大部分,其中涉及的很多交易是掠夺性的。来自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和商业活动领域的腐败是具有腐败案件中最主要的三类,它们加起来占据腐败案件总数的1/4(见表5–4)。虽然这些领域的高级别腐败符合我之前的论点,即从行政命令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滋生了腐败,但很多其他主要腐败类别则基于掠夺。明显的掠夺性行为包括盗用公款、包庇犯罪、参与走私,分别占据腐败类别的前五位,这三类加起来占腐败案件总数的近29%。但这些行为不一定都是对财物的掠夺。例如,走私可能与宏观经济政策,特别是高进口关税导致的国内外商品价格差价有关。因此,走私犯为寻求官员庇护进行的贿赂可以看作由保护性关税产生的利益的部分转移。

此外,投机分子和牟取暴利者进行贿赂的贿金也可能是从行政规定的物价或人为的商品紧缺造成的利益中产生的。最后,资产剥离和国有资产的转让也意味着资源从国家转向市场,因此也可能是在逐利的动机下进行的。如果我们进一步分析数据,只观察那些主要罪名是受贿的案件的话会发现,其性质也主要是交易型腐败。与其他类型腐败的情况一样,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仍然是受贿案件频发的主要领域(占20%),紧随其后的是商业利益贿赂(占15%),走私、金融和投机占了19%。就是说大部分的贿赂案件(54%)都与商业活动相关,除此之外也有非商业性质的贿赂交易。在纳入分析范围的贿赂案件中,约10%是犯罪分子及犯罪团伙向官员行贿,此外“裙带关系”和贪赃枉法所占比重相当。

从时间上看,腐败数据的分布总体符合我说的腐败与改革共同演化的观点。举例来说,投机倒把和牟取暴利这两种形式的腐败在20世纪80年代最为普遍,因为当时的价格双轨制体系给予了官员们利用计划内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差价牟取私利的空间,但后来随着大部分商品的价格都由市场而非行政命令决定,这类腐败也逐渐消失了。同样,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中的腐败随着公共工程开支的增加及国家逐渐把土地的控制权转让给开发商而加剧。走私类腐败则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造成国内外商品价格差距的关税降低后迅速减少。而国家控制的逐渐放松则给非法活动和有组织犯罪可乘之机,与犯罪活动相关的腐败呈增长趋势。同样,政治控制的放松和党纪的弱化也给官员的任命和提拔创造了滋生腐败的条件,其结果就是文学作品中常提到的“裙带关系”随着改革的推进越发恶化。

总体来说,这些数据并不能清楚地证明交易型腐败取代了掠夺性腐败。这一点并不惊人。如前文所说,由于无法准确地衡量腐败率,我们只能使用不充分的数据,因此对现实的认识可能只是模糊的。尽管如此,这些数据仍足以显示随着经济改革的推进,这种掠夺性和交易型并存的腐败形态逐渐向以交易型腐败为主发展,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贪污和侵占公款为主要形式的掠夺性腐败在中国改革的第一个10年里始终占有较高比重并持续加剧。但到了80年代末和90年代,腐败的增长则主要源于以贿赂和挪用公款为主要形式的交易型腐败。案件数据显示,新出现的贿赂和挪用公款案件中的部分案件与掠夺和敲诈勒索有关。

但自愿和被迫行贿之间的界线并不总是那么清晰,毕竟贿赂总是有着供给方(腐败官员)和需求方(私人利益)。有些情况下,企业主和公司化的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不得不行贿以避免官员的骚扰,或防止他们使用手中的权力妨碍企业的商业活动,但如果据此就推断企业一定是腐败的受害者那就错了。事实可能相反,商人很可能是自愿参与,甚至主动进行腐败交易;或如道格拉斯•比茨(DouglasBeets)所言,企业可能是腐败的受害者,可能是参与者,还可能是作恶者。行贿很可能是商人用以获取最大利益的手段。如果行贿能让一个高速公路承包商将合同价格抬高200万美元的话,那么他也许很乐意用100万美元贿赂合同管理人员,因为这样他仍然能从中获得100万美元的利益。同理,一家船运公司也可能希望通过赠送给海关官员几瓶威士忌或几条昂贵的香烟的方式帮助他们比其他强劲的竞争者更快通关。就像施莱弗尔指出的,企业可能贿赂官员以获得税赋或关税减免,或影响政策和行政规定以获取利益甚至损害竞争者的利益。

企业还可能通过行贿避免官员对他们的灰色产业进行监督或控制。一位银行经理可能会愿意收买政府的审计人员,只要后者能向银行储户隐瞒银行财务报表上存在的重大问题。否则一旦储户发现银行有大量坏账、几乎已经丧失偿付能力的话,就可能把他们的存款提走。还有许多进行非法活动的个人,不管是毒贩、组织卖淫者、放高利贷者、工会诈骗者或造假售假者,为逃脱逮捕和惩罚都有着强烈的行贿动机。挪用公款同样有着需求方,只要能获得非法贷款,借款人常常愿意向官员支付高额的利息、贿金或回扣。因此,挪用公款行为也可能是由商人、企业主和投机者发起的,而并非都是由官员为了寻求短期掠夺性利益的结果。因此,在对交易型和逐利型腐败的增加进行分析时,至关重要的一点是要认识,到改革的深入不仅给官员涉足腐败制造了新机会,而且极大地刺激了市场对腐败的需求。

总而言之,案件数据和集合数据都表明,腐败与改革的进程同步。不管是从腐败官员的总数还是从腐败的程度上,改革都导致了腐败问题的恶化。这也是理解中国的腐败和快速经济发展之间的悖论的关键所在。尽管腐败毫无疑问对经济发展有着负面影响并造成制度的严重扭曲,我们却不能据此断定腐败就会阻碍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改革初期,中国政府内部的腐败问题显然并没有根深蒂固到遏制经济增长的程度。但这并不是说在这一时期不存在腐败,有明确的证据显示中国在改革前就存在腐败。总体而言,在改革前甚至在改革初期,中国的腐败现象比较轻微,一般是小额的贿赂用来“走后门”或建立关系等。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价格双规制导致了官员投机倒把活动泛滥,他们利用低廉的计划内价格和较高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快速套利。而就在价格改革基本淘汰了价格双规制之后,90年代中期,改革的深入以及国有资产的大规模市场化又刺激了新一轮的高级别、涉案金额巨大的腐败。在这个过程中,腐败不仅恶化了,而且在掠夺和交易之间逐渐走向交易型腐败。

究其根本,改革滋生了更多腐败的原因是,国家放松控制给官员创造了利用手中的权力获取非法个人利益的机会;同时,改革也是一个将政府与经济分离的过程,因此刺激了对腐败交易的需求。在改革开放以前,国家控制着大部分关键经济资产,而随着改革的进行,越来越多的资产实际上转移到了新的管理者手中。虽然这批新的经济管理者中有部分是个体商人,但他们的身份却比较复杂,他们有的是被派到企业中的政府官员,有的是主动放弃国家公职转而“下海”但与原来的单位和同事仍保持业务往来的官员,有的是继续担任国家公职但到私营部门中捞取利益的官员,后来更出现了许多身份不明的经营者或是彻底的抢劫团伙。高层官员的子女,也就是所谓的“太子党”,发现他们能利用自己对内部消息(如党政体系的运作)的掌握及他们的交际圈赚钱。这种新的经济形式的出现导致那些愿意通过贿赂、回扣、佣金、礼品和给予其他好处收买官员和主管单位的人数增加,或者更准确地说是这种收买形式的扩大,因为在改革之前这类黑色和灰色市场已经存在。因此,在改革之前,腐败的主要形式是掠夺,即腐败官员非法获取国家权力和资产,而在改革期间,交易型腐败越来越多。整体来看,在改革前,腐败案件大部分是贪污案件;而到了20世纪90年代,腐败案件中的大部分是贿赂案件。在90年代中期,随着经济引擎全力开动,市场对资本的需求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而以逐利为目的的挪用公款案件也迅速增加。这一时期,交易型和逐利型腐败案件占据了检察部门立案的腐败案件中的大多数。

交易型和逐利型腐败案件的增加改变了腐败的形式。一些研究认为,随着改革不断推进,腐败进入了新的时期,其形式也发生了改变。一位孙姓学者提出,在改革开放早期的20年里,腐败逐渐变得越来越市场化和商业化,程度不断加深,那些对产权分配、投资资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合同、商业及法律的执行、税收评估及征税、人事任免等事务有控制权的高级别官员也成为涉案人员。另一位龚姓专家也认为,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的改革为与股市、房地产、金融交易、税收、走私以及她称为“干部企业家化”等问题相关的腐败提供了滋生空间。郭姓的研究员还制作了一个阶段模型,用来演示中国经济的转型过程中如何繁衍了新型腐败。我的观点在上述观点基础上更进一步,我认为,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腐败不但渗入新兴领域,程度恶化,而且其形式也发生了改变,不再主要是掠夺,而更多的是对公权力的买卖。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中国经济的市场化也导致了腐败的市场化,使腐败活动不再局限于政府机构内部,而是越来越向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交界处移动。中国的腐败活动逐渐脱离盗窃国家资源的形式,而趋于滥用公权力为腐败官员和不道德商业行为牟取共同利益。掠夺性腐败行为在中国的一些领域继续存在,在有的情况下,这种赤裸裸的掠夺同在赤道几内亚发生的情况一样。而证据显示,新的腐败形式比掠夺更具寄生性,因为它依附于经济的增长部分而非主要部分。

谈到腐败的寄生性,就会想到一个关键的问题:为什么中国的腐败没有恶化到阻碍经济发展的地步呢?一个普遍的认识是,不断恶化的腐败问题最终将走向失控,因为具有传染性的腐败先是成为一种“流行病”,最终会不断扩散并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致命顽疾。对这种现象的一种解释是,不断蔓延的腐败会培植出这样一种文化,即腐败变成官员潜意识中可接受的东西,因为他们会认为,“既然每个人都这样做,那我为什么不能用我的权力换取利益,分得我的一杯羹呢”?另一种解释则是,一旦腐败猖獗到一定程度,它将摧毁所在政权的反腐能力,届时,腐败将迅速蔓延,对其进行侦查的可能性将微乎其微。

但如第六章所说,尽管中国改革的深化令国家不断放松控制,从而给非法活动可乘之机并令腐败问题恶化,但中国的腐败并没有恶性循环到失控的地步。相反,当腐败开始恶化时,中国政府先是开展了一系列短期的反腐行动,当这些行动未能有效遏制腐败问题的恶化时,政府又展开了持久的反腐行动。不同于典型的纵容腐败问题恶化的“强盗政权”,中国政府的确已经努力与腐败作战,尽管其努力不算完全成功,也许甚至不算成功,但这个政权尽力与腐败斗争的做法令腐败不至于泛滥到失控的地步。中国共产党持续的反腐斗争起到了调节作用,尽管不够完善,但至少把腐败控制在了一定范围内。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4日 15:11 来源:中信出版社 编辑:王千雪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