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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航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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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篇 制度建设不断深化

  在党的各项建设中,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继续加大制度建设、制度创新力度,进一步加强以党章为根本、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建设,把党的制度建设贯穿在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当中,努力把推进制度创新、狠抓制度落实贯穿于党的建设各个方面,着力提高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权威性,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党的建设和党内生活的制度机制不断完善,党内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一、修改完善和学习贯彻党章

  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分别对党章有关内容进行修改

  党章是规范和制约全党行为的总章程。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都根据形势任务发展变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重视吸收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最新成果,相继对党章相关部分如总纲、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等进行调整、充实和完善。这些重要修改,体现了党的根本大法的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认真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党章

  党章修正案通过后,各地党组织迅速组织党员认真学习贯彻,掀起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的热潮。
  许多地方与基层党组织注重搭建丰富多彩的载体,以增强学习宣传新党章的成效。各地还重视通过学习贯彻党章,努力推动党内各项基本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扎实推进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程。

  把制度建设贯穿党的各项建设之中

  党的十六大以来,按照建立健全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要求,有力推进制度建设。十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制定出台的党的建设法规制度数量明显增多,质量不断提高,执行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同时,坚持把制度建设贯穿党的各项建设之中,不断建立健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反腐倡廉等相关制度。

  二、健全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制度

  正式颁布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2004年9月,中央根据国际国内形势发生的深刻变化,党的建设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党员民主参与、维护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客观实际,充分吸收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重要成果,在试行条例基础上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保障党员权利的根本目的、主要依据和基本原则,在党章确定的党员八项权利基础上,对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与监督权等各项民主权利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是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制度性举措,标志着党内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有了显著提高。

  《条例》印发后,广大党员和基层党组织认真学习、积极贯彻,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进一步激发。

  深入推进党务公开

  2010年9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对组织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党内事务听证咨询等重要事项作出明确规范。《意见》印发后,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党组织积极推进党务公开,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

  按照《意见》要求,各地基层党组织积极开设党务公开栏,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组织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探索基层党员代表列席党委常委会、全委会以及党委会议等做法。

  一些地方党组织将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有的还探索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纳入党务公开范畴等。这些都有效增强了党组织工作透明度,拓宽了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途径,对于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的良好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

  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2010年8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意见》。在中央有力推动下,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党委及其部门普遍实行了新闻发言人制度。一些地方党委还积极探索通过网络等新兴媒体,及时公布党务信息等做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对党务信息的了解需求。执政党的公开透明形象得到进一步彰显。

  三、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内选举制度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开始在江苏、四川等地进行,并取得有益经验。党的十七大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在部分县(市、区)试点继续推开基础上,2008年5月,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正式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各地认真落实《条例》要求,积极探索发挥党代会代表作用,保障代表充分行使各项权利的制度途径。一些地方建立党代会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党委有关会议等制度和办法。

  一些地方在党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开展调研、接待群众;设立党代会代表工作室,为代表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等。

  试行党代会常任制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党的十七大以来,一些省区市在部分县(市、区)积极试行党代会常任制。一些地方还选择部分乡镇,探索开展党代会常任制试点。

  不少地方在探索党代会常任制发挥作用的具体方式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党内选举制度改革取得新成效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内选举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不断改进,候选人差额比例进一步提高。党的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由参加党的十七大的代表和特邀代表,按照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无记名投票产生。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均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超过8%。

  按照《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要求,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10%。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党员大会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一些地方探索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和介绍方式,增进干部群众对候选人情况的了解。

  十八大代表选举在结构比例上实现“两增两减一提高”

  2012年11月8日至14日在北京召开的党的十八大,是我们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选举过程中,各选举单位广泛发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积极参与推荐提名,充分听取基层党组织、党代表、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党的十八大代表选举在结构比例上,体现了“两增两减一提高”的鲜明特点。

  党的十八大代表的产生,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进行。

  四、完善党内民主决策制度

  各级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述职和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开始,实行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政治局常委会向政治局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制度,各级地方党委常委会也向全委会述职和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进一步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

  着眼于提高地方党委选人用人民主决策水平,2004年4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2008年,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工作机制的意见》;2010年3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这些重要法规文件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常委会议事规则程序,进一步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等具有重要意义。各地积极推行和完善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

  各地还注意充分听取党员、群众和基层干部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党委决策水平。

  五、建立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

  党建工作要落到实处、抓出实效,党建工作责任制至关重要。党的十六大以来,随着相关意见要求的相继出台,相关领导机构、体制机制、制度措施的不断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逐步健全。

  2006年6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的工作要点,都对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提出具体要求。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地方各级党委建立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落实中央要求,成立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各级党委按照中央要求,认真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一些省份还建立了市县乡村四级党组织书记党建工作述职制度。

  一些地方探索建立党建责任制与公开承诺制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将公开承诺转化为推进党建工作的动力和压力。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4日 11:55 来源:党建读物出版社 编辑:阮玉秀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