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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读本·社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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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培育和践行自由价值观的着力点

培育和践行自由价值观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社会条件不断完善,也需要广大群众政治觉悟和各方面素质的提高。一方面,我们应该大力发展生产力,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奠定物质基础;另一方面,要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为切实保障公民自由权奠定法律基础。

(一)大力发展生产力,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奠定物质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一定的历史时期,能够实现何种程度上的自由,从根本上来看,应该主要由这个历史时期所能提供的经济条件所决定。只有以相对高度发达的经济为基础,一个社会才能具备相应的社会资源,才能为自由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是相辅相成的过程。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生产力高度发展的最终结果和根本动力。生产劳动给每一个人提供全面发展和表现自己的全部能力即体能和智能的机会。生产劳动从一种负担变成一种快乐。人作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在得到自由全面的发展后,其综合素质就会得到实质性的提高,进而从根本上推动生产力的持续发展。

然而,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基础上,即便在是社会主义制度内,公民的自由权利也是非常有限的,苏联就是如此。

人们常说,布尔什维克党是靠“和平”、“土地”、“面包”这三个口号,赢得群众支持,进而取得革命胜利上台执政的。然而,苏共在她74年的执政生涯中,却没能真正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更谈不上人民当家作主、广泛享有自由权利。

苏共执政后,她虽然全面担负起了国家发展的经济任务、政治任务和文化任务。但是,为了政治的需要,为了进行与美国的军备竞赛,人们的经济利益和要求不断地受到压制、甚至牺牲,人民要为国家的强大忍受一切。加上苏联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特别是军事工业畸形发展,而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轻工业、农业则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战后,苏联又实现了对每一棵果树和每一只母鸡都要征税的斯大林税制。在赫鲁晓夫时代,农民连身份证都没有,更没有自由的迁徙权,而只能老老实实留在他们所在的村庄,源源不断地为国家提供粮食。

在这样的情形下,苏联人的自由权利大打折扣。斯大林时期,教条主义与个人崇拜相结合,“斯大林的理论成为一切思想的源泉,官方的思想成为一切文化领域的主宰。文化绝对服从和服务于政治成为笼罩苏联的浓厚氛围。在斯大林个人崇拜时期,苏联不曾有过任何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甚至自然科学领域也是这样,更不用说政治科学领域了。”王长江、姜跃主编:《世界执政党兴衰史鉴》,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在整个斯大林时期,苏联思想、言论方面形成了僵化、封闭和保守的基本态势,人们不敢自由讨论,更不能质疑。如斯大林的女儿所说,这种精神高压“像一块巨石压在一切心灵、精神和思想上。”尽管后来赫鲁晓夫时期有过短暂的“解冻”,但是,“赫鲁晓夫给了社会一点自由,后来他自己拧紧了龙头。”米哈依尔·戈尔巴乔夫:《对过去和未来的思考》,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43页。

20世纪60年代初,苏联经济发展已经显得后劲不足。70年代,经济困难开始出现,已经不能兑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政治承诺。到1982年,战后第一次人民的实际收入跌到零增长。苏联人民最终厌倦了没完没了所谓牺牲和忍让。在戈尔巴乔夫改革时期,苏共失去了意识形态在社会中的主导地位,在公开性、民主化、多元化和自由的口号下,在沸腾的政治热潮中,各种主义纷至沓来。人们冲破思想樊笼,最终抛弃了苏联共产党。

(二)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为切实保障公民自由权奠定法律基础

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依法治国,依法办事,是切实保障公民自由权的法律基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人民自由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保障人民自由权利最基本的法律,宪法是严格约束国家公共权力最基本的法律。

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

举劳动教养制度为例。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和思想教育。劳教制度源于新中国成立后为稳定国家政权,肃清敌视新生政权的反革命分子而实行的一种特殊政策。“十年文革”期间,劳教制度曾遭严重冲击几乎陷入停办状态。改革开放后,劳教制度被作为一种社会管治手段恢复重建。

后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劳教制度的内容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劳动教养的本质并没有发生变化,仍然是司法程序外剥夺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一种方式。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法制建设的推进,劳教制度违背法治原则的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存活了长达58年的劳教制度终于寿终正寝。

为什么要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因为劳教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司法程序外的社会控制手段,被行政权用来单方面、高效率地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是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劳动教养与国家初建时的政治生态和社会治理理念是一致的,但现在却是违宪、违法的,违反法治精神。废止才能明确表示执政者‘依法治国’的决心,挽回劳教制度对国家政权合法性的负面作用。”于建嵘:《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演变及存废之争》,《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3年第1期。

劳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程序,它在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方面确实很有效率,但是其实质与我国宪法所体现出的一些基本原则背道而驰,而且直接违反了我国宪法规范的具体规定。

《宪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劳教制度违反《宪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七条,践踏人权,不经过检察院和法院环节,由劳教委员会决定就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1—3年,还可延至4年。

劳动教养制度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强制进行劳动的惩罚性措施,这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权——这一基础性的基本人权——的严重侵犯,同时也间接侵犯了公民的精神自由和经济自由。这种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无论是从法律依据方面还是从决定程序方面都不符合宪法和法律对限制人身自由法定情形的规定。

柏拉图曾讲:“法律是自由的保姆。”

因此,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是保障公民自由权的重要法律基础。

(三)坚持自由与纪律、自由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自由,是有纪律、有义务的自由,是自由与纪律、自由与义务的结合和统一。

自由与纪律不是对立的,而是等同存在的。纪律不是对自由的约束,而是保证。纪律是自由的限度,也是自由的基础和根据。只有遵纪守法,认识纪律的必然,人才会获得更大的自由。

孟德斯鸠曾说,“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过分自由就是放纵,犯罪的人进行犯罪从不同的角度来说,对别人是一种伤害他人自由的行为,对犯人自己来说是享受自由的行为,纪律是通过约束一部分人的自由而使更多的人获得自由。

古语曾说,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一定程度的规范和约束是对自由的保障。风筝和线总是相伴而生,断了线的风筝看似漫天飞舞,实则没有了保障。纪律就像那根线,没有纪律约束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没有交通法规,大街小巷会乱作一团,人们连行车走路的自由都不能保证,更不用说其他的自由。

任何公民都是自由权利的主体,同时也是自由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所以它们是相统一的。换句话说,只有承担了社会责任,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才有保证,才能得以实现。

不要纪律的自由必然会陷入无政府主义,人民就将是一盘散沙,自由必然落空。我们每一个人既要有享受自由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必须承担的义务,自由并不是像某些人想象的想怎样就怎样,自由本身就是负责任的行为。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集会、结社、示威也是有条件的。一是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要求,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二是集会游行示威时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煽动民族分裂。可见,自由权利的实现,是有相应的纪律要求的,这既是对自由权利的约束,也是对自由权利的保障。

以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为例。宗教信仰自由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完整体系。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个人思想信仰绝对自由;二是表现在实践层面上的宗教活动相对自由。

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比如,信仰宗教的公民与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仰宗教的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宗教活动应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对利用宗教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予以制止。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6日 10:02 来源:新华出版社 编辑:张青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