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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读本·社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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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丛书主编:刘玉瑛

作者:赵长芬

出版社:新华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年7月

【作者简介】

刘玉瑛,1983年毕业于北京大学中文系,现为中共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博士生导师,中组部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专家,著有《与领导干部谈作风》《与领导干部谈底线》《给领导干部提个醒》《与领导干部谈规矩》《与领导干部谈担当》《关键在于落实》《做真正的党员》等书籍20余部,发表论文近百篇,曾6次获得中央党校教学科研奖。其中《关键在于落实》被多家单位推荐为领导干部必读书;《给领导干部提个醒》被评为全国第三届优秀通俗理论读物;《做真正的党员》被评为全国党员教育优秀培训教材。《给领导干部提个醒》,《老实人不吃亏》和《诚信决定存亡》被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新闻出版总署联合推介为百种优秀思想道德读物。

赵长芬,1979年2月生,山东临沂人,中共中央党校党建专业博士、临沂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执政党建设与领导科学。已出版专著《官德论》,合著《诚信建设读本》《做好群众工作60法》,参编《新时期群众工作方法读本》;先后在《青海社会科学》《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探索》等各类期刊上发表近二十篇学术论文;在《光明日报》《中国经济时报》发表书评两篇。主持山东省“十二五”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项目一项;主持并完成四项市厅级课题,其中“推进党的群众工作科学化研究”的课题成果获临沂市第十八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

【内容简介】

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确定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24个字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从国家层面提出的国家主导价值观,在核心价值观中居于统领地位;“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针对社会层面提出的社会主流价值观,是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支柱;“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立足个人层面提出的公民个人的道德价值准则,是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基础。

党中央为什么要用这24个字来表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如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我们需要明确回答的几个问题。

本书从社会层面对这些问题分别给予了系统的解答。期望这些解答能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有益的帮助。

延伸阅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读本·公民篇》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读本·国家篇》

【目录】

引言

第一篇 自由——社会主义的价值理想

一、培育和践行自由价值观的意义

(一)自由,是社会主义最重要的价值理想

(二)自由,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价值追求

(三)自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意蕴

二、自由价值观的基本要求

(一)深刻把握自由的实质,正确理解自由的相对性

(二)密切联系中国国情,反对抽象意义上的自由

(三)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个人合法权益

三、培育和践行自由价值观的着力点

(一) 大力发展生产力,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奠定物质基础

(二)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为切实保障公民自由权奠定法律基础

(三)坚持自由与纪律、自由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第二篇 平等——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和权利

一、培育和践行平等价值观的意义

(一)平等,是人类梦寐以求的价值理想

(二)平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追求

(三)平等,是实现中国梦的精神动力

(四)平等,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必要条件

(五)平等,是人们友好相处的前提

二、平等价值观的基本要求

(一)权利平等

(二)机会平等

(三)规则平等

三、培育和践行平等价值观的着力点

(一)大力弘扬平等理念

(二)用制度保障平等

(三)构建崇尚平等的社会环境

第三篇 公正——共享人生出彩的资源与机会

一、 培育和践行公正价值观的意义

(一)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二)公正是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

(三)公正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原则

(四)公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二、公正价值观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不偏私”

(二)坚持机会公平的原则

(三)坚持弱者关怀原则

三、培育和践行公正价值观的着力点

(一)培育公民公正品质

(二)做大蛋糕,分好蛋糕

(三)编织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网

(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五)关心困难群众

第四篇 法治——社会稳定的可靠保障

一、培育和践行法治价值观的意义

(一)法治是实现政治清明的必由之路

(二)法治是实现自由、平等、公正的可靠保障

(三)法治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四)法治是守护心灵最后的防线

二、法治价值观的基本要求

(一)科学立法

(二)严格执法

(三)公正司法

(四)全民守法

三、培育和践行法治价值观的着力点

(一)树立宪法权威,坚定法律信仰

(二)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

(三)提升领导干部法律素养和法治思维

(四)大力提升群众的法治意识

【精彩书摘】

引言

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了“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又确定了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24个字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从国家层面提出的国家主导价值观,在核心价值观中居于统领地位;“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针对社会层面提出的社会主流价值观,是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支柱;“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立足个人层面提出的公民个人的道德价值准则,是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基础。

党中央为什么要用这24个字来表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如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我们需要明确回答的几个问题。

本套丛书从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和个人层面对这些问题分别给予了系统的解答。期望这些解答能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有益的帮助。

由于视野所限,水平所拘,我们的解答难免会有不尽人意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在行文过程中,我们参阅、引用了部分报刊杂志发表的文章资料来阐述、说明问题,限于篇幅,恕不一一列举,在此谨向原作者致以诚挚的谢意!并请原作者跟我们联系,我们将把稿费奉上。

这套丛书能跟读者见面,我们得感谢新华出版社的黄春峰副总编。这套丛书由他策划,而且他为本套丛书的“问世”付出了辛勤的劳动。

刘玉瑛、赵长芬、甘守义

2014年8月18日

第一篇 自由——社会主义的价值理想

追求自由是人类的永恒课题。

有史以来,人类从未停止探索和追求自由的脚步。人类的历史,也可以说是一部从自然、他人和自身奴役中逐步获得解放的历史。

从“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到“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类的特性”,等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人们对自由的向往和不断追求。

自由,在政治上主要是指公民享有的合法权益,也就是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拥有自由言论、自由行动、不受限制的权利。一般来讲,自由有三种表现形式: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行为自由。

从哲学层面讲,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由是对客观规律的把握和对客观世界的积极改造。自由是对各种规律的掌握。越是掌握了自然的规律、社会的规律、人自身的规律,就越自由。

自由是社会主义最重要的价值理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要求。在当前改革深入发展的新形势下,我们要深入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内涵,避免走入“自由”的误区。

一、培育和践行自由价值观的意义

自由是社会主义最重要的价值理想,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价值追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义,是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倡导和推动自由价值观的实现,对于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自由,是社会主义最重要的价值理想

自由是马克思主义的终极追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根据共产主义的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将使自己的成员能够全面地发挥他们各方面的才能。“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4页。

恩格斯指出:“我们的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这种制度将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570页。

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描绘,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劳动不再是人类生存的第一需要,人类超越了仅仅为生存而进行活动的不自由状态。那时,共产主义社会里的每个个体都可以根据自身的兴趣、爱好和不同需求,自由选择职业活动,自由而全面地发展自身的个性和能力。可见,实现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内容的自由是马克思主义的终极价值目标。

马克思主义认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在其发展过程中经历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社会的革命转变期、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列宁把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称为社会主义,把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称为共产主义。社会主义时期虽然还不能从根本上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但自由作为社会主义的内在逻辑,成为社会主义最重要的价值理想。

社会主义的自由观,一方面它继承了“自由、民主、平等、博爱”这一资本主义人类文明的精神成果,另一方面,又对这一资本主义人类文明的精神成果有效地进行了批判和扬弃。

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人的自由受到多重因素的限制,致使人的自由只在形式上实现,而实际上人都处于异化、不自由的状态。

社会主义正是在对资本主义社会普遍存在的压迫和各种异化等不自由现象的抗争中逐步确立起来,并以最终实现人的真正的充分的自由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奋斗目标。因此,自由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和最重要的价值理想。

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是社会主义区别于其他社会形态的本质规定,是人的真正解放和自由发展,这是人类最高的价值理想。

(二)自由,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价值追求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在中国发展的主要传播者和践行者。中国共产党密切结合中国实际,对马克思主义自由观进行继承和创新。

中国共产党自创建之日起,就高举实现国家独立、人民解放的大旗,把实现和维护人民的自由作为其历史使命。中国共产党历经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党的一切奋斗目标都是为了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早在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就高举自由和民主大旗。那时的延安,到处洋溢着一种自由、活泼、生动、欢乐的气氛,以至于全国各地,甚至是国统区的进步青年和民主人士不远万里、跋山涉水,克服重重困难奔赴延安。巍巍宝塔山,滚滚延河水,成为人们追求理想的精神象征,自由的空气和平民主的精神,吸引着越来越的人共同建设延安。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始终高举独立、自由、民主大旗,不断团结凝聚社会进步力量,为实现这一目标而不断奋斗。党的七大将“建设一个独立的、自由的、民主的、统一的、富强的新中国”作为奋斗目标。

党带领人民经过28年的艰苦奋战,最终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奠定了前提条件和政治保障。

新中国成立后,党带领人民进行了土地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大力发展了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和宝贵经验。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以及宗教信仰自由、通信自由等诸多自由。

改革开放新时期,党领导人民破除个人迷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给人以思想自由,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市场接轨,逐步扩大人民的经济自由,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推行法治保障人权,给人以政治自由。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经济文化社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30多年来,国家从赤贫走向富有,从羸弱走向强大;人民从饥荒走向小康,从自卑到扬眉吐气,这一切最根本上源于人的解放。没有人的解放,就没有改革发展的动力,就没有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大幅提高。没有人的解放,就没有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不能释放几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也不会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不会有公民创造财富的激情喷涌而出,我们可能还会在姓资姓社的焦虑纠结中茫然失措。

随着我国现代化事业的推进,随着世界经济政治科技的发展,我们党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人是一切发展的关键。让人民过上更加富裕、更加健康、更加和谐、更加安全、更有尊严的生活,让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地发展,是中国共产党永远的价值追求。

(三)自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意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据中国的国情实行的社会主义,它既不同于传统的社会主义,又在根本上不同于资本主义。

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经过九十多年的奋斗、创造和探索,成功地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为了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既包括实现人民群众的物质利益,也包括不断实现人民群众的政治精神利益;既包括给人民群众提供越来越好的经济文化社会环境,也包括给人民群众提供充分发展自我、超越自我的广阔空间,使人们充分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使人们都能有自由全面发展的前景。

我国《宪法》切实保障人们所拥有的言论、思想等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干涉。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我们的社会主义还不是发达的社会主义,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上,仍存在着大量制约和影响自由的消极因素。因此,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就内在地要求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依据现实国情给人们提供自由发展的资源和条件,让人们自由地享有发展的机会和权利,自由地发挥自身的能力和特长;要不断凝聚共识,深化改革,不断创新。不断积累条件,逐步实现党的十八大所提出的“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这一目标。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不断在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取得新成效。”

二、自由价值观的基本要求

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制度,对自由有着不同的要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阶段,自由有着以下的基本要求:

(一)深刻把握自由的实质,正确理解自由的相对性

自由,在政治上主要是指公民享有的合法权益,也就是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拥有自由言论、自由行动、不受限制的权利。一般来讲,自由有三种表现形式:思想自由、言论自由、行为自由。

从哲学层面讲,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由是对客观规律的把握和对客观世界的积极改造。恩格斯认为,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进化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也就是说,自由最终实现于实践之中,他不是对必然消极的服从,而是要主动的运用规律,改造世界。毛泽东进一步指出,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客观世界的改造。

由此看来,自由是以尊重和掌握客观规律为前提的自由,也是建立在理想和一定规则基础上的自由。

无所顾忌的自由将物极必反,极端自由等于没有自由。

辜鸿铭说,“真正的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而是可以自由地做正确的事情。”

池田大作认为,“‘自由’与‘放纵’不同。自由伴随着‘责任’。能自律,有清高的人格、能坚忍冷静,才能够真正享受自由。”

自由总是相对的,有条件的,纯粹的绝对的自由从来就不存在。

卢梭说,“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洛克在《政府论》中多次讲到,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

自由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它和纪律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人民既享受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又必须用社会主义的纪律约束自己。

自由从来就是相对的,在自由度极大的网络空间里同样如此。

“想写就写”“想贴就贴”“想骂就骂”,可能很多网民都这样认为。但是,网络空间也不是绝对自由的。

网络博客、微博、微信等最大优势是:个人充分拥有自己的支配权,可以书写个人所想、所闻、所见以及对某一事件的看法和评价,网民常将对事件的看法,也经常在网络上与朋友、网民分享。可是,市民曹女士就因为博客生了一肚子闷气。

自从网络上兴起博客这一新的网络写作形式后,在某学校工作的曹女士渐渐对此产生了兴趣,她将生活中的一些事和对生活的感受以博客的形式记录了下来。随着孩子渐渐长大,曹女士还将孩子的照片贴在了网上,她想用博客记录下孩子的成长历程,虽然不追求点击率、不奢望赚得更多的眼球,但她还是将自己博客的地址告诉了几个好友和同学,希望和他们一起分享自己生活中的喜怒哀乐。喜欢写作的曹女士每周至少要写一篇。

可是,有一天,曹女士打开博客后发现了一名不速之客留下的评论:你是个不安分的女人,自私、爱慕虚荣又小气……

曹女士看到这里一时回不过神来:自己没和谁结过怨,无论是家人还是同事,相处得还都不错,带着满腹疑虑,曹女士删除了这条评论。

春节过后,开始上班。曹女士又写了一篇关于和家人一起过春节的文章,还贴上了自己春节时为家人拍的照片,过了几天,曹女士和家人打开博客欣赏照片时,发现网友又在博客里留言了。网友留言:你真的是没见识,是个大傻瓜、土包子。

曹女士的家人看见这条评论后觉得莫名其妙,认为肯定是曹女士在外面得罪了谁。曹女士百口莫辩,她非常厌恶地删除了这条评论。一段时间,曹女士再也无心更新博客。

后来,曹女士的好友打来电话说:“快去看看你的博客,网上有人骂你。”

曹女士回家后打开博客看到,又有人留下评论,这次评论的内容非常恶毒,内容大概是:你的孩子是私生子、你长得吓死人不偿命、厚脸皮……里面还有侮辱曹女士父母的言辞。看完后,曹女士火冒三丈,但又无可奈何,面对这样一个看不见的“对手”自己难道只能忍气吞声吗?

曹女士告诉记者,自从博客里出现这样的评论后,她一直觉得很不安,怕丈夫和朋友因此误会自己,而喜欢写博客的她已经有很长一段时间不敢打开博客了,她怕打开后又看到对自己和家人的恶毒攻击。

因特网为信息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自由空间,但网络本身如果处于缺乏管理的“绝对自由”状态,人类势必会遭到来自网络的报复。

(二)密切联系中国国情,反对抽象意义上的自由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自由作为上层建筑的内容,总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

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历史阶段具有不同内容。在古罗马,自由的原意指从被束缚、被虐待中解脱出来。资产阶级革命时提出的自由,主要是指从封建贵族手里获得政治权力和贸易自由,以及实现“个性解放”。

在阶级社会里,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自由是同生产资料的占有和政治上的统治联系在一起的,只能为一部分人所享有,有了剥削阶级剥削、压迫劳动人民的自由,就没有劳动人民不受剥削和压迫的自由。

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劳动人民真正当家作主,才有不受剥削和压迫的自由,并获得人身、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共产主义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完全自由地发展和发挥他的全部力量和才能。”

社会主义作为共产主义的初始阶段,是对资本主义普遍存在的奴役、剥削和压迫等不自由现象的反坑,是追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伟大事业,“我们的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这种制度将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

社会主义自由价值观一方面高扬了共产主义价值理想的光辉旗帜,另一方面又结合发展阶段的实际,辩证认识自由与必然的关系,反对抽象意义上的“自由”和自由主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是马克思、恩格斯当年设想的那样,脱胎于发达的资本主义的基础上,而是逾越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历史阶段,在经济文化极端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基础上,经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而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因此,我国改变生产力的落后状况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必须紧密联系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和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

西方国家一般从政治意义上理解和评判自由,他们往往把目光锁定在政治体制上的民主自由和社会进步的自由上,突出强调选举、言论、种族、结社等方面的自由程度。中国讲自由,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谈,尤其认为在社会主义还不发达的社会发展阶段,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人的自由不可或缺的基本方面。当前,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仍然要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总依据”。从这个最大的国情出发,立足于这个最大实际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

(三)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个人合法权益

以人为本,是以人的价值为根本尺度,以人的根本需要为目的,以人的自由发展为最高本质的价值理念。自由是人的核心价值观,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要实现自由的价值观,必然要做到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个人合法权益。

坚持“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要特别在理解人、尊重人、爱护人、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上下功夫。

如果满口“以人为本”,实际上漠视人的价值,践踏人的尊严,甚至贬损人、伤害人,那就使“以人为本”变成了一句空洞的口号,保障个人合法权益也成了“纸上谈兵”。

据《青岛日报》报道,一位未婚女青年在做无痛人工流产手术时,医院未经其同意,组织医学院实习生观摩。该女青年认为,医院这一举动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费。青岛市市南区法院认为,妇女的人工流产属于个人秘密,被告将原告的人工流产过程及生殖器官暴露于与原告手术无关的人员,应是原告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

法院认为,虽然医院医学教学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但医院的医学教学活动不能以牺牲原告的隐私权为代价,若医生可以对患者的隐私无所顾忌,患者的隐私权在医院得不到尊重和保护,势必给患者造成精神上的伤害。据此,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梁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该案例中这位女青年的胜诉具有重要意义,它说明从“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出发,公民的人权意识正在逐渐觉醒,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容随便亵渎。这也是践行自由价值观的重要基础。“以人为本”,首先要尊重和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培育和践行自由价值观的着力点

培育和践行自由价值观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社会条件不断完善,也需要广大群众政治觉悟和各方面素质的提高。一方面,我们应该大力发展生产力,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奠定物质基础;另一方面,要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为切实保障公民自由权奠定法律基础。

(一)大力发展生产力,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奠定物质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一定的历史时期,能够实现何种程度上的自由,从根本上来看,应该主要由这个历史时期所能提供的经济条件所决定。只有以相对高度发达的经济为基础,一个社会才能具备相应的社会资源,才能为自由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是相辅相成的过程。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生产力高度发展的最终结果和根本动力。生产劳动给每一个人提供全面发展和表现自己的全部能力即体能和智能的机会。生产劳动从一种负担变成一种快乐。人作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在得到自由全面的发展后,其综合素质就会得到实质性的提高,进而从根本上推动生产力的持续发展。

然而,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基础上,即便在是社会主义制度内,公民的自由权利也是非常有限的,苏联就是如此。

人们常说,布尔什维克党是靠“和平”、“土地”、“面包”这三个口号,赢得群众支持,进而取得革命胜利上台执政的。然而,苏共在她74年的执政生涯中,却没能真正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更谈不上人民当家作主、广泛享有自由权利。

苏共执政后,她虽然全面担负起了国家发展的经济任务、政治任务和文化任务。但是,为了政治的需要,为了进行与美国的军备竞赛,人们的经济利益和要求不断地受到压制、甚至牺牲,人民要为国家的强大忍受一切。加上苏联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特别是军事工业畸形发展,而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轻工业、农业则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战后,苏联又实现了对每一棵果树和每一只母鸡都要征税的斯大林税制。在赫鲁晓夫时代,农民连身份证都没有,更没有自由的迁徙权,而只能老老实实留在他们所在的村庄,源源不断地为国家提供粮食。

在这样的情形下,苏联人的自由权利大打折扣。斯大林时期,教条主义与个人崇拜相结合,“斯大林的理论成为一切思想的源泉,官方的思想成为一切文化领域的主宰。文化绝对服从和服务于政治成为笼罩苏联的浓厚氛围。在斯大林个人崇拜时期,苏联不曾有过任何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甚至自然科学领域也是这样,更不用说政治科学领域了。”王长江、姜跃主编:《世界执政党兴衰史鉴》,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在整个斯大林时期,苏联思想、言论方面形成了僵化、封闭和保守的基本态势,人们不敢自由讨论,更不能质疑。如斯大林的女儿所说,这种精神高压“像一块巨石压在一切心灵、精神和思想上。”尽管后来赫鲁晓夫时期有过短暂的“解冻”,但是,“赫鲁晓夫给了社会一点自由,后来他自己拧紧了龙头。”米哈依尔·戈尔巴乔夫:《对过去和未来的思考》,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43页。

20世纪60年代初,苏联经济发展已经显得后劲不足。70年代,经济困难开始出现,已经不能兑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政治承诺。到1982年,战后第一次人民的实际收入跌到零增长。苏联人民最终厌倦了没完没了所谓牺牲和忍让。在戈尔巴乔夫改革时期,苏共失去了意识形态在社会中的主导地位,在公开性、民主化、多元化和自由的口号下,在沸腾的政治热潮中,各种主义纷至沓来。人们冲破思想樊笼,最终抛弃了苏联共产党。

(二)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为切实保障公民自由权奠定法律基础

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依法治国,依法办事,是切实保障公民自由权的法律基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人民自由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保障人民自由权利最基本的法律,宪法是严格约束国家公共权力最基本的法律。

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

举劳动教养制度为例。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和思想教育。劳教制度源于新中国成立后为稳定国家政权,肃清敌视新生政权的反革命分子而实行的一种特殊政策。“十年文革”期间,劳教制度曾遭严重冲击几乎陷入停办状态。改革开放后,劳教制度被作为一种社会管治手段恢复重建。

后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劳教制度的内容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劳动教养的本质并没有发生变化,仍然是司法程序外剥夺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一种方式。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法制建设的推进,劳教制度违背法治原则的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存活了长达58年的劳教制度终于寿终正寝。

为什么要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因为劳教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司法程序外的社会控制手段,被行政权用来单方面、高效率地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是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劳动教养与国家初建时的政治生态和社会治理理念是一致的,但现在却是违宪、违法的,违反法治精神。废止才能明确表示执政者‘依法治国’的决心,挽回劳教制度对国家政权合法性的负面作用。”于建嵘:《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演变及存废之争》,《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3年第1期。

劳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程序,它在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方面确实很有效率,但是其实质与我国宪法所体现出的一些基本原则背道而驰,而且直接违反了我国宪法规范的具体规定。

《宪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劳教制度违反《宪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七条,践踏人权,不经过检察院和法院环节,由劳教委员会决定就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1—3年,还可延至4年。

劳动教养制度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强制进行劳动的惩罚性措施,这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权——这一基础性的基本人权——的严重侵犯,同时也间接侵犯了公民的精神自由和经济自由。这种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无论是从法律依据方面还是从决定程序方面都不符合宪法和法律对限制人身自由法定情形的规定。

柏拉图曾讲:“法律是自由的保姆。”

因此,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是保障公民自由权的重要法律基础。

(三)坚持自由与纪律、自由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自由,是有纪律、有义务的自由,是自由与纪律、自由与义务的结合和统一。

自由与纪律不是对立的,而是等同存在的。纪律不是对自由的约束,而是保证。纪律是自由的限度,也是自由的基础和根据。只有遵纪守法,认识纪律的必然,人才会获得更大的自由。

孟德斯鸠曾说,“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过分自由就是放纵,犯罪的人进行犯罪从不同的角度来说,对别人是一种伤害他人自由的行为,对犯人自己来说是享受自由的行为,纪律是通过约束一部分人的自由而使更多的人获得自由。

古语曾说,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一定程度的规范和约束是对自由的保障。风筝和线总是相伴而生,断了线的风筝看似漫天飞舞,实则没有了保障。纪律就像那根线,没有纪律约束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没有交通法规,大街小巷会乱作一团,人们连行车走路的自由都不能保证,更不用说其他的自由。

任何公民都是自由权利的主体,同时也是自由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所以它们是相统一的。换句话说,只有承担了社会责任,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才有保证,才能得以实现。

不要纪律的自由必然会陷入无政府主义,人民就将是一盘散沙,自由必然落空。我们每一个人既要有享受自由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必须承担的义务,自由并不是像某些人想象的想怎样就怎样,自由本身就是负责任的行为。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集会、结社、示威也是有条件的。一是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要求,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二是集会游行示威时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煽动民族分裂。可见,自由权利的实现,是有相应的纪律要求的,这既是对自由权利的约束,也是对自由权利的保障。

以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为例。宗教信仰自由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完整体系。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个人思想信仰绝对自由;二是表现在实践层面上的宗教活动相对自由。

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比如,信仰宗教的公民与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仰宗教的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宗教活动应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对利用宗教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予以制止。

第二篇 平等——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和权利

平等是指人们在一定历史阶段的交往过程中处于同等的社会地位,在社会各领域享有同等权益,履行同等义务的理念、原则和制度。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价值取向是不断实现实质平等,它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人人依法享受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平等反应了人与人相互关系的对比状况,是衡量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准,也是人类向往的理想价值。

在当代中国,平等,就是人民群众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享有平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发展。

一、培育和践行平等价值观的意义

平等是人类普遍向往的价值理想,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追求,是实现中国梦的精神动力,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是人们友好相处的必要前提。

(一)平等,是人类梦寐以求的价值理想

平等,是人类普遍向往的价值理想。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在公元前1000年的前半段时间里,“虽说中东仍然在继续它的那种世界文明统一进程,并与公元前500年左右在波斯人的统治下走向了实际的政治统一进程,但未来却是以三种边缘文明的形式向前发展:诞生了孔子的中国,诞生了释迦牟尼的印度,以及最后诞生了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希腊。”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邓正来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3页。

希腊文明是世界文明的源头之一。“在古代世界的所有民族中,其文化最能鲜明地反映出西方精神的楷模者是希腊人。没有其他民族曾对自由,至少是为其本身,有过如此炽烈的热心,或对人类成就的高洁,有过如此坚定的信仰。”(美)爱德华·麦克诺尔·伯恩斯,菲利普·李·拉尔夫:《世界文明史》(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08页。古希腊是城邦时代的光辉典范,与现代国家相比,古代城邦在国土面积和人口方面都很小。希腊人以理性主义高于宗教主义的精神,赞扬他们创造了世界古代史上最高政治民主化的成果,开直接民主制度之先河。“‘公民’、‘公民权’等等,不见于我国古代,也不见于埃及、两河流域等早于古希腊或与古希腊同时的‘东方’各帝国。”顾准:《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74页。

柏拉图在他的理想国中,为了有效的防止贫穷和富有造成的罪恶,主张公民除了必要的生活日用品外,不得拥有私有财产,住在共同的房子里,吃公共食堂,生活尽量俭朴。

古代希腊所推崇的理性主义精神和平等思想孕育了不同于中国传统的平等思想。希腊的平等思想源于“主权在民”的希腊城邦,因此,西方社会从古希腊时期起在追求理性平等观。不过,古希腊的平等观是建立在社会等级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平等权也仅仅限于拥有公民权的人,而为数众多的女性和奴隶则被排除在外。恩格斯说过,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人的不平等比任何平等要受重视得多。

到了中世纪,一切人的平等只意味着一切人在原罪上是平等的,除此之外便是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度。

经过神权统治下的黑暗的中世纪,发源于意大利的文艺复兴运动,使被摧残的民主政治,以加倍迅猛的发展得到恢复,这奠定了近代西方启蒙思想的基础,推动了欧洲宗教改革运动和资产阶级政治思想的诞生,进而,资产阶级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平等要求。

17至18世纪,资产阶级反对神权、封建专制和封建特权的斗争中,产生了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在资产阶级革命中涌现出一批杰出的政治学家,如格劳修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他们的天赋人权、社会契约、三权分立等思想,既为资产阶级建立资产阶级性质的国家政权奠定了理论基础,也为资产阶级平等思想提供了理论基础。他们一方面强调契约对建立合理的政治秩序的重要性,另一方面,高度赞扬道德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比如孟德斯鸠认为,“一个公民,因为丧失了道德的观念,以致违反法律,刑罚可以把他从社会里清除出去。但是,如果所有的人都丧失了道德观念的话,刑罚能把道德重新树立起来么?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75页。他进一步指出,民主政治的原则是品德,一个平民政治的国家,需要爱法律、爱祖国、爱平等,要求人们不断地把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

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以自由、民主、平等的旗帜,推翻了封建制度在欧洲的统治。法国人权宣言明确宣称法治社会贯穿的最基本原则就是人人平等。

在中国先秦诸子百家就有了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主张,以后历朝历代的农民起义都因此而发,把争取平等作为一面旗帜。

秦朝末年陈胜、吴广领导大泽乡起义,口号就是“王侯将相,宁有种乎?”。西汉末年绿林赤眉起义提出“刘氏复起,李氏复辅”的口号。东汉末年黄巾起义:苍天已死,黄天当立;岁在甲子,天下大吉。唐朝末年,王仙芝打出“天补平均大将军”的旗号。北宋时期王小波发动农民起义,他说:“吾疾贫富不均,今为汝均之。”南宋时期钟相发动农民起义,他说“法分贵贱贫富,非善法也。我行法,当等贵贱,均贫富”。而明朝末年李自成领导农民起义提了口号“均田免粮”。而清朝末年太平天国农民起义打的旗帜是,“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处不饱暖”。

农民阶级朴素的平等观念,在推动旧政权覆亡的过程中具有积极作用,但由于小农经济的经济基础,农民阶级无法克服自身的阶级局限性,无法在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上实现绝对平等。即便是他们取得革命胜利,夺取了国家政权,但不久,从领导层开始,贪图享乐、敛财自肥、腐化堕落等现象便滋生,平等、团结、统一的局面便会很快被打破。太平天国的最终失败也证明了这一点。

西方资产阶级平等思想也存在一定局限性。他们宣扬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但它只是消除了政治上法律上的等级特权,但允许经济上的经济剥削和不平等。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财产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财产权不平等其它一切权一切平等都是空的。所以这就要求在经济领域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在此基础上才能逐步实现人类真正的平等。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未来社会将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消灭私有制的基础上,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人与人之间的真正平等。当然,这一历史过程会很长,但它是建立在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基础之上的,最终会使人们梦寐以求的平等理想变成活生生的现实。

(二)平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追求

“平等”不仅深刻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属性,而且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

马克思主义认为,平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前提;代表无产阶级和最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价值本质的最集中体现,它是社会主义超越资本主义所谓的平等最重要特征;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价值旨归,是最充分地实现人的平等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平等是具体的、历史的。平等观念属于上层建筑,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特定经济关系的反映。有什么样的物质条件,就有什么样的平等与平等观。

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还没有压迫和奴役,没有阶级和贫富差别,氏族成员集体劳动,过着原始平等的生活。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以等级制度为重要特征的。在这些社会制度下,根本不存在现在的平等观念。如果认为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么这在古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的。

资产阶级响亮地提出了“人人平等”的口号,但是,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决定了资产阶级的平等不过是资本的特权、金钱的特权,是资产阶级在资本、金钱面前的平等。

马克思指出:“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使得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为人们平等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的实现创造了坚实的条件,平等既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又成为社会主义发展的内在要求。

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们平等相待、平等地共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无论是在国家价值目标层面,还是在公众价值判断层面,平等都是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不可或缺的价值追求。

(三)平等,是实现中国梦的精神动力

真正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有利于尊重人的主体地位,释放人的才能,激发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平等也是社会主义的根本追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时规定男女之间、各民族之间都是平等的。

平等主要是权利的平等,不是先天条件的平等,不管你性别如何,出生家庭如何,大家的基本权利是平等的。

一个平等的社会,一定是让每个人不受歧视的社会,是在公平的规则下,通过自己的努力,可以掌握自身命运的社会,是人人都能享受基本公平服务的社会,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社会。

中国梦是中华民族的梦想,也是每一个炎黄子孙的梦想。用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凝心聚力,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奋发图强、救国救民的深刻启示。

“当一种梦想能够将整个民族的期盼与追求都凝聚起来的时候,这种梦想就有了共同愿景的深刻内涵,就有了动员全民族为之坚毅持守、慷慨趋赴的强大感召力。”沈壮海、佟斐:《用“中国梦”凝聚强大精神能量》,《人民日报》,2013-01-10。

当年,我国老一辈革命家,他们从炮火中走来,和他们同时代的广大人民群众也难以抹掉国破山河的凄凉感受。有国才有家,有民族的独立和富强才有人民的解放和富裕,有了国家的尊严和幸福才有人民的尊严和幸福。

近代中国落后挨打的耻辱历史苦难历史让每个炎黄子孙心怀一颗强国梦。实现中国梦的力量,蕴藏在人民群众中,蕴藏在人民群众对国家繁荣昌盛和个人美好生活的向往中,蕴藏在人民日日夜夜的艰辛劳动中。中国梦将国家民族的命运与每个炎黄子孙的人生价值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成为人民与国家同心同德,共同开创美好未来的精神纽带。

中国梦,不是虚无缥缈的空想,也不是束之高阁的理论论调,而是深深根植于党和人民共同奋斗的事业中。梦想,由心理愿景到现实图景,需要充分调动人们的热情和积极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历史活动是人民群众的事业,人民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并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要实现人民民主,就必须消灭阶级,使广大人民拥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和社会地位。

习近平总书记号召人们为实现中国梦而努力奋斗,他说,中国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和进步的机会”。这三个“机会”是一种人们真正渴望和期许的关于机会平等的政治伦理愿景。

平等,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条件。如果人民群众不能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那就谈不上真正地当家作主;如果社会贫富悬殊,贫富分化严重,那么人民的主体地位便成为空谈。中国梦的实现也就失去了最原始的动力源泉。

(四)平等,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必要条件

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必要条件。

权利平等性是法治的质的规定性,是法治精神的精髓。法治的根本基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这一前提条件,法治就有可能被滥用,成为强权的借口,法律也就失去其权威性和神圣性。

从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来看,现代法治所蕴含的公平正义、政治民主和法制权威等内容,都离不开权利平等,都要落到这个基点上才能作出某种实质性的解释。

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利平等特征,集中体现在宪法、法律确认人民主宰国家的地位和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

2013年11月27日,社会反响巨大的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案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被告李某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法庭最后陈述时说:“一切的过错都指向了我,难道就因为我是李双江的儿子吗?如果我为了少判几年,就承认我没有做的事情,我对不起我的父母,对不起我家族的荣誉。”

在法庭教育环节,法官特别对当场听取判决结果的李某某说:“作出这样的判决,跟你是谁的儿子没有关系”。

该案例群众关注度很高,群众关注的不仅仅是这些案件的内容与经过,更加关注的是这些案件被告人的特殊身份,以及期待着的公正判决。

平等性是法律运行的各个主体都必须要遵循的原则之一。群众不惧公正的法律带来的判决,怕的是“歪嘴和尚念错经”,尤其是在一个个具有特殊身份的当事人面前,法律与权力的博弈备受关注。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方向:其目的就是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平等,是人们友好相处的前提

平等,不仅仅是保障政治权利的重要法则,也是处理人际关系的重要道德准则。

理解人们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是平等待人的前提条件,如果缺乏这种意识和观念,就很难做到平等待人,也很难在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时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有人说“皇帝和鞋匠的灵魂都是用同样的模型塑造的”。人格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有生命权、发展权利和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

平等待人是人们友好相处的前提条件。对各种人,无论其天赋、出身、贫富如何,都以真诚、友善、礼貌的态度相待,要有发自内心的对他人人格的尊重。

世界著名的文学家萧伯纳一次到苏联访问,在街头遇见一位聪明伶俐的小姑娘,就和她一起玩耍。离别时对小姑娘说:“回去告诉你妈妈,今天和你玩的是世界著名的萧伯纳。”不料那位小姑娘竟学着萧伯纳的语气说:“你回去告诉你妈妈,今天和你玩的是苏联小姑娘卡嘉。”这件事给萧伯纳很大的震动,他感慨地说:“一个人无论他有多大的成就,他在人格上和任何人都是平等的。”

俄国作家屠格涅夫有一次在街上散步,一个乞丐跪在地上求道:“先生,给我一点食物吧。”屠格涅夫寻遍全身无一点可以充饥的食物,只好说:“兄弟啊,对不起!我没带吃的!”

这时,乞丐站起身,脸上挂着泪花,紧紧握着屠格涅夫的手说:“谢谢你!我本已走投无路,打算讨点吃的后就离开这个世界。您的一声‘兄弟’让我感到这个世间还有真情在,它给了我活下去的勇气。”

平等待人是良好的人际交往的前提。在与不同的人交往时要做到一视同仁,不能因为家庭、经历、特长、经济等方面的原因而对人“另眼相看”。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处理人际关系,才能获得别人的尊重和理解,才能换取到别人对自己的平等相待。

二、平等价值观的基本要求

随着人权法制的深化,平等已经不局限于传统意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平等,要求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

(一)权利平等

在一个没有权利平等的社会里,往往会造成经济政治社会的极度不平等,进而引起剧烈的社会震荡。柏克对平等说过这样的话:“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不是平等的东西。”在平等的问题上,强调权利的平等是人类在平等问题上达成的共识。没有权利的平等,其他的平等都是不可能的。

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按照我国法律,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公民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也就是说,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习惯、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的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平等意味着公民的人格一律平等。人格是一个人在社会中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备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等。在现代社会,人有贫富之分、知识多寡之分,但不可有高低贵贱之分。公民的人格是一律平等的,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公民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1797年,美国的一个5岁孩子不幸身亡。孩子的父亲把他葬在一块自己的土地上。

为了减轻丧子的痛苦,他决定卖掉全部土地,迁往他乡。他在转让土地的契约里写明土地的新主人必须把孩子的墓地保留下来,不能私自拆迁和铲除。

后来,美国格兰特总统逝世,恰恰看好孩子墓葬的这块土地。人们把总统坟墓建造在这里,但这孩子的坟墓不仅未曾移动,而且还重新修缮一番。

1997年格兰特总统逝世100周年。政府决定拨款重修。距离那个孩子的不幸死亡整整200年了。政府在修整总统坟墓的同时,也修整了孩子的墓地。

美国前总统里根在格兰特墓前说,孩子“也应该享受和总统一样的待遇”。

真正的人格平等,需要一个国家的全体公民养成平视的良好心理,需要一些自命为“高贵”的人群懂得爱人、尊重人。以傲视平民为耻,因为傲视平民而受到谴责。更需要法律、制度确保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诸多方面。只要是公民,都享有应该有的平等,人格尊严的真正平等才是可以期待的。

(二)机会平等

机会是指人们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的可能性空间。所谓机会平等,“是指社会成员在解决如何拥有作为一种资源的机会问题时应遵循这样的原则,即:平等的应当予以平等的对待,不平等的应当予以不平等的对待。”吴忠民:《论机会平等》,《江海学刊》,2001年第1期。

机会平等的涵义应包括生存与发展机会起点的平等、机会实现过程本身的平等、承认并尊重社会成员在发展潜力方面的“自然”差异及由此所带来的机会拥有方面的某些“不平等”。

机会平等可以分为“共享的机会平等”和“有差别的机会平等”。

共享的机会平等,是指社会成员在整体上享有共同的资源和条件。

如果把人类比喻为一片森林,每个社会成员都是其中一棵树,那么当艳阳高照时,每棵树都能享受到阳光的照耀;而当雨露洒上大地时,每棵树都能享受到雨露的恩泽。这种平等是共享的机会平等。

有差别的机会平等,是指社会成员之间的生存与发展的机会不可能是完全相等的,应有程度不同的差别。

就社会个体面临的具体机会来说,要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比如个人的天赋条件、家庭、受教育状况、职业因素等。

据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全能署项目官员马雷军介绍,联合国曾发布一组数据,在所有的自然灾害死亡的时候,男女比例为一比四,这意味着,每死亡一个男性,就有四个女性死亡。

在《唐山大地震》这部电影,徐帆饰演的母亲最终作出“弃女保子”这一艰难决定的过程,不仅仅是电影的一个故事情节,而是发生在我们真实的社会生活中,并且引发了严重后果的一种现象。

1991年发生在孟加拉国的一次飓风灾害中,妇女和女孩死亡的比例占到了遇难总人数的90%。

2004年底,东南亚的大海啸中,妇女的死亡人数远远高于男性,占到80%。

2007年,非洲发生一次暴雨和洪灾,总共导致150万人无家可归,其中75%是妇女和儿童。

女性在先天的生理基础上要略弱于男性。然而,一些更重要的后天的因素,才是导致女性更易受到灾害侵害的主要原因。

伦敦经济学院曾做过一个关于灾害中死亡原因的调研,结果发现,在性别差异方面,没有太明显的生理原因,而是四个社会原因导致了女性极高的死亡率。

一是,在灾害面前,男女掌握的技能不同。许多男孩子从小就学会了爬树、游泳,而这些技能正是我们在面临自然灾难发生时最需要的。海啸袭来,可以爬树或爬到高处躲避;洪水泛滥,游泳则或许能帮我们逃过一劫。而女孩从小就被教导要矜持、小心。现在,我们教男孩子的往往是武术、数学,教女孩子的则是形体、音乐。这样不同的教育方式,自然导致男孩女孩所获得的技能大为不同。

二是,社会道德规范制约女性。当地震发生房屋倒塌时,男性随便穿个大裤衩就可以往屋外跑,女性却要穿好衣服才能跑出去,这样的文化传统导致大批的女性就这样被瓦砾掩埋。而统计数据表明,所有的自然灾害出现死亡的时候,75%到80%的死亡都是发生在屋里的。

三是,性别歧视仍然存在。当灾难发生时,父母舍命救孩子是常常发生的。可是马雷军老师告诉我们,当面临救男孩还是救女孩的时候,亚洲百分之百的家庭都选择救男孩。而灾后面临食物和药品匮乏时,仅有的物资会给谁呢?一些数据表明,物资总是倾向于男孩。

四是,男性获取更多的灾害信息。研究中发现,男性总是能比女性更多地获取灾害信息,当男性得知信息后,就能够作出相应的防范,而女性缺乏相关信息,也就疏于防范了。

在乡镇等地方,常会组织一些防灾培训,而有一位受访妇女说,在五次培训中,她仅参加过半次。原来,前四次她的丈夫在家,因而由丈夫去培训,第五次丈夫不在,就由她去参加。培训十点才开始,十一点她就要回家做饭,因此这半次培训就成为了她全部的防灾培训过程。材料来源:中国气象视频网

对有差别的机会平等要辩证地看。当社会条件或个人因素发生变化时,机会也会向不同的人倾斜。在自然灾害面前,女性在先天的生理基础上要略弱于男性,但如果加强后期的社会因素方面的建设,女性在自然灾害面前逃生的几率会大大提高。

(三)规则平等

规则,是人类社会在公共生活中必须遵循的制度和规范。社会运行需要规则来予以保障秩序。在社会各领域各行业都有不尽相同的各类规则。尽管规则纷繁复杂,但一般分为“明规则”(或“正规则”)和“潜规则”。

明规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活动中共同认可和制定的行为规范,具有平等性和约束性。规则平等,要求我们按“明规则”办事,而避免“潜规则”。

只有在规则平等的条件下,我们的起点平等才能经过一系列环节最终实现结果平等。否则,即便是有了起点平等,缺乏规则平等,“潜规则”盛行的话,最终也不能实现结果平等。

潜规则是相对于明规则而言的,是指在正式规定的各种制度规则之外,人们在一定范围内私下设定并遵守的潜存的一种不成文、不公开、不为正规则所承认的行为约束。

从横向分布范围来看,潜规则存在于社会各个角落,在情场、职场、商场、官场,潜规则无孔不入。

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在工业化、信息化耦合的新时代背景下,官场上的现象有的与古代一脉相承,有的花样翻新,种种前所未见、前所未闻的人和事不断冲击着人们的视线。贪污腐败、权力寻租、以权谋私等官德失范现象,不断吞噬着官场文化的正义性,以人情文化、关系文化等文化生态为取向,导致“潜规则”大行其道。

官场“潜规则”,在官场上成了公开的秘密,人们似乎有些司空见惯,而“恰恰是这种东西,而不是冠冕堂皇的正式规定,支配着现实生活的运行。”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等官场潜规则,使部分官员世界观、价值观、权力观扭曲,使部分官员放弃了做人、做事的最基本的原则,逐渐地会陷入消极的官场文化大酱缸中,进一步恶化着正常的官场生态,进一步使官场文化走向消极和被动。

有的官员是摆脱不了官场潜规则,被动卷入污流之中,他们认为“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不“同流合污”,就会被大家视为“清高”,得不到同事的信任,就不能与大家搞好“团结”,也不可能受不到领导的青睐和器重,在这种在从众心理作用下,很多官员半推半就地参与了集体腐败。

还有人说,“不跑不送,原地不动”,这是官场最简单的潜规则。眼看着别人都跑都送,一个个都升迁了,唯有自己还呆在原来的职位上,这心里着急啊。所以,不是我们喜欢被潜规则,实在是潜规则无处不在,想要自己有个好前途,就不得不被潜规则。

“潜规则”的盛行,严重破坏了规则平等,使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在通往结果平等的道路上受到最致命的障碍。因此,要真正实现平等,必须在权利平等、机会平等的基础上,坚守规则平等。当前,正在大力推进的反腐倡廉建设,一方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另外也是为了构建机会平等的政治生态。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6日 10:02 来源:新华出版社 编辑:张青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