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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高悬——建党以来十大腐败案件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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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改革开放腐败第一案——王仲走私腐败案

  王仲是天津市蓟县人,1927年生,家庭出身贫农,1949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从1976年2月起任海丰县委副书记、县委书记、县革委会主任,1981年8月调任汕头地委政法委员会副主任。王仲参加工作几十年,也曾为人民做过一些好事。但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在经济大潮冲击下,他的人生发生了重大转折。王仲最初收受的贿赂是一台17英寸黑白电视机。此后开始大量收受、索取港商的电视机、收录机、电冰箱,然后转手卖出,构成了当时最大的贪腐案。自1979年下半年到1981年8月,王仲侵吞缉私物资、受贿索贿的总金额达69万元。在改革开放初期,这是一个令人难以接受的数字。王仲的不法行为在海丰县造成了一系列极其严重的后果:沿海猖獗一时的走私活动得不到有效制止,一批干部被腐蚀,一些党的基层组织瘫痪,一些缉私人员执法犯法、监守自盗。海丰县一时成为远近闻名的私货市场,甚至有人讥讽地将海丰喻为“远东的国际市场”。

  一、蚁穴可溃堤,一台电视机把王仲送上贪腐路

  海丰县与港澳海上交通方便,在港澳谋生的海丰县人多达30万人。随着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海丰同港澳的联系更加频繁,从港澳回来探亲的和申请去港澳的人,日益增多。1979年秋,红草公社有位广播员双亲在港,他申请去港,希望早日得到批准。于是这个广播员经村干部介绍认识了王仲。他多次上门拜访,认识了王仲的妻子陈巧兰和儿子王建成。搭上“关系”以后,这个广播员问陈巧兰:“家里有没有电视机?”陈巧兰说没有。他领会其意,便约王建成第二天早上到汕尾至海城公路的一个地方,捧了一台十七英寸黑白电视机送到王仲家。王仲收到电视机后,很痛快地把广播员的出港申请报告批给公安局,这个广播员便在这年的11月去港了。海丰县师范学校有位教师上门要求王仲帮忙批准一家五口去港。王仲在接受他贿赂的一台彩色电视机和一台收录机以后,就在申请报告上亲笔批示,并当面催促有关人员加快办理,这位教师一家五口也很快获准去港了。还有一次,王仲主动为一个港商的家属申请去港,并索取了一台电冰箱。1981年7月,王仲听说自己将要调离海丰,便带着两个儿子和女婿等一帮人到深圳,约会那个港商,再次索取到一台彩色电视机。据查,他先后收受、索取六个人的贿赂,计有电视机六台、收录机两台、电冰箱一台。受贿后,王仲把这些东西,大部分转手卖出,将卖得的钱存入银行。

  二、县委书记侵吞缉私物资,目无国法

  1980年7月至8月间,海丰县打击走私贩私的斗争正处于高峰期,被查获的走私货物在汕尾镇堆积如山。这时,平时经常“养病”的王仲忽然神采奕奕,跑到汕尾镇“视察”。王仲进入汕尾镇,犹如进入藏宝的山洞,大批的电视机、收录机、手表、布匹、衣服、家具、药品、烟、酒,各式各样的洋货,五光十色,琳琅满目。他钻入各个缉私货物仓库,想要什么就拿什么,贪婪本性暴露无遗。7月下旬的一个晚上,公安部门截获了一条大的走私船。王仲接到报告后,连夜赶到现场,这里翻翻,那里看看,随后他挑选了一堆东西,用丰田车满载而归。回到县委大院他的住处,他和老婆陈巧兰一直处理到天明。

  据到过王仲家的人说,他家就像广播站的器材仓库,堆满各种各样攫取来的电器产品和其他物资。汕尾镇的各个缉私物资仓库,王仲一家可以开着小汽车自由进出,随意挑选取走或压价购买他们需要的东西。据查实,1980年7、8两个月,仅王仲自己在汕尾镇拿的东西,就有手表180多块、收录机8台,还有衣服、布料和其他贵重药物、杂物一大批。数量之大,情节之恶劣,令人触目惊心。

  王仲带头侵吞缉私物资,在海丰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沿海猖獗一时的走私活动得不到有效制止,一批干部受腐蚀,一些党的基层组织瘫痪或烂掉,一些缉私人员执法犯法,许多严重事件接连发生。对此,群众纷纷写信检举揭发,上级机关也派人去调查。王仲是个诡计多端的人,善于施放烟幕弹掩盖自己的罪行。一次,他在汕尾公安分局缉私仓库拿走60块手表,翌日又去选取20块。随后,他竟对仓库人员说,我拿手表是作为“样品”,帮助你们推销,“你们要学会做生意,一块表少卖几块钱,国家就要损失好几万块钱。”一次,他在汕尾镇缉私物资仓库拿到71块手表,一时心情高兴,另选“梅花”表和“英纳格”表各4块,对仓库人员说:“你们辛苦了,每人奖两块用。”另一次,他从汕尾公安分局缉私物资仓库拿出13台三洋牌收录机,对在场人员和他的随员宣布,每人“奖”一台,而他自己也占有一台。有的人员受宠若惊,有所犹豫,王仲便为他们壮胆,大喊:“不用怕,这是我奖给你们的,怕什么!”还有一次,他来到一个堆满衣服的仓库,一边动手挑选衣服,一边对仓库人员喊叫:“你们都来拿一点,我拿县里分成的60%部分,你们拿镇里分成的40%部分。”有3个管仓人员特别博得王仲赏识。王仲调离海丰前特意给他们每人一个招工名额,并建议县委常委提拔他们为副局级干部。后来此事遭到抵制,才没有得逞。

  三、苦心经营“政法之家”

  为方便自己更顺利地拿到更多走私物品,王仲挖空心思把家属子女安排到重要工作岗位,拉着一家人从事经济犯罪活动。王仲的妻子陈巧兰,原来在潮阳县工作,1958年自动退职。按国务院有关政策的规定,对此类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重新安排工作,不存在什么落实政策问题。可是王仲为陈巧兰“落实”政策,不仅恢复职务,而且把她提升为县文化馆副馆长,后来调到汕头地区民政处工作。他的几个子女凭仗王仲的权力,都安排了工作,并很快转为干部,安排到政法部门,形成了一个“政法之家”。讽刺的是,在王仲的指挥下,这个所谓的“政法之家”从一开始就是目无国法,无法无天。他们自己形成了一个“抢私”链条,王仲抢私,他老婆藏私,他儿子贩私。许多时候,他自己也亲自动手销赃。他的家就是一个贩私市场,各式各样的人进进出出,在那里进行私货交易,洽谈办理申请去港事宜,简直是一个“犯罪之家”。王仲出去开会,甚至把居住的房间,也变成贩卖私货的交易场所。他常常衣袋里装满了手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面洽谈,当面成交。1980年1月20日晚8时,海丰县海城镇工商管理所的检查路卡,查获王仲的儿子王建成准备运往潮阳峡山的一批私货,计有手表132块,以及大批进口衣服、布料、家具、香烟和高级药材。事情发生时,王仲在广州开会。23日下午,他刚从广州回来,就聚集家人商讨对策,以便应付上级机关调查。王仲手段“高明”,他策划王建成将计就计,把私物运到汕头,按照被检查过的票据,卖给有关的单位,再折回潮阳,把被检查情况向贩私分子打招呼,进行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于是,王建成当晚又乘上那辆崭新的丰田车,回到汕头,依计从事。以后,又多次到潮阳,出示上级有关调查他这次贩私没有问题的结论文件,给贩私分子吃定心丸,进行更猖狂的贩私活动。在机关内部,王仲采取排除异己以攻为守的策略,说:“有人利用小王打老王。”甚至还在一次县三级干部会议总结报告时,扬言说:“有人想把我赶走,看谁先走!”“你要整我,我就要整你,看谁先垮。”当时,在场的干部听后为之愕然。

  1980年3月中旬,王仲的罪行败露,汕头地委作出决定,责令他停职交代问题。3月23日,《南方日报》公布了这一消息后,他自以为攻守同盟牢固,执迷不悟,拒不交代问题,还先后多次召开家庭会议,利用亲属转移窝藏赃款、赃物,进行一系列的串供,顽抗到底。为他窝藏赃款、赃物的家属子女共5人,亲属达12人。检察机关在破案过程中,从窝藏于他亲属家里查获的各种赃物价值19万多元,赃款达45万多元。这些赃款,被分散储存于14个储蓄所,用18个人名,共42张定期存款单,名单有活人,还有死人,有真名,也有假名。不义之财,如此窝藏,在其他经济案例中也是很少见的。

  王仲案的处理受到了时任中央纪委第一书记陈云的极大关注,他多次听取案情汇报,并先后派出一百多人次的工作组调查此案。有人曾经为王仲说情,说他是个老同志,为党作了一些贡献,是不是应该从轻处理。但是陈云同志认为,“在我们改革开放的关键时刻,在一个地区出现如此严重的情况,王仲起了一个非常坏的作用,如果不依照党纪国法进行惩处,对我们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对我们的改革开放都是不利的”。1982年8月24日,中共广东省委批准汕头地委决定,开除王仲党籍,撤销其一切职务。同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汕头地区分院批准将依法逮捕王仲。经办案人员查证,原中共广东省汕头地委政法委员会副主任、前海丰县县委书记、县革委会主任王仲,利用职权侵吞缉私物资、受贿索贿,总额达69749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69万元,这个数字当时相当于一个普通干部100年的工资收入。广东省汕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和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王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仲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983年1月18日,汕头举行17万人参加的宣判大会,会后将罪犯王仲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四、打开窗户,苍蝇也进来了

  改革开放初期出现的腐败问题多与特权、物资等相关。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一大批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受打击迫害的干部复出并恢复了工作。这些同志大部分保持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艰苦奋斗、兢兢业业地为党工作。但也有少数领导干部认为自己在“文化大革命”中受了委屈“吃了亏”,失去了很多,一旦重新掌握权力就想“捞回来”,于是搞起特殊化来。比如,少数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超标准多占住房,用公款高标准装修住房;一些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大造私人住房。有的领导干部为子女亲属调动工作、升学、分配、提职、提级、农转非、出国等开后门;一些干部为了自己的方便,违反规章制度,追求奢侈浮华,搞铺张浪费,巧立名目侵占、挥霍国家和集体的财物,用公款大吃大喝等。

  一些党政机关争相购买进口小轿车,数量越来越多,越来越豪华。有个革命老区的贫困县的人事局,为了将国产吉普车换成豪华的进口轿车,竟动用了被称之为“血汗钱”、“救命钱”的固定职工养老保险金。拉关系、“走后门”之风流行起来。群众到实权部门办事,从批项目、找工作、调单位、农转非,到办执照、上车牌、上户口、办入托,正路不通,就找“后门”,请吃送礼,导致五花八门的“后门”风流行。“三个公章不如一个老乡”,就是当时的一句流行语。

  与此同时,贪污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现象开始滋生蔓延。具体表现在少数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侵吞公物、索要紧缺商品票证;低价购买农副产品和高档耐用消费品;滥发实物和补贴;挪用公款;索贿受贿;走私贩私;破坏财经纪律,截留利润,非法倒卖车皮、国家统配物资或无价票证,盗窃、倒卖国家公共财物等。由于国民经济百废待兴,人民日用消费品极为短缺。一些干部利用职权或凭借影响和关系,以低价、超低价或象征性付款的方式,向企业单位购买高价进口的彩电、洗衣机、录像机、组合音响等高档耐用消费品,成为当时盛行的腐败现象。由于进销差价一般都在几百元以上,多的达数千元,个别甚至超过万元,所以群众说这些干部“工资虽低,含金量却很高”。如某综合服务部共购进彩电279台,其中被一些有权的公职人员低价买去169台,使企业损失近20万元。

  领导干部通过特权占有高档消费品的情形导致了走私的盛行。少数干部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以合法或半合法的形式,公开或半公开地进行走私贩私。有的借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之机,利用不受检查的特殊待遇,携带走私物品;有的利用工作之便,销售黄金、白银及其制品,以换取进口私货;有的为犯罪分子提供火车、汽车甚至军用交通工具,以贩运私货。1982年4月,邓小平指出:“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据统计,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1979年为702件,1980年为8181件,1981年为15753件,1982年为29563件,可见这一时期腐败犯罪呈大幅度上升的趋势。

  这一时期经济领域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主要特征:一是以解决个人的某些具体问题为目的。因为一大批领导干部在“文化大革命”中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他们的子女、亲属受到牵连,政治上受歧视,生活条件很差。少数领导干部恢复工作后,利用职权搞特殊化,违规解决个人和家庭生活的具体问题。二是这一时期索贿受贿是以实物形态为主。那时物资比较紧缺,即便有钱,许多生活用品也买不到。于是,少数领导干部在同外商谈判中流露出对国外商品的羡慕,以获取国外高档商品为荣,出现勾结不法外商、为自己索取现代高档商品而损害国家利益的现象。三是这一时期腐败发生的环节主要在主管进出口业务及计划、物资部门。如王仲腐败案发生时就是海丰县委书记、打击走私指挥部总指挥。四是“一把手”腐败。这一时期的腐败者多为党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他们握有管理实权,利用权力不受制约的空当,大搞特殊化,谋取不正当利益。五是以权占有物资。这一时期一些干部利用计划物资和紧缺商品的调配权力,为自己多购、多分、多占,破坏国家计划的统一性和分配的公平性。①

  除以上全国性的时代背景外,还有广东省海丰县当时的特有环境。1979年广东改革开放走在了全国前列,但走私也很厉害。走私物品中大的有汽车、摩托车,小的有电视机、录像机、机械手表、电子手表、布匹、衣物、生活日用品、家具等,严重冲击了国内市场。因为海丰县与香港、澳门海上交通很方便,该县在港、澳谋生的人达30万,海丰县汕尾镇一个小岛上的红海湾就是一个走私的重要通道。1979年下半年,海丰县4万人走私,一条走私船上的物资多达20多辆汽车,金额超过百万元。1980年3月,海丰县组织工作组到遮浪公社调查走私情况,该公社除东魏、居民两个大队以外,其余每个大队都走私。甚至发展到大队统一策划,组织分批走私。全公社1万多人,直接参与走私的1652人,占164%;11个党支部277名党员中有111人参加走私,占40%;64名支委中34人参加走私,占53%;支部书记走私的占44%;副支书走私的占73%;参加走私的船39艘,共走私108次,平均每船近三次。全国各地的人都云集到广东海丰县、汕头地区购买贩运走私物资。海丰县收缴的走私物资越来越多,随便堆放,进出没有账。以上环境给王仲侵占大批走私物品创造了条件。②

  《人民日报》发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章蕴的文章,题目是《打击走私活动,维护党纪国法》。文章说,走私所以能够得逞,一是在有些地区和部门的党员干部甚至领导干部中有的买过走私货,有的批准人家和某个机关买过走私货,或者讲人情保护过走私、贩私的人,或者对走私案件拖着不办或不了了之。二是党内的某些人与走私分子同流合污,内外勾结,成了走私的内应。这些都给走私活动开了方便之门。

  五、中央纪委恢复组建,重在打击经济犯罪

  1978年12月18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全会同时决定恢复重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陈云为第一书记,邓颖超为第二书记,胡耀邦为第三书记,黄克诚为常务书记,王鹤寿等为副书记。1979年1月4日至22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着重研究了维护党规党纪,搞好党风的问题,讨论并制定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草稿);讨论和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工作任务、职权范围、机构设置的规定》,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告》。

  1979年1月22日,中共中央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发布通告,指出了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必须遵循的各项重要原则。1979年3月4日,中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发出《关于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1979年4月25日,中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迅速建立健全各级纪律检查机构的意见》。1979年7月9日至25日,中共中央纪委在北京召开全国纪检工作会议,1980年1月7日至25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二次全会在北京召开。1981年2月24日至3月4日,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决议认为,陈云同志提出的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对党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是做好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随着纪委的恢复,反腐倡廉工作逐步展开。

  (一)突出重点,加大经济领域犯罪打击力度

  经济领域犯罪是这一时期的突出问题,中央一直重视这一问题。1978年12月第七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要坚决打击现行破坏活动,特别是要积极开展经济领域的检察工作,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新高潮。同年12月,黑龙江省破获一起严重贪污案件,原任宾县燃料公司党支部书记兼经理的王守信,自1971年以来,伙同他人一起共贪污人民币536万元,相当于该公司现有固定资产的两倍,被严肃查处。针对走私猖獗对经济造成严重干扰的局面,1981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通知。指示要求:“各地加强对走私活动特别是海上走私活动的查缉。一切船只,包括渔船在内,逃避海关管理,非法买卖商品,按走私处理。公安部门和海防、边防部队应协助海关查缉走私活动。沿海、沿边各省市自治区,特别是广东、福建、浙江、上海、广西、云南等,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黑市交易,打击走私活动。对国家干部、现役军人参与走私,或利用职权徇私受贿的,必须从严处理。”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通知指出,广东等省的一些干部甚至担负一定领导职务的干部出现极端严重的走私贩私的犯罪行为。对此,中央常委提出:对于这个严重毁坏党的威信、关系我党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全党一定要抓住不放,雷厉风行地加以解决。那些情节严重的犯罪干部,首先是占据重要职位的犯罪干部,必须依法逮捕,加以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有的特大案件的处理结果还要登报。原广州市电信局党委书记、局长王维经因走私套汇投机倒把被逮捕判刑;海南地区原物资局长李耀州利用职权批售、倒卖国家物资从中分赃受贿被逮捕。1982年3月11日,中央纪委调查中国电子技术进出口公司深圳分部走私逃税牟取暴利案。该分部自1981年1月至9月,9次走私电视机、手表和收录机等,除最后一次被查获外,其余8次共逃税124万元。分部临时党委书记周志荣和分部储运负责人徐志良被开除党籍依法逮捕。1982年4月10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作了题为《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讲话。1982年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文件中写道: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打击经济犯罪斗争取得初步成果,“各地初步揭发和处理了一批走私贩私、贪污受贿等严重犯罪案件,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受到震慑,歪风邪气有所收敛。”与此同时,经济秩序逐步恢复,为进一步对内改革和对外开发打下了较好的制度和经济基础。

  (二)改进党风,坚决反对领导干部搞特权

  1979年5月15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坚决反对搞特权》。1979年5月17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一个有关党风的重要问题》。文章指出,近年来,由于少数高级干部的子女利用父母的职权和地位搞特殊化,甚至明目张胆地违法违纪,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值得重视。1979年7月3日中共中央纪委发出《关于不准干扰大学毕业生分配工作的通报》。1979年11月2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党、政、军机关副部长以上干部会上作了题为《高级干部要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的报告。他明确指出:“为了整顿党风,搞好民风,先要从我们高级干部整起。”他提出高级干部要带头端正党风,把我们党的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的传统作风很好地恢复起来,坚持下去。1979年11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1980年1月16日,邓小平在中央召集的干部会议上作《目前的形势和任务》的重要讲话。他指出:特殊化不只是部分高级干部,各级都有,各部门都有。总之,我们一些干部成了老爷就是了。我们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一定要恢复延安的光荣传统,努力学习周恩来等同志的榜样,在艰苦创业方面起模范作用。对违反中央规定的党员干部,一定要进行认真的教育,教育无效的,就要实行组织措施直至纪律处分。1980年10月14日中央纪委发出通报,批评商业部长王磊在北京丰泽园饭庄吃喝(所谓“客饭”)不照付费用的错误。1981年3月16日,《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一定要纠不正之风》。1982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领导同志外出时警卫接待工作的几点意见》。1979年6月8日,中共中央纪委发布《关于在外事、外贸活动中随便接受和私自处理礼品的通报》。通报指出,在对外交往活动中出现的“接收礼品”、“暗示索取礼品”据为私有的现象以及“借用外汇”现象,是违反国家制度的不正当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不仅将破坏我们国家和党的声誉,还将在我们对外经济活动中造成经济损失。

  六、查处王仲案的时代意义与现实启示

  王仲案虽然已经过去30多年了,但查处这一大案仍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和现实启示。

  (一)查处王仲案是当时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迫切需要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将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战略,制定了改革开放的方针。此时经济体系的运行基本沿袭计划经济的模式。1980年查处案件只有7000件,大案要案89件(涉及金额1万元以上),腐败案件数量与改革开放前的水平相当。1981年,腐败现象在进入第一个波峰阶段,当年查处的案件急剧上升,达到31000件;1982年继续上升到32602件,这一年查处的大案要案激增到2512件。1980年到1983年是当时我国经济领域犯罪非常猖獗的时期。为此,中央采取严厉措施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1980年8月15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加强党对经济战线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文章。文章指出,各级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应当加强经济战线的纪律检查工作。对一些重大经济案件要抓住不放,排除干扰,一抓到底,抓出成果来。对于那些严重失职、渎职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的官僚主义分子,要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1981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通知》。通知指出,在国民经济活跃的大好形势下,也有一些不法分子搞投机倒把等种种非法勾当,或抬价抢购国家计划的物资;或从国营和供销合作社零售商店套购商品,转手抬价出售;或买空卖空、转包渔利;或欺行霸市,囤积居奇;或倒卖票证、金银财宝、贵重药材;或出卖证明、发票合同;或提供银行账号、支票、现金,从中谋取非法收入等;或逃避关税、从事走私活动。通知要求严肃处理直至依法惩处各种投机倒把活动,加强对走私活动特别是海上走私活动的查缉。1981年9月18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挺身而出,坚决打击经济领域中的歪风》的文章。文章强调,歪风不刹,党心不顺,民愤不平,四化无望。只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同经济领域里的不正之风作斗争,就一定能取得胜利。邓小平强调: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是一个长期的经常的斗争。他指出,我们要有两手,一手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持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不仅是今年一年的事情,现在是开个头。开头要有点声势,这样至少可以挽救一些人,包括那些自首投案的人。如果我们没有点声势,拖拖拉拉,下不了手,还会有大批的人变坏,包括一些老干部。1982年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指出:“对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不管是什么人,不管他属于哪个单位,不论他的职务高低,都要铁面无私,执法如山,决不允许有丝毫例外,更不允许任何人袒护、说情、包庇。如有违反,无论是谁,一律要追究责任。”特别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腐化变质的长期斗争中,我们的许多党员和干部,将要反复经受严峻考验”。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从现在起,要抓紧处理一批大案要案,并选派得力干部具体负责,一抓到底。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陆续公布几个已经审讯完毕并作出正确判决的大案要案,以鼓舞、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王仲案的查办,正是在中央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大背景下进行的。

  (二)王仲案作为改革开放第一案拉开了改革开放反腐败斗争的序幕

  1981年2月24日至3月4日,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决议认为,陈云同志提出的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对党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是做好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1981年6月27日至29日,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该决议对于党风问题指出,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必须整顿党的组织,纯洁党的队伍,清除那些欺压人民的腐化变质分子。要保证党的领袖人物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1982年4月1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坚定不移地同腐败现象作斗争》。文章指出,坚定不移地同党内,特别是同某些党内负责干部的腐败现象作斗争,是党中央近几年来始终抓住不放的一个重大问题。坚定不移地把经济领域中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进行到底,就可以挽救许多人,及时地清除党和国家肌体上的腐化变质的部分,保持党的纯洁性,使我们党的事业的发展在本世纪内获得强有力的保证。

  (三)王仲案对我们现实的启示

  1. 理想信念是拒腐防变的总开关。王仲曾经对看守人员说,自己是1947年参军,天津解放时任排长,那个时候不知道什么是苦,什么是累,更不怕死,一个心眼跟着共产党干革命,一点私心都没有。当排长算是一个官了,平时就知道好好关心排里的战士们,像亲兄弟一样关心身边的战士。解放天津时,王仲挂了彩(负伤),他觉得是一件挺光彩的事。39岁(1966年)转业到地方,各方面条件好了,人却变了,变得自私自利了。王仲说,社会的大环境在变,自己也在变。要当官、保官、升官,都巴不得领导家里出个红事、白事什么的,这时你给领导送红包、白包的机会就有了。能总掏自己的腰包送吗?有权了,就想用自己的权力搞东西送。人哪,就不能有私心。从以上王仲的表白中不难看出,王仲在战争年代也是出生入死干革命的人,为党和人民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改革开放后,不能经受物资利益的诱惑,理想信念发生了变化,追求物质利益的享受,所以走向了犯罪。③

  2. 伸手必被捉。王仲在走向刑场前对看护人员说:“你得记住,当了官千万不要贪。不属于你的东西,你就不要伸手,伸手必被捉嘛!但愿我的错误能给国内当权的、当官的敲一个警钟吧。”人之将死,其言亦善良。

  3. 反腐倡廉是一个长期要抓好的大事。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的大问题。邓小平同志强调:“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王仲之所以侵占那么多的走私物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时没有给干部尤其是他这样的领导干部以制度约束。邓小平曾经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依靠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保证。在这一思路下,党中央作出了“收支两条线”管理,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准经商等一系列重大决策,并深化体制改革,加强对权力制约,推行政务、厂务、村务“三公开”,增强人民群众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程度。同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一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和制度出台,反腐工作开始从治标向治本拓展。反腐倡廉只有坚持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切实加强,才能抓好并抓出成效。

  参考书目

  ① 参见邵景均著:《中国反腐倡廉之路》,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版,第81—84页。

  ② 参见《让贪官说实话》,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133—180页。

  ③ 参见《让贪官说实话》,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173—174页。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0日 16:27 来源:人民网 编辑:阮玉秀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