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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高悬——建党以来十大腐败案件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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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高悬——建党以来十大腐败案件剖析》

  【基本信息】

  作者:高委 主编

  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年10月

  【内容简介】

  “打老虎”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坚持查办大案要案,惩治了一大批腐败分子,对刹风维纪和纯洁党员队伍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书从建党90余年反腐倡廉的历史进程出发,以不同历史时期为划分,精选十个大案要案,包括谢步升案,刘青山、张子善案,胡长清案等。全书摒弃以往单纯剖析案例的写作手法,坚持在深入剖析案情、阐述案件查办经过的同时,更注重以案件为中心,辐射案发背景、影响,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构成与地位,相关人员的参与以及最高领导人的态度和批示等等。旨在以重大案件为载体,通过对历史细节的展示与分析,显示我们党反腐倡廉的决心与传承,并进而形成具有独特视角的重要史料,对全党起到重要的警示教育作用。

 目  录

  引  言

  前  言

  谢步升案

  第一章 中国共产党反腐第一枪——苏维埃政权清除谢步升案

  一、隐藏在革命队伍中的腐败分子

  二、“腐败不清除,苏维埃旗帜就打不下去”

  三、依法依规惩治腐败的先河

  四、苏区廉政建设逐步完善

  黄克功案

  第二章 毛泽东挥泪斩马谡——延安时期黄克功逼婚杀人案

  一、革命将领逼婚不成举枪杀人

  二、严明法纪下的“挥泪斩马谡”

  三、越是复杂形势下越要从严治党

  肖玉璧案

  第三章 民意盖天:人心向背舞动血色党旗——抗战时期肖玉璧贪污案

  一、毛泽东把“取奶证”让与战士肖玉璧

  二、从红军英雄蜕变为腐败分子的肖玉璧

  三、边区政府依法惩处贪污犯肖玉璧

  四、肖玉璧案的评说

  刘青山、张子善案

  第四章 新中国“反腐第一刀”——刘青山、张子善腐败案

  一、从革命功臣到腐化堕落分子

  二、反腐风暴下的正义枪声

  三、新中国“反腐第一刀”再反思

  王仲案

  第五章 中国改革开放腐败第一案——王仲走私腐败案

  一、蚁穴可溃堤,一台电视机把王仲送上贪腐路

  二、县委书记侵吞缉私物资,目无国法

  三、苦心经营“政法之家”

  四、打开窗户,苍蝇也进来了

  五、中央纪委恢复组建,重在打击经济犯罪

  六、查处王仲案的时代意义与现实启示

  胡建学案

  第六章 泰山反腐风暴——胡建学特大腐败窝案

  一、“窝案”——集体腐败震惊大地

  二、较量——突破异常曲折

  三、“一言堂”——无人监督的胡建学

  四、多面人——胡建学形象扫描

  五、全面推进——转型期反腐倡廉工作特点

  六、篇尾的话

  湛江走私受贿案

  第七章 权钱交易酿惊天走私大案——广东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

  一、三团伙疯狂走私扰乱经济

  二、官商勾结利益一体

  三、走私钻了新旧体制转换的空子

  四、打响大规模阻击走私第一枪

  五、特大经济犯罪案带来深刻反思

  胡长清案

  第八章 五毒俱全副省长走上不归路——胡长清攫色敛财案

  一、见微知著 副省长失踪引发惊天大案

  二、日蚀月蛀 平步青云伴随欲焰炽燃

  三、五毒俱全 贪财恋色终陷腐败泥潭

  四、追本溯源 标本兼治防止腐败滋生蔓延

  五、苍天在上 位高爵显难逃法网恢恢

  韩桂芝案

  第九章 卖官鬻爵者的悲剧人生——韩桂芝案的深刻教训

  一、扑朔迷离的“宝马撞人案”和轰动一时的“马德案”

  二、权钱交易结成贪腐同盟

  三、从干练“女干部”到贪婪霸道“韩老太太”的蜕化轨迹

  四、“权贵之家”的覆亡

  五、不问苍生问鬼神

  六、沉痛的教训

  李培英案

  第十章 国门“巨蠹”的覆亡——机场大亨李培英受贿案

  一、欲壑难填——“国门巨蠹”张开贪婪大口

  二、玩物丧志——疯狂赌博引来群蛀咸集

  三、瞒天过海——官商勾结构建灰色资本系

  四、痛定思痛——李培英案彰显新时期国企腐败典型特征

  后记

引 言

  在人类历史上,几乎所有政权都难跳出“其兴也勃,其亡也忽”的历史周期率。尽管导致政权垮台有多种复杂的原因和多种表现形态,但当权者自身腐败当属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有鉴于此,作为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工人阶级先锋队,作为本质上与腐败现象水火不容的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把“保持廉洁、反对腐败”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在某种意义上,中国共产党90余年的历史既是一部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也是一部反腐倡廉的历史。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虽然中国共产党还未建立局部或全国的政权,既没有谋取私利的政治权力,也很少有腐败孳生的物质条件,但随着党员队伍的迅速扩大,一些品质不好的人混进党内,容易发生“吞款、揩油的情弊”。为防止党内出现腐化变质现象,党的二大通过的第一个党章就把“严肃党的纪律”鲜明地写在自己的旗帜上。1926年8月4日又颁布了《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这是中国共产党发布的第一个反腐败文件,明确表达了党与腐败的根本对立,敲响了反腐败的第一声洪亮钟声。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和苏维埃政权以崭新姿态出现在世人面前,但新生政权处在白色政权的包围中,处在旧思想、旧风俗和旧势力的侵蚀之中。铺张浪费、贪污腐化、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在一些中华苏维埃政府内时有出现。为此,1933年12月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指出:对苏维埃中的贪污腐化分子,各级政府一经查出,必须给予严厉的纪律上的制裁,谁要隐瞒、庇护和放松对这种分子的检查与揭发,谁也要同样受到革命的斥责。在此期间,江西瑞金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利用职权贪污打土豪所得财物,最终成为中国共产党成立后被枪决的第一个腐败分子。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同日本帝国主义进行殊死斗争的同时,在极其艰苦的生存条件下,在同国民党腐败政权进行斗争的同时,始终不忘坚决地同自身的腐败现象进行顽强的斗争。陕甘边区政府公开提出了建立廉洁抗日民主政府的纲领,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和制度,通过整风等方式加强了党的各项建设,并于1938年8月颁布了《惩治贪污暂行条例》。三年解放战争期间,不断将抗战时期建立的民主廉洁政权巩固和发展,把艰苦奋斗、廉政勤政、廉洁奉公的延安精神发扬光大,从而为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最后胜利奠定了基础。这个时期里,延安抗日军政大学第六队队长黄克功逼婚未遂而杀人,陕甘宁边区贸易局原副局长肖玉璧贪污公款,都先后在毛泽东的坚决支持下,被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判处死刑。

  中国共产党夺取全国政权后,为防止剥削阶级思想的侵袭和“糖衣炮弹”的进攻,1949年3月,中国共产党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向全党发出警告:“务必使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在新中国刚刚成立,各项事业百废待兴、革命形势依然复杂的形势下,党中央明确指出“反腐倡廉是一场反对资产阶级侵蚀的严肃斗争”。1950年在全党范围内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整风运动,1951年到1952年在党和国家机关内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运动,1952年4月18日政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在此期间,党中央抓住典型的重大案件,迅速果断地处理,以引起全党警惕和社会震动。刘青山、张子善一案就是新中国成立之初被处以极刑的影响最大、级别最高的腐败案件,被称为“新中国反腐第一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阶段,针对反腐败斗争展现出的与以往不同的新形势、新特点,党中央坚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整治腐败”,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理论和实践探索。从重点领域和部位专项治理,依靠法制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到从源头上加大治理腐败的力度,从中央发出的《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到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的“三项工作格局”的形成,无不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反腐败的坚定态度。这一时期,被称为“改革开放第一案”的王仲案、“泰山反腐风暴”中的胡建学案,“五毒俱全”的高级干部胡长清案”,“玷污国门”的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等等,也在中国共产党的反腐利剑之下被坚决查处,并最终将践踏党纪国法者绳之以法。
  进入新的世纪以来,党中央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胡锦涛强调:“在和平建设时期,如果说有什么东西能够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的话,腐败就是很突出的一个。”党的十七大把反腐倡廉建设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一起,确定为党的建设的根本任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继承中发展,在改革中创新,特别是在查办大案要案、深挖腐败分子、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领导干部监督、治理商业贿赂、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党的十八大提出“反腐败,建设说法政治,是党共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要求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始终保持惩治腐败腐败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大案要案,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对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综观中国共产党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我们不难看出,不论党面临什么样的环境、承担什么样的任务,不论党自身结构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思想理论有了什么样的发展,都始终高度重视反腐败斗争,须臾没有放松对腐败危险的警惕;都始终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并毫不留情地同自身的腐败现象作斗争;都始终坚持相信和依靠群众,形成全社会反腐败斗争的强大力量;都始终坚持标本兼治反腐败,着重提高思想觉悟和加强法制建设;都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确定反腐败方针政策和体制机制;都始终坚持边实践边总结,重视以发展的理论指导反腐败斗争实践。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本书从建党90余年来反腐倡廉的历史出发,对发生在不同历史时期的重点反腐案件进行了梳理,通过介绍案情、分析背景及其影响,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决心与信心,对广大党员干部可以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并使广大党员干部更加清醒地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增强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和力量。

 前 言

  严厉惩治腐败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取得反腐败斗争胜利的重要标志。在党的每一个重要历史时期,在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个历史进程中,我们党都始终坚持查办大案要案,始终与腐败分子作坚决的斗争,惩治了一大批腐败分子,赢得了人民群众的高度赞誉。许多大案要案,都对刹风维纪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当时和之后产生过重要影响。梳理回顾这些大案要案的查处过程,能使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增强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和力量。贺国强同志指出:“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要切实加强案件剖析,认真研究典型案例,找出案发规律,总结教训,堵塞漏洞,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本书就是基于以上背景和认识,形成独特的反腐败景观和视野,为反腐倡廉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历史背景和历史资料。

  以往剖析反腐败案例方面的著作大多局限于当时当地发生的案件,且对改革开放以来发生的大要案研究较多,对建党以来90多年的反腐败历程却较少涉及。从体例上来看,以往案例和案件分析类的课题较多,写反腐败历史的纯学术性的课题也有,但从鲜活的案件本身切入,去展现宏大的历史背景的课题还很少见到,特别是把1921年建党以来所发生的部分大案要案进行全过程的梳理还没有过。根据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建党90年来查处的大要案进行梳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研究价值。建党以来,查处大要案数以千计,如何选择案件、选择哪些案件,这不仅牵涉到是否能够表现出党的反腐败力度,也牵涉到能否表现出反腐倡廉历史脉络的问题。经过反复斟酌、慎重考虑,本书坚持了三个原则,其一是具有典型性和影响力,即所选案件要有一定的历史价值;其二是具有较好的党纪政纪及法纪效果;其三是案件已办理结束,有定论、有结果。有鉴于此,本书舍弃一些影响更大、更容易被称为“大要案”的案件,而选择了同时期具有较大影响力且能体现反腐倡廉工作特点的案件。

  本书摒弃以往单纯剖析案例的写作手法,坚持在写案件的同时写史,通过案件来展示历史,不是纯粹的案例集,不是单纯的成就展,不是就案件说案件的案件分析材料,更不是爆料和猎奇,而是重在展现历史,总结经验教训。同时,杜绝简单复制,重在挖掘史料价值,展示历史的厚重感,为党员干部提供一部感性的反腐倡廉历史资料。一个个案件像一颗颗珍珠,闪现在反腐倡廉的历史天空。本书将零散的点滴的个案和历史资料串联起来,形成博大的历史画面,展现各个历史时期的反腐败成就,形成系统完整的理论成果,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实用性。

中国共产党反腐第一枪——苏维埃政权清除谢步升案

  1931年11月7日至20日,中华工农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县叶坪村召开,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此时,新生的苏维埃政权还处在旧思想、旧风俗、旧习惯势力的侵扰之中,有些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因受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的影响,不注重自身廉洁,再加上苏维埃制度还不够健全,这给一些消极腐败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苏区一时贪污腐败、铺张浪费之风盛行。中央苏区一些人的腐败行为损害了党和苏维埃政府的形象,败坏了党员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声誉,在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甚至一度引发了群众不信任苏维埃政府的事件。当时,政权初建,除了自身薄弱之外,党和苏维埃政府还面临着国民党强大的军事“围剿”和严密的经济封锁,生存环境极为恶劣。如不能果断有效地制止腐败,整饬队伍,防患于未然,势必因自腐而丧失民心,丧失战斗力,最终给党、苏维埃政府、红军的革命事业带来严重后果。因此,从1932年年初至1934年秋红军长征之前,苏维埃中央政府在苏区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以肃清贪污浪费、官僚主义为主要内容的廉政运动,正式开启中共党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反腐倡廉运动。在这次反腐运动中,处决谢步升就是其中具有历史意义的第一枪。

  一、隐藏在革命队伍中的腐败分子

  工农苏维埃共和国政权既是工农阶级的全国性政权,又是区别于国民党腐败政府具有廉洁特色的政权。共产党人和工农群众对半殖民地社会条件下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的贪污腐败现象深恶痛绝。因此,在苏维埃共和国成立时,中央临时政府立法机构先后颁布了《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革命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1932年2月19日,临时中央政府决定成立临时最高法庭,代理行使最高法院职权,并委任何叔衡为最高法庭主席;同时苏区基层政权单位设立裁判所,代行地方各级法院职权。为了提高苏区的司法运作效率,中央苏区还专门设立了工农检查部,由毛泽东提议,何叔衡出任工农检查部部长。何叔衡上任后,即以崇高的使命感和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开始对苏区范围的党政干部、党群关系、违法乱纪、官僚特权等现象展开深入的调查。调查的结果让何叔衡深感震惊,根据调查掌握的材料显示:有相当一部分县、区政府腐败浪费现象非常严重。1932年,江西省工农代表大会曾做这样的描述:过去各级政府的浪费情形实在惊人,乡每月可用数百元,一区可用数千元,一县甚至用万元以上。贪污腐化更是普遍,各级政府的工作人员随便可以乱用隐报存款,吞没公款,对所没收来的东西私自占有等。①新生苏维埃政权出现这些腐败现象严重腐蚀党的肌体,影响到苏维埃政权的稳固。何叔衡感到事态严重,立即向中央领导人报告了调查情况。毛泽东等领导人高度关注,决定加强工农检查部的工作。当时新生的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各个部工作人员都很少,连部长在内只有几个人,中央政府工农检查部却有七八十个干部,是临时中央政府的一个大部。为了加强检举监督力度,调动苏区群众参与反贪反腐的积极性,何叔衡接受司法部副部长梁柏台的建议,报请中央临时政府批准,在中央工农检查部增设了控告局。随后,在中央苏区苏维埃共和国的各级政府、各机关单位、各村、街道和路口到处可见苏区专门设置的一种特制的木头箱——控告箱。控告箱主要用来宣传动员苏区群众参与反贪反腐运动,要求群众所写的控告意见书必须署本人的真实姓名,并强调苏维埃的公民无论任何人都有权向控告局控告。这些控告箱的设置显示出苏维埃政权惩治腐败的决心,极大地鼓舞了苏区工农群众积极参与检举揭发腐败分子并与其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

  1932年2月,中央苏区政府第八次会议作出决定,对于政府工作人员中的贪污分子进行严办,号召群众检举揭发驱逐政府中的贪污分子。中央苏区的反腐败斗争就此拉开了帷幕。一天,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这里所说的裁判部,是中央苏维埃政府成立后,由于条件不具备而在县级政府内部设立的裁判部。)收到了一封举报信,检举了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的一系列贪腐行为。信中说,谢步升曾在南下途中将一名生病掉队的军医杀死,然后非法占有其金戒指、毡毯等物;偷盖苏维埃中央政府管理科的大印,伪造出入苏区的通行证等证件,私自贩运水牛到白区出售,每头牛获利大洋3元②。1932年6月通过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一条规定:“裁判部为法院未设立前的临时司法机关,暂时执行司法机关的一切职权,审理刑事民事案件的诉讼事宜。”何叔衡看了检举信后,立即成立专案组调查谢步升案。

  适逢专案组调查谢步升期间,有一妇女来到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找到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的审判员——同村人谢正平。谢正平一眼认出来者是叶坪村谢深润的老婆朱秀秀,忙招呼她坐下。可是无论问什么,朱秀秀都不说话,只是埋头痛哭。谢正平知道她有不便明说的事,便将她领到裁判部。这时,裁判部的杨世珠在外边办完事也回来了。朱秀秀见无外人,边哭边将自己的不幸遭遇倾诉出来。没想到,朱秀秀要检举她的情夫谢步升杀人案,被害者是她丈夫谢深润。

  在叶坪村百姓的眼里,谢步升是个很善钻营、聪明透顶的人。谢步升自幼家贫,12岁时就给地主打短工。1929年,年届30岁的谢步升参加了杨金山领导的工农武装暴动队,并一度成为云集暴动队队长。不久,面对“红”、“白”拉锯战的险恶形势,谢步升不辞而别,离开暴动队,转而做起了贩运货物的生意。因为中央苏区受到白区的包围和封锁,红区与白区之间贸易中断,根据地内必要物资如粮食和食盐大都比较紧缺。同时,红白区物资存在差价,以商人贩盐为例,买进时1块钱7斤,卖到苏区1块钱1.2斤。当时中央苏区群众300余万人,每年要吃900多万元的食盐,要穿600万元的布,这让谢步升看到苏区隐藏的商机。③于是,头脑灵活的谢步升很快就协同几个人干起了“红”、“白”区物资贸易的生意,并从中大发横财。

  1930年,随着“打土豪、分田地”运动高涨,谢步升忽又抛开生意参与到打土豪、分田地的斗争中。这次,由于谢步升打土豪办法多,斗争积极,且屡立功绩,被吸收加入中国共产党。随后,在叶坪村苏维埃政府成立时,谢步升又被推举担任村苏维埃政府主席。按说,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这个官职并不大,但是因为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建在了叶坪村,谢步升的个人声望也由此水涨船高起来。他与临时中央政府和红军的领导人常有接触,近水楼台,混个脸熟。又因熟悉情况,办事干练果断,逐步得到苏区领导的赏识。1931年,中央苏区红军连续反击,打破了国民党军队的第二次、第三次“围剿”,红军队伍得到扩充,人员大幅增加。与此同时,苏区政府物资需求量也随之加大。这给苏区供给带来了很大压力,苏区一时物资紧缺,物价飞涨。投机分子谢步升再次看到商机,他开始利用与苏区领导人熟悉的机会,偷盖公章,贩卖紧缺物资。

  同村的谢深润是谢步升做生意时的老搭档,两人感情甚笃。谢步升回家参加打土豪时,谢深润没有与他同行,继续在“红”、“白”区交界地贩盐、贩米。在此期间,谢步升伙同中央政府总务厅供应处副处长钱丽萍给谢深润私开路条,供其从白区贩卖粮食和食盐供苏区使用,所得到的利润两人平分。谢深润家里有了积蓄,便在本村买下两亩薄田耕种,并仍做贩运生意。叶坪村成立苏维埃政府后,苏区开始丈量田地划分阶级成分。群众根据谢深润的家庭状况要给他定富农,而谢步升凭着手中权力,硬将谢深润定为中农。这样谢深润不仅保住了田,还分得了一些土地和生产工具。在那个年代,中农成分和富农成分在待遇上有极大区别,富农常常是打击的对象。受到恩惠的谢深润一家对谢步升自然感激不尽。

  来裁判部告状的就是谢深润的妻子朱秀秀。她比丈夫小了近10岁,体态丰腴,颇有几分姿色。为报答谢步升,朱秀秀经常做些好菜备上酒邀请他来家里吃饭。哪知,一来二去,谢、朱两人竟勾搭成奸。很快谢深润发现两人奸情,并扬言要去告发谢步升。事发后,谢步升去找瑞金县委组织部长陈景魁,得知谢深润已经告发了他,便反咬一口,诬陷谢润深是个“隐藏的‘社会民主党’分子”。他说谢深润反对苏维埃中央政府,在谢氏祠堂开会,聚众闹事,从事破坏工农政权、陷害革命干部的活动。没想到,身为瑞金县委组织部长的陈景魁听后竟然对谢步升说:“现在‘肃反’正在风头上,只要他是‘社民党’就好办!明天我要下乡去发动春耕生产,有事你找谢春山,他在苏区中央局工作。”④谢步升的罪恶行径陈景魁不是不知道,但是他不仅不严厉谴责,反而为谢步升逃脱罪行出谋划策,这是为什么呢?事实上,陈景魁自身就是暗藏在革命队伍中的地主民团头子,也经常干欺男霸女的勾当。少了组织上的压力,谢步升更加有恃无恐了。随后他和两个同伙将谢深润骗到村外,残忍地将其杀害。起初,朱秀秀并不知道丈夫被杀害了,还以为丈夫被关在了什么地方,便三天两头去向谢步升求情放人。当她弄清事情真相时,再也忍不住心中的愤怒,跑去厮打谢步升,向其要人。此时的谢步升不仅不念旧情,反用拳脚殴打朱秀秀,并把她关了起来,威胁说:如不老实,会是你丈夫一样的下场!朱秀秀万般无奈,才撬门从关押地点跑出来,到县苏维埃裁判部告发谢步升的恶行。

  二、“腐败不清除,苏维埃旗帜就打不下去”

  苏维埃裁判部根据朱秀秀提供的线索,暗地里对谢步升进行了调查。仅仅两天,裁判部就基本掌握了谢步升违纪违法事实。调查人员将有关情况向时为第一任临时最高法庭主审的何叔衡作了汇报。何叔衡面对调查材料,非常感慨:谢步升出身贫苦,很有魄力和干劲,原本是棵好苗子,没料到竟然在背后欺男霸女,谋财害命。由于涉案者身份特殊,且人命关天,案情重大,何叔衡向中共瑞金县委书记邓小平同志作了汇报。

  邓小平了解到案情后,当即指示由裁判部负责调查、速战速决。按照何叔衡的安排,调查组成员杨世珠又向时任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中央人民委员会主席的毛泽东汇报。毛泽东听过汇报后异常严肃地说:“你们要把情况调查核实清楚,速战速决。”随后,何叔衡要求先进行外围调查,然后再转入内线取证。为摸清谢步升本人的基本情况,调查人员不辞辛苦,辗转几个地方,终于找到谢步升的妻子杨氏。杨氏知道调查人员的来意后禁不住痛哭流涕,向他们哭诉了谢步升的恶行。原来,谢步升经常与一“妖婆”来往,嫌妻子碍手碍脚,便偷偷地将其卖给山河村一个老光棍做老婆。杨氏被卖后并没去老光棍家,而是偷偷跑到远房表姐家躲了起来。杨氏还向调查人员反映了谢步升的贪污犯罪事实:在担任云集暴动队队长时,其将打土豪所得的50多公斤食盐私自挑回,将衣物数件拿回,还将一包金银首饰拿回家藏了起来;在“一苏大会”前夕,其用村苏维埃主席的身份徇私舞弊,用大斗收小斗出的办法收集大米,欺骗“一苏大会筹备处”,并将剩余的1500多公斤大米私自卖给大米商……杨氏哭诉谢步升的罪行后叹口气说:“我知道谢步升早晚会有这么一天的,他是不得好死的。”

  据杨氏所说,她指的两年前就与谢步升有往来的那位“妖婆”并不是朱秀秀,而是被镇压的瑞金大地主谢益金的续弦汪彩凤。据汪彩凤说,1930年夏的一天早上,她在院子里干活,谢步升带着县苏维埃军事部的搜查人员进家来,说是要搜查谢益金家里是否暗藏了武器。搜查员没有查到武器,对汪彩凤教训一番后便离开了。可谢步升却在当天晚上又到了谢宅,威胁利诱占有了汪彩凤。

  毛泽东听到谢步升的犯罪事实后,马上表示:“谢步升案我听说一点。这样的人必须调查处理。腐败不清除,苏维埃旗帜就打不下去,共产党就会失去威望和民心!与贪污腐化作斗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天职,谁也阻挡不了!”⑤

  办案人员在得到毛泽东的支持后,更加有信心地深入调查谢步升的案子。很快,叶坪村群众就揭发了谢步升以往利用村苏维埃政府主席的身份多吃多拿,巧取豪夺,侵占苏区财物,还随意抢夺群众的家畜财产等,不一而足。调查中人员还发现了谢步升抢劫瑞林寨布店邱老板的案件。瑞林寨是瑞林区的集市,北面与宁都县交界,是方圆几十公里比较繁荣的商品集散地。群众举报说,被抢劫的瑞林布店邱老板在遭遇变故后,便心灰意冷回到福建汀州去了,临走时把被抢物品记在一个本子上,交给可以信任的邻居赖崇发,交代说,如果这桩土匪事件被揭发,就交出这个本子。邱老板记录的被劫物品有:碎花布3匹,价值大洋105元;毛蓝布3匹,价值30元;呢子料1丈,价值20元;其他长短不一的布料5份之多,价值60多元;银饰物若干件,价值26元;喂了三个月的条子猪,重约60—70斤,鸡5只,鸭大小6只,被抢物品总价值约为270大洋,另有现洋108元⑥。

  至此,过去被谢步升欺压的群众敢怒不敢言的局面打破了。在群众的检举揭发下,受命于谢步升杀害谢深润的凶手被抓获,目击者黄水生也站出来证明谢步升杀害谢深润的犯罪事实。随后,1927年谢步升为谋财杀害南昌起义南下军医的事情也被揭发了出来。谢步升从军医那抢来的金戒指、军用水壶、军装和毛毯等物品,在谢步升的母亲和姐姐家里查获。此行,办案人员还发现谢步升私藏的大米和钱币。

  铁证如山,何叔衡决定,马上将谢步升逮捕关押。但出人意料的是,谢步升被关押后就遇到了不小的阻力。谢步升的入党介绍人、在苏区中央局任职的谢春山竭力袒护谢步升,他认为谢步升并无大错,并且说这是调查员为了报私仇故意向谢步升发难。不仅如此,谢春山还在苏区中央局领导面前诬陷中央工农检查部,说检查部与中央路线相对抗,是在推行右倾宗派干部政策和“右倾机会主义”路线。之后,苏区中央局的领导在没有调查的情况下,通知中央工农检查部和调查组释放谢步升,并称谢步升问题将由中央局调查处理。何叔衡闻此消息,十分气愤。他表示不同意放人,并决定亲自到苏区中央局去反映谢步升的犯罪事实。时任中共瑞金县委书记的邓小平得知后拍着桌子说:“我们苏维埃政权建立才几个月,有的干部就腐化堕落,贪赃枉法,这叫人民怎样相信我们的党,相信我们的政府?”“像谢步升这样的贪污腐化分子不处理,我这个县委书记怎么向人民群众交代?”与此同时,何叔衡安排调查组成员杨世珠连夜赶往东华山,向正在那里休养的毛泽东汇报情况。毛泽东听后严肃地说:“与贪污腐化作斗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天职,谁也阻挡不了!”毛泽东的坚定立场为中央工农检查部及时公正办理谢步升案件增加了信心和决心。

  三、依法依规惩治腐败的先河

  在毛泽东和邓小平的支持下,谢步升案调查工作得以顺利展开。1932年5月5日,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对谢步升进行公审,判决如下: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第6号训令,判决谢步升枪决,并没收他个人的一切财产,倘若不服,在一星期的期间内可以向临时最高法庭上诉。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谢步升在案发时已是中共党员,但是并没有内部监督机构参与处置该案件。这是因为党当时尚未成立专门的纪律检查机构,中共中央于一年以后的1933年9月17日才作出决议,决定“在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未正式成立以前,特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⑦因此,当时对腐败案件的处理,主要由党和政府领导下的裁判机构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当时的瑞金县属于中央直属县,谢步升案由瑞金县裁判部的法庭主席潘立中主审,谢正平等陪审。经过举证审理,1932年5月5日,瑞金县裁判部发布谢步升案的第八号《判决书》。⑧

  1932年5月5日,瑞金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的法庭主席潘立中,陪审谢正平、钟桂先,书记杨世珠,审判反革命案件的被告人谢步升。根据原告机关的材料、法庭审判的结果与被告人自己在法庭的口供,被告人的反革命事实已完全证明。

  谢步升,男,瑞金九区叶坪人,曾为共产党员,兹将被告人的罪状列举如下:

  一、打土豪的财产归私有,吞没公款3000多毛(毫子)。

  二、他当村政府主席时,借主席的势力,强奸妇女,包庇富农,将富农改为中农,收受贿赂300多块大洋。

  三、奸淫了谢深润的老婆,因谢深润打他,就说谢深润是社党,报私仇杀了谢深润。

  四、收买群众的米,用大斗进,小斗(出),卖给“一苏大会”获利大洋270多块。

  五、偷了中央政府管理科的印子,私打牛条过山贩卖,每只牛得大洋3元,总计得大洋33元。

  六、1927年9月在宁瑞交界处杀了贺龙、叶挺军队的医官,并拿了金戒子2枚,光洋5个,还有怀表、毡毯等物。

  七、以自己的小牛换了送往灾区的大水牛二只。

  八、1927年8月,伙同他人抢劫了瑞林寨邱姓的布店,把布、现洋、鸡、鸭、猪抢劫一空,他个人得赃款93块大洋。

  九、把自己的老婆卖了,得了3头黄牛,三头黄牛卖了1700毛(毫子)。

  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第6号训令,判决谢步升死刑,并没收他个人的一切财产,倘若对方不服,在一星期的期间内可以向临时最高法庭上诉。

  主审:潘立中

  陪审:谢正平钟桂先

  从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分析,谢步升实施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四个方面。(1)财产性的。一是利用职权侵吞公款3000多毛(毫子)和打土豪所得财产;二是利用职权用“大斗进小斗出”的手段将收买群众的米卖给“苏一大会”,用自己小牛换大水牛的方式窃取公共财物;三是利用职权偷盖印章贩卖牛,以每只得大洋三元的方式骗取公共财物;四是杀死军医,窃取其金戒指和毡毯等物。在那个年代,谢步升实施的上述行为都可以构成严重的犯罪。正如时任中央执行委员会副主席的项英发表文章指出:“谁要是浪费一文钱,都是罪恶,若是随意浪费,那实际是破坏革命战争。至于吞没公款,营私舞弊等贪污行为,简直是反革命。”(2)人身性的。一是谢步升抢劫瑞林寨布衣店邱老板;二是谢步升借苏维埃政府主席的势力霸占妇女;三是非法剥夺谢深润和军医的生命;三是贩卖妇女,即用1700毛将自己的老婆出售。(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包庇富农,将富农改为中农。公报私仇,说谢深润是社党,报私仇杀了谢深润。

  谢步升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当过云集暴动队队长,打土豪分田地立过功,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提出上诉。1932年5月9日,临时最高法庭作出判决。判决书原文如下:

  临时最高法庭终审判决书,临时最高法庭判决书第5号(1932年5月9日)

  1932年5月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主审梁柏台,陪审员:邹武、钟文芳,书记:李伯钊、何乘才,同时参加审判的国家原告人:陈子丰、张振芳,审判反革命案件的被告人:谢步升。

  本法庭审理的结果,认为瑞金县苏裁判部1932年5月5日对于谢步升的判决书是正确的,谢步升的上诉否决,仍按照瑞金县苏裁判部的原判决执行,把谢步升处以枪决,在3点钟执行,并没收谢步升个人的一切财产。

  主审:梁柏台

  陪审:邹武钟文芳

  1932年5月9日下午,谢步升被执行死刑。这声清脆的枪响划过江西瑞金城西的田野和山冈,震撼了整个苏区。这是党在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后反腐败的第一声枪响。

  四、苏区廉政建设逐步完善

  首先,严厉打击贪污腐化分子。何叔衡在各级党组织建立监察委员会,实行党对反贪机构的直接领导,在各级政府设立工农检查部、控告局和裁判部,这些机构广泛吸收和动员苏区工农群众加入,成立反腐轻骑队、突击队、群众法庭等组织,并委任工农通讯员随时检举腐败分子,一张巨大的苏区反腐网迅速形成。在他的领导下,这些反腐机构的工作人员深入基层、暗访调查、搜集证据、打击腐败的行动让腐败分子防不胜防。中央苏区处决谢步升后,反贪机关连续作战,先后在财政部、劳动部、土地部、中央总务厅、粮食调剂局、中央合作总社等单位查出贪污腐败分子60余人。对其中情节较重者处以重刑,极个别的还判处了死刑。惩处了苏区的钟铁青腐败案、唐达仁贪污案、左祥云贪污案、陈景魁涉黑案和瑞金县集体腐败案等。在红色政权两年多的反腐斗争中,揭露并处理了一大批腐败犯罪分子。例如,仅江西省乐安县增田、善和两区、乡,便查处72人,万安县、区各机关共查处60人,石城县查处49人,永丰县查处43人。在中央机关,共查出有贪污行为的会计科长和会计10人,管理科长及科员8人,财政处长3人,总务厅长1人,局长3人,所长1人,厂长2人,贪污公款累计大洋2053.66元,还有棉花135公斤,金戒指4枚。送法庭制裁的29人,开除公职的3人,包庇贪污与官僚主义者送法庭的1人,建议撤职改调工作的7人,给严重警告的2人,警告的4人。只有300万人的中央苏区反贪运动取得了极大的成果,这些腐败案的处理不仅纯洁了队伍,震慑了腐败分子,也使苏区群众更加扬眉吐气,斗志旺盛。

  其次,逐步开展法制建设。1932年9月初,董必武抵达瑞金后,找到时任中央政府主席的毛泽东。针对苏维埃法制还很不健全,特别是当时开展的反贪污浪费运动还缺乏法律保障的状况,毛泽东让学过法律的董必武与何叔衡一起把这些漏洞堵住、堵死。董必武和何叔衡商量后,决定从健全组织和健全法律两方面同时下手。经过大量调查,董必武、何叔衡共同制定的一系列反腐组织工作纲要出台了,包括《工农检查部的组织条例》、《工农检查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突击队的组织和工作》、《轻骑队的组织与工作大纲》、《工农通讯员任务》和《政府人员惩办条例》、《统一会计制度》、《怎样检举贪污浪费》等。特别是1933年12月15日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被史学家称之为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份反腐败的量刑标准。训令规定: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2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中央苏区法制的完善使中央苏区在政府管理和定罪量刑方面做到有章可循,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干部以身作则,避免在反腐运动中出现对涉案人员量刑不当和反腐运动扩大化造成冤假错案的现象。

  再次,依靠群众检举隐藏的腐败分子。谢步升案件的案发就主要是由群众检举才实现的。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走群众路线,依靠群众检举,逐步让谢步升的罪行大白于天下。该案既是群众工作的胜利,也彰显了群众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作用。为方便群众检举揭发,中央工农检查部增设了—个控告局,并在各机关单位、街道路口设立控告箱。箱子的右侧写着:“苏维埃政府机关和经济机关,有违反苏维埃政纲、政策及目前任务,离开工农利益发生贪污、浪费、官僚腐化和消极怠工的现象,苏维埃的公民无论任何人都有权向控告局控告!”箱子的左侧写道:“控告人向控告局投递控告书,必须署本人的真实姓名而且要写明控告人的住址,同时要将被告人的事实叙述清楚。无名的控告书一概不作处理,倘发现挟嫌造谣诬控等,一经查出即送法庭受苏维埃法律的严厉制裁。”在反贪污反浪费运动的开始,这些控告箱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中央印刷厂、中央造币厂和军委印刷所等贪污案件都是通过控告信检举查出的。

  谢步升案件本身对于我们在新的时期开展反腐倡廉斗争仍然具有启发和警示意义。

  从谢步升罪状看,其腐败主要表现为权、钱、色。时至今日,以“权、钱、色”为“犯罪构成”的腐败案件具有极为广泛的典型意义。党在发展初期就已主张“程序正义”,为谢步升通过依法上诉寻求法律的二审“救济”提供了条件和依据,这对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方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当代中国民主和法治的进程中,对不断强化“程序正义”理念,并坚实践行之仍然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共产党在苏区时期的反腐斗争在制度上还不配套,监督、管理等各方面也不够完善。但是,从客观上讲,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依法处决谢步升,为我党有力地打击敌人,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应继承和发扬苏区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优良传统,努力保持一个“清贫、洁白、朴素”的肌体去克服党内的消极腐败现象,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害,理直气壮,一抓到底,并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把腐败现象遏制到最低限度,为当今改革开放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参考书目

  ① 林海主编:《中央苏区检察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97页。

  ② 刘良:《毛泽东力荐何叔衡、董必武瑞金肃贪(上)》,载《四川党的建设?城市版》2010年第7期。

  ③ 《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1—122页。

  ④ 郭晨:《中共反贪第一案》,载《廉政与法制》2009年第8期。

  ⑤ 郭晨:《中共反贪第一案》,载《廉政与法制》2009年第8期。

  ⑥ 彭诗光主编:《中央苏区反腐肃贪实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72页。

  ⑦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9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340页。

  ⑧ 周道鸾:《中央苏区谢步升案、熊仙碧案——中央苏区时期重大案例》,载《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8年第11期。

  毛泽东挥泪斩马谡——延安时期黄克功逼婚杀人案

  20世纪30年代末,中华民族处于危难时刻。面对日寇大举侵略,国共两党达成共识,建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刚刚经过长征到达延安的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全面开赴抗日前线。由于中国共产党抗日热情高涨、政策积极,这使当时的延安成为民族革命的“圣地”。为了拯救危难中的国家和民族,大批热血知识青年和进步人士不远千里,历经艰难,慕名来到延安参加革命。正当八路军夺取抗战以来的首次胜利——平型关大捷,所属各部队正准备迅速向敌后进发,全国的抗日战争进入高潮之际,在延安发生了一件震动全国的案件——八路军将领黄克功逼婚杀人案。

  一、革命将领逼婚不成举枪杀人

  黄克功,江西南康人,1911年出生。1929年参加了中国工农红军,经历过井冈山斗争和二万五千里长征,参加过多次战斗,负过重伤,在长征中立过大功,历任红军班长、排长、连长、团长等职,也曾从事过师团政治工作。红一、二、四方面军会师时,年仅26岁的黄克功已是身经百战的红军旅长。红军到达陕北后,黄克功进入延安抗日军政大学学习,随后留校任职,先后任军政大学第十五队、第六队队长。这一时期,出生于山西定襄的刘茜(原名董秋月),“愤暴日侵凌,感国难严重”,积极响应党的抗日号召,在党组织的护送下,冒险通过敌人的一道道封锁线到达延安,并进入抗日军政大学第十五队学习。刘茜在抗大第十五队学习时,与时任第十五队队长的黄克功相识,刘茜的居处又恰巧与黄克功为邻。黄克功被活泼、聪慧年仅16岁的刘茜吸引,在短期接触中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

  1937年9月,陕北公学正式成立,抗日军政大学第十五队全体人员拨归陕北公学,刘茜也随队转入陕北公学学习,黄克功则被调回抗日军政大学任第六队队长。从此,两人接触的机会减少,关系也渐渐疏远。特别是在交往过程中,他们对爱情及婚姻家庭认识的巨大差异很快就显现出来。刘茜是个年轻美貌、能歌善舞的姑娘,由于工作及性格的原因,刘茜与其他男性有较多的接触,这使黄克功心怀妒意,以致无端猜疑,认为刘茜在陕北公学另有所爱,对他不忠诚,就去信责备刘茜并要求立即结婚。刘茜感觉黄克功过于纠缠,渐生反感,在屡次劝说、批评无效后表示拒绝结婚。黄克功认为“失恋是人生莫大的耻辱”,遂萌发杀害刘茜的动机。

  1937年10月5日晚饭后,黄克功将心爱的勃郎宁手枪装进口袋,拉着抗大训练部的干部黄志勇向陕北公学走去。就在公学门前的河边,黄克功遇到刘茜等一群学员,黄克功即招刘茜赴河边散步,让黄志勇先行回校。在河滩上,黄克功开始对刘茜另有所爱进行责备,并要求公开宣布结婚,刘茜予以严厉拒绝。当时,黄克功即拔出手枪对刘茜进行威胁、恫吓,但刘茜并不屈服。恼羞成怒的黄克功失去理智,向刘茜开出一枪,见刘茜倒地未死呼救,黄克功对刘茜头部又加一枪,导致刘茜当场死亡。

  黄克功枪杀刘茜后即回校取水洗足,并自行解下外衣及鞋子浸洗,将手枪擦拭,在刘茜过去谈恋爱的信上加填10月4日的日期,以作反证。陕北公学同学见刘茜一夜未归,10月6日早即到黄克功处询问,黄克功假作不知。后群众在河边发现刘茜尸体,并在河边捡到两枚勃郎宁弹壳,始向陕北公学报告;黄克功的警卫员给他擦枪的时候,也发现手枪有刚发射不久的痕迹,给他洗衣服的时候,发现衣服上有新鲜血迹,遂向保卫部作了汇报。领导同志立即找黄克功谈话。这时的黄克功已经恢复了理智,承认刘茜是自己所杀,并毫无保留地从头到尾坦白了自己的杀人罪行并提出接受依法判处。经抗大副校长罗瑞卿同志向中央领导报告批准,高等军事法院便依法把故意杀人嫌疑人黄克功逮捕收监,准备依法审判。

  二、严明法纪下的“挥泪斩马谡”

  黄克功逼婚杀人事件,一时间在边区内外引起了很大的震动。国内外一些报刊把它当成共产党的“桃色案件”,抢先发表,大肆渲染,攻击和污蔑边区政府“封建割据”、“无法无天”、“蹂躏人权”。这些叫嚣,一时混淆了视听,引起了部分不明真相人士的猜疑和不满;边区社会各界也议论纷纷,看法不一。经党中央同意,延安各单位围绕这一案件组织讨论。一种意见认为,黄克功身为老革命、老红军、老共产党员,强迫未达婚龄的少女与其结婚,已属违法,采取逼婚手段,更违犯了边区婚姻自主原则;他不顾国难当头,个人恋爱第一,达不到目的就丧心病狂地杀害革命同志,这无异于帮助敌人,实属革命阵营的败类;他触犯了边区刑律,破坏了红军铁的纪律,应处极刑,以平民愤。另一种意见认为,黄克功犯了死罪,从理论上说应该处以死刑,不过在这样的国难时期,应该珍惜每一个有用的人才,让其为国效劳;他资格老,少年参加红军,跟着毛泽东干革命,参加过井冈山的斗争,经过二万五千里长征,有光荣革命历史;他功劳大,流过血,为革命屡建战功;当此民族危亡紧要关头,他杀刘茜,已经损失了一份革命力量,我们不能再杀他,又失一份革命力量;应该免除其死刑,减轻刑罚,叫他上前线去,戴罪杀敌,将功赎罪,让他的最后一滴血为中华民族解放而流。

  黄克功本人也曾幻想党和边区政府会因为他资格老、功劳大,对他从轻处罚。他还写信给毛泽东,除对自己的罪行进行忏悔外,请求法院念他多年为革命事业奋斗,留他一条生路。当罗瑞卿把抗大组织的意见和群众的反映,原原本本向党中央和毛泽东进行报告时,毛泽东很愤怒地说:“这是什么问题?这是什么问题?这样的人不杀,我们还是共产党吗?!”随即很快作了重要批示,并于10月10日给当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刑庭审判长的雷经天写了一封信。

  最终,黄克功逼婚未遂枪杀少女案件交给了人民公审。10月11日,在被害者所在单位——陕北公学大操场,召开数千人大会,进行公开审判。抗大政治部胡耀邦、边区保安处黄佐超、高等法院检察官徐时奎为公诉人。由审判长雷经天,抗大、陕北公学群众选出的李培南等四位陪审员以及书记员任扶中组成审判庭。宣布开庭后,起诉人与证人先向大会陈述了黄克功事件的全部细节,经过审讯被告,询问证人,各单位代表也发表了对这一事件的分析、要求,以及结论性的群众意见,然后等着法庭审判。当法官让黄克功发表个人申诉时,他只坦白交代了他的犯罪经过,并作了扼要的检讨,唯一申诉的就是一句话:“她破坏婚约是污辱革命军人。”审判长特意问他:“在哪些战斗中受过伤、挂过彩?”他历数了许多战斗的地名,人们从他敞开的衬衣里,看到他从臂部到腿部伤疤连着伤疤,犹如打结的老树皮。黄克功讲述最后一个愿望就是:“……死刑如果是必须执行的话,我希望我能死在与敌人作战的战场上,如果允许,给我一挺机关枪,由执法队督阵,我要死在同敌人的拼杀中。如果不合刑律,那就算了。”

  休庭片刻重新开庭后,审判长庄严地、一字一顿地宣布了判处黄克功死刑的决定。黄克功对此也心服口服,当听说中央已安排对他的家人进行安抚时,感动得霎时痛哭流涕。就在黄克功将要立即执行的时刻,一匹快马在会场外停下,一位工作人员翻身下马,径直向庭长雷经天走去。雷经天接过那位工作人员送上来的一件东西。大会主持人招手让黄克功回到原来的位置上,因为信中建议要当着黄克功本人的面,向公审大会宣读。信是毛泽东写的,信中写道:

  雷经天同志:你的及黄克功的信均收阅。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每一个普通的人。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自己行为决定的。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战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鉴。请你在公审会上,当着黄克功及到会群众,除宣布法庭判决外,并宣布我这封信。对刘茜同志之家属,应给以安慰与抚恤。毛泽东。1937年10月10日。

  随着雷经天的声音停止,大家再将目光转向黄克功时,他才如梦一般醒来,高高地昂起头,然后又高呼“中华民族解放万岁”,“打倒日本帝国主义”,“中国共产党万岁”三句口号,跟着行刑队走出了会场。就这样,一个勇冠三军的红军将领被公审枪毙了。

  黄克功被依法处决后,在抗大、在延安,乃至在西安、太原等广大国民党统治区和沦陷区产生了强烈的反响。群众异口同声称赞:“共产党、八路军不委罪于人,不枉法,公正无私,纪律严明,真是了不起。”当时的陕甘宁政府机关报《新中华报》在10月14日第一版报道:“边区最高法院11日组织公审黄克功枪杀刘茜案。审讯结果,黄克功自己承认,因为刘茜拒绝他的求婚要求,而实行强迫,终于不遂而以手枪枪杀刘茜。这是苏区中从来所未曾见过。黄克功这种卑鄙行为,是一个革命军人所不容许的……法院为执行群众要求与法律起见,特于公审大会将黄克功执行枪决。”一位来自国统区的参观者给边区高等法院题词,赞扬“陕甘宁边区司法没有‘法制小人,礼遇君子’的恶劣态度”,充满着“平等与正义的精神”。著名民主战士李公朴先生曾这样评价:“它为将来的新中国建立了一个好的法律榜样。”

  黄克功被依法处决后,毛泽东还在抗大特意作了一场“革命与恋爱”的讲演,提出了革命青年在恋爱时应遵循的“三原则”——革命的原则、不妨碍工作和学习的原则、自愿的原则。他要求大家从“黄克功案”中吸取教训,要严肃对待恋爱、婚姻、家庭问题,要培养无产阶级的理想和情操,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发生。三个月后,在抗大的一次宴会上,毛泽东又提起此事,说:“这叫否定之否定。黄克功一粒子弹,否定了刘茜,违反了政策,破坏了群众影响;我们的一粒子弹,又否定了黄克功,坚持了政策,挽回了群众影响,而且使得群众更拥护我们了。”此后,毛泽东多次提到过这件事,指出作为党的干部,居功自傲、贪图享乐、欺压群众、自私自利是万万要不得的。

  三、越是复杂形势下越要从严治党

  黄克功逼婚杀人案虽然已经过去70多年了,这一尘封的历史案件似乎已淡出人们的记忆。但是,回顾党的反腐倡廉、严明法纪的历史,掩卷沉思,以史为鉴,很有必要。当年中国共产党严肃党的纪律、坚决清除党内堕落分子的典型案例,对新形势下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队伍纯洁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

  一是即使在如此复杂的形势下,中国共产党依然不忘从严治党。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是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一个显著特点和优点,是工人阶级阶级性的重要表现。马克思、恩格斯在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工人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制定的章程中,明确规定了盟员必须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保守同盟的一切机密、不得参加任何反对共产主义的团体等项纪律。列宁十分重视党的纪律,在建党过程中坚决反对马尔托夫等人主张的党内可以不要纪律约束的错误观点。他曾指出:“如果我们党没有极严格的真正铁的纪律……那么布尔什维克别说把政权保持两年半,就是两个半月也保持不住。”①中国共产党从建党之初,就非常重视纪律问题,把从严治党,保持党员队伍纯洁,保持党的先进性视为重中之重。共产党从诞生的那一天起,早在1922年7月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章,专门规定了“纪律”一章,明确提出了加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方面的要求。1926年,针对党内出现的一些贪污腐化分子,便及时向全党发出《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1933年12月5日,毛泽东又亲自签署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十六号训令》。1937年10月,在红军刚刚到达陕北,立足未稳革命形势又十分复杂的情况下,坚决清除了黄克功这一党内腐化堕落分子,进一步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

  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面对国民党军队的封锁和围剿,面对打击日本侵略者的历史重任,面对极其艰苦的生存条件,迫切需要集中一切力量来应付复杂局面,迫切需要黄克功一样大量的、富有战斗经验的干部。同时,经过了二万五千里长征,红军已经从出发前的约20万人锐减到3.5万余人,人员锐减带来的战斗力量不足,使中央和红军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虽然长征保留下来的都是身经百战的优秀骨干,是人民军队发展壮大的中坚力量,正如周恩来同志所说的:“我们红军像经过了一场暴风雨的大树一样,虽然失去了一些枝叶,但保存下来了树身和树根。”但在革命力量需要迅速扩大的形势下,“千军易得,一将难求”显得尤为突出,毛泽东也深知在那个特殊形势下人才的极端重要性。是否将功补过,是否立功赎罪,留下黄克功这个经过长征洗礼,战功卓著,战斗经验丰富的骁将,成为对党的历史任务和党的组织纪律最严肃的一次考问。

  在我国的法律文化中,自古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况且就一般常理而言,在关系中华民族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在革命力量急需加强,军事人才又奇缺的情况下,对于黄克功这样一位高级干部放宽处理、留下性命、将功赎罪,无论从革命斗争形势需要,还是从革命的人性来讲,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根据和道理。正如当时一部分人的意见,黄克功犯了死罪,从理论上说应该处以死刑,不过在这样的国难时期,应该珍惜每一个有用的人才,让其为国效劳;黄克功资格老,功劳大,有光荣革命历史,当此民族危亡紧要关头,应该对其免除死刑,减轻刑罚,叫他上前线去,戴罪杀敌,将功赎罪。黄克功也在法庭第一份陈述书中说:“功乃系共产党一分子,值兹国难日益严重,国家民族存亡之秋,非但不能献身抗日疆场,反而卧食监狱,诚然对党和革命深深抱愧。因此,功对党和法庭有所恳者,须姑念余之十年斗争为党与革命效劳之功绩,准予从轻治罪,实党之幸,亦功之幸也。”在第二份陈述书中又说:“法庭须姑念我十年艰苦奋斗一贯忠实于党的路线,恕我犯罪一时,留我一条生命,以便将来为党尽最后一点忠,实党之幸,亦功之最后希望也。”并提出要求“……死刑如果是必须执行的话,我希望我能死在与敌人作战的战场上,如果允许,给我一挺机关枪,由执法队督阵,我要死在同敌人的拼杀中。”但是,中国共产党具有严格的组织纪律,黄克功革命再早、功劳再大、资格再老,都不能抵消他的罪行给党的事业带来的恶劣影响,要挽回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从严惩治才是唯一正确选择。

  对于黄克功犯下的罪行,中央领导的心情也是很不好受的。黄克功毕竟是毛泽东的同乡,一个在井冈山时期就参加革命的红小鬼,他骁勇善战,屡立战功,长征时任警卫团团长,担负着保卫中央和毛泽东的重任,在战斗中身上曾留下了多处伤疤。在陕北简陋的窑洞里,当收到爱将黄克功的信时,毛泽东流泪了。时任抗大副校长的罗瑞卿平时很器重黄克功,认为他出身贫苦,工作有才干,很能打仗,而且又年轻,在黄克功被关押之后,还去看过他一次。但是,在情与法之间,在感情与大义面前,毛泽东义无反顾地选择了后者,并请雷经天在公审会上宣读了给他的信。罗瑞卿也没有因为私情而放弃原则,在研究案件的会议上,他强调说:“黄克功敢于随便开枪杀人,原因之一就是自恃有功,没有把法律放在眼里,如果我们不惩办他,不是也没有把法律放在眼里吗?任何人都要服从法律,什么功劳、地位、才干都不能阻挡依法制裁。”这种感情天平上没有倾斜的决心,正是中国共产党从严治党的充分体现,也是中国共产党能够克敌制胜、一往无前的根本所在。

  历史的巧合总是出人意料,几乎在黄克功逼婚杀人案发生的同时,国民党内部也发生了一起类似的案件。1935年9月,蒋介石的爱将张宗灵怀疑妻子与人通奸,便不问青红皂白,跑回家把妻子杀死在自家宅院的菜地里。张宗灵枪杀妻子的消息传出,西安各界妇女表示极大的义愤,联合上书全国妇女部长宋美龄,要求严惩凶手。蒋介石闻知大发雷霆,命令胡宗南将张押解南京。胡宗南将张宗灵送至南京,蒋介石安排将他关进模范监狱,并声称审后将严肃处置。张宗灵被关了一年后,胡宗南看风声已过,便请求蒋介石把张宗灵放出来。蒋介石居然爽快地答应了,为掩人耳目,他让张宗灵改名张灵甫。张灵甫被秘密释放后,不久就升为七十四师师长。黄克功和张宗灵,一个是国民党的骁将,一个是共产党的骁将,1935年9月中央红军即将到达陕北前夕,黄克功所率的师团与张宗灵率领的国民党精锐七十四师113团,还在正宁一带展开了一场恶战,以中央红军取得大胜结束。就是在这场大战之后的不长时间,两位骁勇善战的战将几乎犯了同样的罪行,但黄克功连战死沙场的请求也未被允许,随着一声枪响他倒在了远离家乡的黄土高坡上。时间相近、案情相似,但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再次向世人证明了中国共产党治党务必从严的坚定决心,成为中国共产党赢得人民尊重,无往而不胜的强大武器。

  二是即使在如此复杂的形势下,中国共产党始终不忘严肃法纪。任何一个政党、政府或社会集团,只有坚持正义、严明法纪,才能获得自己的存续或发展的基础。恩格斯在批判巴枯宁的法律虚无主义时指出:“所有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政党或阶级,就其本性来说,都要求有革命创新的法治基础得到绝对地承认,并被奉为神圣的东西。”②列宁说过,革命事业需要的不是人们一时的热情,而是革命者整齐的步伐。要有整齐的步伐,就需要有铁的纪律。陕甘宁边区虽然属共产党的临时执政,但在继承苏维埃时期的司法制度的基础上,确立了以马列主义为立法指导思想,党的领导为立法核心力量,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为立法基本内容,从实际出发、依靠群众为立法基本路线的比较完整的法制工作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结合抗日根据地的实际情况,边区参议院、政府和高等法院,起草、拟定和颁布了数量达千件以上的法律、法规以及命令和指令,以至于有些学者提出“新中国的法律传统形成于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据当时的《新中华报》报道:“凡每一个到会的同志,无不咬牙切齿,痛斥这种行为是惨无人道的,一致要求法庭实行枪决,以严肃革命纪纲,法院为执行群众要求与法律起见,特于公审大会将黄克功执行枪决。”可见,对黄克功案件的判决反映着当时边区群众的民意,实现了边区司法的公正。

  从案件处理的方式来看,10月5日案情发生后抗日军政大学、边区高等法院及边区保安局等随即介入此案;10月8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即发出通知,决定于11日下午一时在陕北公学举行公审;10月10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通知7名证人届时出庭作证;10月11日公审后执行枪决。在刑事案件领域,高效率的案件侦破,是案件审理与执行刑罚的前置条件。“正如效率成为决定战争胜负的重要因素一样,效率同时成为衡量处在战争环境中的司法是否公正的准绳。”③仅仅用了不到一周的时间,刚刚成立的边区高等法院从侦破、审理、判决到执行全部完成,从办案速度、实效上,都显示了中国共产党义无反顾地清除党内腐化堕落分子的坚定决心,也充分体现了边区在特定历史条件和战争环境下实现司法公正的独特方式。

  对于黄克功案件的处理,虽然执行了“比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但无产阶级的革命的法律反对超阶级的人性,但不是不要人性或一概反对人性,而是坚持阶级性和人性的统一。正如毛泽东在信中写道的,黄克功“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判决书也明确指出:“刘茜今年才十六岁,根据特区的婚姻制度,未达结婚年龄。黄克功是革命干部,要求与未达婚龄的少女结婚,已属违法,更因逼婚未遂,以致实行枪杀泄愤,这完全是兽性不如的行为,罪实难逭。”黄克功残害革命同志,不但违反了革命的法律,违反了革命的纪律,而且惨无人道,也是反人性的。在毛泽东看来,三者在内在本质上是相通的。毛泽东在这里强调“卑鄙的”、“残忍的”、“人的立场”等语词,显示了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即使在一个特殊的充满战争与杀戮的年代对革命战友、对人的生存权利的关怀,对人的生命价值应有的尊重,对侵犯人权、践踏人权行为的无比仇恨。正是从革命人性的考虑,毛泽东在给雷经天的信最后还专门交代:“对刘茜同志之家属,应给以安慰与抚恤。”

  三是即使在如此复杂的形势下,中国共产党始终不忘取信于民。人民群众的认同、支持和信任,是每一个政党和政府的合法性基础。毛泽东曾经指出:“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斗争中的伟大的历史成就,使得今天处在民族敌人侵入的紧急关头的中国有了救亡图存的条件,这个条件就是有了一个为大多数人民所信任的、被人民在长时间内考验过因此选中了的政治领导者。”④中国共产党正是从创立之始,就把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作为自己的第一生命,才使党的队伍不断壮大,党员对党无比忠诚,获得了人民群众对党充分的信任和支持。抗日战争的初始阶段,形势严峻,国家危难、民族危亡都处在了关键时刻,正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坚定的抗日决心,才获取了全国人民的信赖,获得了各种民主力量的信任,以至于当时的延安成为拯救国家和人民命运的希望,不少热血知识青年和进步人士不远千里,历经艰难,慕名来到延安参加革命。黄克功案能否得以正确处理,直接关系着共产党人能否取信于民,能否公平正义,能否在抗日民主统一战线中获得社会各界的认可和尊重,能否获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正是从这些出发,中国共产党坚决果断处理了黄克功逼婚杀人案,彰显了共产党人坚持民主、维护人权、尊重民意的本色。

  在黄克功案件处理中,充分发扬民主、尊重群众意见是主要特点之一。尽管当时的条件十分艰苦、边区的司法实践才刚刚起步,但鉴于本案重大,群众看法又不一致,确实对党员干部和根据地群众有典型的教育意义。正如毛泽东在信件中强调的,黄克功“如赦免他,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边区政府及高等法院根据党中央的指示,对这一案件采取了公开审理,并尽可能地吸收群众代表参与审判,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一方面,在法庭的组成中,通过陪审员方式,直接吸收群众参与案件的审理,体现了当时条件下的司法民主。在黄克功杀人案的审理过程中,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通过群众参与的方式,体现司法民主化的要求。在黄克功杀人案的法庭组成人员中,由5人组成的法庭,除主审雷经天外,其余是来自陕北公学及抗大等单位和群众代表的4位陪审员。“因为陪审是群众的代表,这样的判决仍然是代表人民的意见的。就此也可看出边区的法律是属于人民的,故人民有权力执行自己的法律;更充分表现出边区司法制度中也发扬了民主的精神。”⑤另一方面,在审判形式上,通过公审的方式,让群众在审判过程中发表意见,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施加一定的影响。对黄克功杀人案的公审,邀请了来自各单位的代表1000多人,并参加了庭审现场发言。群众在发言中不仅驳斥了个别人借口具有光荣的革命历史,或不应再损失革命力量,主张对黄克功减刑的不正确说法,并分别从不同侧面阐明了自己的观点。从群众发言的情况看,发言者虽各有侧重,但均认为黄克功罪责深重,应处以极刑,基本达到了各抒己见、畅所欲言的效果,开辟了特殊条件下司法民主的新形式。同时,也对边区确立法制观念,树立革命正气,发动干部群众同不良行为作斗争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人权平等既是民主的前提条件,又是民主产生的基础。没有对人权平等的尊重,民主就无从谈起。在党局部执政早期的苏维埃时代,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各根据地处于分散状态,出于激烈的阶级斗争的环境和惩治反革命活动的需要,中华苏维埃立法出现了以阶级路线确定法律原则的现象。例如,在革命法制初创时期的1934年4月8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农分子犯罪而不是领导的或重要的犯罪行为者,得依照本条例各该条文的规定,比较地主资产阶级分子有同等犯罪行为者,酌情减轻其刑罚。”第三十五条规定:“凡对苏维埃有功绩的人,其犯罪行为得按照本条例各该条文的规定减轻处罚。”这种以阶级路线确定的出身不好本身就有罪,而出身好者犯了罪也可以减、免刑罚的立法原则,显示革命政权创立初期法制的不成熟。黄克功之所以在两封申诉书中幻想以其革命资历减轻处罚,其根源就在于此;此案发生后个别人对黄克功处置提出功过相抵的想法也根源于此。但是,随着斗争形势的发展和革命经验的积累,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逐渐成为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的重要理念之一,成为边区政府重要的立法和执法原则。这一原则既是革命法制走向成熟的体现,也是建设民主政治、保障人权的需要。对有革命功绩的黄克功判处极刑,意味着特权观念(包括身份特权)被彻底废除,以功抵罪的观念将被彻底废除,法律主体权利平等观念已经建立。

  虽然黄克功案件发生在民族抗战的特殊形势下,发生在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的特殊背景下,但其中蕴涵的治党务必从严的理念,体现的民主和法治精神,对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司法实践具有十分深刻的启示,对中国共产党的反腐倡廉实践也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价值。

  参考书目

  ① 《列宁专题文集——论无产阶级政党》,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44—245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38页。

  ③ 汪世荣、刘全娥:《黄克功杀人案与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公正》,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④ 《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85页。

  ⑤ 《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下),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90年版。

  民意盖天:人心向背舞动血色党旗——抗战时期肖玉璧贪污案

  陕甘宁边区位于中国西北的黄土高原上,包括陕北、陇东和宁夏东南。北起长城从陕北的府谷到宁夏的盐池,南至陕西宜川富县,东接黄河,西至甘肃固原,南北约900华里,东西长800华里。1937年,边区面积为12.9680万平方公里,1944年为9.896万平方公里,边区人口1941年不过134万人①。气候干旱、土地贫瘠、自然灾害频发、人口稀少是边区的区情特点。1935年10月,中央红军到达陕北,与陕北根据地的红十五军团会合,红军人数有1万余人,1935年2月,陕北红军经过东征,扩充8000人,1936年又经过西征和三大主力红军会师,红军总数达到7万余人②。陕甘宁边区贫瘠而人口稀少,支撑如此规模的军队,堪称“鱼大水小”。抗战爆发后,红军改编为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开赴山西等抗日前线,边区建立抗日民主政权。此时军政人员并没有减少,因为全国各地的青年来到边区,加上留守边区的军队和各种军政人员,边区群众的负担非常沉重。在这种背景下,边区内部的政府工作人员贪污腐败又呈现蔓延之势。贪污腐败严重影响着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抗战期间中华民族面临生死危亡的考验。开创陕甘宁边区廉洁政府是团结民心、共御外辱、推进抗战取得胜利的重要政治保证。在国民党军和日寇双重围困的陕甘宁边区,为了树民风、正民心、立正气,在反腐倡廉的过程中惩治了一批贪污腐败分子,即便是对红军英雄和历史功臣也一视同仁。1940年惩治贪污犯肖玉璧案,就是当时的典型案例之一。

  一、毛泽东把“取奶证”让与战士肖玉璧

  1940年,抗日战争进入最艰难的时期,一方面,日本侵略者在战略相持阶段对国民政府的分化诱降取得进展,汪精卫在南京建立伪国民政府;另一方面,日军将大量兵力用来对付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军队,对八路军、新四军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实施蚕食和封锁。同时,边区与国民党控制区毗邻的县政府设置呈现国共两党政府并立局面,地主民团和匪患势力在国民党顽固派的支持下不时骚扰边区政府,杀害八路军战士和民主政府人员。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由此进入最困难的历史时期。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脱产人员的供给几乎都来自于当地群众的公粮,随着抗战时期边区脱产人员数量的上升,边区的供给也日益紧张。陕甘宁边区人口100多万,脱产人员从1938年的1.6万余人上升到1941年的7.3万余人,公粮1938年为1.5万石,1939年增至6万石,1940年增至10万石,1941年增至20万石,以致引发了群众的不满③。为此,边区开展“发展生产,保障供给”的军民生产自救运动。但是,生产运动期间,八路军开发的荒地肥力不足,资金缺乏,农具不够,部分地区加上天灾,边区留守部队不能完成自给任务。以1940年为例,边区要求留守部队解决全年中一个半月的粮食,总计需要3400担,然而只收了2400多担,最后通过经营副业和商业、运输业等辅助生产,才勉强完成任务④。可见当时边区粮食等物资筹集的难度之大。

  实际上,自从红军经过长征到达陕甘宁边区后,在供给方面一直处于困难时期。为了开源节流、节约物资消费,边区军政人员的供给在1937—1940年已经降低到几乎连温饱都不能维系的水平。1937年5月,中共中央西北办事处颁布的《陕甘宁边区议会及行政组织纲要》规定了各级军政人员的供给水平:边区正副主席、边区参议会正副议长及厅处负责人,每人每月津贴5元,正副专员和正副县长津贴每人2.5元,区长1.5元,而一般工作人员的津贴则为l元至1.5元;勤务员和炊事员为1元,1940年因为边区经济困难取消了津贴;伙食上伤病员略有照顾,公务人员同样标准,1937年至1940年,每人每天小米1.4斤,菜金3—4分;边区各级干部的被服统一发放,每人每年单棉衣各一套,其他像挎包、毛巾等物品看经济状况发放⑤。按照当时边区的物价,一元钱能买蔬菜三四十斤,或清油二斤,或柴火100斤,没有肉吃;边区政府工作人员分为三种伙食标准,差别极小:小灶每月2—3斤肉,每餐有一个白面馒头,中大灶没有白面馒头,每月2—3斤肉;边区厅长以上干部吃小灶;科长以及老同志吃中灶,其他人吃大灶⑥。当时的边区军民就是在这样极其困难的生活环境下,为了民族解放的事业而拼命苦干的。

  1937年,毛泽东来到边区医院看望八路军伤病员,见到了躺在医院病床上的肖玉壁。

  肖玉璧,陕西清涧县城北马家村人,时年44岁,1933年参加革命,身经百战,是一位身上留下90多处伤疤的红军战斗英雄。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曾任清涧县区苏维埃主席、定边贸易局副局长、波洛地方税务分局局长、盐池税务分局副局长等职务。此时的肖玉璧有气无力、骨瘦如柴,躺在病床上奄奄一息。毛泽东便问医生肖玉璧得了什么病,医生回答说他实际上没有什么大病,只要吃一个月的饱饭就行了。毛泽东知道当时边区物资供给紧张,红军战士因为营养问题已经到了危及生命的地步。心情沉重的毛泽东便从警卫员那里把中央特批每天补贴给他的半斤牛奶的取奶证让给了肖玉璧,还嘱咐医生每天清早到中央机关管理处取奶。在医院里的肖玉璧因为有相对较好的伙食照顾和毛泽东给他的每天半斤牛奶,加上医护人员的精心护理,身体很快恢复了健康。1937年12月,肖玉璧被组织上安排到清涧县张家畔税务分局出任局长(相当于税务所主任)。肖玉璧对给他分配工作的人员大发雷霆,认为自己曾任过区苏维埃主席、贸易局副局长,又是身上有90多处枪伤的老红军,怎么也得分配给他与过去相当的职务级别,没想到只得到一个乡镇税务所主任的职务,顶多是个科级干部。

  当时正值全面抗战爆发,八路军正在山西与日寇鏖战,举国面对侵略者同仇敌忾,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全国形成万众一心的抗日热潮。恢复健康后的肖玉璧没有被组织安排到抗日前线,本身就考虑到他是老红军,年纪较大,且身体伤痕累累,出于对他的照顾才安排他留在后方。但是,曾经在贸易局和盐务局当过局长的肖玉璧认为张家畔税务局长的级别太低,说什么“毛主席肯定不知道这事”,执意不服从组织的安排。

  肖玉璧原来工作过的贸易局和盐务局到底是个什么机构呢?陕甘宁边区的贸易局是个商业机构,中央红军到达陕北以前,陕北根据地已经建立了一定数量的消费合作社。1935年,中央红军到达陕北后,中华苏维埃中央国民经济部为了打破国民党对根据地的经济封锁,保障军民供应,便进一步发动建立消费合作社。为此,中共中央专门成立了合作指导委员会,颁布了《发展合作社大纲》,经过半年的努力,陕北根据地各县乡都建立了消费合作社。中央国民经济部还建立了贸易局,其任务是向外购买除粮食以外的供给根据地军民所需的一切物资,贸易局设在瓦窑堡。1937年1月,中共中央进驻延安,贸易局也随之搬迁到延安。贸易局在各地设有分局和支局,单就绥德支局来说,就有30头运输牲口,40名护卫队员,工作人员共90人,对外贸易已有相当的发展⑦。从级别上,肖玉璧从事过的工作职务高于分配给他的张家畔税务所主任的职务。但是作为一名老红军,肖玉璧本应以红军英雄的身份为边区军民作出表率,任劳任怨、兢兢业业才是当时的正确选择。但是他此时自恃功高,认为出任小小的税务所主任是大材小用,便跑到毛泽东那里求助。肖玉璧见到毛泽东一味地摆自己的战功,毛泽东当时很吃惊地盯着肖玉璧。肖玉璧说到激动处,便解开自己的上衣,让毛泽东看他身上的几十处伤疤,毛泽东再也忍无可忍,厉声对肖玉璧说:“我不识数!”肖玉璧看到毛泽东发火,便带着不满情绪去张家畔税务所上任了。

  二、从红军英雄蜕变为腐败分子的肖玉璧

  1937年12月,肖玉璧出任边区清涧县张家畔税务所主任。全面抗战之初的边区形势比较复杂,红军被改编为八路军和新四军,边区政府名义上隶属于国民政府,因此,国民党承认陕甘宁三省23个县为八路军的“募补区”,也就是陕甘宁边区的管辖范围。但是,除少数几个县以外,国民党陕甘宁三个省在边区23个县的地方政权依然存在,这样就存在双重政权的局面,边区习惯性地称双重政权存在的县区为统一战线区。不过这些统一战线区的县长和国民党专员都是国民党顽固派,也是搞“反共摩擦”的“专家”,到1940年,边区政府才把国民党的县长和专员“礼送”出境⑧。肖玉璧所在的清涧县张家畔税务所正是处于统一战线区,也就是双重政权存在的区域。这种区域国共两党军政人员相互交叉,征税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由于国共双方都有税收人员,因此税源和税额都是不确定的。在征税的过程中,由于1937年10月边区成立银行,发行边币和苏票,有些从国统区到边区经商的,是用法币交税还是用边币交税,这是个问题。同时,苏区贸易主要是苏区盐池的食盐和布匹等生活用品。为此,当时边区银行的行长林伯渠指示:“凡销售苏区的食盐和收取税金,一律收‘苏票’;运输食盐出口的,虽然一般的仍应坚持收现金和‘白票’,但亦可与商人协商,以布匹或货物作价交纳。”⑨由此可见,当时边区政府去国统区购物需要“白币”,因此苏区商品交换的方式是多样化的。在收取税收时必然出现有些交实物,有些交“白币”,有些交苏币,这就为税收管理带来了困难。而肖玉璧作为张家畔税务所所长,这种税收形式的多样化为他日后在征取税收时多收少报提供了便利条件。

  抗战进入1938年,国民党军队在正面战场上节节溃败,八路军在敌后开辟抗日革命根据地。在这期间,陕甘宁边区又面临一个新问题,就是许多国民党溃散的士兵进入边区。为了避免国民党溃散部队和士兵给边区建设和发展带来不必要的混乱,边区政府发布指示,要求各地对于国民党部队应“妥为收容或与整编或收缴其武器,施以抗战政治教育”,如遇顽固的国民党的溃散部队不听劝阻,应“彻底解除其武装”⑩。就在国民党的溃军不断涌入陕甘宁边区时,肖玉璧遇到了国民党军内蒙古独立旅旅长常崇耀,肖玉璧出自对组织安排他到张家畔工作的不满情绪,便与常崇耀勾结联合招募新兵,企图背叛革命。也就是从这个时候起,肖玉璧开始在征税时采取多收少报、不记账的方式贪污公款。同时,当时征税有时征收的是实物,比如粮食和食油等,肖玉璧就利用职权,把征来的粮食和食油等实物税收变卖给国民党部队。抗战初期的延安,党的领导人和八路军战士住的是简陋的窑洞,穿的是打补丁的衣服,吃的是粗茶淡饭,领导人与干部同甘共苦。并且,由于边区物资极为匮乏,边区政府提倡节约,一尺布、一根柴、一张纸都倍加珍惜。边区不搞特殊化,边区主席林伯渠经常深入基层,与群众进行访谈,了解民众疾苦,被边区军民广为赞誉,称林伯渠是“少骑公马多徒步,不用随从来照护,携带两个冷馒头,一天开会好几处”,堪称边区节约的楷模。边区各级政府不发薪俸,只发津贴,收入不得超过普通工人薪金的水平,边区政府每月办公费30元,分区每月15元,乡政府只有1元;而国民党的县长月薪180元,边区的县长月津贴2元,边区主席的月津贴是5元。边区县区级干部当时一年的津贴买不到一双鞋子,两三个月的津贴才能买到一条毛巾。

  由此可见,抗战时期边区各级政府节衣缩食、勤俭节约、齐心协力、支持抗战。而肖玉璧正是在边区各级政府大行节约、全力支持抗战期间,1938年间共贪污公款280元,同年12月又贪污公款1520元,1939年1月又暗扣公款1000元,共计2800元,全都不记账。2800元的数字在今天看来不是大数目,但是当时相对于边区各级政府人员的津贴、边区战士的月生活费、边区政府的办公费,就是一个惊人的数字。

  1938年10月15日,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张闻天指出:在国共合作条件下,国民党利用高官厚禄引诱共产党员,共产党员面临被腐蚀和官僚化的危险加剧;在敌后建立政权,各种条件极为恶劣,政府的廉洁问题关系着人心向背;在国共合作的条件下,国民党政府腐败,如果共产党不注意廉政建设,很容易模糊群众对共产党的认识。为了保证边区政府成为廉洁的政府,边区政府逐步建立了工作检查制度、财政审计制度、预决算制度等,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部队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限度内进行开支,预决算及一切应交单据必须上交中央财经部。肖玉璧贪污巨款造成的亏空必然引起边区财政部的注意,1939年1月,边区财政部开始派人调查肖玉璧的贪污情况。就在调查肖玉璧期间,肖玉璧以外出讨账为由,又携带公款250元,税票18张逃跑,行至宁条梁时肖玉璧将18张税票以72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叫徐二的人,徐二在使用这些税票时因过期又退给了肖玉璧,肖玉璧将18张税票全部销毁。1939年4月,肖玉璧逃至绥远东胜县见到常崇耀,常崇耀让他回到宁条梁为其招募新兵,肖玉璧先后共召集13名新兵交给常崇耀,常崇耀每次均给肖玉璧一定的报酬。但是,随后肖玉璧再也招不来新兵,常崇耀也就不再给肖玉璧报酬。肖玉璧无法维持生计,只好潜回原籍清涧县。

  边区财政厅在调查清涧县税务账目期间,发现肖玉璧大量贪污公款,并且经过调查得知肖玉璧在张家畔税务所任上私自将边区短缺的粮食和油等重要物资卖给国民党部队以谋取私利,事情公开后激起极大的民愤。当地的群众看到肖玉璧潜回清涧县后,马上报告当地政府,最终肖玉璧被当地执法机关依法逮捕。

  三、边区政府依法惩处贪污犯肖玉璧

  陕甘宁边区检察机关审讯肖玉璧,肖玉璧对所犯的罪行供认不讳。陕甘宁高等法院检察署经审查终结,认为肖玉璧贪污案证据确凿,遂向边区高等法院提起公诉。边区高等法院组成以时任高等法院审判庭庭长的雷经天为主审,由任扶中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于1941年2月13日作出判决,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

  1. 被告人肖玉璧于1938年间贪污公款280元,是年12月间暗扣公款1520元,1939年1月间又暗扣公款1000元,均不记账。

  2. 与常崇耀勾结,将所扣之款,借口为蒙县独立旅私募挑夫,企图叛变革命。

  3. 1939年1月间,肖玉璧贪污、暗扣公款的行为被边区财政厅发觉。此时,肖玉璧仍外出讨账,并逃之夭夭,并携公款250元、税票18张,等等。

  判决理由:肖玉璧身为边区公务人员,不能尽职责,廉洁奉公,利用职位实行贪污,克扣公款3050元,并携带款项和税票逃跑,叛变革命。此种行为对于边区模范政权之建立危害至大。

  判决:依据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和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肖玉璧死刑。

  边区高等法院作出判决后,肖玉璧不服,并与执法人员吵闹并要求面见林伯渠,林伯渠念及肖玉璧是老红军英雄,便答应见他。肖玉璧见到林伯渠后就说被判处死刑太重了,并要写信向毛泽东求情。林伯渠最后答应了肖玉璧的请求。当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把肖玉璧的信转交给毛泽东时,毛泽东没有看肖玉璧写给他的信,只是问林伯渠肖玉璧贪污了多少钱,林伯渠回答说3000元。毛泽东又问到肖玉璧的态度如何,林伯渠说,肖玉璧在信中请求党看在他过去作战有功的情分上,让他上前线,战死在战场上。毛泽东又问林伯渠对此案的态度,林伯渠说据统计,目前干部队伍贪污腐化犯罪率达5%,这股歪风非刹住不可。不过究竟怎样处置肖玉璧,边区政府和西北局都想听毛泽东的意见,所以就特地来请示。毛泽东对林伯渠提到1937年发生在延安的黄克功案。黄克功从小参军,身经百战,曾担任旅长。1937年10月,他对陕北公学一名女学生逼婚,该女生不从,他竟开枪将其打死。边区法院依法判黄克功死刑,他也曾写信向毛泽东求情,但毛泽东同意法院的公正判决,黄克功最终被枪决。最后,毛泽东对林伯渠说这次处罚肖玉璧与黄克功案一样,完全拥护法院判决。

  由红军英雄堕落成贪污犯的肖玉璧被惩处后,在边区引起了强烈反响。1942年1月5日,边区《解放日报》专门发表评论,评论指出:“肖玉璧判处死刑了,因为他贪污,开小差,为升官发财以至叛变了革命;虽然他还当过一些不小的‘官’——区主席、贸易局副局长、税务分局局长等等。据说,边区近两年来,贪污案件占总案件百分之五还强,反贪污的斗争是非常要紧的!今年,是边区更发展的一年,但也是更困难的一年;在和困难搏斗中,定会有千万个英雄挺身出现;但,却也避免不有‘肖玉璧’式的‘小丑’贪污腐化、怕困难、开小差、或者竟走向叛变之路?!我们要严重的注意!注意每一个反贪污的斗争,抓紧揭发每一个贪污事件,我们一定要做到:在‘廉洁政治’的地面上,不容许有一个‘肖玉璧’式的莠草生长!有了,就拔掉它!”由此边区内部开始掀起一场反贪污的运动。1939—1940年,边区政府共查处乡级干部150名,区级干部27名,惩戒了8名腐化分子,嘉奖了22名模范干部。由于依靠人民群众发挥对政府人员的监督作用,反贪工作取得相当的成效,1939年边区查处贪污案360件,1940年又处理644件,到1941年上半年即下降为153件。惩处肖玉璧案以及随后的一系列贪污案,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决心,尤其是陕甘宁边区在这期间处于双重政权的阶段,肖玉璧案某种程度上为国民党统治区的媒体提供了丑化和攻击边区的借口。但是,边区政府对肖玉璧腐败分子的惩处不但让国民党的媒体停止了鼓噪声音,也让边区内的开明士绅看到中国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作风。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清廉为民与国民党统治区的贪污腐化形成鲜明的对照,边区的反腐倡廉运动在群众中树立了中国共产党公正无私的良好形象,从而也为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走向胜利提供了重要条件。

  四、肖玉璧案的评说

  为更深入认识肖玉璧案,我们有必要根据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判决理由以及当时的法律规定和社会条件,结合我国当前贪污腐败案件定罪量刑的有关规定,对肖玉璧案作出评判。

  第一,处罚结果符合当时的法律和政策。陕甘宁边区于1938年8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规定了当时贪污罪的认定标准,列举了10个方面的行为表现,主要包括:克扣或截留应行发或应缴纳财物的、买卖公物从中舞弊的、盗窃侵吞公有财物的、抢占强征或强募财物的、意图营利贩运违禁或漏税物品的、擅移公款作为私人盈利的、违法收募税捐的、伪造或虚报收支账目的、勒索敲诈收受贿赂的、为私人利益而浪费公有制财物的等。另外还规定,贪污数额在一百元以下的,则叛处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苦役;贪污数额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则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有期徒刑;贪污数额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将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贪污数目在一千元以上的,将判处死刑并追缴其贪污所得财物。当然,在最终认定是否构成贪污罪以及对贪污罪量刑时,除了根据贪污数额多少认定外,还要根据贪污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的大小确定量刑标准。由于肖玉璧触犯了《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和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贪污千元以上,所以应当判处死刑。当然,有人认为,肖玉璧战功赫赫,应当将功赎罪,连肖玉璧自己也这么看。这种思想是旧社会特权思想的遗留,不符合中国共产党立党宗旨。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实践也反复证明,革命时期的司法仍然奉行平等原则,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人有特权。针对判处“逼婚未遂”的抗大六队队长黄克功死刑一案,毛泽东在给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的信中指出:正因为黄克功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又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执行比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在此基础上,陕甘宁边区反对特权,坚持平等执法,确认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还特别规定了对于共产党员有犯法行为的将坚持从重处罚的原则。后来,担任过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的董必武同志在边区一次会议上指出,中国共产党决不允许在社会上有特权阶级。陕甘宁边区的相关文件也旗帜鲜明地表明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场。例如,在边区施政纲领和行政立法中,都明确规定公务人员如果触犯刑法,也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抗战时期的反腐斗争增强了法制色彩,《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草案)》也成为新中国成立后理论界研究反腐败法理问题时引用最多的文献之一。

  第二,判处肖玉璧死刑合情合理。被告人肖玉璧于1938年间贪污公款280元,是年12月间暗扣公款1520元,1939年1月间又暗扣公款1000元,均不记账。另外,1939年1月间,肖玉璧贪污、暗扣公款的行为被边区财政厅发觉。此时,肖玉璧仍外出讨账,并逃之夭夭,并携公款250元、税票18张等。当时,陕甘宁边区一般工作人员每月的津贴为1元到1.5元,肖玉璧贪污3050元就相当于一般工作人员2000多月、160多年的津贴收入。而在今天,普通工作人员的津贴每月至少有3000元,如果贪污分子贪污了普通工作人员2000多月、160多年的津贴,则总量将达到600万元以上,远远超过我国现行《刑法》第383条中规定的最重的情形即“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的标准,肖玉璧已经实施了应当处以重刑的贪污巨额财产行为。另外,肖玉璧利欲熏心,为了升官发财,不惜前后两次挪用公款给靖边县国民党军退伍军官常崇耀,并为其招募士兵。在战争年代,这些行为是军事上的大忌。肖玉璧实施了上述行为,再加上贪污了巨额财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是没有问题的。

  第三,处罚肖玉璧是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效遏制腐败蔓延的客观需要。1940年,中国的抗日战争正处于相持阶段,国民党对边区的经济实行严密的封锁,陕甘宁边区物资奇缺,广大干部战士食不果腹、衣不御寒,连毛泽东主席都穿着打补丁的衣服。肖玉璧身为边区公务人员,不能尽职尽责、廉洁奉公,在关乎民族危亡的抗日战争关键时期,置革命大局于不顾,贪图个人一时的享乐,倒卖根据地奇缺的物资,贪污受贿,腐化堕落,蜕化变质,利用职位实行贪污,克扣公款3050元,并携带款项和税票逃跑。此种行为对于边区模范政权之建立危害至大。另外,在国民党仍坚持反共和推行溶共限共的政策背景下,党内和革命队伍中一些意志不坚定的人经受不住升官发财、封官加委甚至是酒色逸乐等拉拢腐蚀,以国民党的委任为荣耀,丧失原则,滋长了不良作风,表现出各种严重的自由主义。例如,陕甘宁边区合水县的一位县长半年请客吃喝的费用就多达6000元,陇东分区保安分处秘书贪污法币100多万元,等等。因此,依法严惩曾经战功赫赫的腐败分子肖玉璧,对那些意志不坚定、可能走上腐败道路的党员干部,具有极大的震慑和教育作用。

  肖玉璧从一个身经百战的红军英雄堕落成一个贪污腐败分子,并且企图背叛革命,这个案件留给后人的教训是深刻的。肖玉璧在战场上面对凶恶的敌人是无畏的,为革命出生入死是无私的。为何在后方较为和平的条件下会完全忘记革命的信仰和宗旨,最后走到人民和正义的对立面呢?这恐怕既有思想认识上的原因,又有环境条件的因素作用;既有制度上的原因,又有个人的党性修养因素。正确认识肖玉璧案的警示意义十分重要。

  首先,思想上加强党性修养是预防腐败侵蚀的前提。腐败的蔓延不单是法律层面的问题,也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对共产党人来说,就是党性修养的问题。共产党人的党性体现为对党的宗旨和目标的认同性,对党的活动方式和价值取向的实践性,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形成过程所持态度的群众性,对党在革命和建设期间实现主客观统一要求所必须遵循的规律性。肖玉璧参加革命队伍可能出自翻身闹革命的自发性,但是,对党的宗旨和革命目标的认识是肤浅的,在他看来,身经百战有战功就成为邀功享受的本钱。肖玉璧对党的活动原则和价值取向的认识是模糊的,他不知道党是为人民服务的,立党之基就是人民利益至上,而不是个人利益至上。肖玉璧更不理解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为什么要讲究节约倡廉,甚至不知道边区官兵平等,同甘共苦的动力来自于对革命事业的无限忠诚和热忱。抗战时期党和政府实行俭以养廉,教育党政干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以无产阶级思想去战胜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坚持同贪图享受以及贪污腐化的思想和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党和政府通过查处肖玉璧案件,进一步提高了对反腐倡廉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为最终取得革命的胜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和提供了政治保证。

  其次,加强制度和法律建设是反腐倡廉的有效保证。制度问题是带有根本性、长期性和全局性的问题。抗战初期,为有效地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陕甘宁边区制定和颁布了许多关于提高行政效率、反对贪污腐化的法规规章。如《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1939年1月)、《晋西北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1年9月)、《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暂行办法》(1942年2月)、《晋察冀边区惩治贪污条例》(1942年10月)等。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文件,如《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政纪总原则草案》、《政务人员公约》,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原则、纪律和行动准则。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为边区政府及抗日根据地政府的廉政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及时遏制了陕甘宁边区腐败之风迅速蔓延的态势,腐败案件明显逐年减少。如在陕甘宁边区,1940年查处贪污案644件,1941年上半年下降为153件;在太行区,1943年查处贪污案606件,1945年下降到238件。因此,在极为困难的抗日战争时期,坚决有力地依法惩治腐败,是保证清正廉洁的关键所在。依法反腐不仅要做到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肖玉璧案表明,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定地反对一切腐败行为,确保政治廉洁,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信赖。在当前党和国家仍然要继续做好执法工作,对腐败行为,不管涉及谁,不管其地位多高、权力多大,都要一查到底。

  参考书目

  ① 中央档案馆、陕西档案馆编:《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汇集》(1944年),甲5,内部资料,1994年版,第457页。

  ② 《林伯渠传》编写组:《林伯渠传》,红旗出版社1986年版,第191页。

  ③ 《林伯渠传》编写组:《林伯渠传》,红旗出版社1986年版,第253—254页。

  ④ 中国抗日战争学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编:《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第354—355页。

  ⑤ 梁凤荣:《陕甘宁边区的廉政建设》(应为《论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廉政建设》),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3期,第148页。

  ⑥ 中国抗日战争学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编:《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第354页。

  ⑦ 商业部商业经济研究所编:《革命根据地商业回忆录》,中国商业出版社1984年版,第27—28页。

  ⑧ 中国抗日战争学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编:《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第245—246页。

  ⑨ 《林伯渠传》编写组:《林伯渠传》,红旗出版社1986年版,第193页。

  ⑩ 陕西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一辑,档案出版社1986年版,第31—32页。

  张文琳:《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廉政建设的经验》,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第98页。

  《西北局各党小组对支部工作报告及机关行政工作报告的意见》1941年,中央档案馆、陕西档案馆编:《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汇集(1941)》,中央档案馆、陕西档案馆1994年版,第328页。

  周道鸾:《陕甘宁边区肖玉璧贪污案》,载《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8年第12期,第94页。

  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1),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700页。

  周道鸾:《陕甘宁边区肖玉璧贪污案》,载《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8年第12期,第95页。

  吴美华、孙庆章:《轰动陕甘宁边区的肖玉璧贪污案》,载《中国监察》2000年第9期,第53页。

  林仲仙:《略论陕甘宁边区的党风廉政建设》,载《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1年第11期,第14页。

  张希坡、韩延龙著:《中国革命法制史》(1921—1949年)上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39页。

  新中国“反腐第一刀”——刘青山、张子善腐败案

  1951年秋,在为支援抗美援朝而开展的增产节约运动中,各地都发现了大量惊人的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现象。有鉴于此,12月1日,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明确指出:“自从我们占领城市两年至三年以来,严重的贪污案件不断发生,证明一九四九年春季党的二中全会严重地指出资产阶级对党的侵蚀的必然性和为防止及克服此种巨大危险的必要性,是完全正确的。现在是全党动员切实执行这项决议的紧要时机了。再不切实执行这项决议,我们就会犯大错误。”①并强调:“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问题,不是一个普遍的问题,而是关系于革命成败,关系于全党、全军、全体政府工作人员和全体人民利益的大问题。”②以此为开端,历时三年的以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为主的“三反”运动在全党范围内展开。

  刘青山、张子善案是“三反、五反”运动时期惩处的一个大案要案,也是反腐倡廉历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一、从革命功臣到腐化堕落分子

  刘青山,1914年生,河北省安国县(今河北保定代管的安国市)南章村人,出身贫苦家庭,幼年即在博野县南白沙村当长工。193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翌年,随中国工农红军第二十七军第一支队参加高蠡暴动。1937年10月,刘青山被选送到延安抗日军政大学学习。1938年8月出任河北省大城县县委组织部长。为培养抗日力量,壮大共产党组织,他发起组办民运训练班,培训出很多优秀干部。同时,他和县委一起创建县大队和八个区小队抗日武装。从1941年3月开始,刘青山先后任中共大城县委书记、任河县县委书记,领导粉碎日伪清剿,使大城县抗日队伍和根据地不断壮大,并开辟了文安洼抗日根据地,日伪曾以1500块大洋悬赏捉拿他。1944年10月,他又奉命任冀中中共八地委城工部长,1945年10月任冀中中共八地委书记兼任冀中军区第八军分区政治委员、地委党校校长。1949年9月任中共天津地委书记,1951年8月任石家庄市委第一副书记。

  张子善,1914年生,河北省深州市尚村人,学生出身。自幼家境贫寒,父亲去世较早,母亲体弱多病。因其聪明刻苦,两个哥哥靠卖苦力供他上学,14岁到安平县城读高小。16岁考入安平县乡村简易师范。“九一八”事变后,曾参与组织爱国学生上街游行,宣传抗日救亡。1933年10月在安平县乡村简易师范加入中国共产党。1934年,因叛徒出卖而被捕,受到严刑拷打,他一直没有动摇和屈服,后由安平县押解到天津监狱,“七七事变”爆发时趁乱越狱逃出敌人魔爪。在艰难的八年抗日战争和三年多的人民解放战争中,张子善曾奋不顾身地为党和人民英勇斗争,先后担任中共献县县委书记、冀中八地委组织部长、冀中十地委书记。1949年8月,中共天津地委和天津专署在杨柳青镇成立,张子善先后任天津地委副书记兼专署专员,中共天津地委书记。

  刘青山、张子善都是党的高级领导干部,过去在党的培养教育下,无论是在抗日战争还是在解放战争中,都曾进行过英勇的斗争,经受过严峻的考验,为党为人民做过很多有益的工作,为中华民族独立和新中国成立建立过显著的功绩。但是,在革命胜利面前,在和平的环境里,经不起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逐渐腐化堕落,最终成为党和人民的罪人。据1951年12月4日河北省委《关于开除刘青山、张子善党籍的决议》中揭露:“刘青山有几句口头禅:‘天下是老子打下来的,享受一点还不应当吗?’‘革命胜利啦,老子该享受享受啦!’”

  在担任天津地委书记的两年多时间里,刘青山极少在地委办公场所出现,而是长期以“养病”为由住在位于天津城内的马场道18号的一栋典雅考究的二层小洋楼内,该楼因而被人们称之为“刘公馆”。“一位老战友出差路过天津,顺便去看望刘青山。一到马场道18号,就觉得特别不自在,等见到刘青山,这位老战友简直不相信自己的眼睛。刘着一身毛料西装,足蹬明晃晃的黑皮鞋,俨然一副绅士派头。再看刘的住处,钢丝床、大衣镜、沙发。地板亮得能照见人影。刘青山变得陌生了,变成了另外一个人。”③刘青山在吃上极其讲究,大冬天里非要吃韭菜馅饺子,厨师不得不到北京郊区四季青暖房里买来韭菜。可包饺子的时候他又嫌韭菜不好消化,逼得厨师只得把一整根韭菜洗干净后,不下刀就直接包在饺子里,外面露出一小截韭菜白,等煮熟了再顺着韭菜白把韭菜抽出来,使饺子只留下韭菜的鲜味而吃不着韭菜。刘青山追求的生活享受远远不止在“吃”上,他还在坐汽车上追求奢华。天津地委当时只有一辆战争中缴获的美式吉普,这辆车就成了刘青山的专车。而他住进马场道18号后,嫌破旧的美式吉普配不上天津城的繁华,干脆动用3亿多元(旧币,1元人民币相当于1万元旧币,本文均为旧币)公款,从香港买了两辆美国高级轿车。

  与整日不去机关、对奢靡作风毫不遮掩的刘青山相比,坐镇地区行署的张子善倒是貌似“勤勤恳恳”。但是,他的挥霍铺张程度丝毫不亚于刘青山。张子善在审查中交代,他每个月光高档香烟就要吸八九条,衣着由粗布到细布再到皮毛,饮食先是非细粮不可,再到酒肉必备,行则非轿车不坐,两年时间里竟然换了五辆小轿车……据后来专案组查证,仅用于生活挥霍的公款,刘青山就耗费了183亿元。按当时的粮价计算,可购买小米110多万斤,相当于当时3070名干部一年的定量标准。而张子善更是挥霍了194亿元——这还仅是有据可查的,据张子善交代,他在1951年7月,一次就销毁了两人支取公款挥霍的三四百张单据。

  新中国成立之初,全国满目疮痍,百废待兴。恢复国民经济本就步履维艰,1950年,新中国又开始了保家卫国的抗美援朝,财政收支平衡计划无法实现,使刚要起步的中国经济雪上加霜。为弥补国家的财政不足,中共中央和各级党组织号召党政机关开展生产运动。这是一项在特定历史时期为解决国家财政困难而实行的应急措施,但刘青山、张子善却把它当成了生财敛财之道。

  为了“搞好机关生产”,刘青山、张子善甚至勾结奸商、牟取暴利。1952年2月16日《东北日报》曾披露:一个名叫张文仪的女商人和刘青山搭上关系,借着刘青山的影响与天津地委生产管理处做起了生意。张文仪卖给天津地委生产管理处一批复写纸,自己赚了9600万元。随后,她又当起中介,介绍吉林省财政厅驻天津推销处用更高的价格买下这批复写纸。而张文仪的丈夫,就是吉林省财政厅驻天津推销处的供销科长。一出预谋好的“双簧”,一买一卖赚取的13亿元“利润”,就这样入了刘青山的腰包。类似这样轻易获得的丰厚利润,让刘青山、张子善的胃口越来越大。1951年,他们私自挪用公款49亿元,交给张文仪购买马口铁。张子善还亲自到汉口洽谈生意。而这笔钱被张文仪存入银行生息,或用于其他的倒买倒卖,最终导致21亿元的重大损失。

  除了借搞好机关生产之名做投机倒把的“生意”外,刘青山、张子善把手伸向了国家救灾粮款。天津地区处于潮白河、海河、永定河、大清河下游,地势低洼,洪涝不断。1950年夏天的一场洪灾,几乎殃及了整个地区。河北省在1950年和1951年连续采取以工代赈(群众出工治河、国家按工发放粮款补贴)的方式,治理天津地区内的河流洪涝。以工代赈刚开始实施时,负责粮款供应的天津地区供销社出现了220万斤粮食结余,结果被当成了“利润”上报。在这种错误做法的背后,张子善以“剥削民工”为由停止了专区供销社的业务,转而成立了一个“河工供应站”,直属机关生产管理处。机关生产管理处的这项新“业务”,仅在1950年秋就获得非法利润6亿元。在以工代赈这一应急举措面前,刘青山的胃口则是越来越大,1951年河北省又下发以工代赈的1800万斤粮食,刘青山专门跑到河工供应站,明确要求“赚30亿出来”,使得从河工供应站售出的高粱米每斤加价百元,咸菜每斤加价百元,油每斤加价千元。为达到刘青山下达的“创收”任务,河工供应站甚至用陈粮、坏粮顶替好粮。而这种“机关生产”获得的合法或非法的利润,则成了刘青山、张子善任意取用挥霍的“私人金库”。

  除投机倒把、克扣国家救灾粮款之外,刘、张这两人还盗用“飞机场占地赔款”及国库粮,违法动支水利专款、骗贷银行贷款,挪用灾民造船款,牟取暴利。1950年春至1951年11月,刘青山、张子善假借经营机关生产的名义,以盗窃国家救灾粮、治河专款、干部家属救济粮、地方粮,克扣民工粮、机场建筑款,骗取国家银行贷款等方式,窃取国家财产总计达170余亿元。

  在天津地区,这两个人甚至还被封上了“刘青山思想”和“英明领袖张专员”的称号。“刘青山为压制党内民主,建立自己的封建统治秩序,曾这样无耻地说:‘我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天津地区的具体化!’”④在“刘青山思想”和“英明领袖张专员”的影响和拉拢下,天津地区党组织的党风被严重败坏。不少党员干部中弥漫着比阔气、比享受、比生活的不良风气,贪污、腐败、挥霍等现象非常严重。后来,经查处,天津地区14个县镇中有10个县镇的主要领导干部受到处分。有一些党员慑于刘青山和张子善的权位,对其所作所为敢怒不敢言;有人坚持正义,及时反映情况,提出不同意见,结果受到刘青山、张子善的打压。天津地区财委会的一位办事员,发现刘青山、张子善在财务报销中存在问题,曾直接向张子善反映,反被张子善训斥一顿。办事员据理力争,与其大吵一架,结果招致长期被排挤、打击。天津地委组织部副部长卢铁,由于多次反对刘青山、张子善挪用公款进行所谓的“机关生产”,而在工作中经常受到排挤,并被调到安次县任县委书记,成为刘青山、张子善在地委机关排除的一个异己。

  虽然刘青山、张子善一唱一和,在天津地委、专署独断专行,营造成了唯我独尊的“独立王国”,但有一批坚持原则的共产党员,对其违法乱纪行为,始终在坚持不懈地进行着斗争。当时的天津地委委员、行署副专员李克才,这位从战火硝烟中走过来的老党员,虽然因坚持原则多次受到刘青山、张子善的排挤,但他没有向两人的专制作风和排挤打压屈服,1951年年初他开始向上级反映刘、张的问题。虽历尽周折,但逐渐引起河北省委的重视。1951年夏季,中共河北省委决定调动刘青山、张子善的工作,但此时两人都希望自己留下,把对方调走,谁也舍不得现在这块“肥肉”,以至于卑鄙无耻地上下左右拉拢,互相排挤。最终两人闹起内讧,内部矛盾重重,“机关生产”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最后,刘青山被调任中共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张子善任中共天津地委书记,但这种由调动引起的反常现象,使河北省委进一步意识到刘青山、张子善问题的严重性。1951年10月,中共中央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在全国各条战线开展一个精兵简政、增产节约运动。随着增产节约运动的深入发展,各地暴露和发现了大量的惊人的浪费、贪污现象和官僚主义问题。1951年11月11日,华北局在京召开了省、市委书记会议,传达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及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对有关问题的指示,准备在全区大张旗鼓地开展“三反”运动。正是这股强劲的东风,推动了河北省委省政府迅速解决刘、张的问题。

  二、反腐风暴下的正义枪声

  1951年11月河北省委派出检查组,由省委组织部部长、省纪检委副书记亲自带队到天津地委立案调查,很快掌握了刘青山、张子善在机关生产中违法乱纪的事实和生活中的腐化堕落行为。11月29日在中共河北省委在保定召开的第三次党代表会议上,作为党代会代表和天津地区代表团团长的张子善被依法被捕;12月2日随“中国青年友好代表团”出访刚刚回国的刘青山在天津的“刘公馆”被依法逮捕。

  在逮捕张子善那一天,华北局讨论河北省委的请示后,向党中央、毛泽东作了书面报告。11月30日,毛泽东在中央起草的转发这一报告的批示中指出:“华北天津地委前书记刘青山及现书记张子善均是大贪污犯,已经华北局发现,并着手处理。我们认为华北局的方针是正确的,这件事给中央、中央局、分局、省市区党委提出了警告,必须严重地注意干部被资产阶级腐蚀发生严重贪污行为这一事实,注意发现、揭露和惩处,并须当作一场大斗争来处理。”据有关资料披露,周恩来拿着华北局上报中央的报告,气愤地说:“更不能容忍的是,全国人民在轰轰烈烈地开展禁毒、反对嫖娼的运动,我们这些所谓功臣们,却吸毒成瘾,滥搞男女关系!我们怎么向全国人民交代啊!”12月4日,河北省委通过了关于开除刘青山、张子善党籍的决定,并经报中共中央华北局批准。

  随后河北省委又决定组成以省长杨秀峰为主任,以省委组织部长薛迅为副主任的“刘青山、张子善大贪污案调查处理委员会”,赴天津专区彻查此案。12月14日,河北省委向华北局提出了对刘、张两人的处理意见:“我们一致意见处以死刑。”12月20日,华北局经研究后向中央提出了对刘、张的处理意见:“为了维护国家法纪,教育党和人民,我们原则上同意将刘青山、张子善二贪污犯处以死刑(或缓期两年执行),由省人民政府请示政务院批准后执行。”当周恩来将报告送交毛泽东并征求意见时,毛泽东说出两个字:“死刑!”

  据薄一波回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下达之前,刘青山、张子善案件经毛泽东批示,由《人民日报》公之于众,两人将被处以极刑的消息也早已传开。一位刘青山、张子善的老领导、时任天津市委主要负责人的老革命找到了薄一波。他对薄一波说,刘、张虽然错误严重,罪有应得,当判重刑,但考虑到他们在战争年代出生入死,有过功劳,在干部中影响较大,是否可以向毛主席说说,不要枪毙,给他们一个改造的机会。毛泽东在听了薄一波转述的意见后,沉思了一会儿,对薄一波说了这样几句话:“正因为他们两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二十个、两百个、两千个、两万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而后,毛泽东对身边工作人员下了命令:“凡是为刘青山、张子善讲情的人,我一律不见!”

  1952年2月10日,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公审大会在保定市体育场举行。2万余人参加了大会。河北省委通过广播,现场直播了公审大会,几百万干部群众听到了正义的审判。公审大会于当日正午12时开始。会议议程为由省委组织部长薛迅代表“刘青山、张子善案件调查处理委员会”控告二犯罪行,由宝坻县农民孙树林代表灾民进行控诉,由河北省人民法院院长、临时法庭审判长宋志毅宣判判决主文。下午1时30分,河北省人民法院院长宋志毅宣读审判书,刘青山、张子善被押赴保定市东关大校场执行枪决。河北省委根据中央领导的指示做出四项决定,交代行刑人员及善后单位执行:①子弹不打脑袋,打后心;②敛尸安葬,棺木由公费购置;③二犯之亲属不按反革命家属对待;④二犯之子女由国家抚养成人。两声枪响如同惊雷,昭示着中国共产党对贪污腐败绝不容忍、绝不姑息的态度,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保持党性、维护纯洁的坚强决心。

  正是中国共产党这种不徇私情、严惩腐败的决心和行动,赢得了老百姓的衷心拥戴和世人的无限钦佩,打消了人们对中国共产党的疑虑,极大地提高了中国共产党的威望。当时全国各大城市的报纸、电台以及人民画报社、中央广播电台和港澳的一些新闻媒体,都对此案迅速作了报道。香港一家右派报纸惊呼:“共产党杀了共产党!”一位在北京工作的日侨小川维熙说:“看到报纸发表天津的贪污案后,感到共产党与其他政党不同,共产党伟大之处,是对不法分子不管他地位多高也要依法惩办。”

  三、新中国“反腐第一刀”再反思

  刘青山、张子善两位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的腐化变质,让刚刚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进一步认识到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紧迫性和加强执政党建设的重要性。刘青山、张子善案件,自此成为教育全党的典型案例。许多老百姓都有这样的共识:这两个人头,换来了中国官场至少20年的安定。时隔近一个甲子轮回,钩沉史事,枪毙刘青山、张子善的两声枪响,依然警钟般振聋发聩,引人警醒,让人深思,使我们深切感受到中国共产党拒绝腐败的坚决态度和坚定决心。

  战国的思想家商鞅说:“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所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这些封建“人治”制度下的反腐思想,虽然与中国共产党的反腐理念有着性质和根本目的的不同,但毫无疑问地在揭示一个道理:惩治和反对腐败,必须抱着坚定不移的态度。坚决惩治和反对腐败,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始终高扬的旗帜。在这一旗帜下,无论地位多高、功劳多大,只要腐化堕落,触犯党纪国法,都必须受到最严厉的惩处。对刘青山、张子善两位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的处理,就证明了中国共产党反对腐败的坚决态度。

  中国革命的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是无数革命先烈用生命换来的,是无数仁人志士用鲜血换来的。翻开刘青山、张子善的历史,这两位党内高级干部在革命的胜利和新中国的成立中,确实做出过突出贡献,立下了汗马功劳。从刘青山的“日伪曾以1500块大洋悬赏拿他”,到张子善的“因叛徒出卖而被捕受到严刑拷打”,无不显示了一个革命者的坚定信念和卓越功勋。但是,两位出生入死的革命功臣,在革命胜利面前,在新中国成立面前,不是始终不忘革命的目的,继续保持革命的气节,而是躺在自己的功劳簿上,革命意志消沉,居功自傲,贪图享受,腐化堕落。就如刘青山常说:“天下是老子打下来的,享受一点还不应当吗?”“革命胜利啦,老子该享受享受啦!’”正是这种享乐思想,使两位革命功臣滑向了犯罪的泥潭。

  对于两人犯下的罪行,是将功补过,还是严惩不贷?当时有各种来自不同层次的不同看法。我们不能不承认,刚刚从旧中国过来的人,思想意识中还存在“刑不上大夫”、功过相抵等封建流弊。刘青山、张子善将被处决的消息传开之后,在河北省干部群众中引起了极大的震动。虽然广大干部群众尤其是天津地区的干部群众,无不痛恨万分,拍手称快,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有“刀下留情”的不同想法。在征求天津地区552名党员意见时,有335人同意判处刘青山死刑,尚有217人反对,同意判张子善死刑的多一些,但也不是全部。特别是一些当年曾和刘青山、张子善一起出生入死闹革命的干部,感到惋惜,有不少议论。有的说:“他们是有功之臣,不能杀呀!”有的认为:“可以判个重刑,让他们劳动改造,重新做人。”有的呼吁:“希望中央能刀下留情!”有的感叹:“三十多岁正是好年华,说杀就杀了,实在可惜,应该给他们一个立功赎罪的机会。”

  当时河北省委根据调查和侦讯结果,向华北局提出了刘青山、张子善凭借职权,盗窃国家资财,贪污自肥,为数甚巨,实为国法党纪所不容,以如此高级干部知法犯法,欺骗党,剥削民工血汗,侵吞灾民粮款,勾结奸商,非法营利,腐化堕落达到极点,建议处以死刑。中共中央华北局在接到河北省委关于对刘、张二犯“处以死刑”的意见后,对报告和其他材料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综合各方面意见,原则上同意了河北省委“处以死刑”的意见,但考虑到中央决策时可以有回旋的余地,增加了一句“或缓期二年执行”。当河北省委和华北局的意见都汇集到了党中央和毛泽东的手里时,毛泽东说:“对于这样的叛徒和蛀虫,有多少就必须清除多少。清除了他们,不是党的损失,而是党的胜利;不是降低了党的威信,而是提高了党的威信。”在征求了中央其他领导人和其他党外人士意见后,中央依然决定:同意河北省委的建议,由河北省人民法院宣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处以死刑,立即执行。

  刘青山、张子善被执行枪决两个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出台,成为新中国第一部专门惩治贪污腐败的法律条例。

  创业难,守业更难。毛泽东同志在中国共产党七届二中全会上向全党发出警告:“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毛泽东初进北京时,将其喻为“进京赶考”,而且只能考好不能考砸,“退回来我们就失败了,我们绝不当李自成。我们一定要考个好成绩”。三百多年前的农民起义领袖李自成占领北京城后,对形势的重大变化缺乏足够的认识,数十万起义军滋生着和平麻痹思想,因军纪废弛,生活腐化,被吴三桂、清兵和地主武装消灭。毛泽东的高明之处就在于以史为鉴,不犯历史性的错误。所以他面对刘青山、张子善这样被腐化的功臣毫不手软,亲自指示要严惩,以此作为官员的反面教材,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共产党刚刚执政,共和国刚刚成立,能不能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就在刘青山、张子善案被揭露和查处的同时,1951年11月20日,毛主席向全党、全国发出命令,立即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

  运动之初,各级干部并不是很积极,甚至出现漠然视之和畏首畏尾的现象,造成行动上受阻。参加河北省第三次党代会的一个代表发言时说:刘、张未处理之前,中央精神最多贯彻下去百分之十,刘、张处决后,至少达到了百分之九十以上。这已充分说明斗争意识衰退和贪图享受思想已经成为党内一种普遍情绪。1951年11月29日,毛泽东针对华北局上报关于刘青山、张子善严重贪污浪费事实的报告批示:“这件事给中央、中央局、分局、省市区党委提出了警告。必须严重地注意干部被资产阶级腐蚀发生严重贪污行为这一事实,注意发现、揭露和惩处,并须当作一场大斗争来处理。”⑤1951年11月30日他又尖锐地指出,“反贪污浪费一事,是全党的一件大事”。“我们需要来一次全党的大清理,……才能停止很多党员被资产阶级所腐蚀的极大危险现象”。他亲自为党中央起草文件,提出应把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斗争看成和镇压反革命的斗争一样重要。显然,毛泽东没有把刘青山、张子善的案件作为个案来看,而是针对政权巩固和面临的严峻形势,把它看做是能导致历史兴亡周期往复循环的一种苗头现象,义无反顾地要在全党开展一场拒腐防变的“大斗争”。

  从1952年1月起,以清查、处理党内各级干部中的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分子为目标的“打老虎”运动迅速掀起。1952年1月14日毛泽东在对遵义军分区关于“三反”运动的综合报告的批语中提出:“务将一切贪污分子追出而后止。”在党和国家机关、公营企业、事业、解放军和各人民团体的“三反”斗争中,各级党委“首长负责,亲自动手”,放手发动群众,深入宣传运动的意义和党的方针政策,带头进行自我检讨,动员有问题的人主动坦白交代,号召广大群众检举揭发。“三反”运动在全国范围内逐渐走向高潮。据不完全统计,经过发动群众揭发检举、定案处理和组织建设三个阶段,“三反”运动到1952年6月胜利结束。据统计,整个“三反”运动中有238万人被开除党籍,劝退10万人。如此大的成绩,与处决刘青山、张子善不无关系。而党内如此大的范围内存在问题,足见当时问题的严重性,不下狠心是不行的。到1952年1月,全国县以上党政机关参加“三反”运动中的总人数为383万多人(未包括军队数字),全国共查出贪污旧币1000万元以上的贪污犯10万余人,贪污的总金额达6万亿元,对有严重贪污行为的罪犯,判处有期徒刑的9942人,判处无期徒刑的67人,判处死刑的42人,判处死缓的9人。刘青山和张子善无疑是这场运动中发现和处决的两只最大的“老虎”。

  尽管从现代法治角度看,“三反”运动不可否认地带有群众运动的色彩,但是,在中国共产党刚刚开始执政,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作为防止执政党变质的一次宝贵探索,“三反”运动在一定程度抵制了新中国成立初期资产阶级思想对党员干部的腐蚀,不仅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纯洁了国家机关,教育挽救了干部,而且在全社会树立了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显而易见,刘青山、张子善案件作为“三反”运动中发现和处理的一个大案要案,对这场运动的深入开展产生了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天下稍安,尤须兢慎,若便骄逸,必致丧败。”“三反”运动的开展,尤其是对刘青山、张子善严惩,展示了新生的共和国反腐败的巨大勇气和坚强决心,对严肃党纪等都起到了巨大的震慑作用。再一次用行动向全社会表明:马克思主义政党拒绝腐败,中国共产党在进京“赶考”中决不会做李自成,决不会放任腐败现象滋长下去,决不让千千万万先烈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江山改变颜色。

  重视和加强对党员干部的警示教育,是中国共产党保持肌体健康、清正廉洁的基本经验和优良传统。早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开展了延安整风运动,不仅使全党普遍受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教育,而且又使党员端正了思想路线,树立了自觉、自省和自律意识。抗战胜利前夕,毛泽东要求全党学习郭沫若根据明末李自成农民起义失败教训而撰写的警示文章《甲申三百年祭》,旨在提醒党员干部牢记腐败亡国的历史教训,永葆无产阶级先锋战士的革命本色。在1949年3月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又告诫全党,“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随着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毛泽东先后把防止腐败作为全党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特别是在刘青山、张子善案件处理和以后开展的“三反”运动中,始终不忘把对党员干部的教育作为大事来抓,直到今天刘青山、张子善案件依然成为全党警示教育的典型案例和反面教材。

  在对刘青山、张子善案件做处理决定时,广泛采取了民主的方式,充分让党员干部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当时中央的意见虽然已经统一,但是在正式做出决定前,毛泽东还是不放心,又委托华北局到天津地区调查研究、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华北局根据毛泽东的指示,通过河北省委广泛征求了天津地委及所属部门对刘、张两犯量刑的意见。同时,党中央和毛泽东在看到华北局和河北省委上报的材料后,还邀请了党外民主人士传阅,听取了党外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这种做法,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法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既保证了案件处理充分发扬民主,又起到了以案示警的积极作用。此外,在对刘青山、张子善案件进行审判时,采取了邀请群众参加的方式,让干部群众临场接受教育。当时,应人民政府特别邀请参加公审大会的,有来自河北省、保定市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驻保定的解放军指战员,也有来自全省所属各市、各专区、各县的机关团体及群众代表,还有遭受刘、张贪污案直接危害的天津专区的灾民代表、民工代表,总计达218万多人。会场之外,河北省人民广播电台还向全省广播大会实况;全省九个专区及各县镇组织了近20万人,在收音机和大喇叭旁收听广播。在刘青山、张子善执行枪决之后,《人民日报》、《河北日报》、《天津日报》等又以醒目的大字标题、头版位置详细报道了公审大会消息,使全国干部群众迅速了解案情、接受警示教育。《河北日报》还用整版篇幅,在二版位置刊登了12幅公审大会的纪实照片。河北省纪委原专职常委的周克文回忆说:“公审大会当天机关统一组织收听大会实况,但真正全面准确地了解案情,还是在看了公审大会第二天出版的报纸。当时多家报纸都以醒目的大字标题在头版详细报道了公审大会的消息,看后让人很震撼。”“毫不夸张地说,这个案子整整教育了一代共产党人。”关于刘青山、张子善案件的舆论宣传,犹如一阵飓风席卷全国大地,为全党全社会敲响了拒腐防变的警钟。

  毛泽东说:“华北天津地委前书记刘青山及现书记张子善均是大贪污犯,已经华北局发现,并着手处理,我们认为华北局的方针是正确的。这件事给中央、中央局、分局、省市区党委提出了警告。必须严重地注意干部被资产阶级腐蚀发生严重贪污行为这一事实,注意发现、揭露和惩处,并须当作一场大斗争来处理。⑤时任中共河北省委副书记的马国瑞则代表省委作了公开检讨,刊登在党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上;时任河北省人民政府主席的杨秀峰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沉重的责任,惨痛的教训》,言辞恳切而沉痛地写道:“我们只偏于看他‘有办法’‘能完成任务’的一方面,而忽略了压抑民主的家长统治、欺上压下的恶劣品质作风的一方面。”“官僚主义是培养贪污浪费的温床。”《人民日报》还发表了省委书记林铁同志的妻子弓彤轩写的《检讨我接受刘青山、张子善礼物的错误》。……当时有的老干部说:“八年抗日战争,三年解放战争,我都经历过,从死人堆里爬出来几次,从不知道害怕。可不知为什么,当我看到黑乎乎的枪口对准了刘青山、张子善,我的腿有些发软,脑袋嗡地一下胀得老大。过去认为自己的居功自傲思想没什么,享受点没什么,今天看到刘、张所犯错误的严重性,才让我大吃一惊!我们应该时时警惕自己,自觉抵制资产阶级的侵袭,千万麻痹不得呀!”这些来自不同层次的反思、检讨和感想,充分体现了对刘青山、张子善严惩不贷的教育效果。刘青山刑前坦言:“拿我作个典型吧,处理算了,在历史上说也有用。”张子善也说:“伤痛!万分伤痛!现在已经来不及说别的了,只有接受这血的教训!”

  前事不忘,后世之师。岁月更迭六十余载,新中国反腐败第一案一直备受关注,屡屡被写成小说、拍成电影、编成话剧等,其警示教育意义经久不衰。

  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世情、国情、党情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紧迫”⑥。这就要求我们广大党员干部在辉煌成就面前不骄不躁,在严峻的形势和挑战面前更加清醒,秉承“生于忧患,死于安乐”的古训,不被鲜花和掌声所陶醉,不坐在成绩上吃“老本”,不躺在荣誉上图安逸,牢记执政兴国的使命,加强世界观的改造,防微杜渐,克己奉公,居安思危,使党继续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

  正如胡锦涛同志纪念建党90周年重要讲话中指出的:“全党必须警钟长鸣,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举措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坚定不移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参考书目

  ① 转引自王永恒《建国初期“三反”运动的历史经验及启示》,载《理论学刊》2001年第6期。

  ②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6页。

  ③ 载《人民日报》1952年1月4日,第三版。

  ④ 载《人民日报》1952年1月4日,第三版。

  ⑤ 《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0—191页。

  ⑥ 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1年7月2日。

   中国改革开放腐败第一案——王仲走私腐败案

  王仲是天津市蓟县人,1927年生,家庭出身贫农,1949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从1976年2月起任海丰县委副书记、县委书记、县革委会主任,1981年8月调任汕头地委政法委员会副主任。王仲参加工作几十年,也曾为人民做过一些好事。但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在经济大潮冲击下,他的人生发生了重大转折。王仲最初收受的贿赂是一台17英寸黑白电视机。此后开始大量收受、索取港商的电视机、收录机、电冰箱,然后转手卖出,构成了当时最大的贪腐案。自1979年下半年到1981年8月,王仲侵吞缉私物资、受贿索贿的总金额达69万元。在改革开放初期,这是一个令人难以接受的数字。王仲的不法行为在海丰县造成了一系列极其严重的后果:沿海猖獗一时的走私活动得不到有效制止,一批干部被腐蚀,一些党的基层组织瘫痪,一些缉私人员执法犯法、监守自盗。海丰县一时成为远近闻名的私货市场,甚至有人讥讽地将海丰喻为“远东的国际市场”。

  一、蚁穴可溃堤,一台电视机把王仲送上贪腐路

  海丰县与港澳海上交通方便,在港澳谋生的海丰县人多达30万人。随着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海丰同港澳的联系更加频繁,从港澳回来探亲的和申请去港澳的人,日益增多。1979年秋,红草公社有位广播员双亲在港,他申请去港,希望早日得到批准。于是这个广播员经村干部介绍认识了王仲。他多次上门拜访,认识了王仲的妻子陈巧兰和儿子王建成。搭上“关系”以后,这个广播员问陈巧兰:“家里有没有电视机?”陈巧兰说没有。他领会其意,便约王建成第二天早上到汕尾至海城公路的一个地方,捧了一台十七英寸黑白电视机送到王仲家。王仲收到电视机后,很痛快地把广播员的出港申请报告批给公安局,这个广播员便在这年的11月去港了。海丰县师范学校有位教师上门要求王仲帮忙批准一家五口去港。王仲在接受他贿赂的一台彩色电视机和一台收录机以后,就在申请报告上亲笔批示,并当面催促有关人员加快办理,这位教师一家五口也很快获准去港了。还有一次,王仲主动为一个港商的家属申请去港,并索取了一台电冰箱。1981年7月,王仲听说自己将要调离海丰,便带着两个儿子和女婿等一帮人到深圳,约会那个港商,再次索取到一台彩色电视机。据查,他先后收受、索取六个人的贿赂,计有电视机六台、收录机两台、电冰箱一台。受贿后,王仲把这些东西,大部分转手卖出,将卖得的钱存入银行。

  二、县委书记侵吞缉私物资,目无国法

  1980年7月至8月间,海丰县打击走私贩私的斗争正处于高峰期,被查获的走私货物在汕尾镇堆积如山。这时,平时经常“养病”的王仲忽然神采奕奕,跑到汕尾镇“视察”。王仲进入汕尾镇,犹如进入藏宝的山洞,大批的电视机、收录机、手表、布匹、衣服、家具、药品、烟、酒,各式各样的洋货,五光十色,琳琅满目。他钻入各个缉私货物仓库,想要什么就拿什么,贪婪本性暴露无遗。7月下旬的一个晚上,公安部门截获了一条大的走私船。王仲接到报告后,连夜赶到现场,这里翻翻,那里看看,随后他挑选了一堆东西,用丰田车满载而归。回到县委大院他的住处,他和老婆陈巧兰一直处理到天明。

  据到过王仲家的人说,他家就像广播站的器材仓库,堆满各种各样攫取来的电器产品和其他物资。汕尾镇的各个缉私物资仓库,王仲一家可以开着小汽车自由进出,随意挑选取走或压价购买他们需要的东西。据查实,1980年7、8两个月,仅王仲自己在汕尾镇拿的东西,就有手表180多块、收录机8台,还有衣服、布料和其他贵重药物、杂物一大批。数量之大,情节之恶劣,令人触目惊心。

  王仲带头侵吞缉私物资,在海丰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沿海猖獗一时的走私活动得不到有效制止,一批干部受腐蚀,一些党的基层组织瘫痪或烂掉,一些缉私人员执法犯法,许多严重事件接连发生。对此,群众纷纷写信检举揭发,上级机关也派人去调查。王仲是个诡计多端的人,善于施放烟幕弹掩盖自己的罪行。一次,他在汕尾公安分局缉私仓库拿走60块手表,翌日又去选取20块。随后,他竟对仓库人员说,我拿手表是作为“样品”,帮助你们推销,“你们要学会做生意,一块表少卖几块钱,国家就要损失好几万块钱。”一次,他在汕尾镇缉私物资仓库拿到71块手表,一时心情高兴,另选“梅花”表和“英纳格”表各4块,对仓库人员说:“你们辛苦了,每人奖两块用。”另一次,他从汕尾公安分局缉私物资仓库拿出13台三洋牌收录机,对在场人员和他的随员宣布,每人“奖”一台,而他自己也占有一台。有的人员受宠若惊,有所犹豫,王仲便为他们壮胆,大喊:“不用怕,这是我奖给你们的,怕什么!”还有一次,他来到一个堆满衣服的仓库,一边动手挑选衣服,一边对仓库人员喊叫:“你们都来拿一点,我拿县里分成的60%部分,你们拿镇里分成的40%部分。”有3个管仓人员特别博得王仲赏识。王仲调离海丰前特意给他们每人一个招工名额,并建议县委常委提拔他们为副局级干部。后来此事遭到抵制,才没有得逞。

  三、苦心经营“政法之家”

  为方便自己更顺利地拿到更多走私物品,王仲挖空心思把家属子女安排到重要工作岗位,拉着一家人从事经济犯罪活动。王仲的妻子陈巧兰,原来在潮阳县工作,1958年自动退职。按国务院有关政策的规定,对此类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重新安排工作,不存在什么落实政策问题。可是王仲为陈巧兰“落实”政策,不仅恢复职务,而且把她提升为县文化馆副馆长,后来调到汕头地区民政处工作。他的几个子女凭仗王仲的权力,都安排了工作,并很快转为干部,安排到政法部门,形成了一个“政法之家”。讽刺的是,在王仲的指挥下,这个所谓的“政法之家”从一开始就是目无国法,无法无天。他们自己形成了一个“抢私”链条,王仲抢私,他老婆藏私,他儿子贩私。许多时候,他自己也亲自动手销赃。他的家就是一个贩私市场,各式各样的人进进出出,在那里进行私货交易,洽谈办理申请去港事宜,简直是一个“犯罪之家”。王仲出去开会,甚至把居住的房间,也变成贩卖私货的交易场所。他常常衣袋里装满了手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面洽谈,当面成交。1980年1月20日晚8时,海丰县海城镇工商管理所的检查路卡,查获王仲的儿子王建成准备运往潮阳峡山的一批私货,计有手表132块,以及大批进口衣服、布料、家具、香烟和高级药材。事情发生时,王仲在广州开会。23日下午,他刚从广州回来,就聚集家人商讨对策,以便应付上级机关调查。王仲手段“高明”,他策划王建成将计就计,把私物运到汕头,按照被检查过的票据,卖给有关的单位,再折回潮阳,把被检查情况向贩私分子打招呼,进行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于是,王建成当晚又乘上那辆崭新的丰田车,回到汕头,依计从事。以后,又多次到潮阳,出示上级有关调查他这次贩私没有问题的结论文件,给贩私分子吃定心丸,进行更猖狂的贩私活动。在机关内部,王仲采取排除异己以攻为守的策略,说:“有人利用小王打老王。”甚至还在一次县三级干部会议总结报告时,扬言说:“有人想把我赶走,看谁先走!”“你要整我,我就要整你,看谁先垮。”当时,在场的干部听后为之愕然。

  1980年3月中旬,王仲的罪行败露,汕头地委作出决定,责令他停职交代问题。3月23日,《南方日报》公布了这一消息后,他自以为攻守同盟牢固,执迷不悟,拒不交代问题,还先后多次召开家庭会议,利用亲属转移窝藏赃款、赃物,进行一系列的串供,顽抗到底。为他窝藏赃款、赃物的家属子女共5人,亲属达12人。检察机关在破案过程中,从窝藏于他亲属家里查获的各种赃物价值19万多元,赃款达45万多元。这些赃款,被分散储存于14个储蓄所,用18个人名,共42张定期存款单,名单有活人,还有死人,有真名,也有假名。不义之财,如此窝藏,在其他经济案例中也是很少见的。

  王仲案的处理受到了时任中央纪委第一书记陈云的极大关注,他多次听取案情汇报,并先后派出一百多人次的工作组调查此案。有人曾经为王仲说情,说他是个老同志,为党作了一些贡献,是不是应该从轻处理。但是陈云同志认为,“在我们改革开放的关键时刻,在一个地区出现如此严重的情况,王仲起了一个非常坏的作用,如果不依照党纪国法进行惩处,对我们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对我们的改革开放都是不利的”。1982年8月24日,中共广东省委批准汕头地委决定,开除王仲党籍,撤销其一切职务。同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汕头地区分院批准将依法逮捕王仲。经办案人员查证,原中共广东省汕头地委政法委员会副主任、前海丰县县委书记、县革委会主任王仲,利用职权侵吞缉私物资、受贿索贿,总额达69749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69万元,这个数字当时相当于一个普通干部100年的工资收入。广东省汕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和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王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仲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983年1月18日,汕头举行17万人参加的宣判大会,会后将罪犯王仲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四、打开窗户,苍蝇也进来了

  改革开放初期出现的腐败问题多与特权、物资等相关。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一大批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受打击迫害的干部复出并恢复了工作。这些同志大部分保持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艰苦奋斗、兢兢业业地为党工作。但也有少数领导干部认为自己在“文化大革命”中受了委屈“吃了亏”,失去了很多,一旦重新掌握权力就想“捞回来”,于是搞起特殊化来。比如,少数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超标准多占住房,用公款高标准装修住房;一些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大造私人住房。有的领导干部为子女亲属调动工作、升学、分配、提职、提级、农转非、出国等开后门;一些干部为了自己的方便,违反规章制度,追求奢侈浮华,搞铺张浪费,巧立名目侵占、挥霍国家和集体的财物,用公款大吃大喝等。

  一些党政机关争相购买进口小轿车,数量越来越多,越来越豪华。有个革命老区的贫困县的人事局,为了将国产吉普车换成豪华的进口轿车,竟动用了被称之为“血汗钱”、“救命钱”的固定职工养老保险金。拉关系、“走后门”之风流行起来。群众到实权部门办事,从批项目、找工作、调单位、农转非,到办执照、上车牌、上户口、办入托,正路不通,就找“后门”,请吃送礼,导致五花八门的“后门”风流行。“三个公章不如一个老乡”,就是当时的一句流行语。

  与此同时,贪污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现象开始滋生蔓延。具体表现在少数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侵吞公物、索要紧缺商品票证;低价购买农副产品和高档耐用消费品;滥发实物和补贴;挪用公款;索贿受贿;走私贩私;破坏财经纪律,截留利润,非法倒卖车皮、国家统配物资或无价票证,盗窃、倒卖国家公共财物等。由于国民经济百废待兴,人民日用消费品极为短缺。一些干部利用职权或凭借影响和关系,以低价、超低价或象征性付款的方式,向企业单位购买高价进口的彩电、洗衣机、录像机、组合音响等高档耐用消费品,成为当时盛行的腐败现象。由于进销差价一般都在几百元以上,多的达数千元,个别甚至超过万元,所以群众说这些干部“工资虽低,含金量却很高”。如某综合服务部共购进彩电279台,其中被一些有权的公职人员低价买去169台,使企业损失近20万元。

  领导干部通过特权占有高档消费品的情形导致了走私的盛行。少数干部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以合法或半合法的形式,公开或半公开地进行走私贩私。有的借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之机,利用不受检查的特殊待遇,携带走私物品;有的利用工作之便,销售黄金、白银及其制品,以换取进口私货;有的为犯罪分子提供火车、汽车甚至军用交通工具,以贩运私货。1982年4月,邓小平指出:“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据统计,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1979年为702件,1980年为8181件,1981年为15753件,1982年为29563件,可见这一时期腐败犯罪呈大幅度上升的趋势。

  这一时期经济领域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主要特征:一是以解决个人的某些具体问题为目的。因为一大批领导干部在“文化大革命”中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他们的子女、亲属受到牵连,政治上受歧视,生活条件很差。少数领导干部恢复工作后,利用职权搞特殊化,违规解决个人和家庭生活的具体问题。二是这一时期索贿受贿是以实物形态为主。那时物资比较紧缺,即便有钱,许多生活用品也买不到。于是,少数领导干部在同外商谈判中流露出对国外商品的羡慕,以获取国外高档商品为荣,出现勾结不法外商、为自己索取现代高档商品而损害国家利益的现象。三是这一时期腐败发生的环节主要在主管进出口业务及计划、物资部门。如王仲腐败案发生时就是海丰县委书记、打击走私指挥部总指挥。四是“一把手”腐败。这一时期的腐败者多为党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他们握有管理实权,利用权力不受制约的空当,大搞特殊化,谋取不正当利益。五是以权占有物资。这一时期一些干部利用计划物资和紧缺商品的调配权力,为自己多购、多分、多占,破坏国家计划的统一性和分配的公平性。①

  除以上全国性的时代背景外,还有广东省海丰县当时的特有环境。1979年广东改革开放走在了全国前列,但走私也很厉害。走私物品中大的有汽车、摩托车,小的有电视机、录像机、机械手表、电子手表、布匹、衣物、生活日用品、家具等,严重冲击了国内市场。因为海丰县与香港、澳门海上交通很方便,该县在港、澳谋生的人达30万,海丰县汕尾镇一个小岛上的红海湾就是一个走私的重要通道。1979年下半年,海丰县4万人走私,一条走私船上的物资多达20多辆汽车,金额超过百万元。1980年3月,海丰县组织工作组到遮浪公社调查走私情况,该公社除东魏、居民两个大队以外,其余每个大队都走私。甚至发展到大队统一策划,组织分批走私。全公社1万多人,直接参与走私的1652人,占164%;11个党支部277名党员中有111人参加走私,占40%;64名支委中34人参加走私,占53%;支部书记走私的占44%;副支书走私的占73%;参加走私的船39艘,共走私108次,平均每船近三次。全国各地的人都云集到广东海丰县、汕头地区购买贩运走私物资。海丰县收缴的走私物资越来越多,随便堆放,进出没有账。以上环境给王仲侵占大批走私物品创造了条件。②

  《人民日报》发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章蕴的文章,题目是《打击走私活动,维护党纪国法》。文章说,走私所以能够得逞,一是在有些地区和部门的党员干部甚至领导干部中有的买过走私货,有的批准人家和某个机关买过走私货,或者讲人情保护过走私、贩私的人,或者对走私案件拖着不办或不了了之。二是党内的某些人与走私分子同流合污,内外勾结,成了走私的内应。这些都给走私活动开了方便之门。

  五、中央纪委恢复组建,重在打击经济犯罪

  1978年12月18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全会同时决定恢复重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陈云为第一书记,邓颖超为第二书记,胡耀邦为第三书记,黄克诚为常务书记,王鹤寿等为副书记。1979年1月4日至22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着重研究了维护党规党纪,搞好党风的问题,讨论并制定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草稿);讨论和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工作任务、职权范围、机构设置的规定》,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告》。

  1979年1月22日,中共中央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发布通告,指出了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必须遵循的各项重要原则。1979年3月4日,中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发出《关于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1979年4月25日,中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迅速建立健全各级纪律检查机构的意见》。1979年7月9日至25日,中共中央纪委在北京召开全国纪检工作会议,1980年1月7日至25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二次全会在北京召开。1981年2月24日至3月4日,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决议认为,陈云同志提出的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对党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是做好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随着纪委的恢复,反腐倡廉工作逐步展开。

  (一)突出重点,加大经济领域犯罪打击力度

  经济领域犯罪是这一时期的突出问题,中央一直重视这一问题。1978年12月第七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要坚决打击现行破坏活动,特别是要积极开展经济领域的检察工作,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新高潮。同年12月,黑龙江省破获一起严重贪污案件,原任宾县燃料公司党支部书记兼经理的王守信,自1971年以来,伙同他人一起共贪污人民币536万元,相当于该公司现有固定资产的两倍,被严肃查处。针对走私猖獗对经济造成严重干扰的局面,1981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通知。指示要求:“各地加强对走私活动特别是海上走私活动的查缉。一切船只,包括渔船在内,逃避海关管理,非法买卖商品,按走私处理。公安部门和海防、边防部队应协助海关查缉走私活动。沿海、沿边各省市自治区,特别是广东、福建、浙江、上海、广西、云南等,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黑市交易,打击走私活动。对国家干部、现役军人参与走私,或利用职权徇私受贿的,必须从严处理。”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通知指出,广东等省的一些干部甚至担负一定领导职务的干部出现极端严重的走私贩私的犯罪行为。对此,中央常委提出:对于这个严重毁坏党的威信、关系我党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全党一定要抓住不放,雷厉风行地加以解决。那些情节严重的犯罪干部,首先是占据重要职位的犯罪干部,必须依法逮捕,加以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有的特大案件的处理结果还要登报。原广州市电信局党委书记、局长王维经因走私套汇投机倒把被逮捕判刑;海南地区原物资局长李耀州利用职权批售、倒卖国家物资从中分赃受贿被逮捕。1982年3月11日,中央纪委调查中国电子技术进出口公司深圳分部走私逃税牟取暴利案。该分部自1981年1月至9月,9次走私电视机、手表和收录机等,除最后一次被查获外,其余8次共逃税124万元。分部临时党委书记周志荣和分部储运负责人徐志良被开除党籍依法逮捕。1982年4月10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作了题为《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讲话。1982年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文件中写道: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打击经济犯罪斗争取得初步成果,“各地初步揭发和处理了一批走私贩私、贪污受贿等严重犯罪案件,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受到震慑,歪风邪气有所收敛。”与此同时,经济秩序逐步恢复,为进一步对内改革和对外开发打下了较好的制度和经济基础。

  (二)改进党风,坚决反对领导干部搞特权

  1979年5月15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坚决反对搞特权》。1979年5月17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一个有关党风的重要问题》。文章指出,近年来,由于少数高级干部的子女利用父母的职权和地位搞特殊化,甚至明目张胆地违法违纪,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值得重视。1979年7月3日中共中央纪委发出《关于不准干扰大学毕业生分配工作的通报》。1979年11月2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党、政、军机关副部长以上干部会上作了题为《高级干部要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的报告。他明确指出:“为了整顿党风,搞好民风,先要从我们高级干部整起。”他提出高级干部要带头端正党风,把我们党的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的传统作风很好地恢复起来,坚持下去。1979年11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1980年1月16日,邓小平在中央召集的干部会议上作《目前的形势和任务》的重要讲话。他指出:特殊化不只是部分高级干部,各级都有,各部门都有。总之,我们一些干部成了老爷就是了。我们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一定要恢复延安的光荣传统,努力学习周恩来等同志的榜样,在艰苦创业方面起模范作用。对违反中央规定的党员干部,一定要进行认真的教育,教育无效的,就要实行组织措施直至纪律处分。1980年10月14日中央纪委发出通报,批评商业部长王磊在北京丰泽园饭庄吃喝(所谓“客饭”)不照付费用的错误。1981年3月16日,《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一定要纠不正之风》。1982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领导同志外出时警卫接待工作的几点意见》。1979年6月8日,中共中央纪委发布《关于在外事、外贸活动中随便接受和私自处理礼品的通报》。通报指出,在对外交往活动中出现的“接收礼品”、“暗示索取礼品”据为私有的现象以及“借用外汇”现象,是违反国家制度的不正当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不仅将破坏我们国家和党的声誉,还将在我们对外经济活动中造成经济损失。

  六、查处王仲案的时代意义与现实启示

  王仲案虽然已经过去30多年了,但查处这一大案仍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和现实启示。

  (一)查处王仲案是当时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迫切需要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将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战略,制定了改革开放的方针。此时经济体系的运行基本沿袭计划经济的模式。1980年查处案件只有7000件,大案要案89件(涉及金额1万元以上),腐败案件数量与改革开放前的水平相当。1981年,腐败现象在进入第一个波峰阶段,当年查处的案件急剧上升,达到31000件;1982年继续上升到32602件,这一年查处的大案要案激增到2512件。1980年到1983年是当时我国经济领域犯罪非常猖獗的时期。为此,中央采取严厉措施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1980年8月15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加强党对经济战线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文章。文章指出,各级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应当加强经济战线的纪律检查工作。对一些重大经济案件要抓住不放,排除干扰,一抓到底,抓出成果来。对于那些严重失职、渎职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的官僚主义分子,要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1981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通知》。通知指出,在国民经济活跃的大好形势下,也有一些不法分子搞投机倒把等种种非法勾当,或抬价抢购国家计划的物资;或从国营和供销合作社零售商店套购商品,转手抬价出售;或买空卖空、转包渔利;或欺行霸市,囤积居奇;或倒卖票证、金银财宝、贵重药材;或出卖证明、发票合同;或提供银行账号、支票、现金,从中谋取非法收入等;或逃避关税、从事走私活动。通知要求严肃处理直至依法惩处各种投机倒把活动,加强对走私活动特别是海上走私活动的查缉。1981年9月18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挺身而出,坚决打击经济领域中的歪风》的文章。文章强调,歪风不刹,党心不顺,民愤不平,四化无望。只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同经济领域里的不正之风作斗争,就一定能取得胜利。邓小平强调: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是一个长期的经常的斗争。他指出,我们要有两手,一手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持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不仅是今年一年的事情,现在是开个头。开头要有点声势,这样至少可以挽救一些人,包括那些自首投案的人。如果我们没有点声势,拖拖拉拉,下不了手,还会有大批的人变坏,包括一些老干部。1982年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指出:“对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不管是什么人,不管他属于哪个单位,不论他的职务高低,都要铁面无私,执法如山,决不允许有丝毫例外,更不允许任何人袒护、说情、包庇。如有违反,无论是谁,一律要追究责任。”特别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腐化变质的长期斗争中,我们的许多党员和干部,将要反复经受严峻考验”。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从现在起,要抓紧处理一批大案要案,并选派得力干部具体负责,一抓到底。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陆续公布几个已经审讯完毕并作出正确判决的大案要案,以鼓舞、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王仲案的查办,正是在中央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大背景下进行的。

  (二)王仲案作为改革开放第一案拉开了改革开放反腐败斗争的序幕

  1981年2月24日至3月4日,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决议认为,陈云同志提出的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对党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是做好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1981年6月27日至29日,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该决议对于党风问题指出,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必须整顿党的组织,纯洁党的队伍,清除那些欺压人民的腐化变质分子。要保证党的领袖人物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1982年4月1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坚定不移地同腐败现象作斗争》。文章指出,坚定不移地同党内,特别是同某些党内负责干部的腐败现象作斗争,是党中央近几年来始终抓住不放的一个重大问题。坚定不移地把经济领域中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进行到底,就可以挽救许多人,及时地清除党和国家肌体上的腐化变质的部分,保持党的纯洁性,使我们党的事业的发展在本世纪内获得强有力的保证。

  (三)王仲案对我们现实的启示

  1. 理想信念是拒腐防变的总开关。王仲曾经对看守人员说,自己是1947年参军,天津解放时任排长,那个时候不知道什么是苦,什么是累,更不怕死,一个心眼跟着共产党干革命,一点私心都没有。当排长算是一个官了,平时就知道好好关心排里的战士们,像亲兄弟一样关心身边的战士。解放天津时,王仲挂了彩(负伤),他觉得是一件挺光彩的事。39岁(1966年)转业到地方,各方面条件好了,人却变了,变得自私自利了。王仲说,社会的大环境在变,自己也在变。要当官、保官、升官,都巴不得领导家里出个红事、白事什么的,这时你给领导送红包、白包的机会就有了。能总掏自己的腰包送吗?有权了,就想用自己的权力搞东西送。人哪,就不能有私心。从以上王仲的表白中不难看出,王仲在战争年代也是出生入死干革命的人,为党和人民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改革开放后,不能经受物资利益的诱惑,理想信念发生了变化,追求物质利益的享受,所以走向了犯罪。③

  2. 伸手必被捉。王仲在走向刑场前对看护人员说:“你得记住,当了官千万不要贪。不属于你的东西,你就不要伸手,伸手必被捉嘛!但愿我的错误能给国内当权的、当官的敲一个警钟吧。”人之将死,其言亦善良。

  3. 反腐倡廉是一个长期要抓好的大事。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的大问题。邓小平同志强调:“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王仲之所以侵占那么多的走私物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时没有给干部尤其是他这样的领导干部以制度约束。邓小平曾经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依靠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保证。在这一思路下,党中央作出了“收支两条线”管理,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准经商等一系列重大决策,并深化体制改革,加强对权力制约,推行政务、厂务、村务“三公开”,增强人民群众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程度。同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一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和制度出台,反腐工作开始从治标向治本拓展。反腐倡廉只有坚持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切实加强,才能抓好并抓出成效。

  参考书目

  ① 参见邵景均著:《中国反腐倡廉之路》,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版,第81—84页。

  ② 参见《让贪官说实话》,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133—180页。

  ③ 参见《让贪官说实话》,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173—174页。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0日 16:27 来源:人民网 编辑:阮玉秀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