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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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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

  (二)党员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每个党员的一言一行都关系党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声誉。党的先进性最终要靠千千万万党员的先进性来体现,要靠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来保证。党章第一章首先阐述了党员问题,就党员的条件、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党员的发展和管理作了重要规定。

  1.党员条件

  党员条件是衡量党员是否合格的尺度。党章从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什么样的人,中国共产党党员具有哪些义务和权利这三方面对党员条件进行了界定,这三方面从不同的角度对党员提出要求,构成了对一个合格党员的质的规定性。

  (1)党员的起码条件。党章第一条规定了入党资格,就是申请入党的基本条件,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一个人只有具备了这些必要条件才可能成为一名党员。

  一是年龄和成分条件。党章规定,申请入党的人必须是“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一方面,要求党员的年龄必须在18周岁以上,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一个人只有到了18周岁,才可能形成比较确定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才能决定自己的政治信仰,并自觉地为之去奋斗。另一方面,要求党员必须是中国公民,没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不能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只要是中国公民,不受职业、性别、出身、财产等限制,除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外,包括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凡是信仰共产主义,愿意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均可申请入党。

  二是思想政治条件。党章规定,申请入党的人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这一问题涉及共产党员的基本信仰问题,这就清楚地表明,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必须是一名共产主义者,必须有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

  三是组织纪律条件。党章规定,申请入党的人必须“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这一问题涉及党员的组织观念问题,清楚地表明,党员必须有党员意识、在党意识、看齐意识,必须服从组织,必须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这一规定还表明,党员交纳党费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增强党的意识的一个重要体现。定期交党费,就是不断提醒你,你的身份是党员,要为组织尽义务,要承担党员的责任。一分一角的党费背后,体现的是党员的组织意识、党性观念。做一名合格的党员,不在于喊多么响亮的口号,而是首先要用党章约束自己,从主动、定期、足额交纳党费这样的小事儿做起。

  党员应该交多少党费?

  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1.0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2)党员的基本条件。一个党员究竟应当是个什么样子,党章第二条对这方面作了规定。第一,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这就要求共产党员要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人生理想中,不受环境所左右,不因困难而动摇,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道路,一往无前、奋勇前进。同时,要把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与自己的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脚踏实地地为实现党在现阶段的总任务而不懈努力,扎扎实实做好现阶段的每一项工作。第二,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这就要求共产党员要始终牢记和践行党的宗旨,有自我牺牲精神,不计个人得失,把人民群众的利益高高举过头顶,造福人民群众。能不能牢记宗旨、服务人民,是衡量党员干部是否合格的根本标尺,每一名党员都必须牢记这一点。第三,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这就要求共产党员防止特殊化,在植根人民群众中保持先进性。共产党员来自于人民群众,无论职务高低、功劳大小,永远是劳动人民的一分子,共产党员同人民群众永远是平等的,只有正确运用工作职权为人民谋利益的义务,没有为自己谋私利的特权。当然,强调保持劳动人民本色,自觉以人民利益为重,并不是完全否定共产党员的个人利益。相反,在执政条件下,要求党员保持劳动人民本色,不脱离群众,永远植根于群众,正是保持党员先进性的关键。

  (3)党员的具体条件。党章第三条、第四条从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两方面,规定了党员的具体条件。党员必须为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这两个方面互为条件、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党员义务是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是党组织对党员的基本要求,是衡量一名党员先进性的一把尺子。党章规定了党员的八项义务,分别从四个方面对党员提出了要求。党员义务的第一项属于学习方面的要求,第二项和第三项属于政治方面的要求,第四项和第五项属于组织纪律方面的要求,第六、七、八项属于道德和作风方面的要求。党员权利是党员依据党章规定在党内生活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党员主要享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检举和揭发权、控告和申诉权、请求帮助权等,可分为三个方面:党员权利的第一、二、三、五、七项属于党员参与党内日常活动的权利,第四项属于对党组织和其他党员进行监督的权利,第六、八项属于党员维护自身政治权益的权利。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党员行使权利必须以履行义务为前提,党员履行义务也必须以享有权利为保证。党员只有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才真正算得上一名合格党员。

  2.党员发展

  发展党员,把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吸收入党,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提高党员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生机活力的重要工作。

  (1)发展党员的方针和原则。党章第五条规定:“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并不是每次支部大会只能讨论一个申请人入党,而是说在讨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入党时,应当逐个讨论,逐个表决,以保证对申请人的充分审查,这是对党的严肃负责的态度。发展党员还必须坚持“十六字”基本方针,即“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其基本要求是:发展党员必须把质量放在第一位,严把入口关;要抓住重点,改善党员结构;既不突击发展,也不停止发展,而是慎重发展,把各个阶层的先进分子不断地吸收到党的队伍中来。同时,发展党员必须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

  (2)发展党员的程序。党章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发展党员的程序。具体来说,主要有:第一,要求入党的人自愿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第二,有正式党员两人负责介绍。第三,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第四,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对入党申请人的意见。第五,支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议。第六,上级党组织批准。第七,入党宣誓。第八,预备党员转正。

  入党誓词的沿革

  我们党的入党誓词在不同历史时期是有所变化的。红军时期是“严守秘密,服从纪律,牺牲个人,阶级斗争,努力革命,永不叛党”。抗日战争时期是“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坚持执行党的纪律,不怕困难,不怕牺牲,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到底”。解放战争时期是“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作如下宣誓:一、终身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二、党的利益高于一切。三、遵守党的纪律。四、不怕困难,永远为党工作。五、要做群众的模范。六、要保守党的秘密。七、对党有信心。八、百折不挠,永不叛党”。新中国成立初期是“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承认党纲党章,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随时准备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全人类彻底解放奋斗终身”。当时,这些誓词都没有写进党章。

  党的十二大首次将入党誓词载入党章,规定:“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此后的党章一直沿用这段入党誓词。自党的十二大开始,党章明确规定:“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这是党组织对预备党员进行的一次庄严、生动的党的观念的教育,体现了入党的庄重性、严肃性。入党誓词是党员对党的庄严承诺,每个党员对入党誓词都要终生铭记、身体力行。

  3.党员管理

  党员管理是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的基础性工作。

  (1)预备党员管理。党章第七条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要诚恳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及时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完成党所分配的各项任务,在党内生活中锻炼自己,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申请入党的人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2)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党章第八条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同时,我们党坚持入党自愿、退党自由的原则,党章第九条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3)流动党员管理。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对流动党员的管理,要从有利于党组织开展教育和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参与活动和发挥作用,加强组织建设,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最大限度地把流动党员纳入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服务之中。要建立流入地属地管理、流出地延伸管理、流入地与流出地双向共管机制,共同抓好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流出地党组织应当经常了解掌握本地区流出党员的情况,及时为流出党员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与流入地党组织建立联系,了解流出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向流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流出党员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根据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流入地党组织对流动党员负主要的教育、管理责任,要像对待本地党员一样对待流动党员,特别要增强对流动党员的服务意识,把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寓于服务之中,把流动党员编入适合其过组织生活的党组织,并将流动党员特别是流动预备党员的有关情况通报给其正式关系所在的党组织。流动党员要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在外出时、外出期间和返回后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党组织报告有关情况。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3日 15:57 来源:人民出版社 编辑:梁秀君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