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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瘾的是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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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威标准难

1.各色版本谁为尊所谓标准,就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在医学领域,几乎每一种疾病都会有相应的诊断标准,网络成瘾现象从出现之日起,人们就试图制定一个便于操作并被行内或大众所认可的诊断标准。

1996年,美国精神病学家I.K.Goldberg认为任何一种被定义为成瘾的行为必须满足五个标准:①突显性(salience);②耐受性(tolerance);③戒断症状(withdrawal symptoms);④冲突性(conflict);⑤复发性(relapse) 。因此,在他提出的网络成瘾诊断标准中,如果网络使用者在12个月中的任何时期有多于下面所列的3种症状出现,即被诊断为网络成瘾:

(1)耐受性增强。

(2)戒断症状。

(3)上网时间与频率常会超过自己原本所预期的。

(4)企图缩短上网时间的努力总是以失败告终。

(5)花很多时间在和网络有关的活动上。

(6)因为使用网络而放弃或减少日常生活中重要的社交、工作或休闲娱乐。

(7)虽然能够意识到上网带来的严重问题,但仍然继续花费大量时间上网。

1997年,美国心理学会形成了一个比较一致的网络成瘾诊断标准,即病人必须在1年内,表现出下列7种情况的3种以上症状即可确诊为IAD:

(1)耐受性。指符合下面任意一条:①需要明显增加上网时间才能获得满足;②上网时间不变,满足感明显下降。

(2)停止上网后,表现出以下任何一种症状。显著的脱瘾综合征:①停止或减少长时间的上网行为。②在①之后的几天到1个月内出现下述两项或更多的症状:a.精神运动性烦躁;b.焦虑;c.强迫性思考网上发生的事情;d.幻想或梦想有关互联网的事情;e.随意或不随意地做手指敲击键盘的动作。③由于标准②的症状导致了忧郁或社交、工作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功能的损害。急于使用网络或相似的网上服务来减轻或避免脱瘾症状。

(3)上网的次数比计划的多,时间比计划的长。

(4)一直希望能努力减少或控制网络的使用,但却没有成功。

(5)把大量的时间用在与使用网络有关的事情上,如购买网络书籍、尝试新的浏览器、整理下载的资料。

(6)因为使用互联网而放弃或减少重要的社交、工作或娱乐活动。

(7)尽管知道上网可能已经导致了持续或复发性的身体、社交、工作或心理问题,但仍不管这些情况而继续使用互联网。

1998年,K.S.Young通过对网络使用者的调查研究,她为网瘾制定了一套诊断标准,共十条。她认为如果受试者符合其中四条或是四条以上的标准,且持续超过12个月以上的时间,就可以诊断为“网络依赖者”(dependent internet users),否则为“非网络依赖者”(nondependent internet users),即普通网民。以下是金伯利·杨的十条标准:

(1)思想被网络占据,下线的时候也在想着网上的事情。

(2)需要不断增加上网时间才能获得满足。

(3)无法控制自己使用网络。

(4)当试图切断或中断连线时会变得烦躁而易怒。

(5)通过网络来逃避问题或是释放无助感、罪恶感、焦虑或忧郁等情绪。

(6)向家人或朋友撒谎,隐瞒自己上网的频率和时长。

(7)因使用网络而导致重要的人际关系、工作、学习或职业机会受到损害。

(8)即便已经知道自己花费了太多的费用在网络上,仍然无法退出。

(9)下线后会产生戒断症状,如沮丧、忧郁、易怒。

(10)上线时间总是超过预先计划的时间。

1999年,台湾学者陈淑惠以1336名大学生为研究对象,综合DSM IV对于各种成瘾症状的判断标准,以及临床个案的观察结果编制了《中文网络成瘾量表》(CIAS)。该量表包含以下5个因素:

(1)强迫性上网行为,为一种难以自拔的上网渴望与冲动。

(2)戒断行为与退瘾反应。指如果突然被迫离开电脑,容易出现失败的情绪反应。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4日 10:17 来源:科学出版社 编辑:王千雪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