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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处理与病例评改(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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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修订说明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4月16日联合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2年6月29日联合发布《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也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和《格式》首次把党政机关的文种、格式、行文规则等进行统一,标志我国的公文处理工作实现历史性转变,步入统一规范的新阶段。在此背景下,以公文写作与处理的理论和实践为研究对象的工具类书籍,依据新《条例》和《格式》的规范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修订,这是我们的愿望,更是我们的责任。

《公文写作、处理与病例评改》这本书是2004年6月由广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面世后,出乎意料地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2005年1月,广西人民出版社改版重印,历经多年需求不减,尤其是各级各类公文写作、办公室业务等培训班纷纷批量定书,以其作为培训教材或辅助资料,得到广大学员的积极肯定和广泛好评。该书2007年5月在第六届全国秘书学论著评奖活动中荣获优秀奖、同年12月被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评为“2007年度全行业优秀畅销品种”(社科类)。但最近,出版社的同志给我们反馈,说有的读者反映,书中引用的例子“太老旧”,希望能更新。出于满足广大读者,特别是年轻读者的求新渴求,广西人民出版社白竹林副总编希望我们能以新《条例》实施为契机,对本书进行修订。读者的意见和出版社同志的鼓励,既是无形的压力,更是直接的动力,是这些力量支撑着我们顺利完成此次的修订工作。为此,特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一、第一章中,对内容编排顺序进行了调整,力求更符合逻辑及人们思维的一般规律。同时,增加了“公文表达的基本方式”和“公文语言的基本特点”两节内容。对文中引用原《中国共产党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的,均改引《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相关规定,并对有关提法和要求进行了修正,尤其是公文格式部分,对公文各要素的编排秩序进行了调整。

二、第二章中,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把原书中列举的18个文种调减为15个文种。删掉了指示、条例、规定3个文种及其实例;原“会议纪要”改为“纪要”;对保留的15个文种,按新《条例》的排序进行调整。同时,根据读者的要求,对15个文种的10多个实例进行了替换。需要说明的是,为尊重原文起见,我们对所引用实例的内容不作任何实际性改动,所以,对照新《条例》和《格式》的有关要求,可能存在实例中个别要素标注不规范的地方,但依据当时公文处理的有关法规规定,它是符合要求的。如落款处发文机关名称标注、成文日期标注等,过去党、政机关的公文要求就不尽相同,现在以一个标准去衡量,确实勉为其难。鉴此,我们认为,以新标准去衡量老做法太过牵强,鉴赏公文作品,必须知源、贵在分析,鉴赏中知其长,亦知其短,取其精华而不受其束缚,只有这样,才可能使我们逐渐深入堂奥,不断提高公文写作水平和审美能力。

三、第三章中,对所有病例均按新《条例》和《格式》的有关规定进行评析,对个别例子的评析角度作了适当调整,以求更准确,更具指导意义。

四、附录中,删掉已停止执行的《中国共产党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3个文件,替换成新出台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两个文件。

我们总的意愿是,通过修订,使这本书的内容更规范、科学,符合公文写作与处理工作的最新规定;具体、贴切,满足读者最现实的要求,给予读者最直接的帮助。但愿如愿以偿。

编著者

2012年10月6日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6日 10:24 来源:广西人民出版社 编辑:王千雪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