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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规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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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选读】

前言

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是司法的主要任务之一。正确认识案件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宪法和有关诉讼法律都确立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司法中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有其区别于其他认识活动的特殊性。司法中的认识活动,一方面是以证据为手段和载体的认识活动;另一方面又是通过法律所规定的收集、保全和判断证据的证据运用程序,在证据方法及其整体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上,形成经过证明了的司法认识主体内心确信的认识活动。基于此,证据被普遍认为是当今“诉讼之王”,诉讼的任何一方只要在包括证据方法和证据运用在内的证据活动占有优势便能在诉讼中把握主动权,甚至赢得诉讼。在诉讼活动中,对于当事人来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于法官来说,办案就是办证据,审案也就是审证据。可以说,证据规则的应用,是法官庭审查明事实的基础,适用法律的前提,制作裁判文书的核心。法官的证据规则运用能力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与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的制作能力、法律适用能力紧密相连,构筑出法官断案的技能。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实施,为规范证据的收集、运用和审查认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证据的内容有六处。第一,将第63条修改为:“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相应地将原第124条、第171条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第二,增加二条,作为第65条、第66条:“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三,将第67条改为第69条,修改为:“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第四,将第70条改为三条,作为第72条、第73条、第74条,修改为:“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相应地将第62条中的“意志”修改为“意思”。第五,将第72条改为三条,作为第76条、第77条、第78条,修改为:“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增加一条,作为第79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第六,将第74条改为第81条,修改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民事证据规则适用》一书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证据问题进行了实务指导。本书归纳了大量的证据运用方面的技巧和方法,如:如何确定证明对象,收集证据的技巧与方法,如何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如何判断证据的证明标准等。同时,围绕日常生活中适用证据规则经常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遴选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对司法实践中的证据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并对证据运用的前沿理论作了详细的介绍,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建议;为实现证据收集、审查、运用行为的有序化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对于拓展司法工作人员的视野,促进现代司法理念的树立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我们希望读者能够通过学习相关的知识,增强证据意识,树立在诉讼中“有证据走遍天下,没证据寸步难行”的信念,真正懂得让证据这个“诉讼之王”来为自己说话,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书在撰写过程中广泛参考了现有的研究成果与资料,在此向作者与出版单位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编者

2013年1月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23日 15:28 来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编辑:代影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