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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规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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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作者:吴在存 刘玉民 于海侠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年5月

【内容简介】

本书归纳了如何确定证明对象,如何收集证据的技巧与方法,如何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等大量的证据运用方面的技巧和方法,同时围绕日常生活中适用证据规则经常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探讨。

【作者简介】

吴在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曾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纪检组组长、副院长。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实践、法学理论研究和队伍建设工作。作为课题负责人,参与并主持最高法院、北京市委政法委、北京市法院重点调研课题10多项,获奖18次,出版法律专著10多部。

刘玉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综合处副处长、一级法官、中央民族大学客座教授、法学博士、人民法院报北京记者站记者。已出版法律和新闻著作115部,其中出版《法制宣传学》、《民事证据规则操作实务与典型案例评析》等专著15部,主编《办案艺术与技巧丛书》、《用证据说话丛书》等著作14部,副主编《以案说法丛书》、《农民维权丛书》、《家有少年丛书》等著作64部,参与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4项,发表法学理论文章34篇。获得学术调研类奖项24个,新闻宣传类奖项72个。

于海侠,北京市丰台职工大学讲师、法学硕士。已出版《合同类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刑事证据规则适用》等专著4部,副主编《劳动合同法案例精析》等著作4部,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本书亮点】

第一,编撰阵容权威,从而确保了丛书较强的专业指导性。

第二,密切结合《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亮点,根据目前实施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作了深入浅出又重点突出的全新解读。

第三,体例别致和谐,要点精准突出,分析透彻简明,案例新颖权威,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具体内容板块包括:规则要点与技巧、疑难问题与解决思路、现实司法案例重点解析、相关法律规定链接等等,这样便于为广大法官提供最新民事诉讼应用方面的实务指导,以满足其解决司法疑难的实际需求。

 

【目录】

第一章 民事证据概述

第一节 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规则要点】

【理解与适用】

一、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证据与刑事证据的比较

第二节 民事证据的学理分类和法定形式

【规则要点】

【理解与适用】

一、民事证据的学理分类

二、民事证据的法定形式

第三节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规则要点】

【理解与适用】

一、须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二、无须证明的事实

第四节 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

【规则要点】

【理解与适用】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二、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

第五节 典型案例分析

1什么是本证、反证与反驳证据?

2什么是间接证据?

3什么是传来证据?

4什么是最佳证据?

5什么是证明对象?

第二章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与期限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规则要点】

【理解与适用】

一、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含义

二、指导当事人举证

三、“谁主张,谁举证”的含义

四、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

五、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

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自认

【规则要点】

【理解与适用】

一、自认的概念

二、拟制的自认

三、代理人的承认与自认

四、自认的撤回

第三节 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

【规则要点】

【理解与适用】

一、民事诉讼的举证通知

二、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义务的立法背景

三、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

四、证据收据

五、人民法院的释明义务

第四节 民事证据的庭前交换

【规则要点】

【理解与适用】

一、庭前证据交换的内容

二、庭前证据交换的具体操作

三、庭前证据交换应注意的问题

第五节 典型案例分析

1什么是法官的释明权?

2什么是举证责任?

3什么是证据补强规则?

4什么是新的证据?

第三章 民事诉讼的取证、查证与证据保全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取证

【规则要点】

【理解与适用】

一、民事诉讼取证的基本特征

二、民事诉讼取证的注意事项

第二节 人民法院查证

【规则要点】

【理解与适用】

一、人民法院查证的提起

二、人民法院查证的范围

三、人民法院查证的执行主体

四、人民法院查证的具体操作

第三节 民事诉讼的证据保全

【规则要点】

【理解与适用】

一、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的条件和手续

三、民事诉讼证据保全方法

四、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的效力

五、民事证据诉前保全

第四节 典型案例分析

1如何证明所购手机功能与宣传不符?

2如何证明丢失的保管物品是贵重物品?

3离婚时,如何证明对方存在外遇?

4离婚时,如何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

5如何防止医疗机构篡改病历?

6对当事人自认的与己不利的事实,法院能否予以确认?

第四章 民事诉讼的质证与认证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质证

【规则要点】

【理解与适用】

一、质证的构成要素

二、公开质证的例外

三、原件、原物质证的例外

四、质证的具体操作

五、公证证明作为证据的效力

第二节 民事证据的审查认定

【规则要点】

【理解与适用】

一、认证的概念

二、认证的原则

三、认证的标准

四、认证的具体操作

第三节 单一证据的审查认定

【规则要点】

【理解与适用】

一、单一证据审查认定的概念

二、对书证和物证的审查认定

三、单一证据审查认定的方法

第四节 非法证据的审查认定

【规则要点】

【理解与适用】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概念

二、非法证据的审查认定

第五节 证人出庭作证

【规则要点】

【理解与适用】

一、证人作证义务和证人资格

二、证人出庭作证

三、证人出庭费用负担

第六节 鉴定人出庭作证

【规则要点】

【理解与适用】

一、启动鉴定程序和确定鉴定人

二、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鉴定人出庭作证

四、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第七节 典型案例分析

1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证言,能否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书证复印件可否作为证据被采信?

3可否运用逻辑推理方法对证据进行认证?

4当事人提交虚假证据,应当如何处理?

5不能充分证明使用和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合法来源,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婚姻家庭纠纷证据运用

第一节 婚姻家庭纠纷证据运用

【规则要点】

【理解与适用】

一、婚姻关系与家庭关系

二、婚姻家庭纠纷的种类

三、婚姻家庭诉讼证据运用概述

四、婚姻家庭纠纷证据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节 离婚纠纷证据运用

【规则要点】

【理解与适用】

一、离婚的概念和特征

二、离婚纠纷证据运用

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纠纷证据运用

【规则要点】

【理解与适用】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二、无效婚姻纠纷证据运用

三、可撤销婚姻纠纷证据运用

第四节 继承纠纷证据运用

【规则要点】

【理解与适用】

一、继承的概念和分类

二、遗产的证据运用

三、继承能力的证据运用

四、法定继承纠纷证据运用

五、遗嘱继承纠纷证据运用

六、遗赠纠纷证据运用

第五节 典型案例分析

1在家中对配偶的婚外性行为进行拍照,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2亲子鉴定能否作为认定父母子女关系的有效证据使用?

3在离婚案件中,能否依据发票认定财产归个人所有?

4“打妻协议”能否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有效证据?

5在离婚案件中,仅凭未成年子女的证言能否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6离婚案件中,单位出具的当事人生活作风证明材料的效力如何认定?

7因家庭暴力请求离婚,应当如何举证?

8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如何举证?

9因虐待而请求离婚,应当如何举证?

10养父母诉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应当如何举证?

第六章 债务纠纷证据运用

第一节 债务纠纷概述

【规则要点】

【理解与适用】

一、债的概念

二、债的发生根据

三、常见的债务纠纷

第二节 债务纠纷证据运用

【规则要点】

【理解与适用】

一、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运用

二、合同未载明原因时的证据运用

三、合同原因不清的证据运用

四、民事行为无效的证据运用

第三节 典型案例分析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2当事人举出相反证据但都不能推翻对方证据的,应当如何处理?

3当事人的证据证明力相当,应当如何处理

4承认对方主张的借款约定利息后又反悔,能否获得支持?

5依据对方陈述提出主张而对方称陈述有误,能否免除其举证责任?

6否认欠条为自己所写,应否承担举证责任?

7对还款凭据提出质疑,应否承担举证责任?

8欠条没有欠款人名字,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9当事人对证据形成原因的陈述自相矛盾,是否应当继续举证?

10当事人一方私自录音,能否作为合同纠纷证据使用?

11行政机关出具公文,是否具有先定证明力?

12当事人超出举证期限提交证据,是否一律无效?

13经营者否认假冒商品为自己出售,应否承担举证责任?

14网上交易的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15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应当如何处理?

第七章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证据运用

第一节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证据运用

【规则要点】

【理解与适用】

一、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二、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分类

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证据运用

四、雇佣人转承赔偿纠纷的证据运用

五、不可抗力纠纷的证据运用

六、意外事件纠纷的证据运用

第二节 特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证据运用

【规则要点】

【理解与适用】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侵权纠纷的证据运用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的证据运用

三、因环境污染引发损害赔偿纠纷的证据运用

四、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纠纷的证据运用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的证据运用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纠纷的证据运用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纠纷的证据运用

第三节 典型案例分析

1违约与侵权诉讼,在举证责任上有何差别?

2仅有同事证言,能否证明侵权事实?

3建筑物致人损害,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4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5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6动物致人损害,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7不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8未成年人致人损害,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9环境污染侵权,在举证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项?

10在未经鉴定的情况下,能否推定劣质食品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11拾得他人钱包后宣称丢失,能否推定其提取了钱包内储蓄卡中的存款?

第八章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证据运用

第一节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证据运用

【规则要点】

【理解与适用】

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概念

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

四、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

五、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六、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证据运用

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运用

八、病历资料的运用

九、当事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的运用

十、其他证据的运用

第二节 典型案例分析

1因医疗行为引发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2因患者家属原因造成死因无法查明的,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3在法无明文规定情况下,如何确定医疗纠纷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4在患者死因不明的情况下,未经尸检而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意见能否采信?

5以对可能情况分析为基础作出的医学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6医疗事故致人死亡,能否举证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章 劳动争议纠纷证据运用

第一节 劳动争议纠纷证据运用

【规则要点】

【理解与适用】

一、劳动争议纠纷的概念和特征

二、劳动争议纠纷的种类

三、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的原则

四、劳动争议纠纷诉讼的举证内容

五、劳动争议纠纷的举证责任

六、劳动争议纠纷的举证技巧

第二节 典型案例分析

1因解除劳动合同引起争议,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2工资被冒领的,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3共同务工人员出具证言,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4公司代签劳动合同,如何举证维护自身权益?

5无故被单位解雇,劳动者在主张权利时应该如何举证?

6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在主张权利时应该如何举证?

7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旧条文对照

参考书目

 

【章节选读】

前言

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是司法的主要任务之一。正确认识案件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宪法和有关诉讼法律都确立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司法中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有其区别于其他认识活动的特殊性。司法中的认识活动,一方面是以证据为手段和载体的认识活动;另一方面又是通过法律所规定的收集、保全和判断证据的证据运用程序,在证据方法及其整体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上,形成经过证明了的司法认识主体内心确信的认识活动。基于此,证据被普遍认为是当今“诉讼之王”,诉讼的任何一方只要在包括证据方法和证据运用在内的证据活动占有优势便能在诉讼中把握主动权,甚至赢得诉讼。在诉讼活动中,对于当事人来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于法官来说,办案就是办证据,审案也就是审证据。可以说,证据规则的应用,是法官庭审查明事实的基础,适用法律的前提,制作裁判文书的核心。法官的证据规则运用能力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与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的制作能力、法律适用能力紧密相连,构筑出法官断案的技能。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实施,为规范证据的收集、运用和审查认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证据的内容有六处。第一,将第63条修改为:“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相应地将原第124条、第171条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第二,增加二条,作为第65条、第66条:“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三,将第67条改为第69条,修改为:“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第四,将第70条改为三条,作为第72条、第73条、第74条,修改为:“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相应地将第62条中的“意志”修改为“意思”。第五,将第72条改为三条,作为第76条、第77条、第78条,修改为:“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增加一条,作为第79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第六,将第74条改为第81条,修改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民事证据规则适用》一书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证据问题进行了实务指导。本书归纳了大量的证据运用方面的技巧和方法,如:如何确定证明对象,收集证据的技巧与方法,如何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如何判断证据的证明标准等。同时,围绕日常生活中适用证据规则经常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遴选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对司法实践中的证据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并对证据运用的前沿理论作了详细的介绍,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建议;为实现证据收集、审查、运用行为的有序化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对于拓展司法工作人员的视野,促进现代司法理念的树立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我们希望读者能够通过学习相关的知识,增强证据意识,树立在诉讼中“有证据走遍天下,没证据寸步难行”的信念,真正懂得让证据这个“诉讼之王”来为自己说话,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书在撰写过程中广泛参考了现有的研究成果与资料,在此向作者与出版单位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编者

2013年1月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23日 15:28 来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编辑:代影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