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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立案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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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选读】

前言

立案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审理裁决案件的前提和基础,是审判活动的第一关,没有立案工作,就不可能存在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立案庭既是重要的审判业务庭,又是人民法院与群众和社会各界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人民法院的“对外窗口”和“形象工程”。做好立案工作,事关法院工作的全局。对于广大群众而言,到法院立案是他们将纠纷诉讼至法院请求司法救济的必由之路。申请手续是否符合程序规定,提供材料是否达到立案标准,选择法院是否有关管辖等等问题,既直接关系到诉讼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也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自身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司法机关的有力维护。准确把握法院立案的标准,切实掌握立案的技能,既是推进立案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必然要求,更是广大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

2008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第一级案由细分为10个部门,第二级案由调整为28类,第三级案由细化为361个,第四级案由增加到238个,对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维护自身权益,对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工作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包括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完善开庭前准备程序、增加公益诉讼等。根据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决定,将第110条改为第121条,第1项改为两项,作为第1项、第2项,修改为:“(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将第113条改为第125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增加一条,作为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将第111条改为第124条,其中的“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修改为:“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第2项修改为:“(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5项修改为:“(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将第112条改为第123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为了清楚把握民事诉讼法在立案工作方面的修订内容,准确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推进正在全面发展的立案工作改革,我们组织编写了这本《民事立案技能》。本书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体例新颖、内容全面。本书在编排上不是按照传统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简单分类去构架,而是紧密结合立案实践,以立案时常见纠纷案件类别来进行构思和编排。主体部分按照“立案标准”“立案关键”“立案技巧”“典型案例分析”的体例编写,独具一格、体例新颖,内容全面。

2、实用性强、使用方便。本书对立案时所遇到的案由、管辖、当事人、起诉审查等法律条文进行深入浅出的解读和剖析,在界定立案标准的同时,指出立案关键与立案技巧,让法官和当事人在立案时开卷即得,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对广大群众快速有效立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带来帮助,也能为立案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带来便利。

本书在撰写过程中广泛参考了现有的研究成果与资料,在此向作者与出版单位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由于水平有限,不足之处,敬祈读者指正。

编者  2013年1月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8日 15:56 来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编辑:代影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