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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为你》

——杨波律师解惑维权僵局2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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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途知反悔 官司断是非

虽然警方不追究江大山和柳惠芹的刑事责任,但是江大山看到年过半百的老伴当场捉住寻欢作乐的自己,心里也产生了歉疚之情。他没有脸回家,就委托同村的人给马秀红捎话说:“秀红,我对不起你,如果你愿意离婚的话,我没有意见。”马秀红得知了事情的真相以后虽然痛苦,但是她毕竟与江大山共同生活了三十多年,同甘共苦才有了今天幸福的生活,所以她并没有和江大山离婚的打算。在经过痛苦的思考以后她给江大山回话:“你是被狐狸精迷住了,只要你还记得这个家,随时欢迎你回来。”那边,阿旺已经与柳惠芹离了婚,所以他只能无可奈何地接受现实。

江大山当初与柳惠芹好只是为了寻求刺激,他这把年纪了并没有打算离婚娶她。所以,他并不希望柳惠芹离婚,只希望双方互相瞒着家庭维持现状就好。他没有想到柳惠芹爱情似火,要全心全意地爱着他江大山一个人。现在事情被弄到了派出所,自己的家庭也到了崩溃的边缘。江大山心里就琢磨,他赠与柳惠芹房屋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自己和柳惠芹不说,阿旺和老伴是怎么知道的呢?江大山不由得联想到柳惠芹在理发店看到自己的老伴马秀红时那副胸有成竹的样子,心里咯噔一下恍然大悟,这大概是柳惠芹为了逼自己离婚故意设的局。为此,江大山心里对柳惠芹慢慢产生了厌烦情绪,不久,他就以老伴盯得紧为由从同居的地方搬了出去。柳惠芹也发现江大山既不像过去那样对自己好了,也无意离婚娶她,所以她也无意继续和老男人保持关系。就这样,两个人的关系慢慢就断了。不久传来消息,柳惠芹与阿旺又复婚了,他们夫妻两人共同经营起了理发店的生意。

江大山又回到了自己的家中,看着生活节俭了一辈子的老伴,觉得自己把那么值钱的房子赠给柳惠芹太不划算了,就琢磨着想个什么办法要回这间房子。如果自己出面要既张不开口,也显得做人太差劲;如果由老伴出面打官司要回房子,既可以达到目的,又不违背自己签订的“赠与协议”,可谓两全其美。打定主意后,他对老伴马秀红说出了自己的想法。马秀红本来怕江大山和她离婚而忍气吞声,没有想到江大山不但不和那个女人好了,还准备要回赠与的房产。马秀红喜出望外,强烈表示要讨回公道,不让“二奶”占便宜。江大山见老伴如此反应,知道目的已经达到,随即为老伴请了律师。

法点释义:赠与合同 >>>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权的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依法成立,受赠人不负有给付对价的义务。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为了维护家庭的合法财产,马秀红以江大山为被告,柳惠芹为第三人将他们告到法院,请求判令江大山与柳惠芹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责令柳惠芹返还受赠的房屋。法院审理后,根据查明的江大山赠与房产的事实,认定江大山基于与柳惠芹的情人关系而赠与夫妻共同财产,违反了社会善良风俗,侵犯了原告马秀红的合法权益。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第三人柳惠芹返还原告马秀红房产,被告江大山补偿柳惠芹房屋装修费16000元。柳惠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她认为房屋是江大山自愿赠与自己的,自己当时不知道被上诉人马秀红是房屋共有人,自己是善意取得,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系争房屋归自己所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房屋系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秀红和一审被告江大山的共同财产,江大山没有权利处分妻子所有的房产,只能赠与自己所有的部分;鉴于争议房屋不便分割,故改判房屋归江大山和马秀红所有,他们将房屋评估后的房价一半以现金方式补偿给柳惠芹,另补偿柳惠芹房屋装修费8000元。

一、二审官司下来,江大山和柳惠芹的风流韵事在县城迅速传开。刚与柳惠芹复婚的阿旺实在咽不下这口窝囊气,不得已向柳惠芹提出离婚,柳惠芹坚决不同意,阿旺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夫妻关系。法院审理后指出,柳惠芹虽然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有过错,但是,阿旺在与柳惠芹复婚时对此事实是清楚的,并且柳惠芹在和阿旺复婚后与江大山已经没有来往。故原告的诉请不能认为夫妻关系已经破裂,判决不支持原告阿旺的诉讼请求。官司打输了以后,阿旺一气之下又外出打工了。

江大山要回房屋的官司终审输了一半,他追悔莫及。他没有善罢甘休,以老伴马秀红的名义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检察院迅速查明了事实真相,从情、理、法的角度对他们进行了说明。

法律链接: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检察官指出:“从争议的房产看,属于你们夫妻合法财产,江大山作为共有人有权处置。但是,从房产的权利属性看,它是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不经马秀红同意,江大山不能处分属于妻子所有的部分。同时,江大山在赠与柳惠芹房产时,没有说明财产的共有性质,不能证明柳惠芹是恶意取得,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有道理的。”检察官劝说他们服判,江大山表示不服。于是,检察院制作了《民事行政检察不提请抗诉决定书》。这样,由江大山的风流协议引出的连环官司就此画上了句号。

家庭是宁静的港湾,如果这个港湾里波涛汹涌,婚姻这艘小船就必然摇摆不定,甚至倾覆。所以,夫妻之间的感情交流是不可缺少的,有默契的生活无需甜言蜜语,有共同语言的夫妻必然百年好合。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23日 16:07 来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编辑:朱子艳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