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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政治制度及其初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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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简国家机构,解决官僚主义问题

  “精兵简政”是中共在民主革命时期政权建设的重要经验。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各项任务繁重,在建立各级政府组织过程中,出现了机构庞大、层次太多、分工不清、人浮于事的现象。为此,1951年12月,政务院发出《关于调整机构紧缩编制的决定(草案)》,紧缩上层机关,充实下层机构,合并了分工不清及性质相近的机构,减少了管理层次,明确了干部与勤杂人员的比例,开始了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机构精简。

  中共仿照苏联政治体制和经济模式建立起中央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后,虽然在1954年底进行过中央一级机构精简,但由于“一五”计划的实施及国家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务管理的加强,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政机构的设置不仅没有缩减,反而更加膨胀。到1956年底,国务院所属工作部门从1954年的65个增加到81个。

  权力过分集中及党政职能不分,必然导致机构臃肿、职责不明和严重的官僚主义。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毛泽东尖锐地指出:“无产阶级专政不能没有很大的强制性。但是,必须反对官僚主义,反对机构庞大。在一不死人、二不废事的条件下,我建议党政机构进行大精简,砍掉它三分之二。”中国共产党开始第一次自觉地进行行政体制改革的历程,第一次自觉地意识到从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入手解决官僚主义、克服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

    根据毛泽东和中共中央的指示,国务院就改革行政体制问题召开了一系列会议,决定精简所属工作部门,下放权力,以达到扩大地方自主权的目的。

  1956年9月,刘少奇在中共八大政治报告中指出,“我们必须认真地、有系统地改善国家机关,精简它们的组织机构,明确规定每个工作人员的责任,帮助他们改变那种只是忙于开会、签公文而不接近群众、不研究情况和政策的作风”。11月16日,周恩来主持召开国务院第40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家机关停止增设机构扩大编制的通知》。《通知》指出:各级国家机关的机构编制,虽然曾进行过几次精简,但是机构重叠、人浮于事的现象仍很严重。为了精简国家机关,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行政和事业、企业基层单位的领导力量,保证正确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决定各国家机关一律停止增设新的机构,原有人员因外调或入学有了空额时也不再补充,个别单位如确实需要增加人员,由主管部门严格审批。

  1958年,国务院又进行了一次机构精简。经过这次精简,部委减少8个,直属机关减少5个。到1958年底,国务院设68个工作部门。随后,国务院机构精简继续进行,到1959年底,国务院设60个部委、直属机构和办公机构。

  ■加强群众监督,重视执政党的自身建设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居于领导全国政权的核心地位。党的组织分布到全国各地、各民族及各重要的企业,党员人数也剧增。据统计,1956年时党员的数量比1945年中共七大时增加了八倍,比1949年全国解放时增加了两倍,而且很多党员都在各级国家机关、经济组织、文化组织、人民团体中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

  苏共二十大暴露出的个人崇拜及破坏党内民主的现象,引起了毛泽东的高度警觉,也促使中共将如何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如何解决党政体制中的弊端,作为一项战略问题来考虑。党的体制成为中共八大在政治体制方面改革的重要内容。

  关于执政党的建设问题,中共八大着重提出了五方面要求,并相应地在制度上作了规定,在体制上作了改革: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反对主观主义。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反对官僚主义。在通过的新党章中,正式写进了“必须不断地发扬党的工作中的群众路线的传统”。

  针对党内过分集权现象,新党章对上下级关系增加了新的规定,要求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经常听取下级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党的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的职权应有适当的划分;有关党的政策问题,在作出决议以前,允许自由而切实地讨论。关于加强集体领导问题,新党章明确规定:“任何党的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党的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监督。”

  鉴于苏联的教训和中国共产党的实际情况,邓小平代表中共中央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特别提出反对个人崇拜问题,要求继续执行反对突出个人、反对对个人歌功颂德的方针,并重申:“禁止给党的领导者祝寿,禁止用领导者的名字作地名、街名、企业的名字”,并强调指出:“党中央历来也反对向领导者发致敬电和报捷电,反对在文艺作品中夸大领导者作用。”

  此外,中共八大决定调整党的组织机构,设立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以代替原有的中央书记处的工作;决定选举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增设几个副主席和一个总书记。在党的地方组织中,规定设立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处。党的基层组织按其人数分为三类:基层党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行政机构和群众组织的工作。决定在县委以上各级党委设立监察委员会,负责检查党员遵守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状况。

  中共八大对党的制度和体制的调整,是对社会主义执政党体制的大胆探索,也是对1954年宪法所形成的中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进行改革的尝试。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9日 11:08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编辑:曹征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