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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领导干部谈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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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矩面前,人人平等

规矩面前,人人平等。这是领导干部守规矩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领导干部守规矩,必须坚持这一原则。如果违背或忽视了这一原则,选择性地守规矩,规矩就会成为“稻草人”,成为“橡皮泥”。

(一)平等是规矩本身的内在的要求

人类平等的思想源远流长。但是,最早在规矩上体现平等的观念,则源于古希腊。

公元前594年,梭伦执掌了雅典的国家政权。当时,雅典的阶级矛盾特别复杂,贫富差距非常悬殊。穷人和富人的冲突已经到了白热化的程度,利益矛盾异常尖锐。

穷人希望平分富人的土地和财富;而富人却不愿意放弃自己得到的任何利益。

梭伦非常清楚,这种白热化的矛盾冲突,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的话,就会爆发内战,从而使整个城邦倾覆。

在守成已经无法解决矛盾的时候,梭伦选择了改革,并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解决问题。

梭伦在诗中写道:“我拿着一只大盾,保护两方,不让任何一方不公正地占据优势”;“我制定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直道而行,人人各得其所”。这种平等的观念在他所制定的法律中得到了体现。

这种贯彻平等观念的法律有效地化解了当时穷人和富人已经白热化的冲突,使他成为一个深受雅典人欢迎的革新人物。

在法律上体现平等的观念,是梭伦对法律规矩制定的一大贡献。

而事实上,平等也是规矩本身的内在要求。因为规矩实质上就是存在于组织系统中相关成员之间的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为什么说平等是规矩本身的内在要求呢?

首先,规矩的设计,不是针对个别人,而是针对一般人。也就是说,它是一般人的行为规范。

其次,规矩所预设的行为对象,不是特定事件,而是一般事件。

规矩的这种普适性特征,决定了规矩的制定必须贯穿平等的观念。

在规矩的框架之内,人人都可以自由活动;但如果背离了规矩的框架,就要受到规矩的惩处。

(二)平等意味着人的规矩地位相同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在规矩面前,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譬如,交通法规规定:红灯停,绿灯行。每一个社会成员在这一规矩面前都要平等地遵守,而不能因为你是领导阶层,你就可以闯红灯。我国第一任公安部长罗瑞卿同志的一段逸事会让我们受到教育。

1950年春的一天,我国第一任公安部长罗瑞卿去火车站接外宾。

当他赶到车站时,火车已经到了。随行的老姚来不及去买站台票,就对检票员说:“我们是公安部来的,来接客人。”检票员点点头,让罗瑞卿一行进了站。

在回来的路上,罗瑞卿忽然问老姚:“你进站时买站台票了吗?”“当时来不及啦!”“那么出站时为什么不补票?”“忘了。”

罗瑞卿把客人送到招待所后,对老姚说:“现在你就到车站去,补交三张站台票。公安人员应当做守法的模范,不能有特权思想。中国人有句古话:‘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要防微杜渐嘛!”

一张站台票虽然事小、钱少,但罗瑞卿却不因“事小、钱少”而疏忽大意。他知道“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他知道在规矩面前,人人平等。因此,毫不客气地让随行的老姚补了票。这种认真遵守规矩的精神值得我们每一位领导干部学习。

(三)平等意味着任何人都没有特权

正当的规矩,是公共利益的体现。它反映了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愿望和意志。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这一规矩的特权。任何超越规矩的特权行为,都是背离了规矩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因此,不管任何人在规矩面前,都要平等地遵守,不能违背。在平等遵守规矩方面,许多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为我们做出了很好的榜样。

任弼时同志在世时,国家实行的是供给制。因此,他经常检查菜金是否超标,检查生活用品是否超过规定。

他一再叮嘱身边的工作人员,任何事情都不能违反制度,一丝一毫也不能特殊。

无产阶级革命家罗荣桓同志因操劳过度,健康状况受到很大影响。然而,他却不因自己身体状况不佳,而安心享受待遇。即使是在身患重病期间,他想到的仍然是党和国家的利益,仍然想着守规矩。

一次,他住院回家,看见家里多了四张躺椅,便问秘书:“这躺椅是从哪里搞来的?”秘书告诉他:“这是总后送来的。”“给钱了吗?”“没有。”

罗荣桓一听说没付钱,立刻要秘书把躺椅送回去。秘书解释说:“总后的首长说你身体不好,办完公好躺着休息休息。”“乱弹琴,我一个人害病,用得着四张躺椅吗?都给我搬回去!”秘书作难了,不想去退。“不退也行!”罗荣桓说,“但一定要照价给钱,用我的薪金。”就这样,照价付款以后,躺椅才留了下来。

罗荣桓心脏病很严重,常常因发病而起不了床。医生为了让他在床上工作能方便些,就从医院给他借来一张摇床。

罗荣桓见了这张摇床,便批评医生说:“医院里有那么多病人,他们比我更需要,怎么可以把医院的床随便搬到自家里来呢?”

他的夫人林月琴看医生很为难,便婉转地问:“你不同意借,咱们自己出钱定做一张行不行?”“那当然行了。”罗荣桓痛快地答应道。后来,罗荣桓自己拿出400元,定制了一张摇床。

(四)违反规矩者必须依规受到追究

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

规矩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规行为,都必须依规受到追究。

抗日战争初期,延安曾经发生了一起颇为轰动的“黄克功杀害刘茜”案件。

黄克功少年参加红军,参加过井冈山斗争和二万五千里长征,是红一方面军的团级干部,中共党员。

1937年10月,他因对陕北公学女学员刘茜逼婚遭到拒绝,开枪将刘茜打死。

案件发生后,黄克功曾以自己“资格老,功劳大”为由,为自己辩护,并直接上书党中央,请求减免刑罚。

黄克功“资格老,功劳大”是事实,但对革命有过功绩的人,犯了严重罪行,是否就可以以功代罪,减免刑罚呢?

毛泽东主席在给当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刑庭审判长雷经天的信中回答了这一问题。信中说:

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饶恕的大罪……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一个普通的人,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严格的纪律。

……

时任抗大副校长的罗瑞卿说:“黄克功敢于随便开枪杀人,原因之一就是自恃有功,没有把法律放在眼里,如果我们不惩办他,不是也没有把法律放在眼里吗?任何人都要服从法律,什么功劳、地位、才干都不能阻挡依法制裁。”

毛泽东同志的这封信和罗瑞卿的话,表明了在规矩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原则立场。

这件事情也告诉我们,任何人,不管你权力有多大,功劳有多高,都必须遵纪守法,谁也没有高踞于规矩之上或超越规矩之外的特权,否则,必将受到严惩。

违规者必须受到追究惩处,是尊重规矩,捍卫规矩尊严的重要体现。十八大以来,一些位高权大的官员如薄熙来、周永康、令计划、苏荣、刘志军、刘铁男等落马,就是对规矩的尊重,对规矩尊严的捍卫。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5日 17:02 来源:新华出版社 编辑:王千雪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