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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三民主义”中的核心价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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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近代重新建构中华民族核心价值观的潮流中,我国伟大的革命先驱和领袖孙中山是走在最前列、最有影响力的代表。孙中山对孔孟的“仁学”思想给予了新的解释,强调要发扬救世之仁、救国之仁。他将西方的人道主义加入到了中国传统的“仁德”之中,对传统的“仁德”观念进行了扬弃式的发展。他以“自由、平等、博爱”为旗帜,猛烈批判封建旧道德,提出“道德革命”、“三纲革命”、“家庭革命”,认为要革封建道德的命,首先必须打倒孔圣人的权威,实现民主革命纲领,即由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构成的“三民主义”,并成为中国国民党信奉的基本革命纲领。它是中国人民与革命的宝贵精神遗产。所谓“民权主义”,就是要使人民享受平等、自由和幸福的权利;所谓“民族主义”,就是要反抗异族和帝国主义的压迫,为国家争自由;所谓“民生主义”,就是要实现经济平等、节制资本,平均地权、发展国家资本,实行博爱,图谋民众之共同幸福。三民主义反映了近代中国民主革命时期的社会基本矛盾,概括出了三大历史任务。

孙中山在广州起义流产而逃亡国外期间,认真研读了资产阶级社会政治学说,实地考察了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始知徒致国家富强、民权发达如欧洲列强者,犹未能登斯民于极乐之乡也。是以欧洲志士,犹有社会革命之运动也。余欲为一劳永逸之计,乃采取民生主义,以与民族、民权问题同时解决,此三民主义之主张所由完成也”。通过后来的革命实践,三民主义得到丰富和发展。在同盟会的政纲中,三民主义被完整地表述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四句话。

一、民族主义

民族主义是孙中山首先高扬的战斗旗帜。1894年(清光绪二十年),孙中山在檀香山建立兴中会。这个资产阶级革命民主派的最早的组织的入会誓词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国,建立合众政府。”誓词同《兴中会章程》中救亡图存、振兴中华的内容,成为民族主义和民权主义的简要表述。兴中会的纲领中第一次划时代地提出了民主共和国的要求。它反映了近代中国社会错综复杂的民族矛盾——既有帝国主义同中华民族的矛盾,又有以满族贵族为首的清朝统治集团同广大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同胞的矛盾,而帝国主义和清朝统治集团正日益勾结起来,残酷地压迫人民。民族主义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要“驱除鞑虏,恢复中华”。

清王朝是一个由满族贵族“宰制于上”的封建专制政权,它当时已经堕落成为“洋人的朝廷”。“反满”口号所以具有广泛的动员意义,原因就在于此。避免中国被瓜分、共管的厄运,争取民族的独立和解放,是民族主义的主要考虑。在《民报》发刊词中,孙中山把“外邦逼之”和“异种残之”并列为民族主义“殆不可须臾缓”的基本原因。“非革命无以救垂亡”,而革命必须“先倒满洲政府”,民族主义对于反对帝国主义压迫的意义蕴含于此。

二、民权主义

民权主义是三民主义的核心。它反映了近代中国社会的又一个主要矛盾,即封建主义和人民大众的矛盾。民权主义的基本内容是:揭露和批判封建专制主义,指出封建的社会政治制度剥夺了人权,因而,决非“平等的国民所堪受”;必须经由“国民革命”的途径推翻封建帝制,代之以“民主立宪”的共和制度,结束“以千年专制之毒而不解”的严重状态。与这种“国体”的变革相适应,关于政体的擘划也构成民权主义的重要内容。为了体现“主权在民”的精神,孙中山还将民权主义的内容条理化、法典化,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就是孙中山民权主义思想的集中反映。《临时约法》第一章《总纲》清楚地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二章《人民》部分,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人民有纳税、服兵役等义务。孙中山说:“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一以表明我党国民革命真义之所在,一以杜防盗憎主人者,与国民共弃之。”《临时约法》对民权的规定,既充分体现了现代民主精神的核心理念,又把民权主义的思想具体化和实践化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为了防止“君主专制政体”的重演和个人专政,确保“主权在民”的实现,《临时约法》规定五权宪法为国家的指导法则。孙中山说:“实现了五权宪法以后,国家用人行政都要照宪法去做”,官厅为治事机关,职员(包括总统)乃是人民的公仆,本非特殊阶级,“在职一天,就是国民公仆,是为全国人民服务的”。所有官员均要经过考试,“任官受职,必赖贤能”,“尚公去私,厥惟考试”。这种民权主义实践,充分体现了孙中山“主权在民”的民权主义核心思想和反封建专制主义的革命彻底性。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17日 11:05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编辑:代影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