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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历届三中全会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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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充分重视经济杠杆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价格体系,由于过去长期忽视价值规律的作用和其他历史原因,存在着相当紊乱的现象,不少商品的价格既不反映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不改革这种不合理的价格体系,就不能正确评价企业的生产经营效果,不能保障城乡物资的顺畅交流,不能促进技术进步和生产结构、消费结构的合理化,就必然造成社会劳动的巨大浪费,也会严重妨碍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执行。随着企业自主权的进一步扩大,价格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调节作用越来越显著,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更为急迫。各项经济体制的改革,包括计划体制和工资制度的改革,它们的成效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价格体系的改革。价格是最有效的调节手段,合理的价格是保证国民经济活而不乱的重要条件,价格体系的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

当前我国价格体系不合理的主要表现是:同类商品的质量差价没有拉开;不同商品之间的比价不合理,特别是某些矿产品和原材料价格偏低;主要农副产品的购销价格倒挂,销价低于国家购价。必须从现在起采取措施,逐步改变这种状况。

价格体系的不合理,同价格管理体制的不合理有密切的关系。在调整价格的同时,必须改革过分集中的价格管理体制,逐步缩小国家统一定价的范围,适当扩大有一定幅度的浮动价格和自由价格的范围,使价格能够比较灵敏地反映社会劳动生产率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比较好地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改革价格体系关系国民经济的全局,涉及千家万户,一定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根据生产的发展和国家财力负担的可能,在保证人民实际收入逐步增加的前提下,制定周密的切实可行的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改革的原则是:第一,按照等价交换的要求和供求关系的变化,调整不合理的比价,该降的降,该升的升;第二,在提高部分矿产品和原材料价格的时候,加工企业必须大力降低消耗,使由于矿产品和原材料价格上涨而造成的成本增高基本上在企业内部抵销,少部分由国家减免税收来解决,避免因此提高工业消费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第三,在解决农副产品购销价格倒挂和调整消费品价格的时候,必须采取切实的措施,确保广大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不因价格的调整而降低。同时,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职工工资还要逐步提高。必须向群众广泛宣传,我们在生产发展和物资日益丰富的条件下,主动改革价格体系,解决各种比价不合理的问题,决不会引起物价的普遍轮番上涨。这种改革,是进一步发展生产的迫切需要,是符合广大消费者的根本利益的。一切企业都应该通过大力改善经营管理来提高经济效益,而决不应该把增加企业收入的希望寄托在涨价上。决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任何人趁改革之机任意涨价,人为地制造涨价风,扰乱社会主义市场,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在改革价格体系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改革财政体制和金融体制。越是搞活经济,越要重视宏观调节,越要善于在及时掌握经济动态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以利于调节社会供应总量和需求总量、积累和消费等重大比例关系,调节财力、物力和人力的流向,调节产业结构和生产力的布局,调节市场供求,调节对外经济往来,等等。我们过去习惯于用行政手段推动经济运行,而长期忽视运用经济杠杆进行调节。学会掌握经济杠杆,并且把领导经济工作的重点放到这一方面来,应该成为各级经济部门特别是综合经济部门的重要任务。

六、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正确发挥政府机构管理经济的职能

在无产阶级和全体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以后,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就成为国家机构的一项基本职能。建国三十多年来,总的来说,我们的国家机构履行了这方面的职责,起了重大的作用。但是,国家机构特别是政府部门究竟怎样才能更好地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以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还是一个需要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过去由于长期政企职责不分,企业实际上成了行政机构的附属物,中央和地方政府包揽了许多本来不应由它们管的事,而许多必须由它们管的事又未能管好。加上条块分割,互相扯皮,使企业工作更加困难。这种状况不改变,就不可能发挥基层和企业的积极性,不可能有效地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联合和竞争,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的统一市场,而且势必严重削弱政府机构管理经济的应有作用。因此,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的原则进行改革,是搞活企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迫切需要。

根据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政府机构管理经济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制订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计划、方针和政策;制订资源开发、技术改造和智力开发的方案;协调地区、部门、企业之间的发展计划和经济关系;部署重点工程特别是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工业的建设;汇集和传布经济信息,掌握和运用经济调节手段;制订并监督执行经济法规;按规定的范围任免干部;管理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等等。这些职能,需要各级政府付出极大努力来履行,而过去有些没有做好,有的还没有做。但就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来说,今后各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直接经营管理企业。至于少数由国家赋予直接经营管理企业责任的政府经济部门,也必须按照简政放权的精神,正确处理同所属企业的关系,以增强企业和基层自主经营的活力,避免由于高度集中可能带来的弊端。全国性和地区性的公司,是在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企业互有需要的基础上建立的联合经济组织,它们必须是企业而不是行政机构,不能因袭过去的一套办法,而必须学会现代科学管理方法。

实行政企职责分开以后,要充分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逐步形成以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为依托的,不同规模的,开放式、网络型的经济区。在进行这种改革的时候,有必要提起各城市的领导同志们注意,城市政府也必须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不要重复过去那种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企业的老做法,以免造成新的条块分割。城市政府应该集中力量做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各种公用设施的建设,进行环境的综合整治,指导和促进企业的专业化协作、改组联合、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现代化,指导和促进物资和商品的合理流通,搞好文教、卫生、社会福利事业和各项服务事业,促进精神文明的建设和创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搞好社会治安。同时,城市政府还应该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当地的条件,做好中长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社会主义企业之间的关系,首先是互相协作、互相支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并不排斥竞争。长期以来,人们往往把竞争看成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现象,其实,只要有商品生产,就必然有竞争,只不过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竞争的目的、性质、范围和手段不同。社会主义企业之间的竞争,同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弱肉强食根本不同,它是在公有制基础上,在国家计划和法令的管理下,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前提下,让企业在市场上直接接受广大消费者的评判和检验,优胜劣汰。这样做,有利于打破阻碍生产发展的封锁和垄断,及时暴露企业的缺点,促使企业改进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推动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竞争中可能出现某些消极现象和违法行为,各级有关领导机关对此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加强教育和管理,认真注意解决好这方面的问题。

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快经济立法,法院要加强经济案件的审判工作,检察院要加强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检察工作,司法部门要积极为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

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一次深刻改造。体制改了,组织机构和思想作风也要改。要坚定不移地按照为人民服务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造机关作风,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改变那种长期形成的领导机关不是为基层和企业服务,而是让基层和企业围着领导机关转的局面,扫除机构重叠、人浮于事、职责不明、互相扯皮的官僚主义积弊,使各级领导机关把自己的全部工作切实转移到为发展生产服务,为基层和企业服务,为国家的繁荣强盛和人民的富裕幸福服务的轨道上来。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8日 14:46 来源:人民出版社 编辑:雍莉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