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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维埃政权的组织问题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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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军队中的政治工作

    军队中的政治工作不限于军队以内并应煽动人民及组织地方革命政权。在军队中应组织党的支部和青年团的小组,后者宜直接服从前者。为领导政治工作起见,宜组织政治部。政治的工作不仅限于军队以内以及鼓动人民,并应在战线各区域内组织革命的政权。因此,政治部宜另设政务科。在战线各区域内,他的命令应该是最高的政权。革命委员会和政治部再〈要〉准备各该区域内苏维埃的基础。

    (七)军队的给养与服务

    各区总司令部应协同地方革命委员会组织全区集中的军需机关。各处无论在财政方面或物品征收方面,都须组织集中的军需机关。海陆丰苏维埃存在的经验,便是一个最好的集中的模范。为组织集中的军需机关起见,各区总司令部应协同该地方革命委员会组织全区的军需机关,并指定办事人员管理各军供给事宜,没有粮食储藏的地方,尤其要注意供给的地方〔集中〕,供给的权限宜集中于该区司令部之手,须竭力反对利用贫民服役军队。地方革命委员会应布告人民以革命所需要的人夫数目,首先便要调查〔征调〕富农。

    (八)反对反革命的斗争

    擒贼先擒王,在胜利的暴动中宣先拘捕反革命的领袖做抵押。在城市中应组织特别机关与反革命斗争,在该机关下,应有特别队伍,由工人组织之,宜学习过去在广州恐怖的经验。广州的恐怖虽极剧烈,然带有毫无系统的性质。只杀死了反革命的走狗,而未杀死反革命的头目。在广州之被诛杀者,虽为数甚巨,然广州的军事领袖及反革命势力之领导者却毫发无损。恐怖宜有系统,并应打击反革命的头脑。暴动胜利的第一天,与反革命斗争的机关,便应将地方上资产阶级,地主,军阀,流氓的头目拘捕数十或数百人做抵押,同时并通告全体人民说:这些抵押人应负城市保安之责。在乡村中亦应拘捕些地主,绅士来做抵押人。

    对反革命的争斗的机关,应登记人民的枪械,以备意外时收回。暴动胜利的第一天,便须解除商团,流氓和土匪的武装。私藏军械者概处死刑。对反革命斗争的机关,第一天便应举行人民的登记,统计曾经服务军队或军事机关的人员,因为他们以后还有成为反对苏维埃政权之暴动队伍的干部之可能。凡一切地方的,绅士的,大商的,地主的团体都应完全解散,禁止。反动份子组织任何团体的企图,都应予以严重的惩罚。

    乡村中与反革命的争斗,应由特别的农民自卫机关执行。农民协会会员,参加暴动者,乡村中可靠的分子,都可加入农民自卫机关(农村警卫军)。其责任维持乡村秩序,镇压土匪,镇压反革命军。

    在城市中则须组织平民警卫军,旧警察不许在警卫军内服务。

    (九)对于苏维埃政权前的军事团体之关系

    宜完全改编,至少须更调其军官及政治工作人员。对于投降革命的军队,应持特别慎重的策略。革命委员会应先解除其武装而改编之,并遣散其不稳的分子。这种工作,革命委员会宜尽力完成。旧军官须更调,但事前在兵士中宜有相当的工作。更调旧军官应在“从兵士升擢新军官”的口号下实现。凡投降革命的军队均应完全改编,决不宜优容不变。这些军队与兵士,宣编插入游击队或红军,如不克立刻做到,便应更动其军官,派政治委员严厉监视之。

    (十)对土匪的关系

    暴动前可以同他们联盟暴动后则应解除其武装并消灭其领袖。与土匪或类似的团体联盟,仅在暴动前可以适用。暴动之后宜解除其武装并严厉的镇压他们。这是保持地方秩序和避免反革命死灰复燃之必要的先决的前提。他们的首领应当作反革命的首领看待,即令他们帮助暴动亦应如此。这类首领均应完全歼除。土匪而浸入革命军队或政府中,便危险异常。这些份子必须从革命军队和政府机关中驱逐出去,即其最可靠的一部分,亦只能利用他们在敌人后防工作,绝不能位置他们于苏维埃政府范围之内。

    (十一)对迷信与半迷信的农民武装组织(红枪会等)之关系

    夺取其群众,孤立其首领,并乘机改编之。神教迷信的农民武装组织(红枪会〔之〕等)我们应在民权化的口号下进行工作,并夺取其群众。同时应揭破其首领的行为,使与群众分离,陷于孤立地位。我们须坚持改编这类军队的办法,把他们改编到常备的红军内。如果他们在战争中确能表现纪律化并忠实于新政权,始可全部保留。

    (十二)民 团

    开除其军官,把部队送到前线上去作战。只有民团的部队可以利用(因为团丁大半是农民),其长官投降革命后应开除其军籍,全体民团解除武装。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才可以利用其部队。但无论如何,决不准民团在农民自卫机关(农村警卫队)或城市平民警卫队内插足。民团的部队,该送往前线上作战。

    (十三)暴动口号之实现

    一、即刻颁布土地法令和其他实际改善工农生活的命令。革命委员会成立第一天,便该颁布土地命令及改良农工生活的命令,并宜组织专门机关,实现这些命令。这些命令在开始实现时特别重要。革命委员会在第一天便须予工农以实际的利益,如没收富豪的住室衣服,分给工人及一般贫苦群众,资助失业工人等。每区内在颁布法令以前,须详加考虑,务使一般的命令与暴动的总口号相联络〔结〕。

    二、国有银行并没收地主军阀及资产阶级之财产。为巩固财源起见,须立即没收城市中地主和军阀的财产。开始便该把银行收归国有,这乃是监督地方财政和市场之强有力的武器。至以新政府之信用制度代替旧银行之信用券,统计该地方资产阶级的资本,财政之监督权完全集中于政府手内,统计银铜等现币总额,禁止现币输出苏维埃区域,违者,由肃清反革命斗争的机关须处以严刑。

    政府机关应速即设法以充实苏维埃的财政。为达此目的,可对殷实之家施行临时征发,没收反革命者的财产,并实行累进所得税制。苏维埃政权应预先考虑资产阶级在经济上反抗的可能性,因此,应预先规定各种办法,如给养之组织,合作社之创立,国家商店之建设等,并由自己监督之。〔2〕

    (十四)劳工监督

    一、有劳工监督亦可以公平税则代替没收。实现工人监督的口号意义非常重大,列宁曾在他一篇论文里说过:问题的要点,不在于没收资本家的财产,而在于全民的,各方面的来监督资本家及其一切可能的拥护者。仅仅没收那是什么事也做不出来的,可说没收的本身并未含有组织的和正确分配计算的成分。我们只要能够防止种种谎报,假造帐目,违法作弊的可能,则以公平的税则代替没收井非难事。想要防止这种可能,便只有工人政府的劳工监督才办得到。

    二、劳工监督须经过劳动群众的组织来实现。劳工监督须经过职工会,工厂委员会,手工业工人的工会及一切有组织的劳动群众来实现。

    三、置经济部管理各业经济。再则,置相当的机关监督该区一切经济事宜,并统计该区经济的财富,这个机关就是国民经济部。该部宜有广大的工人群众参加工作,办事员由大工厂中工人选出担任。国民经济部须统计一切经济富源,工厂企业,作坊,并号召一般工人实行监督这些经济的行动。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1日 14:53 来源:新华网 编辑:曹征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