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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法律知识学习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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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一、村民自治与村民会议

  (一)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是指农民按照农村居住区域组织起来,通过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对本村事务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村民自治制度。

  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村民群众。村民群众进行自治活动,必须依托一定的组织。村民主要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来行使其自治权。村民自治组织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有两大类:一类是权力机构,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等;另一类是工作机构,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在自治组织体系内部,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不同,对村民自治功能的影响不同。

  (二)村民会议

  村民主要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来行使自治权。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是村级事务管理系统中的权力机构。村民会议是由全体村民组成的组织机构,是村民自治中对涉及村民利益的村级重大事务进行讨论决定的组织,是村民直接行使民主决策权的重要组织形式。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作为村级村民自治权力机构的村民会议,其职权主要有:1选举权。村民会议有权选举、撤换和补选村委会成员;2创制权。村民会议有权依照《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等法律的精神和原则,讨论、审议、修改和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和规则;3决策权。村民会议有权审议、通过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规划;审议并决定本村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4监督权。村民会议有权监督、审查村级财务,监督村委会的成员和工作;5否决权。村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2日 15:21 来源:新华出版社 编辑:王楠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