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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党支部书记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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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党支部基本知识

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所谓党的基层组织,按照十八大党章的界定,是指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组织强则基层稳,基层稳则天下安。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基层党组织建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的十年间,各地在以地域、单位为主设置党组织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健全组织体系,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大幅拓展,党组织已由传统领域向新兴领域延伸,由单位向区域延伸,由实体向网络延伸,由党的基层组织向其他各类组织延伸。截至2011年底,全国基层党组织总数达到402.7万个。作为基层党组织的带头人,了解和掌握党支部的基本知识,是切实履行好职责、开展好工作的基础。

第一节 党支部机构设置

一、党支部的设立

(一)建立党支部的原则

十八大修订通过的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并且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二)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又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可设立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支部委员会。

党员超过100人的,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如工作需要,经过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设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

经上级党组织决定,党员超过50人的也可不设总支部委员会,而设支部委员会;党员超过100人的也可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而设总支部委员会。

联合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生产单位、工作单位、行政单位、战斗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支部。

临时支部。外出执行某项临时性的任务,或者参加短期的学习或会议,或者被抽调参加某一个临时机构的工作,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均可设立临时党支部。

党支部一般应按照党员人数和分布情况划分党的小组,把干部党员和非干部党员一起编组过组织生活。

建立党的支部应当经过县、团或相当于县、团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党支部的领导机关是支部党员大会,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它直接选举出来的支部委员会。

建立党支部的一般程序是:

向上级党委写出建立党支部的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建制单位的工作性质、人员数量等简要情况;现有正式党员、预备党员的数量,建立党支部的依据和理由;所建党支部的性质;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数和委员设置方案等。

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支部后,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

召开党支部委员会,等额提名或直接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并对委员进行分工。

向上级党委写出党支部委员会组成的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选举支部委员会的依据;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简要情况,党支部委员会选举书记、副书记的情况以及党支部委员的分工情况。

上级批复。党支部委员会开始工作,履行职责。

二、支部委员会的设置

(一)支部委员会的产生

十八大《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根据这一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应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不能采取由委员会协商分工的办法产生书记、副书记。

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期满后应按时改选。委员如有缺额,应当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及时补选。

(二)支部委员会的组成人数

应根据本支部党员人数和工作的需要来确定,一般应是单数,并以3~5人为宜,最多不超过7人。

党员人数不足10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立支部委员会,只设支部书记一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一人,由支部正副书记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三)支部委员会委员的分工

支部委员会一般可设支部书记(必要时可设副书记)、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其他还可设纪律检查委员、生活委员、青年委员、统战委员、保密委员和妇女委员等。每个支部委员会设哪些委员,可根据实际需要来定,有的不一定设专职委员,可采取分工负责的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6日 14:24 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编辑:王千雪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