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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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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 党委成员;

  (二) 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 纪委领导成员;

  (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 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 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 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 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 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 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 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2日 18:45 来源:中共中央组织部 编辑:郭谕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