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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案例学党纪 这些“红线”当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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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案例学党纪  这些“红线”当警惕》

  【基本信息】

  作者:《中国纪检监察报》编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年8月

  【内容简介】

  “领导干部的家里如何办红白喜事”、“党员干部能否利用互联网开淘宝店、微店等卖东西”、“能不能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领导干部退休后能否参与经营活动”、“党员买卖股票,是否构成违纪”等等具体入微的问题,可能是每个党员在学党规、执党纪的过程中都会遇到。针对这些反映比较集中的疑难问题、具体问题,《中国纪检监察报》约请了一批执纪一线部门的专家领导,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了权威的解疑释惑,从案例入手,以简洁明了、深入浅出的“接地气”的方式直面广大党员干部的困惑,真正做到了帮助党员干部学懂会用、牢记党纪党规。在众多学习党纪党规的图书中显示出突出的权威性和具体的实用性。

   【目录】

  1.党员能在微信朋友圈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吗?

  2.以“揭秘”为噱头歪曲党史,是什么后果?

  3.给“封口费”阻止他人揭发,是什么行为?

  4.建“风水屋”保佑官运亨通,违反什么纪律?

  5.个人独断专行,只是作风霸道吗?

  6.对任免不满,能拒不赴任吗?

  7.去外地都要报告,管得太严了?

  8.隐瞒个人有关事项,是何种行为?

  9.干部档案造假,不仅是诚信问题

  10.自发组织老乡会,触犯党纪哪一条?

  11.在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后果很严重

  12.拿不拿外国绿卡,是个人私事吗?

  13.骗取学历 党纪不容

  14.帮人办事自己不收钱,就没事了?

  15.权权交易,算不算以权谋私?

  16.身边人借“势”谋利,不关党员干部的事?

  17.子女不工作拿工资,党员干部知情不管,是否违纪?

  18.收受不影响公务执行的礼金,是否违纪?

  19.收礼不对,送礼就对了?

  20.操办红白喜事,可以邀请服务对象吗?

  21.不能收受礼金礼品,就能接受旅游等安排吗

  22.高尔夫球无好坏,违规持卡却是错

  23.党员买卖股票,构成违纪吗?

  24.退休到企业兼职,是否违纪?

  25.违规经商办企业,赚到了?

  26.私人会所,能够随意出入吗?

  27.子女违规在自己辖区从业,领导干部能听之任之吗?

  28.风景名胜区虽好,能随便去那开会吗?

  29.个人花销,能“转嫁”给下属单位吗?

  30.“打白条”耍赖账,只是小事?

  31. 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纪律管不着吗?

  32.消极应付群众诉求,只是作风上的小事吗?

  33.大搞“形象工程”,只是政绩观问题吗?

  34.群众知情权,能够随意侵犯吗?

  35.班子成员违规违纪,党委书记能不管不问吗?

  36.上级来检查,能弄虚作假糊弄应付吗?

  37.自己不收好处,就能违规干预经济活动吗?

  38.手握权力,就能任性干预司法?

  39.违反公序良俗,只是道德问题吗?

  40.集体研究就能掩盖违纪实质吗?

  41.不收敛不收手,后果很严重

  42.对依法逮捕的党员,是否中止其党员权利?

  43.对违纪党员,能只惩戒不教育吗?

  附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精彩书摘】

收礼不对,送礼就对了?

  【模拟案例】

  王某,某市地税局一名科长,中共党员。一次,分管王某科室的副局长遭遇车祸,受伤住院。王某得知消息后,想去慰问一下,却为拿什么礼品犯了难。朋友提醒,不送礼品,可以直接给现金,一般来说送去200元即可。王某觉得有道理,但又认为“给领导送礼,200元太少”,最终给副局长送去2000元。

  【条例原文】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解析】

  现实中,关于不能收受超过一定限度的礼品,很多党员都有正确的是非观念和纪律认知。但是,对于能否给从事公务的人及其特定关系人送礼,却存在认识误区:“只要自己不收,给人送点总没啥大错吧。”殊不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仅收礼不对,不合规矩的送礼,也是错的。

  就拿王某来说,湖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金海指出,他借看望领导之机,送给领导严重超出当地礼尚往来标准的现金,违反了《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禁止以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送礼”的规定,应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向他人“送礼”构成违纪,必须是所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如果是在正常礼尚往来范围内,则不构成违纪。正常礼尚往来的认定标准,要结合当地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送收礼双方的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同时,这一纪律规定所约束的违纪情形,不限于送“礼品、礼金、消费卡”,也包括送能代币消费的一切新型消费卡,如各种电子支付券、电子红包等。

  此外,党员具有《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只有达到情节较重的,才给予党纪处分。“情节较重”,一般是指所送金额较大,或者多次送礼、向多人送礼等。对于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一个巴掌拍不响,送礼和收礼是一枚硬币的正反面。”金海表示,向公务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等“送礼”行为,是滋生和助长社会不良风气的重要因素,影响公务的公正执行,侵犯了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制度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第八十四条是《党纪处分条例》的新增条款,对党员的送礼行为进行约束,是通过整肃党风端正社会风气的具体体现。每一名党员都应提高思想认识,自觉遵守纪律,既不违规收礼,也不违规送礼。

  【延伸问答】

  问:领导干部参加下属的红白喜事,随礼了,是违纪行为吗?

  答:关于领导干部参加下属的红白喜事,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如果随礼了,要结合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等方面,根据随礼的性质和数额确定是否属于《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情形。

 帮人办事自己不收钱,就没事了?

  【模拟案例】

  秦某,某县副县长,分管全县文化体育工作,中共党员。为发展县里体育事业、提高群众身体素质,县政府决定在县城修建一个大型体育馆。工程招投标阶段,秦某的老同学、当地建筑老板周某找到秦某,请其为自己承揽该项目提供便利,考虑到同学情谊,秦某答应了。事后,周某“知恩图报”,多次给秦某送去财物,但考虑到现在管得严、风声紧,秦某皆予拒绝。之后,在秦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周某送给秦某儿子5万元人民币。直至他人举报案发,儿子也未将收受周某财物一事告知秦某。

  【条例原文】

  第八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解析】

  “办事者不收钱,收钱者不办事”。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帮别人办事,只要自己不收钱,就不会违反纪律。殊不知,依据新近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仅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有违纪律要求,一旦管不好亲属,自己办事、亲属收钱,只要情节较重,一样违反廉洁纪律。

  具体到秦某的案件,浙江省杭州市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朱春根指出,由于秦某对儿子收受他人财物一事并不知情,不能认定其构成收受他人财物错误,但这并不妨碍他构成违纪。

  他解释道,《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条将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亲属收受对方财物的情况,纳入纪律规制范畴,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这意味着,一旦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且情节较重,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的党员干部哪怕对此不知情,也要受到处分。本案中,秦某利用职权为周某谋利,其子收受周某5万元,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如果秦某对其子收受周某财物一事知情,则构成受贿。

  实践中,不仅存在党员干部为他人谋利,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收受对方财物的情况,如在浙江省衢州市委原常委叶志翔那里,“丈夫办事,妻子收钱”便是固定模式;还存在如情妇这样的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情况,如安徽省阜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太和县委原书记刘家坤便常常冲在前面为他人办事,情妇赵晓莉则在背后收钱。对此,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条也将此类情况纳入了惩戒范畴。

  “党的纪律决不允许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所欲为,也不允许他们的身边人就此获益。”朱春根提醒,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严以用权,就要严格按规矩办事,并加强对身边人的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任何时候都不能公权私用、以权谋私。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4日 11:23 来源:人民出版社 编辑:王壹霖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