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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见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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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作者:陈瑞华 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年6月

【内容简介】

本书初版于2002年,本次修订版本以法律格言的解读为主线,对全书内容进行了大幅度更新。本书对法律格言的解读没有采取学术论文的表述方式,而更多地采用即兴而发的方式。通过对一个个案例、故事、典故的解读,作者以一种非学院式的论述方式,或“娓娓道来”,或“循循善诱”,或“旁征博引”,通过对经典法律格言的分析和讨论,深入浅出地揭示了程序正义的理念。可以说,本书不仅是法学学子、法律从业人员的必读图书,更是对法律感兴趣的一般读者的首选法律读本。

【作者简介】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在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和法律程序等方面具有广泛的学术影响。曾被中国法学会评选为“第四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被教育部遴选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在正式的学术研究之余,致力于法律理念的普及和启蒙工作。在坚持“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的前提下,更追求“做万场讲座”,努力向法科学生、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普通公众传播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编辑推荐】

《看得见的正义》作为一本法学经典著作,时隔十年之后由陈瑞华教授全新修订,本书三分之二篇幅重新写作。在“程序正义”成为流行话语的当下,作者以深厚的学术功底为依托,用流畅的语言讲解“程序正义”的真正内涵,可以说是面向社会进行一场法学理论的知识普及。本书讲述的法律格言,极具传播性,初读令人耳目一新,细读则足以令人受益匪浅。

【目录】

第二版序言

初版序言

1.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2.听取另一方的陈述

3. 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之一)

4. 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之二)

5.既听取隆著者也听取卑微者

6.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7. 正义根植于信赖

8.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9.一事不再理

10.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

11.无救济则无权利

12.如果原告就是法官,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

13.任何人均无义务指控自己

14.任何人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

15.谁主张,谁举证

16.不能证明的事实就等于是不存在的

17.疑义时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18.谁来监督监督者

19.行使其权利的人,得视为不损害任何人

20.任何人在自己的案件中都不被视为可靠的证人

21.人的外部行为反映其内心秘密

22.公平游戏

23. 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

24.刑事诉讼法是被告人权利的大宪章

【章节选读】

曾有一位哲人问他的学生:假设你不得不面临这样两种处境:一是医生认为你身患严重疾病,只有将右腿截掉才能挽救你的生命,在取得同意后准备对你实施截肢手术;二是你在航海途中遭海盗的劫持,海盗要求你交出属于别人的珍宝,在遭到拒绝后准备砍下你右手的中指。如有可能,你愿意选择哪一种?为什么?学生沉思片刻,回答说:最好是哪一种也别让我选择,因为右腿和右手的中指我都不愿失去。哲人分析说:你的回答很机智,但回避了问题。实际上,选择第一种情况意味着你失去一条腿,但你受到了医生的善待:他珍视你的生命,也尊重你的自由意愿,截肢行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你避免更大的不幸;而如果选择第二种情况,你遭受的是小一些的损失——一根手指,但是海盗根本不把你当回事,既不尊重你的自由意志,也不顾及你的利益,砍手指行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财物,并为此不惜牺牲你应得的权利。学生恍然大悟:如此说来,第一种是可以接受的。

上述对话听起来近乎天方夜谭,但却以一种独特的方式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在自己的权益面临威胁时,人们不仅关注自己利益被剥夺的实际结果,而且也重视自己被对待的方式:在不幸的结果确属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人们可能更加注意自己是否受到了公正、人道的对待。这一问题归结起来,也就是过程与结果、程序与实体的关系问题。

在法律制度中,程序是指按照一定的步骤、顺序和方式形成某一法律决定的过程,国家通过立法对这种过程的规范和调整即形成专门的程序法。在这里,与程序相对应的是各种法律决定——如立法机构制定和通过的法律、行政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作出的司法判决或裁定,甚至还包括通过选举产生的领导人或民意代表等。在这些法律决定中,可能对公民的权益造成最大威胁的是刑事法律决定,即宣布一个人为罪犯,对其科处刑罚,从而使其财产、自由、名誉甚至生命受到剥夺。为了防止这种定罪、科刑权力的滥用,国家制定实施了刑法,使官员们对公民的定罪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量刑也要符合法定的刑罚种类和幅度,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所体现的是一种典型的法治思想:对于官员而言,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都是禁止的;而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凡是法律不禁止的都是允许的。这样,刑法就构成了对官员司法活动的实体性限制。但是,对于限制官员们的权力而言,仅仅有刑法是远远不够的。这不仅是因为刑法毕竟是规定罪与罚的法律,为公民的行为确立了一种外部的界限,而且更主要的是它规范的主要是官员司法活动的结果,而不是司法活动的过程。为了防止官员们在司法活动过程中不至于滥用权力,国家制定了一种程序法——刑事诉讼法。

……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6日 14:19 来源:北京大学出版社 编辑:代影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