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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条例》规定的执纪审查重点对象,以及强化执纪审查思想教育功能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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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要求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明确了审查的重点对象和审查方式。这是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现实需要,是坚持标本兼治、实现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的客观要求,是纪律检查机关深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实践成果。

  突出执纪审查重点对象,是由当前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任务决定的。1993年,我们党就认识到反腐败斗争形势是严峻的,此后一直沿用“依然严峻”的判断。党的十八大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化了对形势的认识,增加“复杂”二字,提出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要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老虎”、“苍蝇”一起打,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立场方向,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全面从严治党,必须讲政治、顾大局,把握“树木” 和“森林”关系,治病树、拔烂树、正歪树、护森林。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从形势任务出发,坚定立场方向,聚焦目标任务,制定科学的政策和策略,把握好执纪审查重点,不断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势头,坚决把腐败增量遏制住、把存量减下来。

  没有重点就没有政策。《条例》明确规定,“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有两类情况的要重点关注,有一类情况的也要认真对待。这是十八届党中央基于当前依然严峻复杂形势和遏制腐败蔓延目标任务所作出的正确决策,也是执纪审查必须把握好的一把尺子。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其中主要领导干部尤为重要。只有把主要领导干部看住了,把领导班子建设好了,才能以上率下,一个地方和部门的风气才能正起来。同时还要掌握好后备干部、即将进入党政领导班子的干部情况,避免出现“带病提拔”、“边腐边升”。只有增强监督的针对性,才能更好地发挥震慑和治本作用。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既要靠党的理想信念宗旨引领,又要靠严明的纪律作保障。执纪审查是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既要依规依纪查清违纪事实,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更要注重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发挥执纪审查的思想教育功能。纪律审查要始终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既以党的纪律尺子去衡量,又要把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作为执纪审查的第一课,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用党章唤醒激情燃烧岁月的记忆;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体现党内纪律审查的特色和优势。

  人无完人,金无足赤。党员干部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不可能不犯错误。犯了错误,在组织的帮助下能够及时改正,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还是好同志。纪律审查对象在没有被开除党籍之前,还是党内同志。在执纪审查过程中,不仅要以同志相称,更要以同志相待,帮助同志认识错误、分析错误、改正错误,为党尽量挽回损失,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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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9日 09:28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梁秀君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