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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保障党员权利》篇章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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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党员享有的第一项权利的具体措施

  根据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保障党员 “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权利的具体措施是:

  (1)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防止和克服少数基层党组织以工作忙、参加会议的党员数量少为借口,应该召开的党内会议不召开,应该传达的党内文件不传达的问题,确保党员参加党内有关会议的权利。

  (2)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3)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

  (4)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保障党员享有的第二项权利的具体措施

  根据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保障党员 “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权利的具体措施是: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防止和克服有些党员认为自己 “人微言轻,说话无用”,参加党的会议和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热情不高,不发言、不表态、不较真,或者是人云亦云的问题。

  保障党员享有的第三项权利的具体措施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保障党员 “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权利的具体措施是: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保障党员享有的第四项权利的具体措施

  党章规定的党员享有的第四项权利是:“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根据党章规定,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保障党员享有的这项权利规定了四项具体措施。

  (1)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2)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3)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4)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保障党员享有的第五项权利的具体措施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保障党员 “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的具体措施是:

  (1)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重要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2)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3)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

  (4)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5)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保障党员享有的第六项权利的具体措施

  党章规定的党员享有的第六项权利是:“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为保障党员享有这项权利, 《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提出的具体措施是:

  (1)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使党的组织有机会更多地听到本人和其他党员的意见,在澄清事实的基础上,全面准确地考虑和处理问题,避免作出片面的决定,同时也使受处分党员和其他党员受到教育。

  (2)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3)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保障党员享有的第七项权利的具体措施

  党章规定的党员享有的第七项权利是:“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应当明确,我们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党的决议和政策一经作出,每一名党员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坚决执行。这是党的纪律,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保证党的决议和政策得到迅速有效贯彻执行的必然要求。根据党章规定,如果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党组织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应进行必要的教育;对党员声明保留的意见,应当认真研究,作出相应的解释和说明。党员也应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以求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正确的理解。但是必须明确,在党内保留不同意见必须有一个前提,这就是坚决执行党的政策和决议,并且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决议和政策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保障党员享有的第八项权利的具体措施

  党章规定的党员享有的第八项权利是:“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为保障党员享有这项权利,《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了三项具体措施。

  (1)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2)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处理。

  (3)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8日 16:14 来源:党建读物出版社 编辑:王壹霖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