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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吿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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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章第三十八条规定:“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这一规定是在总结党内斗争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得出来的,对于保障党员正当权利、营造健康的党内政治生态十分必要。

  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确实存在这样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谁要敢于揭发他们的不法行为,谁要敢批评他们的不正之风,谁要不按照他们的旨意办事,就要遭受打击报复。有的当面假惺惺地作出礼贤下士、虚心听取意见的姿态,但如果真有人提批评意见了,就会秋后算账,背后找出各种理由给提批评意见的人“穿小鞋”。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捕风捉影、指鹿为马、诬告陷害是他们打击报复、陷害忠良的惯用伎俩。现实中也存在这样一些党员、干部,他们为了获得提拔晋升上的优势,或者为了发泄私愤等不正当目的,有的冒名他人,写信诬告;有的捏造问题,群发短信,散布谣言;有的雇人捉刀,网上发帖,无中生有,给他人乱泼脏水。

  这些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行为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影响极坏。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行为是心胸狭窄、个人品质低劣的表现,是我们党历来所反对的。这种行为会严重伤害检举者、批评人,一些批评者出于公心,敢于担当,正直坦诚地揭露问题,却因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在政治上受到排挤、精神上受到打击、感情上受到伤害甚至人身上受到攻击。纵容这种行为,就会让小人得志,助长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不正之风的嚣张气焰,邪气得不到压制,正气得不到伸张,恶化党内政治生态,使得好人主义盛行,导致敢说真话、敢于批评的人越来越少,对违法违纪行为听之任之、明哲保身的人越来越多,动真碰硬的批评难以开展,党内监督尤其是下级对上级以及同级之间督难以实施。

  各级党组织应认真贯彻落实党章规定,旗帜鲜明、义正辞严地严令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对于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不论是公开的还是隐蔽的,都要严格监督执纪问责,依照党纪国法严肃处理、以儆效尤。对于受到错告、诬告的党员、干部,如果经过核查没有发现举报线索的事项,要及时澄清事实,以正视听。对于因打击报复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党员、干部,要及时恢复其正常政治待遇和工作条件。总之,党组织要挺身而出为敢于批评、敢于担当、敢讲真话、不怕得罪人的党员、群众撑腰鼓劲,让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者不敢露头、没有市场。

(张青津 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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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7日 00:38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田延华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