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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的性质和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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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章第二十八条指出:“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这对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的性质和职权作了明确规定。

  按照行政区域划分来设置党的地方组织,是我们党设置党组织的一条基本原则。党章第二十八条所说的“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在实践中指的是地区和相当于地区的盟等地级行政区域。地区和盟在性质上不是一级地方政权,不能成立人民政府,而是设立行政公署,作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考虑到地区、盟这种行政区域的特殊性,与之相对应设置的党组织就是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地改市”和“盟改市”在不断推进,地区和盟的数量不断减少。截至2016年2月,全国现存8个地区、3个盟,具体是:黑龙江省的大兴安岭地区,西藏自治区的那曲地区、阿里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内蒙古自治区的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

  从性质上看,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派出机关,派出的依据是党章第十三条规定的“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因此,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并不是党的一级权力机构,不能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其领导成员不需要通过选举产生,而是由派出它的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直接任命。

  从职权上看,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代表上级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也就是说,它在本地区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虽然不是党的一级权力机构,但除了没有与党的代表大会有关的职权外,具备党的地方委员会大部分职权。所以《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可以参照执行本条例。”

  (杨安琪 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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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1日 00:17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石光辉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