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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2.副巡视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3.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4.副调研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5.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6.副主任科员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7.科员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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