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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章程(1992年10月18日十四大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1992年10月18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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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党组

  第四十六条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的委员会指定。党组设书记、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的委员会领导。

  第四十八条 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4日 13:45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王千雪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