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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华思想中的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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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礼:德法体用

“礼”,是中华民族传统价值观的又一个核心规范要求。“礼仪之邦”是对中华民族的美称。“礼”,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被称为“国之干”。

“礼”,原本是指祭祀之仪式。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礼”是一个包容性极强的概念,它起码包含三层含义:一是礼俗,这是日常生活中所应遵循的风土人情、风俗习惯;二是礼教,指外在形式的礼,被赋予价值内涵和道德内涵,是一整套道德规范体系;三是礼制,是一系列的政治法律制度,官制、军制、法制、田制等等,都被纳入其中。“礼”的核心价值观念实际上体现的是对社会秩序的意义和价值地位的认识和强调。

伦理道德层面的“礼”主要是指人们的行为规范和行为模式,是一种使道德仁义、人伦秩序化为现实的手段、措施和程序。宋明时期,“礼”成为一种绝对的、不能有任何违逆的伦理规范。这样,宗法伦理道德,孝、忠、悌、仁、慈、信等,都被作为本体化为“理”了。

“礼”作为价值理念和道德精神,其实施的途径主要有二:一是作为一种“制”;二是化为具体的“德”的内容。李觏在《礼论第五》中说:“礼与仁、义、智、信岂并列之物,仁、义、智、信者,实用也。礼者,虚称也,法制之总名也。”“礼”乃“德”之“制”的形式,是价值理念和道德精神实施的途径。“德体法用”,体现了“礼”的基本内涵。用现代的话说,“礼”既包括价值理念、道德精神,也包括法律制度,“德”为体,“法”为用。

第一,礼让。“礼”从广义上讲,既包括贵德、守法,还包括礼貌、礼节。所谓“明礼”,既指懂道德讲道德,知法守法,也指懂礼貌,讲礼节。礼让作为一种传统道德规范,主要是指狭义上的礼仪之“礼”,旨在“德以叙位,礼以定伦”,要求人们在各种不同的人际交往关系中,要有恭敬、谦让的精神和行为,以提高个人的道德素质,保持人际关系的和谐顺畅。所谓“礼仪之邦”,就包含着这一规范中所强调的好礼、有礼、礼貌、礼节等含义。

第二,贵德。中华民族传统核心价值观中,把道德规定为人的本质,坚持“礼乐为本,衣食为末”。例如,儒家的“立于礼”,即“归于仁”,就是以道德作为自己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属。在儒家看来,人的社会生活,在本质上就是道德的生活,只有“礼乐”才能给人以足与不足的心理答案,“礼乐”是衡量充足与富足的尺度,只有“礼乐”而不是物质生活才能带来真正意义上的心灵满足,体验到真实、持久的幸福,实现人的价值。儒家历来颂扬的“孔颜乐处”,就是立于礼,以道德为立人之本,主张在道德中去感受人生的充实、高尚和幸福。从待人处事方面讲,“立于礼”,就是使自己的一切言行都符合“礼”的要求,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自觉、努力地承担、履行自己应尽的社会职责和道德义务,如为君要仁、为臣须忠、为父须慈、为子须孝、为夫当正、为妻当贤、为兄当友、为弟当恭、为友要诚、为官应廉等。

因此在中国古代社会,“礼”不仅规定了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中各个角色的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还详细地规定了各自不同的行为规范,提出了各种具体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要求。因此,每个人在成为社会成员之前,必须学习、接受社会对他所提出的道德要求。“礼”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必要条件,是辨人禽的分异点,是人的基本行为规范,是修德行的主要依据和途径。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17日 10:48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编辑:代影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