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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华思想中的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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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义:公平正义

“义”,是中华文化传统核心价值观和道德精神的精蕴,是传统核心价值观对人的价值和品质问题的伦理思考与本质揭示。“义”的繁写是“義”,由“羊”和“我”构成。羊象征“善”和“美”。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义”的意蕴十分丰富。“义”可为仪,包括礼仪和风貌;可指适宜、正当,“义,宜也”;可为善、公正,“唯无不流,至平而上,义也”;可为道德原则的总称;亦可指“有利、利益”。中华民族传统核心价值观把“义”看作是人的根本价值追求,即人的立身之本和基本道德规范,基本的含义是判断是非、辨别善恶的标准,是人之为人的根据。

孔子最早提出了“义”,他说:“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初之,信以成之。”(《论语?卫灵公》)孟子则进一步阐释了“义”。他认为“信”和“果”都应当以“义”为前提,他甚至说:“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第一,正气。中华民族传统核心价值观认为,讲不讲“忠义”是衡量一个人的人格品行是否具有正气的最基本标准。“忠义”即正气,它包含三层意蕴:首先,“大义”是指对国家(古代表现为人们对一国之主君王)的忠诚,是最高价值意义上的“义”,可理解为正当、正义。人的一切言行宜与不宜,该与不该,须以“大义”为准;其次,“中义”是指对客观事实的尊重和对社会对他人的责任,可理解为做人的义务和本分,如不冤枉别人,不做违背良心的事情;再次,“小义”是指社会交往原则,即我们通常所讲的做人要讲义气,对亲人、对朋友、对乡里要厚道,遵守诺言,维护信誉等。做到三者合一,人们必赞之为一个具有“浩然正气”、堂堂正正的人。

第二,平等。中华民族的传统核心价值观,立足于农耕为“本务”、以家庭为“本位”的社会现实来看待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认为个人是不能离开他人而独立存在的,人只有在这种关系中才能确认自身的处境,实现自身的价值,因此,任何人都可以达到至善的道德制高点,人在道德本质上是平等的。正是这种以对人的社会本质和道德本质合一的自觉认识,中华民族才得以建构起以“仁”为核心的传统核心价值体系,形成重义轻利、先公后私、杀生成仁等价值追求和道德精神。传统核心价值观讲“仁民爱物”、“民胞物与”,讲安身立命与天下兴亡、百姓福祉联系在一起,表明了做人应当有一种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而不应仅仅从个人利益出发考虑问题。中华伦理文化的一大特色就是并不压抑和扼杀对个人欲望、个人利益的正当追求,而是要求实现两者的协调合一。由于每一个人都扮演着特定的社会角色,承担着特定的社会、家庭责任和义务,因此,人们必须懂得义务与权利的辩证统一的道理。尽管中华传统文化中所指的“人”,是处于宗法等级关系中的人,但在道德上提倡的是一种人际平等观念,它把人的本质归结于社会性,同时又不以贫富、长幼分贵贱,包含着合理的思想,体现了一种务实的人际平等交往理念。当然,现实情况远非如此,存在着事实上的人际不平等问题。仅仅作为一种伦理观念,而缺乏法律制度上的支持,一直以来中华文化并没有解决好人际平等问题,尽管低层的人们内心深处都被熏陶出了平等的观念,但往往不得不屈从于一种封建等级歧视的现实。

第三,奉献。中华民族传统核心价值观非常重视“义利”关系,强调“义”与“利”的对立与统一,凸显“奉献”在实现人生价值中的地位和意义。荀子主张“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先义而后利”。董仲舒提出“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中华民族传统核心价值观把“义”作为人的立身处世之本,主张处理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的原则,是先公后私,大公无私。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该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首要、最高的价值原则,个人利益要服从社会整体利益,主张把“小我”融入“大我”之中。

对民族利益、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至上的强调,塑造了中国人有着强烈的民族认同意识和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念,激励着无数仁人志士为国家、民族和社会整体利益而奉献,为“大义”而献身。通过维护民族大义、道德尊严来展现个人的人格魅力和存在价值,是中华民族对人生价值意义的独到理解,不同于西方个人主义的价值文化传统和功利主义的道德文化传统。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17日 10:48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编辑:代影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