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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兴国之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五讲》

四、法治: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如果没有比赛规则,足球比赛就会演变为球员之间的“肉搏战”;如果没有交通规则,车辆和行人就只能像无头苍蝇一样横冲直撞。在社会中,如果没有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社会就变得相互攻击、掠夺,弱肉强食,毫无安全感。只有制定良好的法律,并且政府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全体公民都严格依法办事,才能在各自追求自己正当利益的同时,不妨碍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纷争和混乱,实现人和人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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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角兽

中文的“法”字古体写作“灋”。据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廌”(zhì)是传说中的一种独角神兽,也是公平正义的象征,它生性正直,有着明辨是非、判断曲直的神性,在人们相互间发生纠纷时,就由其裁决。廌用其独角“触不直者”,被触者即为“败诉”。古人把这种生性正直、专触不直者的神明裁判者——廌纳入法的范畴,显然赋予了法的正直而无偏颇的价值内涵。

法治就是强调依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作为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法治是社会主义中国的价值追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我们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方针。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是指,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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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正式写入了宪法。依法治国方略写入宪法,赋予依法治国方略以宪法地位,加速推进法治,使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获得了宪法性的根本保障。

那么,法治到底包含哪些内容呢?

其一,法律至上。在法治国家里,法律是国王,而非国王是法律。法治首先意味着法律的权威、地位高于一切,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无论什么人、什么阶层、什么政党,都没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都服从于法律;如果谁违反了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法律至上实际上是要实现规则治理,努力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凡事“一断于法”,将明确稳定的规则作为“规矩”来规范国家和公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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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磨坊案”

1866年,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在波茨坦修建了一座行宫,有一次这位皇帝登高远眺,视线却被紧挨宫殿的一座磨坊挡住了。于是派人前去与磨坊主人协商,希望能够买下这座磨坊。不料无论“钦差”出多高的价钱,这个磨坊主就是不卖,他认准一个理:这座磨坊是祖上传下来的,不能败在我手里。气急败坏的“钦差”就把磨坊拆了。磨坊主不服,要告皇帝,好心的邻居劝他不要告,告也白告。但是这个磨坊主说,我相信我们普鲁士的法律是大于国王的。于是他将威廉一世告上法庭。地方法院居然受理了这状告本国君主的案子,判决结果居然是“威廉一世擅用王权,拆毁由私人拥有的房屋,违犯了帝国宪法第79条第6款,应立即重建一座磨坊,并赔偿损失费150塔勒”。皇帝只好执行,磨坊得以恢复原状。

其二,良法治理。法律有善恶之分,恶法是“披着羊皮的狼”,徒具法律的外衣,但不讲道理,不具备法律应有的价值追求和实质内容。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说过,“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治是“良法”之治。只有良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民众的认同,才会使民众信仰它、亲近它、爱护它、捍卫它,推行法治才有“群众基础”。而那些剥夺和限制公民的权利、加重社会公众的负担、维护少数人的利益、部门利益或特殊集团利益的法律,无法让人心悦诚服,不可能有长久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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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非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战胜国对纳粹德国主要战犯在纽伦堡进行了审判。在审判过程中,纳粹战犯宣称:战胜国和盟军无权对他们进行审判,因为他们屠杀犹太人只是在执行战时德国的法律,他们没有犯罪。

这样一来把法官难住了,后来他们不得不暂时休庭。后来德国一位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解决了这一难题。他说:“法律分法上之法和法下之法,以人类的共同理性,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作为展示内容的法是法上之法;凡是以背弃人类理性,漠视人的尊严、践踏人的权利为特征的法都是法下之法,法下之法是恶法,恶法非法也。”他的这一思想很快使法官们达成了共识,法官们认为,纳粹战犯执行的不是法律,而是一种罪恶。再次开庭,法官们以恶法非法的原理驳斥了纳粹的辩护理由,纽伦堡审判才得以顺利完成。

纽伦堡审判

名人隽语

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旋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意]贝卡里亚

其三,人权保护原则。法治的重要价值在于实现民主、保障公民权利。如果有法律法规侵犯到公民的自由或权利,就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正或被废除。法律规定了每个公民拥有一些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划定了属于个人的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域;法律也规定了每个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决不能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否则就受到相应的制裁;法律规定了国家权力机关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决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构建法治社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人们的福祉,因而法治也必然要以保护人权作为其重要内容。人权保障状况现已成为现代社会中区别法治国家和非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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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9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写入宪法之后,“人权入宪”提上日程。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作为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33条的第3款。2007年,党的十七大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和党章,是我国人权事业的突破性飞跃,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人权入宪”后的几年间,我国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原则,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重要法律,加大了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基本建立起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保障人权的法律体系。

其四,司法公正。“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只有司法公正,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才能确保国家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而不公正的司法,则是对法治的否定和背叛,是司法权滥用的结果,它不仅混淆了是非,而且会造成人们对法律权威性的怀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就无从谈起。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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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女神

在西方国家法院所在地的建筑物上或建筑物前,经常能看见正义女神的塑像:一位蒙上眼睛的女性,一手提着一个天秤,一手握着宝剑。在这里,之所以蒙眼,是因为司法纯靠理智,不靠误人的感官印象;天秤,比喻裁量公正;剑,表示制裁严厉,决不姑息。这其中,公平正义得到了生动的体现。

最后,法治政府。法治政府要求政府活动只能在法律之内而不能在法律之外,只能在法律之下而不能在法律之上,要求一切行政活动只能在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下进行。法治政府是一个有限的政府,政府的各个机构、部门必须依法设立,拥有的职权必须受到严格限制,那种“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的政府与法治社会格格不入;法治政府应当是责任政府,强调法律权威至上,政府违反法律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法治政府是民主政府,其权力的行使要充分、真实地代表民意,成为人民意志的执行者;法治政府是透明、廉洁的政府,任何公民、企业法人、组织都享有法定的知情权,政府应该接受公众的全面监督。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最重要的环节,只有法治政府建立起来,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才有可能实现。

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明确了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其中就包括“法治政府基本建成”

今天,我们为什么特别倡导法治,珍视法治呢?这是因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从野蛮到文明,从人治到法治,是人类发展过程中一个质的飞跃。用法律来治理国家,用法律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用法律来保障人们的权益,用法律来调节社会关系和利益纷争,是各个国家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普遍规则和行为底线。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我们经历了逐步建设法治,“文化大革命”践踏法治,“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恢复法治,改革开放大力建设完善法治,直到今天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这个过程中,既有丰富的经验,也有惨痛的教训。践踏法治的时代,是经济社会倒退的时代;建设法治的时代,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更是政治文明发展的时代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时代。法治与国家和社会治理之间息息相关,只有实行法治,才能保证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才能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赢得民心,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在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我们必须大力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

建设法治国家,需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遵法守法的政府、公正的司法、守法的公民。

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是指国家要健全法制体系,编制出一张完善的、严密的“法网”,使得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律可以遵循。“有法必依”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要严格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执法必严”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程序、基本原则和精神,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违法必究”,是指当人们的行为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不论职位高低,都必须依法追究责任,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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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从无法可依到法律部门齐全,从经历挫折、倒退到加快立法步伐……新中国成立几十年来,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步一步得以构建。截至2011年底,我国除通过了现行宪法外,还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39件,行政法规714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8921件。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

将法治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让法治成为人们共同的生活方式。法治不是一堆抽象的法律条文,法治也不单单是治国理政的宏大方略。对于每个人来说,法治应该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建设法治国家,要把法律的原则、法律的精神、法律的核心价值渗透到每个公民的内心深处,内化为我们的思想意识,并践行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使得抽象的法律条文变成人人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如果社会各方都能遵守法律规定,法治社会就建成了。

每个公民需要认真学习法律、遵守法律、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维护权利,以法律规范作为个人社会行为的圭臬;领导干部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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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邓小平:《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江泽民:《保障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权益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基点》,《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3.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4.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9日 16:57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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