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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兴国之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五讲》

 

【基本信息】

作者:中共中央组织部党员教育中心组织 编写(韩震主持编写)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年9月

【内容简介】

本书以十八大报告中“三个倡导”为主题,以体现核心价值观的12个关键词为纲,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兴国之魂”这一精神实质,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几个重要问题做了深入浅出的讲述。本书通过理论阐释、延伸阅读、经典论述、相关链接等环节,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呈现,把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理念讲清楚了,把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理念讲明白了,把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理念讲透彻了。本书是中组部党员教育中心编写的全国党员教育的一本好教材。

【作者简介】

韩震:北京外国语大学校长。

【相关链接】

《走自己的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八讲》

《小康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讲》

《美丽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五讲》

【目录】

第一讲 凝“神”聚“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义

一、社会变迁的价值指南

二、文化冲突中的价值引领

三、社会进步的价值理念

四、文明生活的价值规范

五、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基固本

第二讲 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一、富强:中华民族复兴的美好愿景

二、民主:社会主义的生命力之源

三、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四、和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第三讲 构建什么样的社会: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一、自由: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

二、平等:社会主义的重要标志

三、公正: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四、法治: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第四讲 塑造什么样的公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一、爱国:神圣的公民义务

二、敬业:基本的职业操守

三、诚信:做人的基本规范

四、友善:人际和睦的基础

第五讲 强“魂”健“体”:大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争当先锋:做积极宣传者

二、勇做表率:做忠实践行者

三、共圆“中国梦”

后记

【章节选读】

第三讲 构建什么样的社会: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应追求的理想价值属性,是立足于社会层面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提出的价值目标和现实要求。我们应该在深入理解和把握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内涵的基础上,积极践行。

一、自由: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

追求自由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天性。有史以来,人类在改造自然、社会和自身的过程中,对自由一直心向往之。裴多菲在《自由诗》“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中道出的价值真理,普希金在《自由颂》中倾吐的“我要为全世界讴歌自由”的澎湃激情,毛泽东在《沁园春·长沙》中所展示的“万类霜天竞自由”的自由心境,都经久不息地震撼着人们的心灵。在历史和现实中,无数仁人志士、普通百姓用生命谱写了一曲又一曲自由之歌,彰显了自由价值的崇高和伟大。

《共产党宣言》明确指出,共产主义社会“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图为1920年出版的第一个《共产党宣言》中译本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的终极价值和根本指向。共产主义社会是每个人得到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根据共产主义的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将使自己的成员能够全面地发挥他们各方面的才能,“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社会主义作为共产主义的初始阶段,是对资本主义社会普遍存在的奴役、剥削和压迫等不自由现象的反抗,是追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伟大事业。恩格斯指出:“我们的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这种制度将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

我们究竟应该怎样理解自由呢?

在政治上,自由主要是指公民享有的合法权益。也就是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拥有自由行动、不受限制的权利。自由的反面,是通过暴力、奴役、恐吓等手段限制人的意志和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公民享有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等等。对于公民的这些自由权利,其他公民、国家、社会不能以一些随意的借口加以侵犯。

在哲学上,自由是指人们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在这里,必然是指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自由不在于摆脱客观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利用这些规律。只有认识和掌握了必然,人类才会有自由;违背必然的所谓“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而是盲目的行动。

经典论述

当我们不知道自然规律的时候,自然规律是在我们的认识之外独立地存在着并起着作用,使我们成为“盲目的必然性”的奴隶。一经我们认识了这种不依赖于我们的意志和我们的意识而起着作用的(如马克思千百次反复说过的那样)规律,我们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列宁

自由是具体的、历史的。人的自由是和物质生产、社会进步相联系的。社会历史发展到什么程度,人的自由也就达到什么程度。在现实生活中,为了更好地实现自由,需要我们不断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先进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提高社会发展水平,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延伸阅读

免于匮乏的自由

富兰克林·罗斯福首次出任美国总统前的1932年冬,美国有超过1000万人失业,3000万人没有任何收入。罗斯福在一次广播讲话中,首次提出了“四大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的论断,将“免于匮乏”即脱离贫穷,定义为人的基本自由之一。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重申了这四大自由的精神。

在阶级社会中,自由是有阶级性的,超阶级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毛泽东指出:“实际上,世界上只有具体的自由,具体的民主,没有抽象的自由,抽象的民主。”任何阶级所宣称的自由都是为其利益服务的。资产阶级在革命时期所倡导的自由对于反对封建等级制度,对于人类的思想解放作出了重要贡献。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个人自由获得了很大发展。但是,资本主义的自由,只为占少数的资产阶级享有,而对于广大无产阶级而言则是形式上的、虚伪的自由。社会主义的自由是对广大人民群众而言的,其主体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是指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益。那种抽象的、所谓没有阶级性的自由是不存在的。

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社会主义自由不是随心所欲的,它必须以法律、纪律的许可为限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集体的权利,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一个人只有在不损害他人、集体、社会利益的前提下,才能享受广泛的权利。相反,如果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时,损害了他人、集体和社会的权利,国家就要干预。这样做,并不是侵犯人的自由权利,而是为了维护大多数人的自由。

相关链接

孟德斯鸠(1689-1755)

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孟德斯鸠

我们为什么要倡导自由观念呢?

这是因为,对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而言,自由是不可或缺的。只有尊重和保护自由权利,才能给人们带来安全感。试想,如果有这样一个国度,公民随时会因政治观点不同而被恐吓、被拘禁、被虐打,随时因宗教信仰不同而被羞辱、被歧视,那么人们就整天生活在惶恐之中,没有任何安全感,对未来也没有稳定的预期。

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只有在宽松的环境中,人才能得到自由全面的发展。人不是一架机器,不能按照一个模型铸造出来。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点,我们需要尊重每个人的个性。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能否繁荣昌盛,关键在于人民群众中蕴藏的创造潜力能否得到发挥。否则,社会进步就会停滞或遭到扼杀。只有创造出一个自由和开放的社会环境,以便人们进行多样化的选择,才能充分发挥人的个性。

名人隽语

一棵树上很难找到两片叶子形状完全一样,一千个人之中也很难找到两个人在思想情感上完全协调。——歌德

每个人都有他的隐藏的精华,和任何别人的精华不同,它使人具有自己的气味。——罗曼·罗兰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点,没有两个人一样的;真是人跟人各异,石头跟石头不同。然而大家合在一起,就成了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群英谱。——富尔曼诺夫

尊重和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我们党在建党之初就举起了“争自由,争人权”的旗帜。党领导人民推翻“三座大山”,争取实现民族独立,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争取人民自由权利的生动实践。改革开放以来,党提出了执政为民的理念,采取了一系列保障公民权利的有力措施,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为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了基本条件。为更好地实现自由的价值,我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还需要努力做好下列工作。

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自由的实现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没有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保障的自由,是建立在空中楼阁上的,是虚幻的自由。为了使每个公民获得自由全面的发展,我们需要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让每一个人,特别是生活困难群众获得充分的保障,获得良好的生存和发展条件,进而实现每个人心中的梦想。

延伸阅读

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物权法(草案)》

古语云: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一个人无法控制和支配自己的劳动所得,他就不愿意积极创造和积累财富,而一个社会没有充足的财富积累,就不会发展。只有公民的私有财产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其积极性,从而进一步推动社会的发展。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

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杜绝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发生。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做了明确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要进一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要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氛围,确保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实施;要加强立法监督和执法监督,坚决纠正各种侵犯公民自由权利的现象;将国家权力纳入法律的轨道,保证国家权力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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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杜绝暴力拆迁

在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暴力强制拆迁成为一个越来越严重的问题。某些地方政府在手续不完备、资格未被认定的情况下就擅自颁发拆迁许可证,并在与被拆迁人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就实施强制拆迁;某些地方政府不依靠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而是单方面地确定远远低于市场评估价格的补偿标准,并强迫被拆迁人接受。在实施拆迁的过程中,某些地方政府不仅不按规定给予被拆迁户足额补偿,而且也不提供临时住房或周转房,而是直接断水断电,并用暴力手段把被拆迁户驱赶到户外或荒郊野地,使其无家可归。这些问题的出现,暴露了我们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任重道远。必须要通过强有力的措施规范强拆、禁止暴力拆迁和违法强拆。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2001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11年1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除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外,不得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暴力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要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政府、各级官员,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好执行好这些规定。

保持自由宽松的文化氛围,鼓励“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真理越辩越明,任何观点只有经得起批驳才能为人们所接受,以强制作为后盾的意见是没有生命力的。文化的发展,是一种自由的事业,强制推行一种风格、一种学派,禁止另一种风格、另一种学派,会有害于文化的发展。在文化艺术工作中,要大力倡导“双百”方针,鼓励文化工作者自由创作,自由思考,艺术上不同的形式和风格得到自由发展,科学上不同学派可以自由争论,艺术和科学中的是非问题,要通过艺术界、科学界的自由讨论去解决,通过艺术和科学的实践去解决。

要创造尊重和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氛围。要在全社会广泛深入、持之以恒地开展正确权利观和权利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让人们充分认识权利的重要性,懂得依法维权,同时要做到尊重他人的权利。要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执政为民、尊重和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宣传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二、平等:社会主义的重要标志

平等,一个神圣的字眼,一个能够召唤起巨大激情与能量的价值追求。千百年来,人们为追求平等作了不懈的努力和抗争。早在公元前二世纪小亚细亚的奴隶起义,就提出过没有富人也没有穷人、没有奴隶也没有主人的“太阳国”的平等理想。我国秦末陈胜、吴广领导的农民起义,向着不平等社会制度发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平等呐喊。南宋钟相、杨幺起义,提出“等贵贱,均贫富”的响亮口号。明末李自成起义,提出了“均田免粮”的主张。太平天国领袖洪秀全提出了“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处不饱暖”的社会纲领。这些口号和主张深得民心,得到了老百姓的拥护,凸显了平等的价值和意义。近代以来,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赋予平等以更加深刻的逻辑内涵,从而使平等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制度革命的最有号召力和动员力的价值理念。

平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追求。早在16世纪,空想社会主义者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就描绘出了一个私有制被废除,产品归全社会所有,公民在政治上一律平等,人人参加劳动的平等社会。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的剥削和压迫进行了彻底的揭露和批判,将实现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剥削和压迫现象最终消除、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作为自己最崇高的理想追求。

那么平等究竟意味着什么?

平等意味着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没有人天生就是奴隶,生来就低人一等。平等权是现代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也就是说,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习惯、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的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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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总理的十条家规

坚决反对搞特权,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早在1956年,党的八届二中全会就提出了防止各级领导人员特权化,防止产生“特权阶层”的主张。党章更是早就明确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不得谋求私利和特权”。这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根本标志,是我们的立党之本。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周恩来就对自己、对亲属从严要求,不容忍亲属搞特殊化。在周恩来20多年的总理生涯中,周家逐渐形成了“十条家规”:一、晚辈不准丢下工作专程来看望他,只能在出差顺路时去看看;二、来者一律住国务院招待所;三、来者一律到食堂排队买饭菜,有工作的自己出钱,没工作的由总理代付伙食费;四、看戏以家属身份买票入场,不得用招待券;五、不许请客送礼;六、不许动用公家的汽车;七、凡个人生活上能做的事,不要别人代办;八、生活要艰苦朴素;九、在任何场合都不要说出与总理的关系,不要炫耀自己;十、不谋私利,不搞特殊化。这十条家规是周恩来高尚人格的写照,也展示了共产党人处理家国关系的崇高境界。

平等意味着公民的人格一律平等。人格是一个人在社会中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备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等。在现代社会,人有贫富之分,知识多寡之别,但不可有高低贵贱之分。公民的人格是一律平等的,公民的人格尊严要受到法律保护,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享有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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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任八路军一二九师师长刘伯承

1940年“百团大战”后的一天,当时担任八路军一二九师师长的刘伯承听到师机关有的人用轻蔑的语气把勤杂人员叫做“伙夫”、“马夫”、“卫兵”、“号兵”等,非常生气,他指出:“我们革命的军队官兵平等,都是革命大家庭的一员。今后,伙夫就叫炊事员,马夫就叫饲养员,挑夫就叫运输员,卫兵就叫警卫员,号兵就叫司号员,卫生兵就叫卫生员,勤务兵就叫公务员,理发师就叫理发员。”从此,八路军中的称谓就按照这个统一了下来,官兵关系也变得更加密切了。

平等意味着机会面前人人平等。机会决定了人的命运。如果一个人获得不了正常的竞赛资格,无法做到起点的平等,纵然有再大的本领,也将无济于事。机会不平等是阻塞一个人成功的首要条件。平等,最关键的是人人都拥有平等参与、平等选择、平等竞争的机会,所有职位对所有人开放。一个人只要有能力,只要肯努力,就会与他人一起共享人生出彩的机会,梦想成真的机会,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和进步的机会,这样的社会才可谓是平等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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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2月,恢复高考后的第一批大学生进入大学校门。这是清华大学77级的学生在课堂上

高考制度的公平性主要体现在机会平等方面。通过高考,国家的高等教育资源对所有公民平等开放。凡是中国公民,只要符合规定,都有同等机会和平等权利参与竞争。同时,成绩面前人人平等。每个公民不论家庭背景与身份如何,一视同仁。农家娃只要考得好,照样上北大、清华。大家都按同一规则参与竞争,获胜了,感到光荣;失败了,也不怨天尤人,从而可以有效地化解谁上谁不上的矛盾,保证社会的公平公正与和谐稳定。1977年恢复高考,实行以考试为主的招生方式,通过公平竞争来确定谁享受高教资源。它恢复了考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广大青年享受高等教育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亿万草根实现了以自身努力改变命运的传奇。

平等是具体的、历史的。平等观念属于上层建筑,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特定经济关系的反映。有什么样的物质条件,就有什么样的平等与平等观。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还没有压迫和奴役,没有阶级和贫富差别,氏族成员集体劳动,过着原始平等的生活。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以等级制度为重要特征的。在这些社会制度下,根本不存在现在的平等观念。恩格斯就说过,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人的不平等比任何平等要受重视得多。如果认为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么这在古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的。资产阶级响亮地提出了“人人平等”的口号,但是,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决定了资产阶级的平等不过是资本的特权、金钱的特权,是资产阶级在资本、金钱面前的平等。马克思指出:“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使得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为人们平等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的实现创造了坚实的条件,平等既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又成为社会主义发展的内在要求。

经典论述

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关系,而这种历史关系本身又以长期的已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什么都是,就不是永恒的真理。——恩格斯

在日常生活中,平等为什么不可或缺呢?

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们平等相待、平等地共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无论是在国家价值目标层面,还是在公众价值判断层面,平等都是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不可或缺的价值追求。

平等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公平正义包含着平等的因素。当每一个人都能平等地享有应该享受的权利,平等地获得应当获得的利益,那么这个社会就是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国家既应保障人人享有的平等权利,同时也应保障每个人基于其社会贡献所要求得到的权利、利益与尊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是要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平等享有的权利。

相关链接

机会平等是社会和谐的最大公约数

社会和谐稳定需要人们享有平等的权利,拥有平等的机会。“不怕财富不平等,就怕机会不平等。”一个良好的社会,财富不会平等,但机会必须要平等。只有机会平等,个人努力才有所依附,财富才能比较迅速地被创造出来,并且得到较合理的分配,弥补起点不公导致的结果不公;只有机会平等,不同阶层之间才能找到共识,社会怨恨才有可能平复,阶层断裂才有机会弥合。机会不平等,草根阶层机会被剥夺,贫者更贫、富者更富。一起原本稀松平常的小冲突,一旦被贴上身份、背景、地位等“符号”,冲突便可能升级。暴戾之气弥漫,公民安全感便基础不牢固。

平等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要求平等地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平等地发挥人的作用、平等地释放人的才能、平等地维护人的权利,这有利于保障人的尊严,激发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正是在自由、平等理念的指引下,资产阶级摧毁了封建等级制度,在客观上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社会主义不仅主张人人在政治上一律平等,还主张人们享有平等的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主张建立一个没有剥削和压迫的理想社会。这一平等公正的理想社会图景,激励着全世界无产阶级团结起来,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创造条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社会。

平等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必要条件。依法治国是我们的基本治国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的根本基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这一基础,法治就有可能被滥用,成为强权的借口,法律也就失去其权威性和神圣性。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弘扬平等的价值观,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一切国家公职人员都必须严格尊重和执行宪法与法律,做遵法守法的模范;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平等是人际交往的前提。平等意味着,在人际交往中,不以权压人、以强凌弱,不拿架子,不摆资格,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不伤害和侵犯他人利益。这种平等待人的态度是正常人际关系建立的前提。相互尊重给人以心理强化作用,每个人都希望与尊重自己的人开展交往。相反,如果不尊重对方,使对方产生厌恶心理,就会失去交往的前提。这是我们平时所说的,要想得到别人的尊重,首先就要尊重别人。

 延伸阅读

萧伯纳

十月革命胜利后,英国著名作家萧伯纳前往苏联考察。一天,他在大街上同一个苏联小女孩相识,两人玩了半天,很开心。分别时,萧伯纳觉得应告诉孩子自己是谁,于是问孩子:“小姑娘,你知道今天同你玩的是谁吗?”小姑娘答:“不知道。”萧伯纳说:“告诉你小姑娘,回家也告诉你妈妈,今天同你玩的是英国著名作家萧伯纳!”小姑娘听了以后很不高兴,回敬道:“你回家也告诉你妈妈,今天同你玩的是苏联小姑娘玛沙。”听了小姑娘的话,萧伯纳为之一震。孩子单纯幼稚,不识名人,头脑中没有世俗的等级观念,在与成人交往时,幼小纯洁的心灵同样渴望一份平等。萧伯纳为自己不经意间流露出的以名人自居的不平等态度而深感内疚。为此,他回国后专门写了一篇文章反省自己,并提醒世人与他人交往时一定要相互尊重,平等待人。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历史征程中,平等作为一种核心价值目标和价值导向,正经受着新的考验与洗礼,从而被赋予新的内涵与外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大力倡导平等观念,使人们充分认识平等观念的意义和价值,让平等内化于心。同时,在制度设计、个体践行方面作出积极的努力,使平等观念固化于制,外化于行,使我们的社会真正成为平等、公平、正义的社会。

在政治领域,积极推进以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为核心内容的政治体制改革。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切实保障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平等,优化参政议政的机制,切实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保障公民参与关切自身利益的各种决策。拓宽和健全监督渠道,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消除腐败、特权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延伸阅读

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这一修改实现了选举法的平等性原则,我国城乡居民选举首次实现“同票同权”。

在法律领域,深化和推进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法律制度改革,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做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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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在制度面前没有特权

各级领导干部是研究制定规章制度的领导者、指导者、决策者、拍板者。但有的领导干部却又常常成为规章制度的超脱者、逾越者、违反者甚至破坏者,成为在法规制度面前的特殊人,使严肃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失去公信力、约束力和执行力,造成法律法规、纪律条规、规章制度、通知要求、会议文件、领导讲话、“一把手”批示的次序颠倒,主次不分,轻重倒置。本来法律应当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但实际运用中总是“一把手”的批示、指示、批条、指令等最重要、最权威、最管用。凡事只要领导发了话,有了领导的条子,就有了尚方宝剑,就能一路“绿灯”,畅通无阻,甚至天马行空,为所欲为。

为了使各项法律法规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要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要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在执行制度上率先垂范,坚决同一切违反制度的现象作斗争。只有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作出榜样、抓出成效,才能形成自觉遵守和维护制度的良好风气。

在经济领域,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要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防止两极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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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主义不可取

要正确贯彻平等观,既需要旗帜鲜明地反对特权主义,又需要坚决摈弃平均主义。平均主义,简单地说就是不承认人们生活待遇上的正当的、合理的差别,不承认在分配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同。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曾把这种“粗陋的平均主义”的社会主义称为“原始的空想的”社会主义。平均主义的追求并不是建立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并不注重社会财富的增加,而只是主张平等地分配现有财产,使现有财产“平均化”。这种建立在物质匮乏基础上的“平均化”,只能是均贫,而绝非物质极大丰富基础上的平等即共同富裕。

在社会领域,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为所有人平等享有生存和发展权利、平等地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创造条件。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健全医疗保障体系,保证所有成员病有所医;加快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加快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城镇保障性住房制度,切实解决城镇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健全失业保障,切实解决社会失业待业人员的生活问题。

总之,我们应该坚持以发展为主题,在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基础上,着力实现政治领域的权利平等、经济领域的机会平等、分配领域的规则平等、社会领域的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从而营造更加平等公正的社会环境,实现人民群众平等参与、平等协商、平等竞争、平等发展的权利。

三、公正: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每个人都期望生活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在这里,被欺负了,会有人出来打抱不平;受委屈了,会有地方鸣冤申诉;被侵权了,会有法律制裁侵权者;有困难了,会有人伸出援助之手。生活在这种环境中,人们就会有幸福感和满足感。相反,生活在一个不公平的环境里,人们会感到郁闷、困惑、痛苦、无助,进而引发对社会的强烈不满,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要大力弘扬公平正义精神,努力使社会成为一个公正的社会,使公正成为社会最重要的价值取向,成为评价人的行为和社会制度是否合理的基础性尺度和准则。

那么究竟什么是公正呢?

公正作为一种重要的价值理念,被人们赋予了深刻的内涵。公平通常指一种对待人和事的不偏不倚的态度。我国东汉学者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讲到,“公”是平分的意思,“正”即“直”,不偏不倚。汉语中很多词语,例如“大公无私”、“铁面无私”、“奉公守法”就表达了这个意思。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说的要“一视同仁”、“买卖要公平”、“一碗水要端平”、“孩子们同在蓝天下要享受同样的教育机会”、“权力要在阳光下运行”、等等,也都涉及公平。中国历史上的铁面无私、公正办案的黑脸包公,以及西方一手握天秤、一手持利剑的正义女神的雕塑,都形象地表明了人们维持公平和守护正义的强烈渴望。

一般说来,公正主要是指权利公正、机会公正、规则公正。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具体来说,公正包括下面一些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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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强调公平就业、严禁就业歧视的原则体现在这部法律的多项具体条文中: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不得歧视残疾人;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法律还明确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其一,权利保障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个人来到世上,他就具有人所应该具有的基本权利,如生存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的权利等。权利保障原则是社会公正的底线,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这些基本权利必须予以切实的维护和保障,保证每个公民人之为人的尊严。近年来,我国大力保护人权,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确保人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台了一系列以民生为基础的社会政策,着力保护人们的社会经济权利,例如在城乡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体系,出台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来保障人们最基本的生存权、健康权和发展权,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社会底线公平。

其二,机会公平原则。机会公平包含三层含义:一是起点的平等,也就是说,凡是具有相同潜能的人都应当拥有同样的起点,以便争取同样的前景。二是实现过程本身的平等,也就是说,机会的实现过程必须排除一切非正常因素,如特权的干扰。三是承认并尊重人们在发展潜力方面的“自然”差异,以及由此带来的机会拥有方面的某些“不平等”。机会公平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机会平等的具体状况直接影响着社会成员未来分配的具体状况,机会的不同将导致未来发展结果的不同。

其三,按照贡献分配的原则。公平不等于结果完全一致。在生产和生活中,每个人所投入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所投入的生产要素不完全相同,因而各自对于社会的具体贡献也有所差异。在分配中,我们应该向贡献大的人倾斜,体现出分配的差异性。能力和贡献不同的人的收入拉开差距,这是公平的。这种分配方式也有利于调动人们的积极性,有利于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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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公平正义,不能抽象地空对空谈论,而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目前大家普遍认可的方面来看,有三种收入较高的情况人们普遍认为是公平的。一是“凭本事”获得的收入。如“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先后获得“国家特等发明奖”、“首届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等多项国内奖项和联合国“科学奖”、“沃尔夫奖”、“世界粮食奖”等11项国际大奖。仅首届“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一项,奖金就高达人民币500万元。但大家不会认为这不公平,因为他的杰出贡献有目共睹。二是“多付出”获得的收入。如远洋作业、高危作业等,薪资水平高于其他行业,人们也能接受。三是“来路正”的收入,如一些靠自身打拼实现壮大的企业,其负责人的薪酬要高一些。相反,对于那些利用投机取巧、钻国家政策空子或者行业垄断地位获得的高收入,则被视为有失公平。

其四,弱者关怀原则。一个社会如果一味地强调平等,难免陷入平均主义的困境,会严重伤害人们劳动的积极性,降低生产效率,不符合公正原则。但是,如果任由不平等发展,置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于不顾,任由贫富差距扩大的话,同样也会造成大量的不公正现象。因此,社会政策应该向弱势群体倾斜,保障弱者的基本权益,实现人人共享、普遍受益。

我们为什么要追求公正呢?

公正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就如同良心对于人一样不可或缺。公正是人类社会存在的首要原则,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人类对幸福生活的追求,必须建立在公正的基础上,否则社会就是一种缺乏道德约束的无序状态。很难想象在一个到处充斥着非正义的社会里,还会有爱、真诚、善良、正直、无私等可贵的美德;很难想象在一个连最基本的公正都无法保障的社会里,会诞生出伟大的创造和令后世景仰的辉煌灿烂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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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

当代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罗尔斯,在其名作《正义论》的一开始,对正义的重要性做了精彩论述。在罗尔斯看来,“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正因为公平正义这么重要,千百年来,人们对理想社会的期望,始终贯穿着对公正的追求。在我国古代,《礼记》中就曾描写了“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美好社会;孔子提出“不患寡而患不均”,主张在教育上“有教无类”;墨子主张爱无差等的“兼爱”,提倡利益共享,惠及人人。在古希腊,柏拉图首先提出了公平正义的问题,强调公正即和谐,正义是个人和国家的“善德”。近代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等人也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和研究。空想社会主义者把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未来理想社会的重要目标。由于历史和阶级的局限,这些思想家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难以得到很好的实现。马克思主义第一次把公正的实现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指明了社会不公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剥削制度,认为只有变革资本主义制度,消灭私有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为人类公平正义的实现指出了光明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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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有为的《大同书》

近代思想家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提出要建立一个“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在“大同”社会里,没有等级之分,没有种族之别;儿女由政府抚养,人们生老病死之事,“皆政府治之”;人人劳动,生产力高度发展,人们过着美好的生活;文教发达,人人有很高的文化教养和道德修养,社会风气优良。总之,这“大同”社会是个“至平、至公、至仁、治之至”的社会。《大同书》反映了康有为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思想,反映了人们对公正理想社会的渴望。但是,由于历史和阶级的局限,康有为所展现的“大同”理想只能是一种无法实现的空想。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提到此书,说“康有为写了《大同书》,他没有也不可能找到一条到达大同的路”。

既然公正是人类文明的基本价值,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以公正为价值底蕴。

公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社会应当是比以往任何社会形态都更加公正的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公平正义是我们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过程中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依据,是协调社会各阶层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增强社会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旗帜。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整个社会才会更加和谐稳定,全体人民才能进一步同心协力地共同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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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百姓对公正的期待

近些年来,百姓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公平程度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人们的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利益得到了更好的维护。但是人们在觉得日子越过越红火的同时,心中对公平感的追求也越来越强烈。自2002年起,人民网在“两会”期间都要进行一次民意测验,征集百姓最关注的十大社会热点问题。12年来的排行榜上,“社会保障”、“反腐倡廉”、“收入分配”、“教育公平”等蕴含公平正义的问题一直名列前茅。可以说,当前社会上的许多热点、难点、焦点问题都不同程度地与公正问题联系在一起。很显然,现实的状况与百姓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之间还有不小的差距。我们还需要花大力气加强社会公平建设,建立公平的分配机制、消除分配领域的不合理现象,为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和奋斗目标。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以追求和实现公正为己任。党领导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推翻“三座大山”,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不断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也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高度重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他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的设计和建设都包含着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在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邓小平提出社会主义要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从而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纳入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之中。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反复强调要把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作为涉及全社会的重要战略问题加以解决,通过政策、制度及社会保障等来逐步实现和满足人民利益。科学发展观把促进社会的公正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重要目标,并着力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正理念、规则和实现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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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晚年心系分配公平问题

1993年9月,89岁高龄的邓小平与其弟弟邓垦进行了一次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谈话。在谈话中,邓小平谈到了对发展起来以后中国所面临的深层次问题的思考。他说道:12亿人口怎样实现富裕,富裕起来以后财富怎样分配,这都是大问题。题目已经出来了,解决这个问题比解决发展起来的问题还困难。分配的问题大得很。我们讲要防止两极分化,实际上两极分化自然出现。要利用各种手段、各种方法、各种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中国人能干,但是问题也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随时都会出现新问题……少部分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到一定时候问题就会出来。这个问题要解决。过去我们讲先发展起来。现在看,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这番话,语重心长。它告诉我们,高高飘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应鲜明地展示“公正”两个大字;它激励国人,要创造性地走出一条“共同富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社会不公正,无论是对个人、社会还是国家而言,后果都很严重。对个人来讲,公平正义是心理底线,这一底线一旦被突破,人们对社会就会彻底丧失信心;对社会来讲,社会越不公平,不同社会群体间的关系就会越紧张,整个社会就会逐步走向隔离、分裂和对抗,甚至可能会陷入混乱和动荡状态;对国家来讲,公正的底线守不住,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果就会被否定,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会被质疑,最终会削弱党的执政基础,危及党的执政地位。那么,在现阶段如何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呢?

加快发展步伐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基础。目前存在的一些不公平现象,都是前进中的问题,最终的解决途径还是靠发展。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把社会财富这块“蛋糕”做大,同时更合理地“切好蛋糕”,才会更有效地促进公正。否则,只能是低水平、低层次的“公正”,贫富差距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

在现阶段,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关键是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其一,要努力营造维护权利公平的制度环境。切实维护和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各项权利,保证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工作就业的权利、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努力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均等的发展机会。坚持法律和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团体都不能有超越法律和规则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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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师范生教育

华东师范大学首届免费师范生毕业典礼

教育是民生之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起点。让生活在阳光下的每一个孩子都有机会享受高质量的教育,关乎社会公平,关乎和谐社会的建设,关乎民族的未来。近年来,我们坚持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民族、贫困地区倾斜,教育公平取得明显进步。其中,师范生免费教育工作就是落实教育权利公平的重要举措。2007年,国务院决定在教育部直属的六所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其目的是为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培养造就大批优秀中小学优秀教师。免费师范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毕业后须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其二,要高度重视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在改革发展的过程中,社会成员之间存在一定的收入差距是难以避免的,但应保持在合理范围内。如果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悬殊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不仅会挫伤人们的积极性,而且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为此,要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积极推进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完善分配制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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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收入差距扩大问题

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目前我国各个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国际上通常把基尼系数作为衡量收入差距的重要指标,一般认为,当基尼系数处于0.4-0.5,表示收入差距过大,超过0.5则意味着出现两极分化。根据2013年1月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2003年中国全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是0.479,2004年0.473,2005年0.485,2006年0.487,2007年0.484,2008年0.491,2009年0.490,2010年0.481,2011年0.477,2012年0.474。对我国这样一个典型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国家而言,虽然基尼系数并不能全面反映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但我国目前收入差距过大已是不争的事实。

其三,要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目前,在体制不断转换的过程中,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增加,农村劳动力加速向城镇流动,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一部分人的贫困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有效地扶助弱势群体,成为全社会和政府关注和重视的焦点问题。近年来,中央加大了政府转移支付力度,拿出更多的资金帮扶困难地区和困难群众。自2010年以来,中央财政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占到总支出的20%以上,并且逐年以比较高的速度增长,不断加大对贫困落后地区的投入,改善贫困人口的基本生存和生活条件。

其四,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孟子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礼记·礼运》中写道:“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这些大家十分熟悉的古语,表达了人们对社会和谐的憧憬,也反映了人们对良好的生活保障的期待。社会保障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收入分配的调节阀”、“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和“社会发展的稳定器”。作为国家和社会为保证其成员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救助和补助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障在调节收入分配、缓解社会矛盾、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国家长治久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使民众看得起病,看得好病,使医疗服务真正做到便民、利民、取信于民;不断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人们“养老不犯愁”;要健全城镇保障性住房制度,使广大百姓住有所居、安居乐业的梦想变成现实。

我们应该理性地认识到,公平正义的实现是一个过程。尽管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些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但这是一个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会遇到的困难。虽然这些问题看上去表现得很尖锐,但我们周围潜移默化的变化在告诉我们,从政府到社会公众,大家都在关注这些问题,并且也都在努力想办法尽快解决好这些问题。从医疗卫生到教育,从住房到养老,很多相关政策措施已经制定并颁布实施。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大家把公平正义视为弥足珍贵的价值,并为这一价值的实现付出持续不懈的努力,我们的社会将会变得更加美好。

四、法治: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如果没有比赛规则,足球比赛就会演变为球员之间的“肉搏战”;如果没有交通规则,车辆和行人就只能像无头苍蝇一样横冲直撞。在社会中,如果没有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社会就变得相互攻击、掠夺,弱肉强食,毫无安全感。只有制定良好的法律,并且政府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全体公民都严格依法办事,才能在各自追求自己正当利益的同时,不妨碍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纷争和混乱,实现人和人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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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角兽

中文的“法”字古体写作“灋”。据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廌”(zhì)是传说中的一种独角神兽,也是公平正义的象征,它生性正直,有着明辨是非、判断曲直的神性,在人们相互间发生纠纷时,就由其裁决。廌用其独角“触不直者”,被触者即为“败诉”。古人把这种生性正直、专触不直者的神明裁判者——廌纳入法的范畴,显然赋予了法的正直而无偏颇的价值内涵。

法治就是强调依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作为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法治是社会主义中国的价值追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我们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方针。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是指,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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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正式写入了宪法。依法治国方略写入宪法,赋予依法治国方略以宪法地位,加速推进法治,使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获得了宪法性的根本保障。

那么,法治到底包含哪些内容呢?

其一,法律至上。在法治国家里,法律是国王,而非国王是法律。法治首先意味着法律的权威、地位高于一切,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无论什么人、什么阶层、什么政党,都没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都服从于法律;如果谁违反了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法律至上实际上是要实现规则治理,努力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凡事“一断于法”,将明确稳定的规则作为“规矩”来规范国家和公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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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磨坊案”

1866年,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在波茨坦修建了一座行宫,有一次这位皇帝登高远眺,视线却被紧挨宫殿的一座磨坊挡住了。于是派人前去与磨坊主人协商,希望能够买下这座磨坊。不料无论“钦差”出多高的价钱,这个磨坊主就是不卖,他认准一个理:这座磨坊是祖上传下来的,不能败在我手里。气急败坏的“钦差”就把磨坊拆了。磨坊主不服,要告皇帝,好心的邻居劝他不要告,告也白告。但是这个磨坊主说,我相信我们普鲁士的法律是大于国王的。于是他将威廉一世告上法庭。地方法院居然受理了这状告本国君主的案子,判决结果居然是“威廉一世擅用王权,拆毁由私人拥有的房屋,违犯了帝国宪法第79条第6款,应立即重建一座磨坊,并赔偿损失费150塔勒”。皇帝只好执行,磨坊得以恢复原状。

其二,良法治理。法律有善恶之分,恶法是“披着羊皮的狼”,徒具法律的外衣,但不讲道理,不具备法律应有的价值追求和实质内容。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说过,“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治是“良法”之治。只有良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民众的认同,才会使民众信仰它、亲近它、爱护它、捍卫它,推行法治才有“群众基础”。而那些剥夺和限制公民的权利、加重社会公众的负担、维护少数人的利益、部门利益或特殊集团利益的法律,无法让人心悦诚服,不可能有长久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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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非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战胜国对纳粹德国主要战犯在纽伦堡进行了审判。在审判过程中,纳粹战犯宣称:战胜国和盟军无权对他们进行审判,因为他们屠杀犹太人只是在执行战时德国的法律,他们没有犯罪。

这样一来把法官难住了,后来他们不得不暂时休庭。后来德国一位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解决了这一难题。他说:“法律分法上之法和法下之法,以人类的共同理性,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作为展示内容的法是法上之法;凡是以背弃人类理性,漠视人的尊严、践踏人的权利为特征的法都是法下之法,法下之法是恶法,恶法非法也。”他的这一思想很快使法官们达成了共识,法官们认为,纳粹战犯执行的不是法律,而是一种罪恶。再次开庭,法官们以恶法非法的原理驳斥了纳粹的辩护理由,纽伦堡审判才得以顺利完成。

纽伦堡审判

名人隽语

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旋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意]贝卡里亚

其三,人权保护原则。法治的重要价值在于实现民主、保障公民权利。如果有法律法规侵犯到公民的自由或权利,就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正或被废除。法律规定了每个公民拥有一些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划定了属于个人的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域;法律也规定了每个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决不能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否则就受到相应的制裁;法律规定了国家权力机关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决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构建法治社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人们的福祉,因而法治也必然要以保护人权作为其重要内容。人权保障状况现已成为现代社会中区别法治国家和非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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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9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写入宪法之后,“人权入宪”提上日程。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作为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33条的第3款。2007年,党的十七大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和党章,是我国人权事业的突破性飞跃,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人权入宪”后的几年间,我国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原则,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重要法律,加大了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基本建立起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保障人权的法律体系。

其四,司法公正。“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只有司法公正,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才能确保国家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而不公正的司法,则是对法治的否定和背叛,是司法权滥用的结果,它不仅混淆了是非,而且会造成人们对法律权威性的怀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就无从谈起。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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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女神

在西方国家法院所在地的建筑物上或建筑物前,经常能看见正义女神的塑像:一位蒙上眼睛的女性,一手提着一个天秤,一手握着宝剑。在这里,之所以蒙眼,是因为司法纯靠理智,不靠误人的感官印象;天秤,比喻裁量公正;剑,表示制裁严厉,决不姑息。这其中,公平正义得到了生动的体现。

最后,法治政府。法治政府要求政府活动只能在法律之内而不能在法律之外,只能在法律之下而不能在法律之上,要求一切行政活动只能在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下进行。法治政府是一个有限的政府,政府的各个机构、部门必须依法设立,拥有的职权必须受到严格限制,那种“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的政府与法治社会格格不入;法治政府应当是责任政府,强调法律权威至上,政府违反法律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法治政府是民主政府,其权力的行使要充分、真实地代表民意,成为人民意志的执行者;法治政府是透明、廉洁的政府,任何公民、企业法人、组织都享有法定的知情权,政府应该接受公众的全面监督。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最重要的环节,只有法治政府建立起来,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才有可能实现。

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明确了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其中就包括“法治政府基本建成”

今天,我们为什么特别倡导法治,珍视法治呢?这是因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从野蛮到文明,从人治到法治,是人类发展过程中一个质的飞跃。用法律来治理国家,用法律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用法律来保障人们的权益,用法律来调节社会关系和利益纷争,是各个国家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普遍规则和行为底线。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我们经历了逐步建设法治,“文化大革命”践踏法治,“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恢复法治,改革开放大力建设完善法治,直到今天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这个过程中,既有丰富的经验,也有惨痛的教训。践踏法治的时代,是经济社会倒退的时代;建设法治的时代,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更是政治文明发展的时代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时代。法治与国家和社会治理之间息息相关,只有实行法治,才能保证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才能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赢得民心,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在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我们必须大力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

建设法治国家,需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遵法守法的政府、公正的司法、守法的公民。

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是指国家要健全法制体系,编制出一张完善的、严密的“法网”,使得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律可以遵循。“有法必依”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要严格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执法必严”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程序、基本原则和精神,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违法必究”,是指当人们的行为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不论职位高低,都必须依法追究责任,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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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从无法可依到法律部门齐全,从经历挫折、倒退到加快立法步伐……新中国成立几十年来,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步一步得以构建。截至2011年底,我国除通过了现行宪法外,还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39件,行政法规714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8921件。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

将法治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让法治成为人们共同的生活方式。法治不是一堆抽象的法律条文,法治也不单单是治国理政的宏大方略。对于每个人来说,法治应该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建设法治国家,要把法律的原则、法律的精神、法律的核心价值渗透到每个公民的内心深处,内化为我们的思想意识,并践行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使得抽象的法律条文变成人人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如果社会各方都能遵守法律规定,法治社会就建成了。

每个公民需要认真学习法律、遵守法律、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维护权利,以法律规范作为个人社会行为的圭臬;领导干部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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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邓小平:《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江泽民:《保障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权益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基点》,《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3.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4.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9日 16:57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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