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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热点面对面·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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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多民族国家统一的基础——为什么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政治制度,是正确处理我国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的基本方针。1949年9月,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包括各民族代表在内的600多位政协代表共同协商决定,建立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并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纲领专门阐述了新中国的 民族政策,明确把民族区域自治定为一项基本国策。提出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绝非偶然,它是基于我国历史与现实的国情作出的必然选择。

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和发展,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依据。几千年的历史一再表明,无论某一民族还是整个中华民族,都是团结则兴、分裂则亡。因而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共同缔造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认同自己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始终是各民族关系的主流。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和有效治理,不断增进着中华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缔造了同文同源、生生不息的民族血脉。

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在共同反抗外来侵略的浴血斗争中,中华各民族儿女深切体会到:伟大祖国是我们的共有家园,各族人民只有紧密地团结和联合起来,才能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只有实现国家的独立自主和繁荣富强,各民族才能拥有真正的自由、平等、发展和进步。

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的差异,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条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各民族频繁迁徙,逐渐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汉族作为中国人口最多的民族遍布全国,少数民族人口虽少,且主要聚居在广大边疆地区,但在内地所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都有居住。这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人口分布状况,决定了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不同类型和不同行政级别的民族自治地方,有利于民族关系的和谐稳定和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始终积极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由此出现了各民族团结友爱的大好局面。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少数民族被看作是“国族”的大小宗支,许多民族得不到承认,还有一些少数民族为了逃避民族压迫,被迫隐瞒了自己的民族身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颁布后,曾经遭受歧视和迫害的少数民族纷纷恢复了自己的民族身份。新中国成立一周年时,仅在来京观礼的少数民族代表中,就出现了60多种民族称谓。从1953年起,我国政府抽调大批专家学者,对各种民族称谓进行科学识别。在第一次人口普查的基础上,初步确认了哈尼、拉祜、撒拉、锡伯等38个民族;在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的基础上,又确认了毛南、阿昌、普米、独龙等15个民族;1965年,识别了珞巴族;1979年,确认基诺族。民族识别为落实民族平等政策、推行民族区域自治铺平了道路。这一中国特色的重要政治制度在探索中稳步推进: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截至2003年底,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1984年5月1日,我国颁布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把党和国家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法律化。2001年2月28日,又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对这一法律进行修改,进一步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法律地位,使这一制度的发展获得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我国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各民族人民拥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选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自治机关,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同时,各少数民族还通过选出本民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截至2003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33个、单行条例384个,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作出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有68件。三是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的正常宗教活动。四是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按照传统风俗习惯生活及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到2003年底,我国有22个少数民族使用28种本民族文字。在我国,无论在司法、行政、教育等领域还是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都得到广泛使用。此外,还拥有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其他各项权利。

改革开放2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始终坚持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根据新的情况和变化不断发展和完善这一制度。这些年来,党和政府加大了对民族自治地区的扶持力度。加大财政投入,采取各种措施进行扶贫。优先合理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帮助发展教育事业,增加社会事业投入,扶持扩大对外开放,组织发达地区开展对口支援,等等。2000年开始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对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更具有重大的意义。

经过5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的努力,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的生存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迅速发展。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策,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正确选择和伟大创举。它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生命力;它有利于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繁荣,得到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在新世纪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6日 14:13 来源:光明日报 编辑:朱子艳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