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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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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关于少数人闹事问题

一九五六年,在个别地方发生了少数工人学生罢工罢课的事件。这些人闹事的直接的原因,是有一些物质上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这些要求,有些是应当和可能解决的,有些是不适当的和要求过高、一时还不能解决的。但是发生闹事的更重要的因素,还是领导上的官僚主义。这种官僚主义的错误,有一些是要由上级机关负责,不能全怪下面。闹事的另一个原因是对于工人、学生缺乏思想政治教育。一九五六年,还有少数合作社社员闹社的事件,主要原因也是领导上的官僚主义和对于群众缺乏教育。

应该承认:有些群众往往容易注意当前的、局部的、个人的利益,而不了解或者不很了解长远的、全国性的、集体的利益。不少青年人由于缺少政治经验和社会生活经验,不善于把旧中国和新中国加以比较,不容易深切了解我国人民曾经怎样经历千辛万苦的斗争才摆脱了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的压迫,而建立一个美好的社会主义社会要经过怎样的长时间的艰苦劳动。因此,需要在群众中间经常进行生动的、切实的政治教育,并且应当经常把发生的困难向他们作真实的说明,和他们一起研究如何解决困难的办法。

我们是不赞成闹事的,因为人民内部的矛盾可以用“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去解决,而闹事总会要造成一些损失,不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我们相信,我国广大的人民群众是拥护社会主义的,他们很守纪律,很讲道理,决不无故闹事。但是这并不是说,在我国已经没有了发生群众闹事的可能性。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当注意的是:(一)为了从根本上消灭发生闹事的原因,必须坚决地克服官僚主义,很好地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恰当地处理各种矛盾。只要做到这一条,一般地就不会发生闹事的问题。(二)如果由于我们的工作做得不好,闹了事,那就应当把闹事的群众引向正确的道路,利用闹事来作为改善工作、教育干部和群众的一种特殊手段,解决平日所没有解决的问题。应当在处理闹事的过程中,进行细致的工作,不要用简单的方法去处理,不要“草率收兵”。对于闹事的带头人物,除了那些违犯刑法的分子和现行反革命分子应当法办以外,不应当轻易开除。在我们这样大的国家里,有少数人闹事,并不值得大惊小怪,倒是足以帮助我们克服官僚主义。

在我们社会里,也有少数不顾公共利益、蛮不讲理、行凶犯法的人。他们可能利用和歪曲我们的方针,故意提出无理的要求来煽动群众,或者故意造谣生事,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对于这种人,我们并不赞成放纵他们。相反,必须给予必要的法律的制裁。惩治这种人是社会广大群众的要求,不予惩治则是违反群众意愿的。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19日 14:11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编辑:代影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