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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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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公平正义制度建设重要内容之一。公共财政基本目标之一。指政府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标准的、最终大致均等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主要实现手段是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即资金、劳务或其他资产由一方向另一方无偿转移。基本公共服务是覆盖全体公民、满足公民对公共资源最低需求的公共服务,涉及义务教育、医疗、住房、治安、就业、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方面。其特点是基本权益性、公共负担性、政府负责性、公平性、公益性和普惠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就是要逐步使全体公民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权利得到基本实现和维护,特别是使困难群众和困难地区尽快享受到社会平均水平的基本公共服务。这既是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衡量政府绩效的新理念、新导向,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政策措施。均等化不是平均化。均等化是基于公平原则和社会平均水平,把贫富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促进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经济社会之间协调发展,使不同社会阶层均衡受益,由此确保全体人民公平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消除不和谐因素;而平均化则是对公共资源进行单纯的份额等同的分配,既不公平也无效率,有碍于全体人民共享水平不断提高的基本公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尚不能满足社会需要,还存在不平衡现象。看病难、看病贵,上学难、上学贵,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滞后,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城乡发展差距和收入差距仍在拉大。这些问题大都同基本公共服务不足、缺失和失衡有关,亟须通过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来加以解决。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已具备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条件。近年来,我国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能不断强化,财政预算和支出逐渐向公共服务领域倾斜,公共财政体制建设不断推进。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 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收支结构,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加大财政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投入。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07日 16:25 来源:人民网 编辑:樊响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