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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经济利益与中国农民犯罪原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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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简介:本书论证了压力—反应模式对研究农民犯罪的适用性,构建了农民犯罪成因分析的理论框架,系统探讨了农民犯罪的发生机理和深层原因,得出了经济压力是农民犯罪主要驱动力的基本判断;分析了农民经济压力的来源、特征以及经济压力下农民生存的困境;剖析了经济压力传递、承纳过程,归纳出农民应对压力的基本方式,阐明了诱惑农民犯罪的社会与个人因素;构建了农民犯罪的成本收益模型,揭示了农民犯罪经济决策的过程;形成了预防农民犯罪的制度创新设计,提出了科学可行的应对思路与对策。

作者简介:

陈里,河南镇平人,陕西省公安厅副厅长。管理学博士、硕士生导师。西北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兼职教授、陕西省委党校客座教授、陕西省法学会副会长。

先后在《西北大学学报》、《人民公安报》、《陕西日报》等刊物上发表了《信息化时代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几点思考》、《农民犯罪的经济原因》、《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与对策》、《只有带着感情才能解决群众信访问题》等学术论文30余篇。出版了《经济利益与中国农民犯罪原因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博士文库)、《领导国学智慧全书》等著作。

《经济利益与中国农民犯罪原因研究》一书抓住了这样两个问题,实际上就是农民的社会管理问题。该书以全新的视角去研究农民犯罪的发生机理,全面剖析农民犯罪的经济决策构成,在这个基础上提出了比较有效防范农民犯罪的制度设计和政策设计,提出了通过调整经济利益关系来预防农民犯罪的基本思路,就是不仅仅犯罪以后我们怎么样,而且要防患于未然。——全国政协常委、民盟中央常务副主席 张宝文

该书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来分析我国现阶段农民发生犯罪现象的原因机理,构建了一个农民犯罪的成本收益模型,不仅剖析了农民犯罪的过程,更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就加强社会治理、预防农民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着眼于实现农村的富强民主文明的目标来提出对策建议。——中纪委驻中国社会科学院纪检组组长 李秋芳

这本书提供了综合性的解决方案,对我们很有启发。农民犯罪的问题,需要用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的手段综合解决。综合性的解决方案依赖于综合性的研究成果,跨学科、跨领域研究和解决问题都非常重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党委书记、副所长 陈甦

看得出作者是做了扎实研究的。这个研究很可贵的一点还在于宏观与微观的结合。反映了作者不光有很深的学术造诣,也有极强烈的政治敏锐性和实践眼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社长兼总编辑 赵剑英

这是一部理论联系实际的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我国关于犯罪的刑法学发达,犯罪学落后,这恰好跟西方不同,刑法学发达意味着我们对待犯罪问题主要在惩罚上、在事后上,犯罪学发达是挖掘犯罪产生的原因,在预防上下功夫。在中国理论这么一个状况下,我们又面临着社会转型,犯罪问题这么复杂,陈里博士敢于选择这样一个题目来研究,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西北政法大学校长 贾宇

陈里同志研究农民犯罪问题不是就事论事,而是与整个和谐社会的建设,与社会管理的创新,与农村社会的管理创新联系起来,无疑就具有了更高的站位。他不仅仅揭露问题、分析现象,而且更重视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总体看,这一研究成果既有学院派的严谨,又切中当前的社会管理与经济发展实际,称之为犯罪学研究的一部力作是恰当的。——人民法院报总编辑 倪寿明

经朋友推荐,我认真翻阅了陈里博士的《经济利益与中国农民犯罪原因研究》一书,收获颇多,也深为作者对社会尤其是对农民的那份真诚、理性和深情而感动。我认为作者的认知是理性的,其应对策略应是有效并可期待的。

犯罪是一个古老而又现实的社会现象。虽然犯罪是形形色色的,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原因。但各种犯罪又往往因主体的类同而具有某种共同的属性。探究同类主体犯罪原因,对于认识相关犯罪,进而有效预防犯罪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陈里的这一著作,正是将农民犯罪作为一个整体来探究其原因的。

这一著作对农民犯罪与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作了理性的认知。通过作者引证的材料和数据可以看到,近年来,农民以财产为目的的犯罪率高达80%乃至更高。作者不仅注意到了体现在犯罪类别和罪名上的经济利益特性,而且进一步分析了这些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在结构上正发生的变化。他认为“农民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的内部结构也逐渐发生较明显的变化,一般性的侵财案件如盗窃案件下降,带暴力或暴利性、智能性的犯罪如抢劫、诈骗、拐卖人口、贩卖毒品等案件上升。”(第44页)在此基础上,作者进一步对“犯罪与经济利益的相关性”作了理论解说。在对两者的一般关系进行论述的基础上,作者特别指出:农民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是对合法经济利益关系的非法调整和反叛”,“是对合法经济秩序下形成的经济压力的应对反应”,“犯罪分子企图通过提高经济地位进而提高其社会地位”。应该说,作者关于农民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解析是准确而明晰的。对于犯罪本身的认识,是我们寻找预防犯罪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作者这样的认识基础,为他预防农民财产犯罪的对策性研究作了很好的学理铺垫。

认识犯罪只是前提和基础,有效预防犯罪才是目的。预防农民犯罪的路径与措施多样。“农民犯罪是一个有多重因素诱发,并经历了一系列传导过程之后才最终发生的。在这一传导过程中,我们可以采取各种措施,综合防治,从各个角度预防农民犯罪的最终发生。这些干预措施应是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作用,形成完整的干预体系。”(第261页)对于预防农民犯罪的思考,作者从因素干预和过程干预两个方面做出了更有见地的论证。

针对因素干预,作者主张,“通过对影响农民犯罪发生的一系列因素进行干预,以期消除或者减小农民犯罪的诱致因素。”(第261页)“对这些因素施加干预措施,能够有效地预防农民犯罪。”(第261页)这一认知十分有见地。就同类犯罪主体或者同类罪名犯罪来说,其诱发因素一定是多种多样的。对农民犯罪的各种诱因进行解析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干预,分别应对,综合统一,无疑会产生出异乎寻常的总体效用。

针对过程干预,作者指出,“在经济压力形成、传导、农民承纳及应对过程中,通过一些措施,或者改变过程中的机制、方向,使经济压力消失、减弱;或者提高农民承纳经济压力的能力,以期实现终止农民犯罪的目的。”(第261—262页)对经济压力的形成、传导、农民承纳和应对过程进行干预,是有效预防犯罪的重要措施。这是对因素干预的进一步延伸与深化。如果我们在因素干预的基础上,能够有效进行过程干预,农民犯罪必将大大减少甚至从根本上加以预防。

基于农民犯罪各种因素与相关过程的解析,作者提出了阻断经济压力传导链以预防农民犯罪的措施。对于农民犯罪,尤其是农民关于财产的犯罪,这种阻断将是最根本的措施。如果我们能够如作者所述那样努力为之,可以坚信,减少甚至从根本上预防农民犯罪尤其是因经济利益的犯罪是可能的。我们深为期待。(作者:卓泽渊 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院长)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2日 09:47 来源:人民网 编辑:张青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