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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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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指中共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责任主体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尤其是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1998年11月21日发布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 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党组)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党组)副书记、常委(成员)、委员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行政)领导班子对本级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政府(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对本级政府(行政)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政府(行政)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领导责任主要有七个方面: (1)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3) 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4)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5) 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6) 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7) 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5日 10:43 来源:人民网 编辑:樊响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