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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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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中国共产党对待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即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主要内容是: (1)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和不同教派的群众之间,要彼此尊重,相互团结,和睦相处,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2) 保护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信徒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所进行的正常宗教活动,均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同时,宗教团体按照宪法、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可以开办宗教院校,出版宗教书刊,经售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进行宗教学术文化交流等。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事务和教育制度,损害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3) 我国各种宗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实行独立自主自办和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一项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和宗教存在的客观规律而制定的、符合人民利益的政策。早在1931年中央苏区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就规定: 中华苏维埃政权保障工农劳苦民众的真正信教自由。1945年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一文中明确提出:“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1092页)1949年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利。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中对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作了更明确、更充分的规定。随着我国国际交往的日益扩大,宗教界的对外友好往来也日益发展,成为国际民间友好往来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再一次提出: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加强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团结,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6日 19:57 来源:人民网 编辑:樊响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