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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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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国处理国与国关系的一项基本政策,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其内容是: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第一次见之于1954年4月中印两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中。同年6月中印、中缅总理的联合声明确认为指导两国之间关系的原则。1955年4月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亚洲国家会议通过决议支持五项原则,并要求亚洲和世界各国政府将它作为它们同所有国家关系的基础。1955年4月在印度尼西亚万隆召开的亚非会议《最后公报》宣布各国和平相处和友好合作的十项原则。联大1970年10月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中列举了与五项原则内容基本一致的各项原则。1974年12月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包括了五项原则。20世纪70年代,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逐渐为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所接受。1972年美国尼克松总统与日本田中首相访华时发表的上海公报和中日联合声明,都同意根据五项原则来处理国家之间关系,建立国家间的和平友好关系。1978年8月中日签订和平友好条约,五项原则被写在第1条正文中;1979年1月中美建交,又重申上海公报中的各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为世界许多国家所接受,成为处理不同社会和政治制度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9日 14:02 来源:人民网 编辑:樊响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