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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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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型政府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管理任务之一。指遵循社会公正和民主,按公共参与和共同治理的法定机制和程序而组建起来的,为公民提供满意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政府。“服务型政府”的理念由西方国家于20世纪80年代在“新公共管理”运动背景下首先提出。在我国,温家宝2004年2月21日正式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主张,并在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阐述了服务型政府的内涵:“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更好地为基层、企业和社会公众服务。”要求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原则,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优化机构设置,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 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服务型政府由四方面基本关系决定: (1) 普遍公民主权基础上的民主与宪政关系: 决定了国家权力的公共性质和政府为公民服务的地位;(2) 政府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市场经济是主体,政府为市场经济服务;(3) 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政府为公民社会服务;(4) 直接公共服务与间接公共服务的关系: 前者是满足公民的直接需求;后者是通过经济调控、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满足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发展的需要。其基本特点是: (1) 以民为本的政府;(2) 职能有限政府;(3) 法治政府;(4) 信用政府;(5) 廉价政府;(6) 民主参与政府;(7) 不断自我完善和创新的政府。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9日 10:19 来源:人民网 编辑:樊响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