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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破坏经济秩序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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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列举破坏经济秩序的行为共有16条,它们是:

(一)进行走私或者单位走私;

(二)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三)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及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

(四)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

(五)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前款所列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公司)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七)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前款所列人员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

(八)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九)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

(十)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或者强迫金融企业或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违纪违法;

(十一)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或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

(十二)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

(十三)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

(十四)从事资产评估、验资(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文件;

(十五)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十六)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3日 15:21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杨猛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