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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党员的经济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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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经济行为,是指党员担任社会公职或经手、管理国家、企业、事业财物,以及从事借贷、购销、收支、运营等各种经济活动事宜中,涉及俭朴与奢侈、廉洁与腐败、守法与违法等范畴的思想和行为。党对党员经济行为的规范要求,在过去革命战争年代,主要涉及党务和军务范围少数同财物有关的人员之中,条规比较原则、简单。全国革命胜利之后,随着担任社会公职的党员增多,特别是近20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党员直接从事经济活动人员或有较多经济联系的人员显著增加,因而对党员经济行为加以必要的具体的规范,就提上了党的重要工作日程。有一部分党员同时就是党政领导干部,他们的行为理所当然应受到廉政类行为规范的指导和约束,其他并未担任党政领导工作的党员,他们的行为同时也受到工作类(或职业的)行为规范的制约。所以,以上几类规范在若干内容上有所交叉重叠,只是为了有所区别,有所侧重,在经济类行为规范中,主要的适应对象是一般从事经济活动或有一定经济行为的普通党员。主要的规范要求有:正确对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严格执行党在现阶段的经济方针,包括分配、劳动等政策,切实遵守国家经济法令、规章,自觉接受党和政府行政监察、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检查,以及正确处理个人经济利益问题等等。江泽民同志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科学社会主义实践的一个伟大创造,共产党员要用党性来保证和促进这个新体制的建立,同时要用党性来抵制市场活动中的消极因素,使这一新的经济体制服务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要坚决防止权力商品化,坚决防止把等价交换原则引人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现阶段党对党员经济行为的规范要求,从根本上讲,正是体现了上述精神。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原来试行条例的基础上,将经济类违纪行为细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违反财经纪律等,从禁止的角度作出了具体规范。主要的是: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贪污公共财物,不得收受贿赂或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不得接受可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或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上交而不交,不得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行贿或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回扣,不得进行走私,不得偷税、抗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隐瞒、截留应当上缴的国家财政收人,不得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产拨款、退税款或其他补贴,不得挪用公款或挪用本单位资金,不得用公款超标准建房、买房、装修住房,不得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进口豪华小轿车,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或参与用公款支付的夜总会等娱乐活动或以其他方式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资财,不得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其他营利性活动,等等。此外,凡盗窃、诈骗、勒索、哄抢公私财物,已经在税务、海关、财政金融等方面有违法行为的均要受到党的纪律处分。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2日 10:58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梁秀君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