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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党内监督条例》颁布看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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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里程碑——从《党内监督条例》颁布看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缺乏有效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不能自我警醒的政党,终将丧失生机。对建党83年、执政55年的中国共产党而言,要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始终充满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就必须大力加强党内监督。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向全党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在党内法规层面对党内监督作出制度化规范,是中国共产党为解决自身问题进行的一项伟大创举,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自身建设从此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13年磨一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党内监督的思路逐渐成熟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作出的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决策,是对全党新的重大考验。在此时推出党内监督条例,可谓‘考验正当时,新规应运生’。”谈起《条例》的出台背景,从事40多年党建研究的中央党校教授叶笃初这样说。

    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矢志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而也把加强党内监督摆在自身建设的突出位置。改革开放以来,以邓小平同志、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加强党内监督,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思想,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

    1990年3月,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党内监督,日益成为中国共产党亟待破解的时代课题。

    2002年金秋,党的十六大在北京举行。会议在系统总结各级党组织新探索、新做法、新经验的基础上,对新世纪新阶段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实现了一系列重大理论突破,为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指明了方向。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把加强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重要环节,紧抓不放。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代表党中央郑重表态,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全党和全国人民的监督。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党内外、海内外引起强烈反响。

    红旗出版社副总编辑、党建研究专家黄苇町认为,这些年来,党的各级组织根据中央的精神并结合实际,在党内监督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形成了述职述廉、巡视、谈话和诫勉等一系列党内监督的好做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各级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断提高。”

    理论的突破、实践的发展,为《条例》的出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新一届中央纪委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将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列入了重要工作日程。江苏省纪委书记王寿亭认为,经过13年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我们党初步总结出了一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党内监督的思路。正式推出《党内监督条例》的条件和时机已基本成熟。“从这个意义上说,《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党的自身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没有制度的监督最软弱:反腐败斗争实现4个重要转变和重大进步

    腐败不除,亡党亡国。反对腐败始终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

    这些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继承中发展,取得了新的明显成效。然而,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在一些领域仍然存在,反腐败形势仍然比较严峻。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注重预防,努力建设有效的预防腐败体系,这是总结长期以来反腐败斗争经验得出的科学结论。

    监督是制度反腐的重要环节。黄苇町列举一些“落马”高官的实例后指出,在犯重大错误之前,几乎没有什么可以监督这些人。“一方面他们自己不能正确对待权力,另一方面也很少有人对他们提醒、劝告和警示,党内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当然,不能说过去我们党就没有党内监督,实际上监督工作、监督活动历来就有,而且有时候还比较有效。”叶笃初说,“但是只有到党内监督条例颁布实施之后,我们才能说监督制度的基本建设初步完成。它对各级党的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人将产生十分重要的监督制约作用。”

    没有制度的监督最软弱。中央纪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说,《党内监督条例》突出了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的核心作用,明确规定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等10项监督制度。“这样设置和规定,符合党内监督工作的实际,体现了党内监督工作的规律,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导性都很强。”

    专家认为,《条例》的出台体现了党领导推进反腐败斗争的4个重要转变和重大进步:在注重组织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在注重干部自律的同时,更加注重他律;在注重必要的、权宜的应对措施同时,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在注重查处大案、要案的同时,更加注重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从政治经济学来看,所谓腐败,是充分利用信息不对称、权力不对称,为小团体和个别人谋取私利的行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披露信息、制约权力等一系列制度建设。”中科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认为,“《党内监督条例》的实施,对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如何接受党内监督、党外监督、全民监督立出了一个规矩,标志着反腐败斗争进入到一个制度建设的时代。”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创举:自觉适应两大历史性变化,努力破解两大历史性课题

    《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无疑将对反腐败斗争产生重大影响。但党建专家们普遍认为,制定这部《条例》的意义绝非仅限于此。“从根本上讲,这是中国共产党适应两大历史性变化、破解两大历史性课题的现实需要。”

    所谓“两大历史性变化”,是指党已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成为领导人民掌握着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从在受到外部封锁的状态下领导国家建设,成为在全面改革开放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而如何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已成为新时期党的建设面临的两大历史性课题。“《条例》是我们党为进一步解决两大历史性课题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其核心是要在我们党内形成非常健康、非常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吴美华说。

    党建专家指出,“两大历史性课题”概括起来就是能不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拥护和支持。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进一步夯实党的群众基础,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叶笃初认为,《党内监督条例》的显著特点,就是针对党内部分组织存在着的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等严重损害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各种问题,从监督原则、对象、职责、制度等各方面作出规定。“从这种意义上,《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施行,是在当代中国解决好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强有力利器。”

    “从党的历史来看,党的建设出现问题的时候,也往往是党内民主遭到破坏、党内监督形同虚设的时候。”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田波说,“回顾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也会发现,导致东欧和苏联共产党丧失政权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缺少发展党内民主基础上的监督,尤其是缺少自下对上的监督,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因素。”

    形势逼人,不进则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重任,对党的自身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央纪委研究室的专家指出,要使党经受住长期执政和社会变革的考验,就必须坚持不懈地加强党内监督,有效预防和解决党内存在的各种问题,这是100多年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昭示的基本结论。《党内监督条例》的制定,是中国共产党为解决自身问题进行的一项伟大创举,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丰富和发展。

    从毛泽东首次提出把我们党建设成为一个全国范围的、广大群众性的、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的革命的党,并将之概括为一个伟大的工程,到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把党的建设提到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中国共产党80多年的发展历程始终贯穿一根主线: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承担起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带领人民实现民族复兴的历史重任。《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昭告世人:始终视先进性、纯洁性如生命的中国共产党,一定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现自身发展的新跨越,把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不断推向前进。(完)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2日 18:40 来源:新华网 编辑:郭谕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