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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惩十类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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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继17日向全社会公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后,中共中央颁布出台的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又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作为配套实施的党内法规,党内监督条例侧重事前监督,将领导干部列为监督重点;纪律处分条例则侧重事后处理,针对的是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二者在内容上相互补充,共同体现了从严治党、依法治党的精神主旨。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共党史系教授吴美华认为,“两者均是党建方面里程碑式的文件”。

    党纪政纪国法 衔接更加紧密

    纪律作为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之间的一种中间规范,应当起到差漏补缺,弥补法律和道德空当的作用。但现实中,党纪、政纪和国法在实践中常常出现界限不清、混淆使用,甚至以党纪代替国法,使得那些触犯了国家法律的党员没有受到应有处罚的情形,三者混淆使用已经成了党的纪律涣散、腐败孳生的温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严格三者界限的同时,实现了和政纪、国法的严密衔接。

    比如条例96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是为了和新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相衔接而新设立的违纪条款,并与刑法中的处理方案、处理手段和处理力度做了具体的区分。

    比如38条对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做了详细的规定。比如32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等规定,理顺了党纪、政纪和国法关系,吴美华认为,规定上的衔接直接针对那些企图钻空子的漏网之鱼,可以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发生。

    撤销违纪干部职务 要从最高职务开始

    党的纪律不是“豆腐纪律”而是铁的纪律,重视纪律建设向来是我党建设的优良传统,中共二大就在党章中将违纪列为单独一章。作为一个有着6700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试行版相比,更加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条例13条规定,如果决定撤销某人的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中央党校政法部刘素华博士认为,职务越高,所造成的影响也越大,对社会的危害也越大。同时,从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也是一种预防,一旦出现了违纪事件,如果小的职务撤销了,大的职务不动,这种危害人民利益的隐患依然存在。

   加强保护力度 保障民主权利

    此次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个令人瞩目的变化就是在体现从严治党的同时,也强调在定性量纪上对党员的处理要定性准确、证据充实,从事实出发,办成铁案,强调在程序上保护受处分党员的民主权利。

    比如将原来试行版规定“保护党员民主权利”,改为开篇第二条规定的“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从“保护”到“保障”,一个字的微妙变化体现了对党员民主权利保护力度的加强。比如42条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处分的程序更加规范。

   党员不得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和试行版相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变化最大的是涉及经济问题部分,不但从原来的一章拓展到现在的四章,更把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廉洁自律方面的违纪行为放在了首要的位置。作为我党反腐败的三项工作格局之一,廉洁自律的问题大量地反映在经济领域,条例归纳了近年所有关于廉洁自律方面的党内文件,并总结了近年来新出现的许多经济违纪问题,新增了许多条款。

    比如76条首次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问题;77条新增了不许党员从事有偿中介活动;78条新增“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情形;92条新增的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的情形;107条,将过去偷税、抗税才受到处分的情形变更为现在的“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即要受到相关处分。专家认为,和过去相比,这些规定更加严厉也更加全面。

     严守政治纪律 放在突出位置

    长期以来,某些党员漠视政治纪律,在他们的头脑中甚至形成了政治违纪不算违纪的错误认识,在现实中打着言论自由旗号公开唱反调的大量违纪现象也缺乏查处的依据。今年1月11日召开的中纪委三次全会上,胡锦涛强调要加强党员干部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将党员干部的政治纪律放在了突出的位置加以强调,吴美华认为,这是政治纪律受到重视的一个明显信号。

    比如46条新增“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54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也是前所未有的规定。

    对政治纪律的重视还体现在64条的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组织纪律、拉关系、贿选和干部任用中的小动作都进入了党纪监察的范围之内。

     遏制基层腐败 首次锁定农村

    针对基层出现的腐败现象,条例首次将眼光对准农村和基层党组织。“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83条、第94条、第85条规定处理。”条例的95条首次单独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问题专门提出,刘素华认为,这一条明确规定了基层党员处罚的标准,对于遏制基层腐败是十分及时、必要的。

   重婚包养情人均要开除党籍

    条例150条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刘素华教授认为,和试行版相比,条例不但保留了这一条款,还新增包养情人的情形。以前一直认为私生活是个人的事,认为私生活不能公开,在现实中往往助长了权色交易的腐败风气。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包养情人暂时还无法制裁,条例的规定填补了社会道德和法律无法涉足的真空地带。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2日 18:42 来源:新华网 编辑:郭谕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