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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立党的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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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根据这个规定,凡正式党员超过三人、不足五十人的,可设立党支部;党员超过五十人、不足一百人的,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对于党员超过五十人,但不需要成立总支部的,也可以成立党支部。党员超过一百人的,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党的总支部或党的支部。成立党的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均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2日 11:26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杨猛 打印